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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的高校图书馆建设思考

2020-01-26成佳王浩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20年34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高校图书馆

成佳 王浩

摘要:通过对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的研学,从高校图书馆将迎来发展机会和全新挑战入手,结合实践预测分析未来高校图书馆建设的重点,以期为今后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高校图书馆;建设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20)34-0256-03

Abstract:Through the study of Chinese first The Public Library Law, the author realizes that the university library will usher in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new challenges, combining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key points of the future university library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inspiration for future work.

Key words:the public library Law; university library; construction guidance

1 引言

作为我国图书馆的第一部正式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下文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刚满两年多,但是学术界对该法的各种研究和讨论却由来已久,特别热烈。无论从立法前期的调研与论证,或在整个立法过程对意见稿的起草与述评,乃至如今颁布实施之后的各种研学与热议,无不透露着图书馆人和学界专家们对《公共图书馆法》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笔者通过学习《公共图书馆法》和相关文献,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浅谈本法对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几点思考,期望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和启发。

2 立法工作与文献调研

在杭州图书馆馆长李明华的《世界图书馆文化史上的九大里程碑》一文中就曾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是划时代的大事,在人类文化史上也有巨大的意义”[1]。据目前可考文献记录,世界上第一次采取立法行动兴建图书馆是在1696年的北美马里兰州议会。而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图书馆法是1910年由清政府制定颁布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虽然该章程含宗旨、布局、藏书、人员借阅等诸多方面共达20条规定[2],但因当时国情是不可能正常施行的,所以笔者认为,诸如辛亥革命以后的《通俗图书馆规程》等各种条例,视为法律性质的官方文献来看待比较合适。

2.1立法概况

新中国的诞生无疑为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开辟了崭新时代。我国的呈缴本制度最先在1995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中确立[2]。从新中国成立到1999年的这五十年里,我国关于图书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制定多达80件[2],尽管这些条例、办法和规范标准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起到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是毕竟不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施行效果与效能均不能与正式的图书馆法相提并论。

进入21世纪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指导思想,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于是文化部在2000年时便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并设为重点计划。然而,由于诸多实际情况,《公共图书馆法》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以后才步入正轨。其中,公认的节点主要有:《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提交(2011年)、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公共图书馆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以及正式施行(2018年)。尽管简短回顾这段立法征程不过几十余字的概括,但这十六年来,如果没有党和政府的持续关注与支持,如果没有一代代图书馆人的薪火相继,如果没有专家学者们的呕心沥血,我国也很难出台如此具有时代意义和中国特色的宏伟巨制。

2.2文献调研

从时间上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启动于2000年,但并不意味着进入21世纪后,我国学者才开始关注图书馆法制建设,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至该世纪末,随着中国图书馆学会成立(1979年)和图书馆专业期刊《图书馆学通讯》(1980年)的出现,再到李克西首次发表了“用立法保护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文章[3],充分说明我国的学者和专家对图书馆法治研究的热切关注与高度重視。其中,《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述评——80年代至今》一文比较全面系统分析了收集的218篇文献。当时我国已有17篇国外图书馆法译文及30篇关于国外相关法制研究文献,其中最多的还是来自国内本土的研究论文,共171篇。作者苏颖怡通过细化分类,对比研究,将突出问题总结表述为三点,即“概念阐述比较模糊”,“研究内容相对趋同”,还有“存在《图书馆法》万事可成的想法”[3],现在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共图书馆法》,回头再看以上问题,仍然觉得十分中肯。

笔者为了考察立法施行之后的相关学术情况,在万方数据V2.0上取用关键词为“公共图书馆法”,时间选择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经过精准查找共查询出222篇满足条件的文献,仅2018年(本法出台施行第一年)相关论文数量多达159篇,总量直逼过去几十年,由此可见,专家学者及图书馆人对《公共图书馆法》热情期盼了有多久,其出台无论对社会各界还是广大人民群众来讲,都是振奋人心的大事件。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广大学者专家积极肯定的各种高评褒论中,也有部分工作在一线的图书馆人对本法践行及落实施行感到部分疑问和困惑。其中,持肯定态度的业界专家如申小娟、陈力、柯平和陈焕文等,他们在不同场合和专栏的解读中已经充分论述了《公共图书馆法》产生的背景、过程和意义,同时,专家们普遍认可《公共图书馆法》的重要理念即:普遍开放、以人为本和共建共享。并且对总则、设立、运行及服务方面进行了重点阐释和亮点解读。[4]整体而言,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不仅具有时代性与专业性,而且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优势,其中,“全民阅读”和“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已成亮点中的热议点。然而,也有部分学者通过对比国外相关法律研究,认为该法对于特殊人群服务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诸如馆员资质的要求和规定上还存在表达模糊不清,实践难以执行的情况[5]。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尽管具有历史重大意义,但作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图书馆界权威法律,还有需要不断讨论学习和补充的空间,还有许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操作需要不断反馈和完善。高校图书馆作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中流砥柱,承载着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文化重任,那么《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与建设有怎样的作用和影响,下面浅谈一些认识与思考。

3 《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义

3.1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

曾经意见稿中将公共图书馆的范围界定为: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以我们可以将《公共图书馆法》视为我国图书馆领域的基本法。如今,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也明确表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图书馆应该包含了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6]。从这个视角来看,高等院校图书馆(其实还应包括其他所有性质的学校图书馆)制定的任何规章也必须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的原则和要求,不得与其抵触和相互矛盾。

3.2《公共图书馆法》与高校图书馆工作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真正理解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那么高校图书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的机构,必定涵盖在公共图书馆事业范围之内,只不过由于其所处高校环境,并且主要服务于高校师生这一特殊群体,所以高校图书馆的存在形式与运行模式肯定有别于公共图书馆,然而《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工作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3.2.1高校图书馆为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坚实支持

此次的创新之一就在于“合作原则”,本法第4条、第9条、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在不同程度上鼓励社会力量,包括非公共实体,甚至公民个人开展公私合作,旨在大力推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建设。那么,高校图书馆作为图书馆体系中的主力更是责无旁贷,不仅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专业性优势,更需要不断挖掘、加强与外围公共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合作,并且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成为其有力的业务补充和支持力量。

尽管法律鼓励和支持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但是如何具体实施,怎么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等等,这些都是需要高校图书馆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可以尝试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合作服务活动,学习和借鉴适合自身读者群体的合作形态,不断创新和调整,时刻保持和读者群体的沟通及反馈,只有这样磨合出的合作方式才具有生命力,才能持久服务与高校读者,甚至更广阔的读者群体。同时,高校图书馆的实践反馈也能为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更活跃的发展思路和更新颖的合作模式。

3.2.2高校图书馆建设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在《公共图书馆法》第四章《服务》中的第33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不仅如此,第48条规定中也提出“加强与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并且“支持学校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7]。由此可见,高校图书馆今后除了向师生为主体的读者提供服务,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事实上,高校图书馆作为高等院校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持场所一直承担着必不可少的教学角色,但由于面对的读者与公共图书馆不同,业务工作的侧重点肯定不尽相同。无论从藏书到借阅,还是阅读推广和咨询辅导,高校图书馆的重点工作大多以师生学习教育及科研项目制定或开展。所以,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相比具有自己的特色,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今《公共图书馆法》提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笔者认为,这是高校图书馆发展多年来难得的机遇,亦是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高校图书馆自身的属性目前并不具备向社会公共开放的条件,但是通过与其他类型图书馆的联合服务,可以逐步实现部分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比如毕业离校的学生虽然已经不是在校生,是否仍然可以通过付费或者其他形式保留和拥有从前在校使用图书馆资源的部分权利?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社会合作的服务平台提供或者有偿分享高校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服务资源?事实上,还有许多可以探索的合作分享模式等着我们去尝试,开放、包容、不断学习成长的心态显得尤为重要,可能这也是《公共图书馆法》未明之深意。

3.2.3高校图书馆创新服务与探索

本次立法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而且《公共图书馆法》诸多规定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事实上,制定本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质和社会文化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8]。其中《总则》第3条和《服务》第33条及36条都反复强调公共图书馆肩负推广、指导“全民阅读”的重要使命,这项工作不再是倡议,而是任务和要求。那么从这个层面讲,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补充力量,对于“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可谓义不容辞。

高校图书馆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读者群体以青年师生为主,对于阅读推广活动具有天然的热情和创新意识,并且年轻读者的背后就是社会最小的组成单元即家庭,如果在高校图书馆的阅读推广工作上巧做设计,用心耕耘,实则为“全民阅读”推广助力,并会为高校赢得良好的社会资源和影响力。

4 《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建设的启示与思考

4.1共建共享信息平台

事实上,早在1976年“国际图联”就提出过“出版物世界共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1978年将其列入计划,并重申“实现全球文献资源共享”[9],我国也一直在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领域里摸索前行,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下许多共享理念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充分支持,图书馆之间的馆际互借,交流合作较之过去有了长足进展。此次《公共图书馆法》第8条、第36条和第40条提到“鼓励支持公共图书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开展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其中还强调“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服务网络”,并且“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平台”。从这些方面不难看出,国家在立法层面相当重视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因为高校图书馆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优质文献资源的体量上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笔者认为,今后我国高校图书馆建设应该从提供优质的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入手,尤其在全国图书馆共建共享体系中发挥高校特有的人才技术与科研理论优势,充分开展讨论研究与学习交流,协助国家出台统一标准,为真正的共享平台构建提供合理有效的操作方案和顶层设计。

4.2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此次立法特别关注到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的问题,在《总则》的第7条明确了“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明白,在这些“老少边穷地区”不仅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想要开展正常的服务工作,同样需要图书馆专业性的指导和帮扶。所以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探索“老少边穷地区”如何开展读者服务、阅读推广等“扶贫先扶智”的有效帮扶模式,通过不同程度的培训、捐赠书籍、讲座等符合实际情况的指导服务形式,不断尝试带领发展落后地区的图书馆(室)和资料室一起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且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4.3运行制度设计试行

对于图书馆的建设发展而言,馆员制度无疑是特别重要的基础保障。然而,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仅在第19条提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此可见,本法虽然关注到图书馆“软实力”的建设问题,但作为业界基本法,显然不可能对图书馆的每项运行制度都做出详细设计和具体要。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拥有相对科研需求高,自学能力强,以校园师生为主体的读者群,这样就要求高校的馆员制度设计必须以服务需求为导向,比如清华大学就有学科馆员负责深度的信息采集与加工。如今国家支持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无论从访问借阅数量还是读者群体素养上都会有别于以往,這是高校图书馆建设需要面对的挑战,更是机遇。馆员制度的设计无疑应该成为高校图书馆建设中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且只有通过反复调整、摸索和试行并且不断检验其可行性,才能为今后全国公共图书馆相关细则的制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富有价值和意义的经验启示。

5总结

我国图书馆的历史源远流长,但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发展不过几十年,所以《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新起点,也是新机遇。不能单纯以为这部里程碑意义的律法是“万事可成的法典”,更不要期望本法能够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笔者认为,这部凝聚了图书馆人七十年智慧与心血的文化立法巨制,不仅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与思想性,还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可以说作为我国第一部图书馆的专门法,其出台与施行必将对今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高校图书馆更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认真研学本法的同时,积极开展联合服务和业务交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新时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我国文化事业添砖加瓦,助力全民共享精神文明硕果。

参考文献:

[1] 李明华.世界图书馆文化史上的九大里程碑[J].中国图书馆学报(双月刊),1996(4):60-64.

[2] 梁平.图书馆简史要略[J].河南的图书馆学刊,2001(11):76-79.

[3] 苏颖怡.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述评——80年代至今[J].大学图书馆学报,1999(6):37-40.

[4] 裘爽,奚悦,孙慧云.《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综述[J].图书情报研究,2019(1):15-23.

[5] 闫凤娟.中美日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 2018(21):10-12.

[6] 田燕妮,姚星惠.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十大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的思考[J].图书馆学研究,2016(12):20-25.

[7] 闫凤娟,田燕妮.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J]图书馆学研究,2018(5):35-37.

[8] 邱进友.中国图书馆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学习札记[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8(5):105-109.

[9] 蔡筱青.图书馆立法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J].情报资料工作,2003(5):14-16.

[10] 胡娟.中国文化立法的一座丰碑——柯平教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8(1):5-11.

【通联编辑: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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