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意愿与“非Vp 不可”的认识情态表达
2020-01-19彭利贞
彭利贞
(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汉语史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58)
1. 引言
“非Vp 不可”是现代汉语使用频率很高的情态构式,它有丰富的表义功能。“非Vp 不可”是“非……不……”构式中的具有代表性的凝固构式。
徐复岭(1981)、许维翰(1981)、邵敬敏(1988b)、贾甫田 (1990)、朱志平 (1995)、黄永健(1995)、张谊生(2000)、董金明(2000)、程晓明(2001)、李卫中(2002)、杨玉玲(2002)、高晓梅(2003)、完权(2006)等对情态构式“非Vp 不可”表达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对这个构式表达的意义进行了分类。综合起来,对这一构式的认识主要有:“非Vp 不可”格式用“非”否定“Vp”,再用“不可”指出“没有这种动作、行为、事物是不行的或不可能的”;“非Vp 不可”一般常有“不是好的结果”等言外之意;“不可”脱落的用法已经渐趋普遍,这时“非”独自承担“必须”之类的意义;是一种以双重否定表示强调的句子,强调的重点在“非”字后的第一个语言成分。
程晓明(2001)把“非Vp 不可”构式的意义归纳为下面几点:(1)事态发展将一定会这样;(2)表示客观情况逼迫,不得不如此;(3)表示完成某事所需的必要条件;(4)表示强烈的愿望或不可动摇的决心。
张谊生(2000)的归纳比较简明,我们可以把他归纳的三种意义称为“必欲”“必要”“必然”。杨玉玲(2002)对张文的这三种意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性阐述:(1)不可动摇的主观愿望,即强调主观要求的不可更改和主观决心的不可动摇;(2)必然发生的推测结果,即指推测结果不可避免,必然发生;(3)必不可少的客观要求,即指强调从道理上、情理上看,客观上必须这样做或者做某事必须有某人或某物才行。
王灿龙(2008)将“非Vp 不可”的表达视角区别出“当事人视角”(agent-oriented)和言者视角(speaker-oriented),并进一步区分出三种语义,即“当事人意愿”“言者意愿”和“言者推断”,可对应于张谊生(2000)、杨玉玲(2002)的[必欲](主体意愿)、[必要](言者发也的道义)和[必然](言者的必然性推断),就像王灿龙(2008)所言,“凡是表示言者意愿的,一般都能用“一定”“必须”等来改写,凡是表示言者推断的,一般都能用“肯定”“会”等来改写;凡是表示当事人意愿的,一般都能用“一定要”“愿意”“坚持”等来改写。”
我们把“非Vp 不可”看作是一种凝固化的情态构式,而且它与多义情态动词(Palm⁃er,1979,1986,2001;彭利贞,2007) 一样,是一个多义的情态构式,它可以表达认识情态[必然]、道义情态[必要]和动力情态[意愿],不过这种意愿是极度强烈的意愿,可以叫做[必欲]。
已有的文献关注这个构式表达的不同意义,但对表达不同意义时所出现的句法环境较少论及。虽然正如王灿龙(2008)所说,“视角”这种语用因素对“非Vp 不可”的表义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语言系统内部,语言符号本身的一些特征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非Vp 不可”的语义表达。
“非Vp 不可”在表达不同的情态意义时,对句法环境有特定的要求,“非Vp 不可”构式在表达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时,要求其中的动词或句子表达的事件带有“意愿”([+意愿])特征,而它表达认识情态时,则要求其中的动词或句子表达的事件具有“非意愿”[-意愿]特征。
我们拟考察“非Vp 不可”构式在表达认识情态时的特殊句法要求,给出“非Vp 不可”表达认识情态的句法条件,并从[+意愿]与[-意愿]的对立角度来解释这些句法条件。
2. 情状的静态特征
在动词的情状分类(Vendler,1967;戴耀晶,1997)中,动态与静态是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动态情状的内部是异质的;静态情状内部是均质的。
具有静态情状的谓词表达的事件,因为事件的内部均质性,人们的意愿之力,一般对它无可奈何,或者说,具有静态情状特征的谓词表达的事件,人们很难用意愿之力去改变它。表现在“非Vp 不可”情态构式的情态解释上则是,当“非Vp 不可”中的主要谓词是静态谓词时,“非Vp 不可”一般会得出认识情态的解释。如:
(2)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这些例子中的“非Vp 不可”中的谓词,都是具有静态情状特征的动词或形容词,这些谓词都表达一个静态事件,“非Vp 不可”在这些句子中都表达对这些静态事件在将来时候的假设情境中必然出现的推断。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静态情状特征的谓词在一定的句法环境中会获得动态意义,比如,下边句子的“破”本来是静态的,但是后跟宾语时,可作“使动”理解(彭利贞,1993;1995),这时,谓词“破”则带上了动态特征,并因此带上意愿特征,而“非Vp 不可”构式也就要作道义情态[必要]的解释,如(5a):
对比一下相应的(5b),可以看得更清楚。(5b)的“破”是静态的,所以在这个句子中,“非Vp 不可”仍然有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
这种“自动”与“使动”上的对立,表现在意愿上,“自动”更容易出现无非意愿的情形,而“使动”则一般表现为有意愿。在谓词表现为无意愿的情况下,“非Vp 不可”就会有[必然]的解释。
3. 动词的非自主特征
3.1[自主]与[意愿]
动词的[+自主]与[-自主]是一对重要的语义特征。马庆株(1988)曾讨论过自主动词与非自主动词出现在助动词之后时对助动词的选择问题。他说,出现在“肯”“值得”之后的是自主动词,非自主动词不能出现在“肯”“值得”之后。他还说,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出现在“可以、会、能”之后时,这几个助动词的意思会受后面动词的影响,后面的动词是自主动词时,前面的“可以、会、能”既可以表示有可能,又可以表示有能力。而后面的动词是非自主动词时,这些助动词就只表示可能。除了“可以”这一根情态(root mo⁃dality)(Coates,1983:20) 动词外,马庆株(1988)的分析是完全正确的。
非自主动词不能出现在“肯”之后,原因在于“肯”表达的动力情态[意愿]与非自主动词的[-自主]语义成分在语义结构上出现了矛盾,即“肯”是[+意愿]的,而非自主却是[-意愿]的。
“会、能”之后跟非自主动词,“会、能”解释为认识情态[可能],是因为“会、能”解释为动力情态[能力]、道义情态[义务]、[许可]时,也要求其后的动词能接受主体的[意愿],非自主动词表现为[-意愿],也存在概念结构上的矛盾。
“可以”并不能与“会、能”一样表示主观推断或推测的“可能”性。马庆株(1988)的举例中,“可以”在“可以忘”中应该解释为道义情态[许可],在“可以懂”“可以考上”中应该解释为[能力],说的是有某种客观的[条件]“懂”和“考上”。“可以病死”这种组合的合法性可疑,即使存在,“可以”也只能解释为[许可],与“可以忘”一样,一般多以否定形式“不可以病死”“不可以忘”出现。马庆株(1988) 的举例显示,典型的非自主动词“塌”,可以与“会”组合,但不能与“能”和“可以”组合。看起来“能”与“可以”的表现一样,其实不然。“能”在满足语气条件(比如疑问语气)的情况下,是可以有“能塌吗?”这种组合的;而“可以”不管在何种情形之下,都很难出现“可以塌”这种组合。
也就是说,从“可以”与非自主动词组合的实际来看,非自主动词有时候也可以让与之组合的情态动词得出非认识情态,如马庆株(1988)的“考上”:
能考上 应该考上 要考上 得(děi)考上
必须考上 可以考上
想考上
这些组合表明,非自主的“考上”与多义情态动词同现,“能”表示[能力],“应该”表示[义务],“要”表示[必要],“得(děi)”表示[必要],都是非认识情态。“考上”与“必须”“可以”的组合表明,这个非自主动词还可以与只表根情态的情态动词同现。出现这种组合的原因,是因为“考上”可以与表示主动[意愿]的“想”同现,也就是说,“考上”虽然具有[-自主]的特征,但也有[+意愿]的语义特征。正是“考上”的这种[+意愿]特征,使得它与情态动词组合时,情态动词可以表达非认识情态意义。
在解释动词的自主性特征对情态表达式的情态表达的影响时,意愿性比自主性更具权重。或者说,意愿性高于自主性。换句话说,有[+自主]特征的动词,蕴含了[+意愿],但具有[+意愿]特征的动词或动词短语,却不一定非有[+自主]特征不可,因为[-自主]动词也可以是[+意愿]的。
比如,“考上”和“考砸”都是非自主的,但前者是[+意愿]的,后者是[-意愿]的,在与情态成分结合时,情态成分的情态解释就呈现另一种局面。
能考砸(吗)?应该考砸 要考砸 得(děi)考砸
*必须考砸?可以考砸
*想考砸
在出现的与多义情态动词的组合中,多义情态动词解释为认识情态;一般不与只表根情态的情态动词同现;在一般的情境中,不存在“想考砸”的组合,证明“考砸”与[+意愿]相斥,也就是说,非自主动词短语是[-意愿]的。
“考上”与“考砸”在“非Vp 不可”中让该情态构式得出的情态解释与前面的分析具有平行性:
有些非自主动词表示某种现象的出现或消失,如:
(7)两人推推搡搡地抢起左轮枪来,要不是小陈发现得及时并不由分说缴了他们的械,那天晚上非不可。(都梁《亮剑》)
(8)再说性别差异有一千个、一万个存在、绵延的理由,却找不到一个、半个让它“消失”的根据,为什么下个世纪它非要不可呢?(2000 年《人民日报》)
这些句子中“非Vp 不可”构式中的Vp 或表示“出现”,或表示“消失”,具有非自主特征。这些句子中的情态构式“非Vp 不可”表达认识情态[必然]。
非考上不可:一般解释为道义情态[必要],有时也可以解释为认识情态[必然]。
非考砸不可:一般解释为认识情态[必然]。
所以,下面的分析,不但要考虑动词成分的[自主]特征对“非Vp 不可”情态解释的影响,还得考虑动词性成分的[意愿]特征。
出现在“非Vp 不可”中的非自主动词或动词短语可以分成如下几个小类来说明。
3.2 非自主隐现动词或动词短语
3.3 非自主变化动词
有些动词或动词短语表示变化,这种变化是非自主的,如:
这些句子中的“非Vp 不可”构式中的“成、变成”是非自主的变化动词,这些“非Vp 不可”构式也都表达认识情态[必然]。
3.4 非自主行为动词
有些行为是非自主的,表现为非自主行为动词,如:
(15)杨妈深知这一层,如若午睡起床不喝“醒茶”,金老爷子非半天儿糊涂不可。(陈建功《皇城根》)
这些“非Vp 不可”构式中的动词或动词短语都表示一种非自主的动作、行为或状态,“得(病)、发疯、后悔、乱撞、闹肚子、摔跟斗”等词语也是这样。因为这些动词的非自主特征,这些“非Vp 不可”构式都得到了认识情态[必然]的解读。
3.5 非自主结果动词
有些非自主动词,还具有[结果]的情状特征,即这些动词表示的状态一出现,就表现为某种结果。“非Vp 不可”中出现这种典型的非自主动词时,这个情态构式也一般会呈现为认识情态[必然]。如:
(19)可是,要是唱的人没有这一门嘴皮子上的功夫,那就八成儿非不可。(老舍《鼓书艺人》)
这类结果动词我们还找到“败、迟到、垮台、漏底、失败、塌、完蛋”等。以上分析表明,非自主动词而无[意愿]特征时,进入“非Vp 不可”构式,会使该情态构式得出认识情态[必然]意义。
4. 消极事件
有些事件在一般的语境中具有[负向]或者[消极]义,即在一般的社会环境中、而语言的使用也没有调侃之类的特殊目的,它们被认为是不好的,是应该尽量避免的。这类事件,自然与意愿在概念结构上存在矛盾。也就是说,这类事件都可以认为具有[-意愿]特征。当“非Vp 不可”中出现这类事件时,这个情态构式一般取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如:
(23)要是潜伏哨兵手里有支可以连发射击的冲锋枪,那特工队非不可。(都梁《亮剑》)
其实,前文讨论的“非Vp 不可”中的非自主动词,很多也可以纳入到[+负向]或[-积极]这个语义范畴中。下面是我们在语料中找到的一些这类Vp:
板半天脸、暴跳如雷、打起来、斗、堵塞交通、犯错误、搞独裁、进精神病院、骂大街、骂人、抹脖子、闹、闹大(事情)、闹事、弄错、拍着桌子骂、判死刑、破财、屈才、去杀人放火、杀你的头、上吊、生我的气、失眠、捅死几个人、泻肚子、心脏停跳、张冠李戴、找你算帐、抓瞎、走过场、自杀
这些动词或动词短语表达的事件都是消极的,也是一般人无意为之的,而这些动词或动词短语进入“非Vp 不可”构式时,该构式都会有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
5.“把”字句
“把”字句的核心意义是“处置”,具有典型的动态特征;“把”字句因为要对“把”的宾语进行“处置”,所以典型的“把”字句的动词一般都具有[自主]特征。但是,处置的结果对人们来说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处置的结果是具有积极意义时,“非Vp不可”构式作道义情态或动力情态解释;反之,当处置的结果具有消极意义时,“非Vp 不可”构式则会有认识情态意义。“非把车修好”一般是[必欲]或[必要],而“非把车修坏”则一般是[必然]。
下面是一些处置结果呈现[-积极]或[+负向]意义的“把”字构式在“非Vp 不可”构式中的例子:
(31)只有等着星星出来才敢往回游,要是天气变坏,就得在石头上过一夜,!(王小波《绿毛水怪》)
下面是其他的一些能够出现在“非Vp 不可”中的“把”字结构:
把会闹散、把老本赔光、把你造成爱滋病、把事办砸、把他乐死、把他压“黄”、把胃吐出来、把我推入沟壑、把药柜子翻个个儿
处置的结果不如意,有时候与说话人的视角有关。比如,在下面的句子,“敌人杀我们”,“把”字构式的处置结果自然是具有负向的,从而也是非意愿的,“非Vp 不可”有[必然]义,如(32a)。但是,换一个视角,“我们杀敌人”,“非Vp 不可”情态解释就不会有[必然]义,而会取[必要]或[必欲]义,即(32b)。
(32)a.我想起小蝎的话:“敌人非把我们杀尽不可!”(老舍《猫城记》)
b.我想起小蝎的话:“我们非把敌人杀尽不可!”
6. 被动
从主语跟“非Vp 不可”中的谓词的语义关系来说,在主语为受事时,主语与动词处于被动的关系之中。这种关系,有时在句法表层上表现为被动句,可以找到被动句的典型标记“被、叫、让、给”等;有时候,谓词短语有[遭受]的语义特征,其中包含有动词“挨、遭、受”等,从这些成分也可以识别“被动”义;有时这种“被动”义在句法表层上无法识别,但从主语的受事角色可以看出这种“被动”意义。
主语处于被动地位,对事件无法施以控制之力,也无从对事件施加意愿之力,也是一种[-意愿]。一般认为,现代汉语典型的被动句都有让主语受损的隐含意义,而这种隐含意义与此处所谓的[-意愿]在概念结构上是吻合的:让自己受损的事件,一般的人当然无意愿去施行。
6.1 被动句
有些句子的“被动”是由典型的被动句表现出来的,如:
(33)她的功课,已经越来越跟不上了,她知道这样下去,她。(百合《哭泣的色彩》)
(35)又一看老方的神气:哼,不跟着他上古洞,今儿个晚上!(老舍《旅行》)
这些句子都是句法形式上可以得到识别的被动句,被动标记介词“被、给、叫、让”或者引出了施事,或者施事隐去。这里的“非Vp 不可”构式表示句子的“受事必然被施行某种行为”“受事主语必然有某种不好的遭遇”的意义,它表达的情态是认识情态[必然]。下面是一些别的用例:
非被小舅摔散了架不可、非给唬住不可、非叫敌人兜着脖子打倒不可、非叫小娟给蹬了不可、非得让日本人给灌醉了不可、我家非全给弄死不可
6.2 被动意义的动词短语
有时候,句子的被动意义不是由典型的被动句表现出来,但可以从“非Vp 不可”构式中动词的语义成分上看出其中的被动意义。如:
这些句子中的“挨、遭、被”等成分有被动意义的标记作用。这些句子中的“非Vp 不可”构式,也都表示句子的主语[必然]会有某种被动的遭遇。
6.3 意念被动句
有的句子的被动意义从句法或词汇的形式上无法得到识别,但分析句子的语义结构,可以知道这些句子都是语义上的受事主语句,也就是说,这些句子都是意念上的被动句。如:
(41)我告诉你,假若他们老占据着这座城,慢慢的那些短腿的医生会成群的往咱们这里灌,我就!(老舍《四世同堂》)
这些句子都是意念上的被动句。动作和行为的发出,不是出于主语自身的意愿动力,而是由于某种外力的强迫。这些句子被动意义的存在,可以通过添加表示被动的介词得到证明。
总之,不管是何种形式表达的被动意义,都使“非Vp 不可”构式表达认识情态[必然]意义。其原因主要是,被动意义与[意愿]在概念结构上是一对矛盾。从被动意义推导出来的[-意愿],是导致“非Vp 不可”构式得到认识情态[必然]意义解释的内在原因。
6.4 遭受义构式
下面的句子虽然不是被动句,但是“V 你(量Np)”构式却有让“你”遭受某种不幸的语用意义,因为这种构式表达的其实是一种“威胁”。所以,如果“非Vp 不可”中出现这类构式,“非Vp 不可”也会得到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如:
(45)他的拳头松开了,胳膊放下了,哼了一声说:“不看我爸爸的面子,非不可!”(浩然《弯弯的月亮》)
(46)办案人员也有逆反心理,说情的人越多越说明你有问题,非不可。(张欣《婚姻相对论》)
这些句子中“非Vp 不可”里的动词应该说都是有[意愿]的。但是这个意愿与说话人和听话人无关,而来自第三方,对说话人,特别是对听话人来说,这种事件是被第三方意愿强迫的结果。对说话的双方,特别是听话人“你”来说,是被迫遭受的反意愿事件,这也是这种构式具有“威胁”的语用意义的原因。
7. 现实事件
“非Vp 不可”中的Vp 为动词短语时,动词短语有时可带上时体标记。
我们发现,“了”可出现在这种动词短语中,与跟情态动词同现时的情形(见彭利贞,2007)一样,出现在此处的“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标记现实体的“了1”,(戴耀晶,1997) 一种是标记动作结果的“了3”(马希文,1983)。而这两种“了”与“非Vp不可”的情态解释大致也有相应的对应:“了1”时,“非Vp 不可”得到[必然]的认识情态解释,“了3”时,“非Vp 不可”则会得到[必欲]的动词情态或[必要]的道义情态解释。
“非Vp 不可”中的Vp 出现“了1”时,因为“了1”标记了一个现实事件,人们无法再改变这种事件,意愿之力对这类事件不能再施加影响。这时,“非Vp 不可”得到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说话人认为动词结构表达的现实事件具有发生的必然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Vp 不可”中的动词短语表达的事件,虽然以“了”标定为现实事件,但在现实世界中并未真正发生。从这种角度看,“非Vp 不可”表达认识情态[必然] 时,带有反事实 (counterfactual) 的性质。因为这类心理空间的现实事件与现实世界没有必然的对应,所以,表现在时间指向上,这类现实事件可以指向绝对时的将来,也可以指向非将来,还可能是泛时的。例如,下列句子中“非Vp 不可”构式中的现实事件的时间指向将来:
以上这些句子中“非Vp 不可”的Vp 表示的事件,从时间指向看,指向的是将来,也就是说,以说话时间为参照,在说话时间之前,事件没有成为现实。说话人通过假设,推断在某种假设的条件下,某事件在将来时间中[必然]发生。
下面的句子中“非Vp 不可”中事件的时间指向可以看成是非将来,即在说话时间或说话时间之前,事件已经成为现实:
(53)那个时候你要有了马列主义,我刘伯承就该倒霉了,非。(权延赤《领袖泪》)
(54)她特意沏的马先生给的茶叶,要不是看着这点茶叶上面,她。(老舍《二马》)
从语境因素可以知道,这些句子说的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说话人是在对过去的事件进行回想。实际上,“非Vp 不可”中Vp 所表达的事件在现实世界中并未真正发生,说话人是在假定的与过去相反的条件下推断。在这种假定的条件下,某事件的发生具有[必然] 性。从这种角度上看,这些句子也都具有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性质。
还有一种情形是,与时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说话人认为在某种假设的条件下,不管在哪种场合,“非Vp 不可”中Vp 所表达的事件都必然发生。从时间指向的角度考虑,这些事件则是泛时的,带有一种习惯事件的性质。如:
彭利贞(2007)认为,“了”的不同变体与多义情态动词同现,会要求与表达某种特定情态的情态成分与之同现。比如,现实体“了1”要求与表达认识情态的情态成分同现;“了2”与情态成分同现时,指向情态,表示情态的出现或变化,“了2”与多义情态动词同现时,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即它要求与之同现的情态动词表达根情态;“了3”附加在动词之后,起着表示动作结果的作用,“V 了3”相当于一个动结式,“了3”不与“了1”或“了2”交叉重合时,要求与之同现的情态成分表达根情态。在这一点上,“了”的变体对情态构式“非Vp 不可”的情态解释的影响和对多义情态动词情态解释的影响是一致的。
前文的那些句子中的“了”都是标记现实体的“了1”,而这些“非Vp 不可”构式都表达认识情态[必然],下面的“非Vp 不可”构式中的“了”都是表示结果补语意义的“了3”,而这些情态构式“非Vp 不可”一般都得到动力情态[意愿]([必欲])的解释。
下面的句子中的“非Vp 不可”构式表达动力情态绝对[意愿],即[必欲]:
这些句子中的“非Vp 不可”构式中的动词“倒、吃、忘、卖”都有所谓的[取除义](邵敬敏,1988a;袁毓林,1993),附加在其后的“了”都是“了3”,表示动作的结果。而这些“非Vp 不可”构式,都表达动力情态意义[必欲]。
下面两句中“非Vp 不可”构式中的“了”虽然是“了3”,但与“了1”的体意义有重合之处,所以,这两例中的“非Vp 不可”构式也会有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
8. 主语的无生特征
“非Vp不可”构式的主语如果具有[-有生]特征,该情态构式也可能获得认识情态的解释,如:
这些句子的主语都具有[-有生]的语义特征。无生命的事物,一般认为与意志、意愿等有生命体所具有的特征无关。也就是说,这些句子由于其主语的无生命特征,这些句子中的“非Vp 不可”构式获得了[必然]的解释。
9. 小结
我们讨论了情态构式“非Vp 不可”表达认识情态的句法环境,并从[+意愿]与[-意愿] 的对立对这些句法环境作了统一解释:当“非Vp 不可”构式处于[-意愿]的句法环境时,该构式一般会得出认识情态[必然]的解释,否则,就可能得到根情态的解释。
“非Vp 不可”构式在下列条件下一般表达认识情态[必然]:当构式中的动词具有静态的情状特征时;当构式中的动词是非自主动词而且又具有非意愿特征时;当构式中的事件表现出消极的社会评价意义时;当“把”字结构表现的处置意义为消极意义时;当句子表现出被动、遭受等与意愿有矛盾的意义时;当构式中的事件是现实事件,而人的意愿之力无法再对这类事件施加任何影响时;当句子的主语具有无生特征而与意愿无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