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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幸福追求权之构建

2020-01-27周赛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幸福

摘要:“幸福”一词在我国十九大报告中出现率高达十多次,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也凝练出“幸福观”等作为新时代主流思想。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充分表明,人民基于物质生活的满足转而将更高层次的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作为现阶段的目标。追求幸福,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宪法所应当保护的权利之一。国外宪法早期就将“幸福追求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而我国宪法并未体现此项权利,法学界对此种权利的研究也属于基本空白的阶段,因此,有必要对幸福追求权这一权利进行探讨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幸福;精神追求;幸福追求权;宪法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未列举权利与幸福追求权

人权是人基于人本身所当然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让渡性。人权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之中,到了19世纪末,人权开始陆续被各个国家认可,并写入宪法,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回顾人权的发展历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以概括性的条款规定人权,人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延伸,如从最初的生命权、人身自由等权利发展到休息权、环境权等。作为人权之一的幸福追求权,它来源于美国的《独立宣言》之中,宣言提出一切人生而平等,人们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等权利。托马斯.杰斐逊以自然法作为逻辑起点,以自然权利为基础,提出了个人享有的三项自由的权利:一是生命权,二是自由权,三是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杰斐逊看来,“造物主在人类心中灌输了一些道德标准,作为自然法来指引人类的群体行为和个别行为。”[1]“幸福追求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发展空间,韩国宪法中的幸福追求权正是以《独立宣言》中所提及的人权理论,作为其宪法基本权利来源之一。

我国对于人权的研究在80年代到90年代末有了较大发展,确认了人权保护的核心地位。到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对于该条款,林来梵教授认为“对于那些宪法没有做出明示性规定但却非常重要的人权,也同样必须给予尊重和保障……至少可以在解释学上弥补了未列举权利规范的缺失, 不仅为人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为人权类型的推定提供了实在宪法上的规范依据” {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社会每位成员都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并诉诸于各种举措来保障和实现这种权利。幸福追求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我国宪法并未体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国外如韩国宪法“幸福追求权”的历史发展、判例等的研究,为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条款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韩国对幸福追求权宪法保护的概述

1980年韩国第五共和国时期,其宪法追加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 追求幸福权保障与个人有关的人格价值,保护个性自由表现、一般行动自由权、自我决定权。一般的行动自由权是指不被强迫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的行动的自由,自我决定权是可以自由具体实现人格价值的个性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是依照宪法规定直接赋予宪法请求权的具体权利。它是在没有妨碍国家权力的情况下,享有旨在体现个性自由的一般行动自由和自我决定等综合性自由的消极性质的主观性公权。韩国学者认为,幸福追求权是物质和精神上的幸福都包括在内的,人民追求安乐生活的权利。幸福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历史条件或根据不同的地域,其概念有所不同,人们对于幸福的精神状态和生活环境、生活条件、人生观、价值观各不相同,所以很难界定概念。所以韩国宪法上把这种不确定的权利规定为基本权存在争议。作为基本权利的幸福追求权表示为一般行动自由权和自我决定权以及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要求追求幸福权的使用限于符合国家安全保障、秩序维持和公共福祉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范围内。

三、韩国宪法幸福追求权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宪法基本權利的保护现状

宪法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大法,是我国的治国纲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之所以能管理国家,享有作为公民的权益,正是通过宪法来予以确认和保障。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广泛的规定,如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它为人们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提供了价值导向。宪法第二章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体现了宪法作为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对人权保护上的根本的价值准则。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宪法作为规范不能涵盖一切权利。规范是固定的,而生活却是多姿多彩的,各种新型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不同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诉求也在不断变化,使得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新权利的研究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幸福追求权入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幸福追求权的研究属于基本空白的阶段,但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却根植于中华五千年的文化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强调社会每位成员都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并诉诸于各种举措来保障和实现这种权利。一方面,其强调的幸福观中蕴含着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另一方面,所指向的个体幸福除了自身生活物质资料的充分满足外,更蕴含着个人能力和知识水平、个人素质以及个人价值和权利实现的统一。质言之,个体幸福绝非是物质世界的满足,更是精神世界的充盈,也包括个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这使得研究韩国和日本宪法中的幸福追求权对我国的启示具有可行性,如与日本宪法第11、12条和韩国宪法第10条的对国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宣告构成了整个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前言”与价值定位,这与我国宪法条文中的“人权条款”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具有强烈的相似性,都具有包容概括权利和宣告宪法基本价值的功能。因此,韩日宪法“幸福追求权”的发展、演化历程与其所蕴含的规范意涵对于中国宪法的概括权利研究所提供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艾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6页。

[2]、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1~84页。

[3]、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周赛,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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