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方林富案
2020-01-27曾荟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本行政诉讼案的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其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2015年11月初,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行政诉讼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工作人员遂对该店铺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原告经营场所西侧墙上有两块印有“方林富炒货店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在经营场所西侧柱子有一块上印有“杭州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柜内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分别写有“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内容,在展示柜外侧的下部贴有一块广告,上面写有“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字样。该局认为,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当地市场监管局判处方林富罚款20万元,方林富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的程序之后,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林富处以十万元罚款。
首先是市场监管局对于方林富的处罚决定存在明显问题。虽然市场监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銷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但是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考虑《行政处罚法》在本案中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案件,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在最低限20万元之下进行处罚。”方林富使用绝对化的宣传用语,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对大众造成误导,对市场同行业的发展也有消极的影响,但是消费者都是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的,而且广告展出时间短,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法》第27条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因为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因为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是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而广告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应该是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方林富属于情节较轻,应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法院最后的判决除了最好是撤销原行政处罚这一点有瑕疵之外,是合乎法律的,但是客观地评析本次事件,我认为从立法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家的白菜最新鲜”本是普通小商贩叫卖的经典语录,但是却被定性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点也是大众之所以如此关注此次事件的原因。如果小商贩再不配合执法就会被处以高额罚款。法律最终的意义并不是用严苛的刑法惩罚违法犯罪,而在于让每一个人心中有法,敬畏法律。处以高额的罚款只会让公众觉得法律无情 ,所以在这一方面的立法过罚不当。
作者简介:曾荟(2000—),女,汉族,江苏淮安,北方工业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