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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村庄治理自发秩序研究

2020-02-11■丁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秩序村庄权力

■丁 胜 黄 未

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是村庄治理中的两种基本形态。其中,源于中国独特乡土结构的自发秩序具有内部规范性和外部调适性等特征,不仅是村庄治理的内生动力,也是组织秩序的重要补充。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打造党领导下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村庄有效治理体系,需要重新检视自发秩序的当代价值:一是以权力边界法定、权利保障优先、内部规范引领等为原则,引导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是推动村庄治理的现代转型富含自发秩序因子,旨在形成充满活力且开放、有效的村庄秩序。

自发秩序是相对于建构秩序或组织秩序而言的一种秩序形态,它形成于一定场域内,是基于人们天然联系、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并经历史沉淀与现实检验而自发生成的秩序,具有内部规范性与外部调适性等特征。在中国,乡土社会是润育自发秩序的土壤,独特的人文环境为价值共识留存了巨大空间,内部形成的治理结构是自发秩序的重要保障,而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力让渡和制度保障则为自发秩序创设了环境条件。总体上,村庄自治能力越好、自治体系越健全以及权力创设的环境越优渥,则村庄越具凝聚力,乡村社会也就越稳定。或者说,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实际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动态复杂性,稳定的村庄治理结构应是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权力分工治理结构,其中应充分重视村民自治和自发秩序的地位和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自发秩序不仅是建构秩序的有力补充,其蕴含的韧性和调适性在村庄治理中还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的内涵意义

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权力制衡视角下的自发秩序,中国的自发秩序更多是在独特的人文环境、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与本地生产生活中交互形成的,并在内部规范和保持乡土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中国的自发秩序必须紧贴中国实际,科学把握各地差异和特点,体现乡土风情,不搞一刀切,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1]

(一)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不仅源自乡土社会,同时取决于权力创设的环境条件

中国延绵数千年的乡村社会中,无论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思想,还是古代皇权不下乡与当代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都为自发秩序理论的建构润育了文化土壤。但是在政党政治背景下,国家基于意识形态需要建构的国家精神与乡村自发的精神并不相容。此时,理性选择主义总是有所展示,在乡村的“生存性智慧”和国家的“参与型监管”之间来回摇摆。在这样的关系结构中,自发秩序的限度及其融入组织秩序的程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式权力让渡和创设的环境。无须讳言,社会主义国家有强大的政治整合能力,但在中国,权力下沉村庄以后并非一味地管控从而抑制地方的活力和生机。从皇权止于县政到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再到建设法治、德治、自治为主的治理体系的提出,都为村庄的自发秩序创设了环境和条件。实践中,若干自发秩序良好的传统村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全能主义时期之后国家对村庄治理中传统文化和积极因素重视的复苏,并将其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在自发秩序传统要素缺失的地方,权力在引导并规范自治权力回归进程中,既要避免“村庄行政化”也要避免“自治虚弱化”的出现,同时要为这种秩序的生成和发展创设环境。

(二)中国的村庄治理形态呈现丰富多样性,自发秩序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综观中国的村庄治理实践,自发秩序良好地区的治理结构往往是一个从心理认同、行为规范到偏差矫正的闭合系统。其中,基于宗族血亲、贤能协会等的治理机制,在村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柔性的价值共识诸如崇拜文化、乡规民约以及典型人物的道德劝善等,这些传统习俗浸润的“看不见的祖宗”或“另一个自己”在无时无刻地监督自己,促使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范并主动融入秩序之中以寻求心理补偿或祖宗庇护。[2]总体上,无论是显性的形式还是柔性的共识,村庄治理在历史长河中能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其中蕴含的内部规范必然发挥着强大的凝聚作用,尤其在现代化撕裂传统“三农”逻辑结构背景下更是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基础上,治理现代化作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愿景和权力建构,具体到村庄治理中一般会表现为推动权力分工、政社互动、多元协同、网格治理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落地,而乡村振兴战略虽然以政党施政纲领的形式出现,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乡村这个场域,“振兴”的涵义则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追忆、认可和回归,其中无疑蕴含着乡村这片土地上润育出来的若干自生自发要素。由此可见,治理现代化虽然是建构性权力的重置,但其已然从原有的管控型治理方式中抽身而出,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同时为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创设条件和提供保障;而乡村振兴战略直指乡村社会中积极要素的复归,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联合出场无疑会将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的传统地位和作用发挥引向一个新的高度。

(三)自发秩序旨归是有效的村庄治理,将权力从泛政府责任的绑架中释放出来

乡村治理的现代转型要求碎片化的社会能够进行自我治理。但综观村庄治理实践,自治虚弱化与自治行政化的现象都还广泛存在,主要体现为权力他治与村庄自治之间的互动与博弈。而权力作为压倒性的一方,往往在博弈中扮演着决定性角色,突出表现为无所不为与无为而治两个极端。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治理方式仍然没有完成从控制为主到乡村自治为主的转型,“指导”往往变成“领导”,村民自治仍然掺杂着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基于社会转型的动态复杂性,一些村庄内部认同的基础或内部规范正被现代化撕裂,加之村民自治水平有限和传统力量式微而无法构成有效的权威治理结构。因此,基层政府有时处于两难境地,在行政承包制等压力下,转而重视建构秩序。此时,一些基层政府通过刚性约束、技术覆盖等方式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使得以村规民约为主的内部规范充斥着地方政府的意志,而并非建立在村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一些基层政府则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通过找寻代理人等方式对村庄“无为而治”,由于代理治理结构自成闭合系统而又缺乏权力的监管,久而久之造成村庄治理中代理组织的权力膨胀、寻租、腐败甚至出现黑恶势力等,给村庄治理带来执行困境和公平正义缺失等问题。

(四)内部规范是自发秩序的核心要素,党领导下的分工治理是村庄治理的基本模式

自发秩序在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扮演着压舱石角色,但在动态复杂时代背景下和偏向权力建构的乡村社会里,自发秩序呈现式微趋向。由于维系乡土社会自发秩序的时空结构发生改变,因此自发秩序如何回归价值理性并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维,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治理有效的原初动力之一。面对现代化背景下的动态复杂性,在法治、德治、自治尚不能单一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境况下,党领导下的权力分工治理体系应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模式。建构秩序是自上而下权力布局并由国家强制力推动的刚性秩序,对于自发秩序而言有明显的抑制性和破坏性;自发秩序则是自下而上经村民认同和授权形成的柔性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建构秩序具有补充性和调适性。建构秩序和自发秩序在权力来源、治理方式和内容形式上都有所不同,但在村庄治理中二者的旨归都是维护稳定和形成秩序,其中村民既是秩序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因此两种秩序的和谐共生和互为支撑尤为关键。但基于两种秩序力量对比上的悬殊,使得建构秩序或者国家政权对于自发秩序的认同、支持和提供保障变得尤其重要,党领导下的权力分工治理体系应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模式。

二、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的原则进路

权力可以建构秩序,但建构型秩序需要大量的资源配置,资源供给不足,可能导致秩序的弱化甚至涣散,“治理有效”呼唤自发秩序的回归。在中国农村,基于村规民约、民族习俗、共同记忆和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价值共识,是历史长河中村庄保持良好秩序的内生变量;基于血缘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并经自然选择和村民信任所形成的自然权威,是现实中村庄维护秩序的重要力量;权力让渡并创设环境以及制度保障,则是当前村庄形成自发秩序的关键因素。可以说,价值共识、自然权威、权力让渡和制度保障是村庄治理中的核心要素,围绕几大要素形塑的自发秩序对当代村庄治理的现代转型有积极的作用。

(一)权力边界法定原则,破除维稳承包制伴随的破窗效应

梳理人类社会发展史,没有比政治和权力更为基本的概念了。在关于政治和权力的理论与实践争论中,控制的辩证总是更胜一筹。当代中国,对于不同村庄的治理实践,围绕权力这个基本概念总体上呈现控制-依附、让渡-保障二元特征,现实中在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理性选择背景下,控制、让渡与自治又呈现出交替和博弈的性状,而现代技术、自由市场和后现代主义的“加盟”,更加使得权力之于村庄治理的介入限度变得复杂和综合起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共权力与社会力量还不成比例,社会组织又不能发展起来扮演合理的角色,或者说,前者(公共权力)保持强大的介入能力,后者(自治力量)还处于弱小和“乌合之众”的成长状态。[3](P332)因此,权力之于村庄治理既有其强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又存在边界模糊性、效度难测性与高耗低效性,需要辩证看待权力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出现一管就死或一放就乱的局面。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任务层层传导的压力型体制与现代化裹挟的利益纠纷,使得基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行政承包制、政绩锦标赛以及维稳“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等,不断突破村民自治的底线,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权力介入程度过深和宽度过大的问题,导致“自治行政化”和“自治虚弱化”,形成“权力本位”“权力依附”“权力至上”的破窗效应。

不可否认,权力都有扩张的冲动,或者说,权力的扩张是一个常态,不是哪个国家哪个政党独有的特质,政党作为以夺取和执掌政权为目标的政治组织,总会有主动突破权力边界的冲动。[4]对于村庄治理而言,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坚持领导权基础上的权力配置是保持村庄秩序的重要保障,但过多的权力扩张或代理治理,只会导致泛党政责任,并使得村庄治理无所适从,直接制约自发秩序的形成。与此同时,在法治、德治、自治尚不能单一发挥决定性作用境况下,权力是一个增量,需要以财政等资源作为保障以生成更多的权力,由此不断突破治理边界,同时又需要吸纳更多的资源以支撑权力运行,周而复始使得村庄既成为权力治理的对象同时又成为权力扩张的领域甚至资源汲取的对象。目前来看,村庄治理中权力的介入主要体现在规则嵌入村规民约、雇佣权力代理人(村警务助理等)、构建无边界治理网络(网格化等)等,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领导权、治理权与自治权边界,引发泛政府责任、权威贬值和治理失效。“我们畏惧权力,然而却被其蛊惑,让它撩拨起我们的欲望。”[5](P1)在人们对于权力的想象力无限大的权力结构中,个人面对权力时的无力感使得他们常常需要依附权力或找寻庇护,由此再次为权力套上沉重的枷锁。事实上,无论是权力制造秩序,权威塑造秩序,还是共识延续秩序,单一的权力、权威或内部规范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和不足,需要以“法治”作为有效治理的旨归合理划定边界,同时注重自治权力的保障并为其创设条件。

(二)权利保障优先原则,推动公平正义或避免相对剥夺感

自发秩序作为一种自生、自愿和自为的秩序形态,是基于内部成员集体让渡权力以换取权益保护预期基础上的秩序。如果这种秩序在村庄治理和权利保护中不能发挥作用,那么这种秩序就不会具有凝聚力并最终被其他秩序形态所取代。调研显示,村民对于村内不和谐因素甚至冲突发生的归因,大多指向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相对剥夺感的存在,认为这两个方面是村庄治理失效和自发秩序失范的主要原因。相对剥夺感加之价值观的差异是造成冲突的主要根源。[6](P16-17)或者说,抗议、反抗和冲突大多是由主观比较后的相对剥夺感引发的。[7](P1-50)比如在一些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村庄高频率的城镇化改造中,测量、认定与补偿标准模糊导致的相对剥夺感,使得村民认为其中存在公平正义缺失甚至权力寻租的勾连,由此或多或少引发对立情绪和矛盾冲突。比如在一些发达地区工业化园区较为集中的村庄,外来务工人员心理上存在的被排斥感与权利没被尊重和满足的相对剥夺感叠加,不良体验有时引发与本地村民的显性冲突。比如在一些城镇空间拓展改造的村庄,失地农民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以及存在“村干部”贪腐的实际,导致村民意图以武力解决冲突的比例居高不下,村庄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甚至在民风淳朴、秩序良好的传统村庄,村民也往往将体现公平正义和避免相对剥夺感作为村庄治理中应高度关注的重点。

综观村庄治理实践可以发现,较大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重要的利益分歧、能强烈感受到的原则性问题、选择方案的非此即彼以及冲突双方的低信任度等。换言之,当解决冲突的方案为非此即彼,并且与相对剥夺感、低信任度叠加时,守护利益和代表正义的愿望就会变得坚决,因为让步就意味着屈从和利益损失。尤其是一方认为自己的愿望是合理的或公正的时候,愿望和行为就会更加执着。总体上,社会资本存量不足和相对剥夺感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村庄秩序混乱的主要方面。调研发现,发生在村庄较严重的利益依附性或权利导向性冲突,村民们一般倾向于责备他人——源于自我防备,总认为是具有权力或势力一方的挑衅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则予以忽略;现实中存在的越级上访,原因之一也是基于村民对权力认识差异的问题,往往认为越往上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力总量就越大。[8](P36-64)可以说,村庄治理失效的原因之一与村民的不公平感受息息相关,尤其在权力和权利边界模糊境况下,村民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看问题,很难换位思考。随着冲突升级,相关方会寻找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这一切绝非自己的错。简言之,在权力介入自治程度较深和宽度较大的情况下,泛政府责任连带的“自治行政化”,使得村民往往心怀警惕并把不公平感受归因于权力作祟。对此,村庄治理中权力保障下的公平正义和二次分配是减弱相对剥夺感的主要方面,也是村庄形成有效治理体系的原则之一。

(三)内部规范引领原则,注重价值共识与共同体文化培育

冲突不多的村庄都有着明确的规范,或者说,内部规范是消解村庄冲突并形成自发秩序的重要表征。在中国,内部规范更多地指向村庄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具有地域性、人文性、劝善性、示范性、扬惩性和典型性等特征。内部规范往往通过伦理纲常和自我德性的教化形成,并通过制定血缘共同体契约、生活共同体约定以及村规民约等来规范行为。换言之,内部规范作为一种自生自发并自我约束的柔性治理机制,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村民之间的共同意志,是村庄内部一种自发的公共性规则和契约,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发挥着凝聚共识、解决问题和维护稳定等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内部规范既可以是有形的规则,也可以是无形的信念。在一些传统少数民族村寨,其内部规范既包括立足现实需要形成的家族、族际、贤能协会等层级化治理结构,也包括在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典型人物崇拜等文化积淀基础上生成的约束性民众心理。这些村庄的自发秩序表明,村民在现实的规制与虚幻的约束之间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些以血缘地域为纽带、以信仰信念为支撑的内部规范与个人的生产生活同频共振,成为村庄化解焦虑和规避冲突的充分条件。

事实上,以内部规范为要素的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或多或少都有其身影。从全国性典型示范来看,无论是江苏的“政社互动”,还是四川的“三社联动”,都可以看到地方党委政府在培育价值规范、调动社会力量和培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中所做的努力,同时也可以看到党委政府在规范权力、让渡权力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做出的努力,这些努力开出实践之花、结出希望之果,不断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鲜活样本。但综观这些实践,权力主导或外力支撑的情况也还广泛存在。可以说,当前的村庄治理总体上还表现为权力主导的刚性治理模式,柔性治理存在但不具普遍性。换言之,基层治理的运行机制和功能作用,依然保有传统体制的政治行政关系,党政权力可以随时进入基层社会组织中。[9](P264)权力进入自治领域能有效提升治理的行政效能,但问题在于,纳入权力体系的东西越多,支撑权力运行的成本就会越高。因此,破除村庄治理中行政控制与自治低效的问题,终究会回到价值共识、自然权威和权力让渡的议题上来,而这三个方面也正是形成内部规范和自发秩序的核心要素。其中,基于村规民约、民族习俗、共同记忆和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价值共识,基于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基础上并经自然选择和村民信任所形成的内部规范,无疑是新时代背景下村庄形成有效治理体系的原则之一。

(四)治理介入差序原则,重视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村庄治理的现代转型要求碎片化的社会能够进行自我治理,将权力从泛政府责任的绑架中释放出来,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和创设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换言之,村庄治理应坚持属事责任主体原则,除非涉及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否则权力不应该对内部性冲突或者自治组织能够协调解决好的治理事项进行介入。这就要求引导、培育和规范自治力量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0](P22)由此可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村庄治理的基本方略。换言之,村庄治理需要在坚持党的领导权之下,形成各种权力(权威)之间分工协作和差序介入的治理模式。其中,除非涉访涉诉涉法,否则自治组织等能够治理好的事项,党政权力都不应该第一时间介入,而是更多扮演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事实上,党领导下的分工治理和差序介入在顶层设计中可见端倪。中央明确到2020年,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为实现预定目标,提出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最终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其中,特别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通过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以及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等举措,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11](P5-24)

毫无疑问,一个村庄自发秩序的生成并非朝夕之功,而是在历史长河中经时代变迁洗礼并进行自我调适和沉淀而来的,其长期以来集聚的规范性要素对于村庄治理有巨大的正效应。首先,这种秩序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其自身蕴含的凝聚力能有效愈合政权更替或时代动荡带来的创伤,并通过自我革新延续秩序;其次,这种秩序具有潜在的抗争性,其地域性、传统性、独特性叠加形成的自我保护机制,对外部力量事实上是疏离的或者抗拒的;最后,这种秩序又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为融入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并适应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其有时不得不进行选择性生存和屈从性让渡。由此可见,自发秩序一定程度上对正式权力或国家精神是消解的,尤其是当这种权力或精神与自发秩序蕴含的权威结构和价值共识不兼容时,难以适从甚至混乱状态便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当建构型的国家精神出现时,传统的乡村精神有时就弱化甚至消失了。因为自下而上生发出来的乡村精神与自上而下被规定的国家精神有时并不相容,为了融入具有强制性的国家精神或权力结构,乡村有时只好打乱甚至放弃传统以加强对外部压力的抵抗程度和融入程度,以此维系建构秩序和自发秩序婚姻蜜月的幸福感受,延伸婚姻蜜月的时间长度。但与之伴随的后果是,建构秩序的高成本、泛政府责任、社会资本存量低以及自治能力的萎缩等。因此,基于自发秩序的低成本性、自发力量的可塑造性以及权力让渡村庄自治的时代背景,以自发秩序为起点的治理介入差序原则是形成村庄有效治理体系的原则之一。

三、自发秩序在村庄治理中的时代意蕴

自发秩序在中国制度谱系中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中国共产党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秩序和经济建设上以后,在明确村民自治基础上,中央先后21年(1982—1986年;2004—2019年)出台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积极为乡土社会的传统性复归创设制度环境,并将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可以说,打造党领导下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不仅是新时代背景下村庄治理现代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村庄有效治理的必然趋向,旨在形成充满活力而又开放、有效的秩序。

(一)中国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是一种活力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12](P139)也就是说,活力与有序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理想状态,也应该是村庄治理的理想状态。自发秩序作为一种“有秩序的进步”,既不能被很多年前已存在的传统所约束,也不能被现代化的洪流和权力的刚性所压制。因此,“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13](P93)。事实上,既要确保活力又要维护秩序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命题。哈耶克在建构法律理论过程中提出了社会规则的二元观,即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规则的二元划分,为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哈耶克等西方学者推崇自由主义视角下的自发秩序,认为权力的介入必然导致秩序的崩塌,同时对建构秩序始终心怀芥蒂,认为建构秩序必然扼杀社会活力。这种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籍口的自发秩序虽然以避免“少数人专政”为旨归,但“多数人暴政”的结构性缺陷也容易造成秩序的混乱,对这种活力秩序的争论自苏格拉底以来就已存在。

在中国,秩序在政党意识形态的谱系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但国家对活力的追求也从未停歇。实践中,若干自发秩序良好村庄的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秩序与活力并非处于坐标轴上的两个象限之端,而是一种通过权力让渡、创设条件、营造环境和群众参与就能找到交汇点、从而实现活力与秩序并存的有效治理。理论上,中国的秩序观既不是简单的“国家中心论”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中心论”,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权之下的权力分工治理模式,实践中充满活力而又秩序井然是乡村治理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在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处理上,还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目标的推进中,中国都十分重视秩序的作用,同时也十分注重活力的目的。面对现代化进程中多而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增强治理的整体性与协调性,要治标更要治本。[14]总的来看,中国村庄治理实践中以往简单依靠权力打压管控的秩序观已然不是主流,注重疏导化解的秩序观和活力观日益受到重视;乡村振兴战略中德治、自治的出场和回归,更是为激发村庄治理活力提供了支撑。可以说,中国“一核多元”基础上的村庄治理实践与经验,或许可以成为治理理论中活力与秩序二元观的补充,并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治理提供中国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如何处理好建构秩序之于自发秩序的自由裁量性和现实抑制性,使得自发秩序不再掉入“规划的变迁”陷阱而抑制活力,仍然值得关注和探讨。

(二)中国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是一种有效秩序

无论一种秩序被冠以何种称谓,其产生和指向无不与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习俗相关联,并在政治权力的影响下呈现独特的秩序面貌。其中,自发秩序是传统与现实的混成之果,其目标是村庄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事实上,从世界范围内看,任何一种秩序都或多或少有建构的痕迹,是人类社会活动中妥协、同意、规范和交易的结果,自发秩序同样如此。其区别于建构秩序的主要特征,在于产生方式上的自下而上性、群众心理上的价值共识性、治理结构上的自然层级性以及目的上的内部规范性。在中国,自发秩序之于村庄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现实中也还广泛存在自发秩序的实践基础。但无论是哪一种秩序形态,其存在的价值都与维护权利、化解分歧和保障公平正义息息相关,也只有在处于秩序规范中的个体能切身感受到秩序所带来的归属感、安全感和公平感时,这种秩序才是有效的秩序。

本研究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村民在呼吁注重文化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发挥自组织作用的同时,也对这种内部规范或自发秩序的有效性持谨慎的乐观,害怕在充斥着未知外力的场域中自己置身“麻烦”时,这种柔性治理机制不能提供庇护。因此,村民们的“生存性智慧”也就显露无遗了,突出表现为选择性行动,更多偏向有效性治理。比如部分村民坦言“如果冲突、诉求等解决不了,办不通,就用武力来吸引政府的重视”,这无疑对基层政府带来维稳的隐性压力,也是权力介入村庄治理的无奈之举。本质上看,村民的一些偏向虽然与自发秩序的意蕴有一定差距,但其指向事实上是有效秩序。目前而言,当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时,村庄治理应当何为?是偏重建构秩序还是自发秩序,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的有效秩序?根据国情社情,答案可能还是后者。那么,有效秩序又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该如何引导呢?总体上,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新体系已然勾勒出新愿景,其目标是最终形成有效治理的秩序局面。当然,如何实现建构秩序和自发秩序之间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如何破除权力直接管控、借参与进行管控或由指导异变为领导等问题,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等仍然值得深入探讨。

(三)中国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是一种开放秩序

历史上,道家的“无为而治”,儒家的和文化、等级观和现世论,加上皇权不下乡的制度设计,乡村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小国寡民、自生自灭、丛林法则式的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间,村庄治理在实践中突出表现为政治整合型秩序。直至今日,乡政村治仍然没有很好地厘清正式权力和自治权利之间的边界和限度,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延续保守、自闭和审慎的特点,治理现代化提出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所内涵的开放、包容在实践中也让位于管理甚至管控。事实上,从诸多秩序良好、活力迸发和村民满意的村庄治理实践中可见,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并非象限上的两个极端,很多时候都是一种开放、合作、有效与充满活力的秩序。其中,权力结构稳定是自发秩序生发的土壤,或者说,正式权力的让渡和创设条件很好地避免了村庄回到宿命论式的无为状态;而村庄自身所形成的内部规范则为国家权力的稳定奠定着坚实的基础;但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尤其在无边界的网络环境里,村庄治理需要满足符合发展趋向的方式,以满足权力和村民的双重期待。对此,村庄治理中的自发秩序应是开放式的、开发民智的和村民有为的自发秩序。

事实上,每一种秩序都与其他秩序或多或少发生着联系,尤其村庄秩序更是置身于一个更大的秩序场域中。因此,无论这个村庄的秩序是建构的、自发的,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的,都需要以开放的姿态融入并适应更大的环境。哈耶克等人推崇自生自发秩序,对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百般辩护与推崇,但对组织秩序充满惶恐,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秩序的开放性和互鉴性。在一些“善治型”村庄,其自发秩序往往是一种混成之果,既具有内生性,也具有开放性,既是价值共识的体现,也是权力让渡与合作的体现。其带给人们的启示,或许就是秩序没有优劣之分,往往是人为和自发的混成之果,并且也是在实践或行为中不断调整完善的。但需要关注的是,在较多的行政层级、庞大的行政机构以及大量代理治理人员存在的情况下,在每一个行政机构都要尽力凸显存在感和压力传导的行政体制中,自发秩序价值理性回归中如何与建构秩序同频共振,依然值得深入探究。

四、结语

自发秩序是基于人们的天然联系、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并经历史沉淀与现实检验而自发生成的秩序,具有内部规范性与外部调适性等特征,是组织秩序的重要补充。自发秩序蕴涵的法治、德治、自治不仅是村庄有效治理的三重保障,同时也是村庄治理实现现代转型的重要依靠。其中,法治意味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依法治村,重点是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权限边界进行自我治理;德治表现为自省性的贤能治理,重点是依照优秀传统文化和伦理纲常进行自我治理;自治凸显为村民、村组织和群众性组织的协作治理,重点是依据自治法和村庄内部规范进行自治。

在中国,乡土社会是润育自发秩序的土壤,独特的人文环境为价值共识留存了巨大空间,内部形成的治理结构是自发秩序的重要保障,而国家在村庄治理中的权力让渡和制度保障则为自发秩序创设了环境条件。或者说,价值共识凝练的内部规范、自然权威为主的治理主体、正式权力的让渡空间和制度保障的环境创设,共同构成村庄治理中自发秩序理论的四大组件,也是村庄有效治理的核心要素。较之西方相关理论,中国自发秩序蕴涵的核心要素更加普适和综合。但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自发秩序并非无政府主义,其带给中国的思考,或许是更加重视内部规范的培育以及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构建,而这些,也正是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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