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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2020-01-19代水平柴雅丽

关键词:国际公约条约经济带

代水平,柴雅丽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构想是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旨在加强沿线各国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共同繁荣发展,自该倡议提出以来,得到了沿线各国的积极响应。在加强贸易畅通过程中,在技术交易、跨国并购、研发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均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身影[1],所以,必须重视各国交流合作时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与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密不可分。它们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法治环境也不相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亟需各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在立法层面的保护,努力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合作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抵御法律风险的屏障,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一)立法保护能够发挥先行指引作用

虽然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在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推进各国合作的前景光明、空间广阔。沿线国家已经在多个行业和领域展开合作,将来还会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合作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以旅游业为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自然景观独特,人文景观各异,丰富的旅游资源是各国展开旅游合作的基础和起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就会涉及旅游景点和旅游纪念品名称的注册、旅游线路设计和旅游项目开发等知识产权问题,一旦忽视这些问题,就会造成商标被抢注和创意被抄袭等不良后果,给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在立法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形成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秩序,激发各行业和领域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立法保护能够降低各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为各国深化合作、共享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各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共建美好未来中,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并非一帆风顺,背后也隐藏着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就法律方面的风险而言,主要源于沿线各国法治环境和法制健全程度的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同,在法治建设落后的国家,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以中亚五国为例,在不均质文化引导下,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强弱之分,以至于造成智力成果获得保护的范围、方法以及水平均存在差异,最直接地体现为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层面的“金字塔”般的阶梯变化[2]。法律也易受政治的影响,沿线国家政治形势不稳定,政党的更迭会直接影响国家政策,进而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立法保护是降低各国在合作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的关键,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遭遇侵害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也可以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寻求救济。

(三)立法完善能够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到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①,这表明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一方面可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顺利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程序。立法、执法和司法共同发力,协作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便可迎刃而解。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面临很大的困难,根源在于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存在差异,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不够健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各国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努力统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前提,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执法和司法的支撑,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完善的立法既有利于为实体法律问题的判定提供相应的实体法律条文,也有利于为程序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对应的程序法律条文,从而大大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工作效率。

三、“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层面存在的问题

1.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十分少见

受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的影响,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数量极少。对比中亚五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可以发现,加入数量最多的是吉尔吉斯斯坦,最少的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略多于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数量相当②。吉尔吉斯斯坦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数量近乎土库曼斯坦的三倍,吉尔吉斯斯坦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专利法条约》《商标法条约》等公约,但土库曼斯坦还并非这些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中亚五国之间知识产权难以通过国际公约得到保护,即使中亚五国均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也无法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所有国家,就目前各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现状来看,国际公约还无法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这就需要各国主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2.专门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尚未缔结

沿线国家的合作是古丝绸之路的延续和创新,与各国的国情密切相关,呈现出与其他区域合作不同的特点,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状况,知识产权保护也更为困难和复杂,仅仅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不足以获得完整的保护,因为国际公约设计的保护规则是基本的,难以直接适用,成员国在适用公约的过程中还会遭遇障碍,这势必会挫伤各国合作的积极性,所以还需要签署新的专属条约来稳定合作。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建立在各国已经加入、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而专门适用于经济带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尚未缔结。

立足于长远合作和发展,我国多次强调与沿线国家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③中指出,“加大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合作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④中提到,“双方愿继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合作”。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宣言和美好愿望还停留在构想层面,并没有就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签订条约。因此,当前突破这一局面的关键是将这些宏观的政策指导转化为可以直接适用的条约,形成专门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3.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丝绸之路经济带所涉国家基本都已建立起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制度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3],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是核心技术的拥有者,非常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各国内部的法律制度和欧盟层面的区域协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欧盟开始积极制定新的符合数字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好地维护权利享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层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暂时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正在逐步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积极加入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第三层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还处于探索学习阶段。巴基斯坦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数量较少,保护力度较弱,不能达到严惩侵权行为、尊重智力创造的目的。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我国必须未雨绸缪,提高警惕,在合作中维护好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国内层面存在的问题

1.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尚不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支撑各行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任何企业都不可忽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在立法层面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欠缺,有待加强。我国旅游资源丰富,但是对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旅游地名的决定权、象征性标志的专属权、域名保护等具体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护依据[4];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如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各省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保护,但这也只限于法规和规章层面,没有法律层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同样的情况,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还不够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各省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为主题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还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由于知识产权在各行业呈现的形态不同,在保护方式和保护力度等方面就会有所不同,所以,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完善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2.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比较狭窄

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群发突破的态势[5],人工智能、3D打印、云端融合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让想象变成了现实,但是,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的涌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冲击。人工智能技术让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有了巨大的改变,但同时也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例如,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没有承认机器人作为作者的法律地位,那么,由智能机器人创作的作品,机器人是否应该被赋予法律资格从而成为作者?《专利法》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在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外,那么,作为人工智能核心的算法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会不会被授予专利权?数字网络出版突破传统出版方式的局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给用户带来了新的阅读体验,但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相比于纸质出版,网络出版物的复制和转载更容易,控制和监管的难度也更大,网络侵权频发,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所以,当务之急是与时俱进,完善更新相关法律,跟上科技创新的步伐。

3.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欠缺

我国的立法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也不例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行政执法,但是严重欠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法,在《著作权法》、 《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仅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没有规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办案随意、监管不到位、效率低下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的行政执法程序,但是该办法只是在规章层面加以规定,位阶较低,没有在法律层面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受害人往往难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权,转而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可能既要通过民事程序审理,又涉及到行政和刑事程序,分别审理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创新了审理该类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该模式是将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的知识产权案件交由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在全国推行实践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是,这一模式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问题,在管辖问题上,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这就会出现一部分法院仅有权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和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还是移送上级法院管辖还没有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衔接、裁判、举证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法,仅靠已有的诉讼程序法难以满足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要结合新技术、新业态的特点进行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的创新[6]。

四、完善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层面

1.促使沿线各国积极加入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沿线国家缺乏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就可能导致一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一国可能获得的是较低水平的保护或者得不到保护,经贸合作也会因此而搁置。中国应该帮助沿线国家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知识产权不仅是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还是国家经济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驱动力。知识产权能够给各个行业带来巨大的附加价值,提高产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能够激发科技工作者创造智力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产品的步伐。中国要促使沿线国家积极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仅要保护自己国家的智力成果,还要尊重其他国家的智力成果,以同等的保护增进互信,加强合作。

2.推动建立专属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条约

国际条约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选择,如果只有国际条约,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它仅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框架性的规则,并非具体细化的内容。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已经拥有丰富的国际合作的经验,可以基于国际公约加强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的协商,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行方案。中国在与他国的合作宣言、联合声明、合作备忘录中多次提到要加强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但没有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应当将合作的意向落实到实际行动,签订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建立专属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各国在地理国情、法律制度、历史文化方面都存在差异,在条约商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寻找可以保护各方共同利益的途径,加强立法机构的交流,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冲突,降低合作过程中因疏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风险。

3.引导沿线各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已有立法,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水平处在不同的阶段,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可以积极主办以知识产权立法合作保护为主题的论坛和研讨会,邀请沿线国家的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就如何加强立法合作保护展开探讨,通过交流学习,便于各国客观评价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分析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制度发展落后的国家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奋力赶超。任何制度发展到成熟的阶段都要经历时间的考验,发达国家通过漫长时间的探索,已经拥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这恰恰是后进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客观有利条件[7],可以为本国的制度设计提供指引,避免错误的尝试。面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水平不同的现状,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应当立足于自身法律制度的特点,借鉴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国内层面

1.加强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

我国虽然已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但是立法过于笼统,而具体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精细复杂,现有法律的粗线条设计不能使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立法者应当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各行业的发展特点,结合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制定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问题予以细化,弥补现有法律尚未触及的空白。有些行业已经通过出台相关办法、条例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者应当科学评估,适时颁布法律,形成以法律为核心,其他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行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2. 及时回应新技术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

无论新技术在多大程度上令人感到惊叹,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是有赖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更多的是解决如何和现有制度的融合问题,而不是对现有制度进行颠覆性改变。对于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将其纳入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例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成为作者,可以类比法人,采用拟制的方法赋予其主体资格,这样机器人创作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法来保护。当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融入现有法律,法律需要创新和变革,这就要求立法者灵活应对,多方考量,及时完善现有法律。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最根本的利益平衡是权利保护与公有领域的比例关系,即以最大化创新激励为公约数,合理确定权利保护的边界和强度,留下必要的公共空间,以确保创新的可持续性[8]。解决新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键是要合理解决权利保护和持续创新之间的矛盾,立法者设计保护规则应当以尊重智力成果和鼓励科技创新为宗旨,以推进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程序性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规定过于分散,不够协调统一[9],又缺乏执法的程序性立法,以至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方式、办案权限以及处罚力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立法者应当综合评价已有法规、规章的实效,将一些取得实际成效的法规、规章提升到法律层面,在较高的位阶进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过梳理分散的规定,消除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内容,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力举措,但该模式在实践中还存在问题,现有的诉讼审理程序与该模式的适应性和衔接性较差,有必要制定知识产权审理特别程序法,将“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写进法律以明确案件管辖权转移的合法性,同时规定民事和刑事案件不同的取证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如何适用等审判程序问题,以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五、结语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已经在多个领域展开了合作,并且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未来合作的美好前景也值得期待,今后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为合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同时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立法合作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促使沿线国家尽快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加大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以签订条约的方式将合作保护的构想付诸实际行动,推动建立专属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注释:

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各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数量以WIPO官方网站的统计为准。

③参见中俄两国元首于2018年6月8日会谈后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④参见中吉两国元首于2013年9月11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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