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集序》中“期”字释义考辩
2020-02-14李梓林
李梓林
内容摘要:“终期于尽”中“期”字,其义当训作“会合”,“终期于尽”可译为“终将会合于消亡”。人教版、北师大版和苏教版三种版本教材对“期”字“至、及”、“必然,必定,注定”之两种解释,未得其确解。
关键词:《兰亭集序》 期 释义
现行各版高中语文教材,基本都在必修部分收录了王羲之《兰亭集序》一文。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人教版教材将《兰亭集序》中“终期于尽”一句训作“最后归结于消灭”,并将“期”字训作“至、及”[1]。笔者认为,“至、及”说与“归结”之义相去甚远,且不为确诂;“期”字之义当解释为“会合”。现就此略作论述如下,以供商榷。
一.现行各版高中语文教材及今人注译及其学术依归
首先,稽考现行各版高中语文教材及今人注译对《兰亭集序》中“期”字之解释及其学术依归。
各版高中语文教材中,人教版教材的注释显然自相矛盾,“归结”并不等同于“至、及”。而北师大版教材对“终期于尽”的解释与人教版教材大同小异:“最后归结为消亡”,但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北师大版教材将“期”字训作“必然,必定”[2]。“必然,必定”与“归结”之义似乎依旧关系不大,有牵强附会之嫌;且北师大版教材的“必然,必定”说与人教版教材的“至、及”说出入颇大。与北师大版教材类似,苏教版教材也将“期”字解释为“注定”,对“终期于尽”的解释则较为笼统,用“最后都要消灭”[3]概而述之。
将“终期于尽”一句训作“最后归结于消灭”(人教版教材)或“最后归结于消亡”(北师大版教材)之依据当为《古文观止》中对此句之阐释:“人命长短,总归于尽。”[4]查考各类故训资料,没有其他语料将“期”字训作“归结”之义,故“归结”之说实恐不确。而将“期”字训作“至、及”或“必然,必定,注定”则与其在相关故训资料和古代文献中的常见用法有关。若干版本的《古文观止》和其他选本对“期”字或避而不注、或从此二说;少数另作新注,如台湾学者谢冰莹等学者注译之《新译古文观止》把“终期于尽”一句训作“终归有穷尽的期限”[5]。《庄子·则阳》有云:“今计物之数,不止于万,而期曰万物者,以数之多者号而读之也。”成玄英疏曰:“期,限也。”又《吕氏春秋·怀宠》云:“征敛无期,求索无厌。”高诱注曰:“期,度。”由是可知,将“期”字训作名词“期限”,本亦无不可;但此说于“终期于尽”一句而言,需调整语序且更换原有之介宾结构方才通顺,实非达诂。
综上所述,人教版、北师大版和苏教版三种版本教材对“期”字“至、及”、“必然,必定,注定”之两种解释,都或牵强、或矛盾、或笼统,恐非确诂。
二.王羲之传世文献中对“期”字的习惯用法
其次,从《汉魏六朝百三家集·王右军集》[6]、《全晋文》[7]中稽检王羲之传世文献中对“期”字的习惯用法。
其中,当“期”字用作动词时,训作“期望、期待”者为多。如《遗殷浩书》有云:“今亟修德补阙,广延群贤,与之分任,尚未知获济所期。”是为例也。又如,《与会稽王笺》云:“今功未可期,而遗黎歼尽,万不余一。”《刘生帖》云:“君期于未获供养处,相为慨然,仕宦殆是想也。”皆类此。此外,亦有可训作“预知;料想”者。如《殷侯帖》云:“想殷生得过此者,犹令人忧,期诸处分犹未定,羊参军旦夕至也,迟一一。”又如,《二郗帖》云:“恐君方处务,此命难期。如之何?”诸如此类。以上两种义项皆不合于“終期于尽”一句。
此外,“期”则多用作名词。尤以训作“预定的时间;选定的日子”者为多。如《诚理帖》云:“怛深,得近期暂还,故因教,初月日。”《十七帖·七十帖》:“足下但当保护,以俟此期,勿谓虚言,得果此缘,一段奇事也。”《杂帖》:“诸无意赖,促膝未近,东望慨然,所冀日月易得,还期非远耳。”另有训作“期限”者若干。如《与会稽王笺》云:“今运无还期,征求日重,以区区吴越经纬天下十分之九,不亡何待?”又如,《与尚书仆射谢安书》云:“吾意望朝廷可申下定期,委之所司,勿复催下,但当岁终考其殿最。”皆此类也。此二者亦不合于“终期于尽”一句。
三.相关故训资料中“期”字用作动词之意义及用法
再次,揆诸相关故训资料,查考“期”字用作动词之意义及用法。
其一,寻检“期”字训作“至、及”、“必然,必定,注定”二说在相关故训资料中的用法。
“期”字训作“至、及”之义不甚常见,《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此义项,各类故训资料中将“期”字训作“至、及”之义者亦甚是寥寥。笔者找到了“期”字可训作“至、及”之语料两则。其一,东汉刘熙在《释名·释长幼》中释“颐”之义曰:“颐,养也。老惛不复知服味善恶,孝子期于尽,养道也。”此处“孝子期于尽”可训作“孝子(颐养老惛者)直至(其)去世”,“期”则解为“至、及”。其二,朱自清《中国歌谣·歌谣的历史》中释“无算乐”曰:“无算乐则多量的演奏,期于尽欢。”此处“期于尽欢”可训作“直至尽欢而止”,“期”亦可解为“至、及”。人教版教材将“期”字训作“至、及”之义,初衷或许是此解与“至于”一词相通,便于学生理解,但此说实乃“期”字一极不常见之义项,恐非确诂。
“期”字训作“必然,必定,注定”之义较为常见。如《左传·哀公十六年》:“复言,非信也;期死,非勇也。”杜预注曰:“期,必也。”又如,《汉书·路温舒传》:“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颜师古注曰:“期,犹必也。议必不入对。”又如,宋孔平仲《续世说·方正》:“陛下必欲面释此僧,请先杀臣,然后取之。不然,臣期不奉诏。”元迺贤《答禄将军射虎行》:“将军闻之毛发竖,拔剑誓天期杀虎。”明显亦用“必定”之义。显然,“期”字训作“必然,必定,注定”时,不需要再使用介词“于”与宾语相联结,可以直接接宾语使用。由此亦可见,将“期”字训作“必然,必定,注定”,实为不妥。
其二,查考“期”字之基本意义。
《说文》云:“期,会也。从月,其声。”段玉裁注曰:“会者,合也。期者,要约之意,所以为会合也。”可见,“期”字本义为“邀约”,后引申有“会合”之义。
“期”字训作本义“邀约”不乏例证。《诗·鄘风·桑中》有云:“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是其例也。又如,《史记·留侯世家》:“与老人期,后,何也?”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方正》:“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明显亦训作“邀约”之义。此说显然不合于“终期于尽”一句。
“期”字训作“会合”之义亦较为常见。《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司市/掌节》云:“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此处之“期”字,训作“邀约”之义或“会合”之义均可通,或为其引申义“会合”之源。《国语·周语中》云:“火之初见,期于司里。”此处“期”训作“会合”、“集合”之义;火,营室之星也;司里者,春秋时主营宫室与掌授宫室之官员也。《荀子·正论》曰:“故凡言议期命,是非以圣王为师。”杨倞注曰:“期,物之所会也;命,名物也。”此处“期”训作“会合”、“综合”之义;所谓“期命”者,综合事物而据以命名也。汉马融《长笛赋》曰:“薄凑会而凌节兮,驰趣期而赴踬。”此处“期”训作“会合”之义;凌,乘也;节,曲节也;趣,向也;踬,谓颠仆也。宋王安石《寄虔州江阴二妹》诗云:“贡水日夜下,下与漳水期。”明显亦用“会合”之义。训作“会合”之义时,“期”字后可带介宾结构,如上述“期于司里”例。若将“终期于尽”中“期”字训作“会合”,结合上一句“况修短随化”,两句可译为“何况(人的寿命)长短依随自然造化而定,终将会合于消亡”,契合文本原意。
其三,考查“期”字作动词之其他常见义项及用法,寻检其他更优义项。
“期”字训作“希望;企求”之义颇多。如《尚书·大禹谟》有云:“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蔡沈集传释之曰:“其始虽不免于刑,而实所以期至于无刑之地。”又如,唐韩愈《哭杨兵部凝陆歙州参》诗:“人皆期七十,才半岂蹉跎。”宋岳飞《谢讲和赦表》:“臣愿定谋于全胜,期收地于两河。”皆其例也。于“终期于尽”而言,此解显然不通。“期”字训作“预知;料想”之义亦固非少。如《荀子·不苟》云:“天不言而人推高焉,地不言而人推厚焉,四时不言而百姓期焉。”杨倞注曰:“期,谓知其时候。”又如,三国魏曹植《洛神赋》:“动无常则,若危若安;进止难期,若往若还。”唐卢延让《八月十六夜月》诗:“难期一年事,到晓泥诗章。”亦其明证。然于“终期于尽”而言,此解亦不通。此外“期”字训作动词,还有其他不甚常用之义项,如“待;看待”、“相当;相合”等,皆不合于“终期于尽”一句。故排除其他义项之可能。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终期于尽”中“期”字,其义当训作“会合”,“终期于尽”可译为“终将会合于消亡”。人教版、北师大版和苏教版三种版本教材对“期”字“至、及”、“必然,必定,注定”之两种解释,未得其确解。
參考文献
[1]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等.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2]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三[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本书编写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五[M].南京: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04.
[4][清]吴楚材、吴调侯选编.古文观止(映雪堂本)[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谢冰莹、邱燮友等注译.新译古文观止[M].台北:三民书局,1988.
[6][东晋]王羲之撰、[明]张溥辑.汉魏六朝百三家集·王右军集[M].光绪信述堂重刊本.
[7][清]严可均辑、何宛屏等校.全晋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