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食品小卖部
2020-02-14
科教新报 2020年2期
校园食品安全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委托经营;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引发食源性疾病问题。为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導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同时,为推动校园食堂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指导意见》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记录,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
不仅仅是食堂,校内小卖部以及儿童零食摄入过多等问题,也须引起重视。《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此举有助于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
摘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