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2020-02-07乔思伟
乔思伟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意见》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可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修复后,进行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使用权人,并签订修复协议与出让合同。
《意见》提出,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以自愿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修复后的國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
《意见》明确,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増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开采矿山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内新采矿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符合条件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出让价款后,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可“一矿一策”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进行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
《意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符合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摘编自2019年12月25日《中国自然资源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