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视域下经济法的价值功能研究
2020-01-27柏雪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了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在资源调配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推进,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进一步释放了金融行业具有的潜力,但同时也引入了更加复杂多变的风险因素。本文将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对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功能进探析,并提出几项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应用策略,希望可以助力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以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风险;经济法;价值;互联网
前言: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世界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动,世界各国发生金融危机的几率也大幅度上升。从本质上来讲,金融危机是资本市场失控的集中体现,它对经济体系的破坏力极强。我国近些年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也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政府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加快推动金融经济市场体制的建设完善,通过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此过程中,经济法发挥着重要的的作用,一是夯实宏观调控的基础,二是调整社会经济整体框架,因此对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价值功能进行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1金融风险概述
1.1金融风险的特点
金融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准后的产物,与普通经济风险相比,金融风险所能够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庞大,其控制难度也相对更高。根据我国经济当前发展情况来看,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若是在管控上缺乏科学有效的执行手段,金融风险爆发的几率将来到一个极高的水平。结合过去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风险最大的特点就是爆发的突然性,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没有人认为它会突发爆发,且以这样迅猛的姿态摧毁美国金融业,快速超过国家的承受范围,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此外,金融危机的影响时间较长,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08年金融危机只是因为首先在次贷环节引爆才被叫做次贷危机,实际上其他领域早已风险重重,一个环节的断裂迅速产生连锁反应,直到目前次贷危机的影响依然存在,近期美股的多次熔断似乎又是新一轮危机的预兆。实际上从金融风险到金融危机存在一段演变历程,若是能够在风险阶段就采取管控干预措施,有可能避免危机的发生。
1.2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传统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传统金融风险来自于传统金融业务,具体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三个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或是约定偿还债务人债务的风险。二,市场风险,即金融市场或是证券市场不规范活动导致的不稳定风险。三,流动风险,即金融资产无法变现导致债务违约以致金融资产不能正常流动。四,操作风险,即人为操作或是系统执行过程中无法体现原本意图而产生的风险。五,犯罪风险,即金融行业中经济犯罪引发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下产生的一种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金融活动可以依托网络平台随时随地的开展,极高的自由度和便捷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以至于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一,互联网金融以大量的数字形式存在,不涉及实体货币,导致实体货币无法跟上其流通速度和效率,制造了打量的泡沫。二,我国现今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体系和担保体系尚不完善,违约现象普遍存在。三,互联网金融运行大多依托于网络上搭建的交易平台,而互联网的开发性使得交易过程对安全有着极高的要求,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不可避免的会面临着由一定的技術风险。四,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背景和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甚至不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和避险意识,为风险的滋生提供了客观条件。五,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设完善,很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都缺少法律规范的指导,这也是导致风险的原因之一。
传统金融业务在国家金融体系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针对其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而互联网金融则近几年才逐渐兴起,其交易形式也转移到线上,操作效率更高,且不存在地域、空间、时间限制,虽然其本质上和传统金融存在紧密的联系,也不能独立于传统金融之外,但监管方面却存在巨大的难度。而且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交易的开展需要金融中介、资本市场的共同介入,而互联网金融只需一个网络平台就将无数的交易需求者联系起来。而且不仅销售渠道不同,二者的经营范围也存在差别,后者业务多集中在网络信贷、网络理财等方面,但也逐渐涉足传统金融业务,而传统金融业务则没有其拓展能力,业务覆盖面有限。
2经济法及其金融风险防范中展现出的价值功能
2.1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主要功能是以法律的途径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规范,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可以及时削弱或是消除经济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弊病。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法的内容也需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当前我国经济法中关于社会分配、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内容相较于最初订立的版本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的功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征,因此并不一定会从整体上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影响。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持续健全。经济法制定的基本要求是必须要能够对一个国家市场范围内所有的经济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和界定,这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掌控以及各类经济项目有效控制的前提。因此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是持续向前的,许多新型的经济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涌现出来,而想要实现对新内容的覆盖,经济法必须具备持续健全的特征。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始终处于向前发展的动态之下,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单纯按照国内形势开展工作已经不合时宜。不论是出于时代发展的考虑,还是为了满足当下工作的需求,都需要持续对经济法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包括法律条文的增加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拓展都是健全法律的必要手段。此外,当前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多元化手段的配合,因为现今面对的经济问题相较过去更为复杂,依靠单一的法律条文很难做出针对性的判定。
二是广泛覆盖。现今我国经济市场发展正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化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去很多固定的工作体系都打破,而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态,必须要对经济法进行调整优化,一方面是为了支撑当下工作的完整开展,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经济市场的需要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一种必然趋势,否则不足以支撑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开展。现如今经济法已经融入到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之中,一切与经济相关的操作都受经济法的调节。但在对经济法调节范围进行拓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范围的明确界定,对法律调节进行相应的约束。
2.2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表现出的价值分析
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实践以及经济法运行实践,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领域所具有的价值主要有两项,一是效率价值,这是经济法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我国法学界很多学者都将经济法归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因为其表现出社会法的某些属性。毋庸置疑,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效率和利益是经济法所涉及到的核心问题。而从社会本位的角度来讲,保障并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本就是立法的核心主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谋而合,不论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经济效益还是微观层面的企业经济效益,都受经济法的保障。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中,经济法实现市场优化管控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可以满足人们对金融业务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政府实施宏观調控提供支撑,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
二是安全价值。安全是我国现行所有法律最基础的价值取向,其内涵是维护人们的生命和自由健康,而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不同。如民法是从保障公民人参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而经济法则注重维护国民整体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保障金融安全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要素。金融行业固然在
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盲目的追求金融效益却会引发严重的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历来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许多政策措施都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过于热情抑制金融行业的发展。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需要一个健康平稳的经济环境,若是一味的放任金融行业无序发展,很可能会引发不可预期的祸端。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金融危机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其金融经济政策制度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无法实现对金融危机的有效防范,或者说有意的放纵金融业的畸形发展。而我国政府在吸取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情况下,结合国情,对金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探寻符合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制定符合经济环境的金融机制,以此确保金融业的安全稳定。
3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领域的应用策略
3.1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
通过对以往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分析研究可知,政府监管的缺位往往是导致金融风险扩大为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而西方所崇信的自由市场理论使得政府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的力量十分有限,许多风险即使在出现之后也得不到有效的重视,甚至很多金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放任风险的发生和扩张,这些都说明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失的。基于此,我国政府必须要充分重视监管职能的行使,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具体落实的措施有二,一是持续健全完善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明确,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对金融行业的改革引导,保障金融市场信息要素和业务内容的全面公开透明,使其始终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3.2强化金融市场内外部的监督管理
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自我调节的相互配合,因此在建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基础上,也要在金融市场内部建构控制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仍旧很大的上升空间,现行的金融管控体系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尚未成熟的行业也为体系的健全提供了便利。而我国政府要做的就是引导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审计机制的建构,形成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为了配合内部监督的开展,外部监管体系的建构也十分必要,通过内外配合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3把握正确的经济走向
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一切经济行为的实施都需要以安全为前提,而法律是安全保障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从法律层面为经济安全保驾护航,最基础的层次上就是树立正确的经济价值观念。以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经济安全保障应该从行业管控入手。处于全球化市场下的金融行业同时面对着来自内外部的风险,如去年的中美贸易摩擦最终的走向就可能是金融战的爆发,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国经济法应从主权上保障金融企业的正当利益。此外,处于金融市场中的企业应做到合法经营,这是规避风险的有效举措,因为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4对金融专业立法环境进行优化
理论上将,经济法的运作环境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市场经济环境,但近几年中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始终保持着极快的速度,出现了很多经济法无法适用的内容。对此,为了保障金融发展环境的健康,我国应加快金融立法的脚步,实现金融行业市场环境的优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分析现有监管机制的优缺点,基于行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未来趋势对监管机制进行优化改进。二是是金融企业的法律框架进行确立,为政府实施金融行业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支撑。
4结语
在我国现代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金融行业在资源调配、信息整合等方面发挥出了不俗的作用,但蓬勃发展的背后同时也孕育了一定的风险,对此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功能,通过立法促进行业市场内外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同时为宏观调控提供支撑,以此确保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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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柏雪(1997年4月18日),女,汉,安徽合肥,硕士在读,职称无,安徽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