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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2020-01-19马奕宁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权平行

马奕宁

(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述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某国商品经销者未经该商标权利人的销售授权或未征得本国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该商品具有销售资格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且在该国销售该类商标商品的行为。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2014版和2019版《商标法》都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普遍穷竭、地域性穷竭以及普遍穷竭与地域性穷竭相交融三个层次。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在判断一个行为及其附属的商标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考虑的是该产品所享有的商标权是否在我国境内应该给予认可。因为只有在这一商标权的合法性在我国被认可的情况下才会进一步使用商标法中的相关概念,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规制。这样一来解决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认定问题,就存在很多预设的前提。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虽然相对灵活,可以就具体争议案件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但却回避了是否侵犯商标权这一主要问题。因此,不能就该问题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将会对平行进口纠纷中双方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适用带来瑕疵。所以如何明确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亟待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解决。

二、现阶段我国规制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管理与规制,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方式,但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这是因为他们在与国外的贸易活动中,较早的涉及到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所以在不断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相关规定。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主要以两种方式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规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将国家各个法院在受理和判决处理相关平行进口问题的判例加以收集和归类整理,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再遇到类似案件时,从之前的判例中寻找与该案件案情最为相似的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将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各个构成要件与本国有关商标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要么在本国的进出口贸易法中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加以列举规定,[1]要么针对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规定。这两种方法都是相对比较成熟的规制方式。

我国由于接触商标平行进口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制。就目前来看,《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都没有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只在2009年修改的《专利法》第69条中规定:对于专利产品依据其使用方式获得的产品,除专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出售、使用、进出口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从这一修改中可以看出我国允许专利的平行进口,但是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却没有相应规定,可见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工作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这也必然为我国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上带来一些困难,即不管是争议双方还是法院等裁决机关在遇到和解决相关争议时无法可依、无标准可用。因此,加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相关立法工作,缩小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使问题得到有效规制,是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对商标平行进口中商品质量规格差异问题认识不足

针对商标平行进口中商品质量规格存在差异这一问题,主要是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一部分特殊情况。在这些平行进口中,商品虽然来源于正规的商标人,即该产品与国内的产品一样,其商标为真,不存在冒牌的情况,但是与正常的销售渠道获得的商品相比在品质和规格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同为耐克公司旗下的一款气垫运动鞋,相同的款式由于其出口的区域不同,即是由不同的工厂所生产的,并不属于冒牌或是假货。但由于这款鞋有适用于欧洲人群穿着的欧款,以及适用于亚洲人穿着的亚洲款等细微差别,当有贸易商认为在不同地区售卖的该款鞋存在差价并且有利可图时,就会出现以这款鞋为对象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但是由于不同地区鞋的一些差异会给消费者的穿着体验带来不同的感受,这时往往也会引起一些问题,即当平行进口的产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产品出现本质差异时,[2]影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因素不再是因为商标平行进口带来的价格上的实惠,而是本身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差异起了决定作用时,消费者在购买这种商品时造成的损失如何来进行界定,这种商品的质量规格差异还应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商标的平行进口行为,对于此种情况的态度是应该绝对禁止,还是将其作为商标平行进口的一种例外情况单独处理,在认定处理的过程中又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决。

(三)商标平行进口管理机关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不明确

加强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管理和规制,不仅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还需要确定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权限。对于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管理负责机关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处理这类问题的效率以及争议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来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双轨制的管理办法,即首先由政府的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未达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再将争议诉至法院,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第二种办法,先由进口地的海关部门进行调查,然后移交给司法机关最终裁决,海关部门在其中提供相应的处理意见。但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管理机关就是法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授权某个部门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管理权限,这就为诉讼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存在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管理机关及其管理权限的整合划分,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完善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立足现有法律对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应该立足于现行《商标法》中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该法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规定,但我们可以得出法律并未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这一结论。在这个前提下讨论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就相对容易些,只需将商标平行进口中违反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或可能触犯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单独列出,并加以限制或禁止即可,而不影响其他商标平行进口活动,这样就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3]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其他有关进出口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目前在商标平行进口中有以下情形会侵犯商标权,具体包括:(1)使用商标进行不当宣传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2)在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没有使用中文标示或是中文标示使用不当的;(3)在商标平行进口中对进口商品的外观进行了改变,导致商标功能受到破坏或是使商标权人的名誉受损的;(4)其他可能造成商标权受损的情形。除了以上这些情况,我们都可以认为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但同时还应该确定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善意的,是规范地使用产品的商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不会造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二)完善商标平行进口领域的立法

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管理和争议的处理,不能总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而是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具体可以采取两种思路进行立法:一种是直接针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商标平行进口法》,将其作为《商标法》和其他涉外贸易法律的补充;另一种是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在其中加入专门章节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规定和说明。鉴于之前我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就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予以规定,这种方式同样也可以运用于商标的平行进口领域。

(三)正视商标平行进口中产品质量规格差异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于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产品质量规格差异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经销者应该清楚了解自己所进口到国内市场的同一商标商品与本国正常渠道销售的同商标产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的区别,以及这些区别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并有义务在交易达成之前将这些差别告知消费者供其参考决定是否购买;第二,政府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行进口中的产品质量规格差异问题要依法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和正规渠道代理商的合法权益;第三,消费者选择通过商标平行进口途径进入市场的商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追逐价格上的优惠,在这个前提下消费者选择购买时应该对两种商品的相关差异有所了解,并对该产品是否会对自己的使用造成影响有理性的评估。如果消费者不能承受商标平行进口商品带来的不确定因素,那么其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正规渠道进行购买。

(四)建立商标平行进口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我国现行解决商标平行进口纠纷的主要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但如果平行进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介入处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监管体系,设立行政和司法两个解决机制。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是设立对商标平行进口的专责管理机关,如可以在国家商标管理局下设商标平行进口司进行专门管理,整合分散于各部门之中的管理权。司法解决机制,主要是在行政机制不能较好解决争议的时候,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这样有助于改变之前有争就诉的情况,节约审判资源。同时,要明确权责,让各个部门之间不出现掣肘的情况,最大限度提高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处理效率,最大程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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