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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民法典告诉你这么办

2020-01-25

新传奇 2020年51期
关键词:公证刘某效力

湖北的刘某有两位哥哥,2020年上半年刘某的父亲去世了。他生前由刘某三兄弟轮流照顾,去世前分别给他们三兄弟立下了自书遗嘱,每份遗嘱对财产分配的规定都不同。现在三兄弟手上各有一份遗嘱,按遗嘱内容,三兄弟每人都应单独全部继承父亲的遗产。

那么,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具体以哪份为准?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1985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囑,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就算给刘某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但如果该遗嘱不是其父最后立下的遗嘱,也不能改变其将会被最后一份遗嘱所取代的事实。

现行法律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删改,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自由意志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人民日报》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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