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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抗战时期《外交评论》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探析

2020-01-19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特权条约外交

余 英

中外条约是近代中国的一个基本问题,有关修废不平等条约问题研究,近年来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王建朗于2000年出版的《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和李育民于2005年出版的《中国废约史》为该领域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由于“九一八”事变导致废约交涉停顿,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一直处于废约低潮,加之此间几无实质性废约成果,故而这一阶段的研究相对不足①。尽管废约外交止步,但南京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条约问题仍保持关注,因此,低潮中的废约努力和理论探讨,无论是整体透视还是个案研究均有拓展的空间。1932年6月创办、1937年7月终刊的《外交评论》是“国民党政府外交部主办的刊物”,“集中反映了国民党政府的外交政策”[1],是局部抗战时期颇有影响、以讨论外交问题为主旨的政论性杂志。“外交当局如果不得舆论的同情,则欲获推行外交政策的助力,必然无望。”[2]为形成外交舆论制高点,杂志社主要邀请官员和专家学者撰稿,尤以外交官员居多。虽值废约低潮,但作为宣传平台,在评论外交政策的同时,《外交评论》刊发数篇关于条约问题的文章,深化条约认知和理论探讨。因创办背景和撰稿人群体的特殊性,可以认为该刊是局部抗战时期内政外交的记录载体,是官员和学者基于当时政府外交立场的发声渠道,表达了废约低潮时期外交界和学界修废不平等条约的愿望和立场。

一、废约进程的无奈变奏

《外交评论》的创刊及其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是在“九一八”事变后这一特殊背景下提出的,反映了中国废约进程的无奈变奏。条约问题始终是近代中国的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从民国初年守约外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胜利后北洋政府提出修约要求,从中俄不平等条约废止到废约运动全面兴起,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和政治力量为收回国权接续奋争,废约外交渐收成效。然而“九一八”事变使中国陷入亡国灭种的险境,中日矛盾上升、外交重心改变使南京国民政府停止修约交涉,废约外交只得转为舆论探讨,《外交评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种种主张,为解除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提供思想资源。

巴黎和会是中国废约史上一个重要界标,中国第一次全面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要求,真正启动官方交涉,代表团在民众支持下与列强正面交锋,唱响废约序曲,尽管结果令人失望,但拒签和约之举使列强不得不重视中国废约诉求。随后华盛顿会议上,北洋政府提出“十条原则”,再次表达废约愿望,虽列强无意放弃条约特权,但代表团竭力争回一些权力,并在《九国公约》确认“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等原则,为之后废约交涉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和依据。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政府首先主动放弃在华条约特权,极大地鼓舞了中国政府的废约斗争。

在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帮助和推动下,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接受了废约反帝主张。1924年1月,国共合作确立废除不平等条约政纲,废约运动与国民革命相结合,奏响了全民族废约运动新乐章。1925年6月,国民党打出“革命外交”旗帜,1927年收回汉口和九江英租界,收回租界的交涉取得一定进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宣布遵循总理遗训,坚持废约外交方针,但受内部派系斗争和国际形势影响,退而放弃“革命外交”以换取列强承认。1928年7月,外交部宣布处理条约问题三原则:一是与各国条约已期满的另订新约;二是尚未期满的由政府通过相关手续解除后重订;三是旧约期满尚未订新约的由政府另订临时办法[3]。可见南京国民政府企望以缓和方式达成废旧约订新约的目标,由废约转向修约的立场变化。关税自主交涉渐有成果后,蒋介石在1929年元旦文告中乐观地表示,三年内“以和平之方法实现总理所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4]。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税则结束了片面协定关税时代,继而向各国发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照会。1931年初外交部预定五期废约进程,计划分阶段收回关税自主权、治外法权、租界、租借地、铁路利权、内河航行权、沿海贸易权[5]。1931年5月,国民会议第五次大会发布《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并在8月与英美等国达成初步协定,废约渐成大势所趋。

“九一八”事变是中国废约史上又一重要拐点。日本侵占东北不仅使正在推进的撤废领事裁判权交涉猝然夭折,而且迅速改变了中外条约关系走向。国内主要任务转为抗日救亡,中日两国修约谈判直接中断,与英美等国的修约交涉也陷入停滞。《中央日报》疾呼:“日本的外交机能已经全部动员,充分的活跃于国际之间。而我们中国却只有一部残缺不全,调动不灵的机器。”[6]《国闻周报》直批当局“徒揭革命外交之旗帜,泛作随时随事之周旋”[7],而未及早根据环境变化确立长远撤废纲领。这些尖锐的批评反映了各界对外交的诸多不满。由于外交政策既有延续性也有因变性,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调整对外方针,废约进程虽然被动地画上了休止符,但国民革命以来形成的反帝废约舆论没有静音,尤其在《大公报》《东方杂志》等报刊上时起波澜。在应对中日问题的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也急于向民众传导其外交主张,争取舆论同情和助力。

《外交评论》可谓应时而生,发刊词称其最重要的使命是“供给国人比较正确的材料”,增进国人对政府外交的理智分析和常识判断,其办刊初衷是希冀“站在民众之上”,对外交作“文字上之贡献,与言论方面的指导”[8]。杂志社邀请的主要撰稿人都是政界和学界精英,大多有海外留学和专业背景,在国际法和外交学等领域颇有造诣。主编吴颂皋1932年7月任职于行政院,1933年11月任外交部参事,1935年7月任外交部国际司司长兼中央政治会议外交组秘书。办刊期间,金问泗是职业外交家,徐公肃任外交部秘书、总务司司长,高宗武任外交部帮办、亚洲司司长,王龄希任司法院参事、行政法院院长,于能模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专任委员,王洸任交通部国防设计委员会航政组组长;周鲠生、江鸿治等后来也由学入政。从他们的身份可推断,《外交评论》与南京国民政府联系紧密、并受外交部直接影响,其政论文章既是个人思想表达,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意图。局部抗战时期的舆论主调无疑是抗日救亡,但经过20世纪20年代轰轰烈烈的废约运动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此时探讨条约问题也是废约进程变奏后不可或缺的重音符。

二、条约及其特权的重点关注

中外不平等条约及其特权范围较广,是当时最为紧迫、对中国危害最为显著的历史困局,引起了《外交评论》的重点关注,改、废约也成为局部抗战特殊背景下的基本诉求。自《南京条约》肇始,近代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列强从中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租界特权、片面协定关税特权、海关行政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宗教与教育特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特权、驻军和使馆区特权、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以及鸦片贸易与苦力贸易和自由雇募权等蔓生为条约特权体系,侵蚀到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其中,领事裁判权、租界和协定关税被丹麦驻华公使欧哀深列为破坏中国主权完整的三大魔鬼[9],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将这些危害至巨的条约特权作为修约交涉重点,改订新约运动主要着力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虽取得一些进展,但远未彻底解决。修约交涉中断后,这些严重损害主权且符合国际法修废规定的条约及有关特权仍是《外交评论》关注的重点。

其一,力主改订中日商约。中日商约是指1896年10月20日订立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及附件、《公立文凭》和1903年《通商行船续约》。根据《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6款规定,如一方提出重修税则和条款, 则从双方换约之日算起十年为一期,“期满后须于六个月内知照, 酌量更改”[10]。若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不变, 再过十年修订。尽管十年之期的修约交涉在北洋政府后期启动,但久拖未达成意向。到1926年已第三次期满,修约成为中日间能否订立平等条约的试金石。南京国民政府多次照会日方并确定了拟交涉草案原则:一是关税自主,二是取消领事裁判权,三是收回沿岸内河航权, 四是收回租界[11]。以此表达主权国家的正当要求。但日本的意图是先订关税协定,而不是订立通商新约。经反复磋商,在1930年新订关税协定后,日方表面承诺“协定签字后,即行修约”[12],实则无视中国的修约权,为继续拖延找借口。

“九一八”事变后外交重心转向中日关系处理。1933年,中英、中美通商续约先后到期,南京国民政府再次提出修约,相比于英美,此时中日已处于对立状态,修约交涉更为艰难。吴颂皋指出,“两国缔约通商,目的原在增进双方贸易,与保障侨民之地位”,侨华日商在领事裁判权庇护下享受特殊利益,而侨日华商不仅经商权受到干涉,有时居住权也被剥夺,“故就调整中日经济关系而言,平等商约之改订,与领事裁判权之废除,尤为刻不容缓之事”[13]。对新订的中日关税协定,于能模认为虽以平等互惠为原则,而实际“日货之来中国者如此其多,华货之往日者,焉能与之相抵?”[14]不仅中日间商业关系不平等,中国与世界各国商业来往也如此,这是近代中国对外商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在条约上无论规定如何平等,都是外方独占便宜,中方在互惠税率上损失巨大。王正廷也坦言,因我国工商业不发达,“与各国定互惠条款,中国惠少,他国惠多”。商约中通常对“当事国人民居住之自由,生产及制造货物输出入之自由,关税等”[15]都有互惠条款,相比日本商人在华享有特权,中国商人在日本正常的经商权和居住权都缺乏保障,加之日货来华远超过华货往日,表面平等互利的商约实为民族经济的掣肘。尤其是中日通商条约的内容,与关税、领事裁判权、居住经商和土地权、航权等密切相关,涉及经济和政治问题的核心。“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推行“大陆政策”,对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提出的商约谈判和法权交涉均极力反对,实际上,中日商约早在1926年到期,《外交评论》力主改订商约是宣示中国政府的合法权利。

其二,聚焦撤废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可以由驻外领事等根据本国法律对在他国领土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恶果不仅是限制中国政府对在华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允许列强在中国行使属人管辖权,更严重的是对中国司法管辖权和主权造成直接损害。在不平等条约关系中,领事裁判权居于中心地位,是其他条约特权的基础。这一特权“构成每一条约的基础,贯穿于每一条约的条款中”,是“造成一切损害的根源”。从外国立场来看,这一特权“被各条约国视为对华条约中最重要、最有价值”而且“也是最为根本的一点”。也就是说,这一特权是列强向中国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侵略,行使其他特权的重要保障,它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尊严,造成种种弊害是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最基本的体现[16]。

列强对“最最重要的”特权当然不肯轻易放弃,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后便向各订约国提出撤废要求,直至1928年方与12国重订新约,各条约正文对收回关税主权和取消领事裁判权虽有明确规定,但提出苛刻附带条件都是以他国撤废为前提,这样一来反形成各国“相约不撤”的局面。薰琴指出这一特权“已不适用于现时之中国,值此收回法权运动积极进行之时,凡扩张在华领事裁判权之主张,吾人当极力反对”[17]。为攫取利益,列强常将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混同一律,二者虽有关联,但意义不同。按英美国家和中国近代的习惯用法,治外法权是有两层含义的广义概念,第一层含义是指根据国际法仅限于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在外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另一层含义即指领事裁判权是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依据本国法律对其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18]。周还提出“此种外侨不应享受之特殊权益与地位,最足以破坏所在国之统一法权,甚至危害所在国之根本生存”[19]。对于损害国权的情形,例如国联调查团调解中日纠纷,要求中国允许东北自治或给日本更多利权以平息争端的提议,薰琴直指其根本错误:“一是漠视或故意忘却中国政府历来以撤废领判权为开放内地先决条件之政策,二是在中国政府积极收回法权之时,反欲提议扩张领判权。”[17]批驳以退让换取和平是无视中国主权的做法。彼时,撤废领事裁判权交涉被打断,当时政府颁布的《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成为一纸具文,《外交评论》继续讨论撤废无疑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合理诉求。

其三,急于收回航权。近代以前中国没有航权概念,航权是“交通主权之最要一部也,按照国际通例可分为沿海贸易权与内河航行权两项”[20],依国际惯例,航权只赋予本国人民,丧失航权的最直接影响是利源外流、主权受损。王洸分析航权丧失除由条约曲解附会而来外,还有其他端由:一是清政府“不识国际间直接贸易与本国沿岸内河航运之分”;二是“清室注重税课而不计航权”;三是“自认外轮足以发达商务,故尽量引进不加限制”;四是外人攫取权力,“每于条约之外,先从事实上试行侵占,我国不知防微杜渐,积非成是”[20]。20世纪初,重视航政和收回航权成为外争国权的重要呼声,北洋政府提出收回航权主张,但交涉成效甚微,直至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打算在关税问题解决后着手航权问题,并与英美等国开始磋商。

航权交涉在“九一八”事变后被迫搁浅,王洸指出:“一国航运之盛衰,与其政治经济交通国防,关系至巨。江海要道,外轮畅行无阻,洋商复挟其巨额资金,过剩船舶及码头等种种优越地位,以与国人竞争,胜败之机不判自明。”[20]从经济方面看,外国商船倚仗内河航行权驶入中国腹地自由贸易,并凭借条约低税额和最惠国待遇攫取最大利益,而中国交通原本不发达,货物流通艰难,外货越是畅销无阻,国货就愈难发展,国民经济便愈受打击;从政治方面看,外轮自由航行极大损害国家主权,尤其是列强兵舰在各海港及内河口岸自由驶入,意味着部分领土主权完全丧失;从军事方面看,按国际惯例,外国兵舰须经中国同意后方能驶入海港,而当时却不但可以在沿海港口自由出入,甚至能随时调增兵舰至内河口岸,不但任意测量内河航路,甚至随地测量军事要塞,严重影响国防安全。如果不收回航权,政治经济固受重大影响,“一遇战事,尤属不堪设想”,在日本加剧扩张,中日全面战争随时可能爆发的境况下,从战略安全角度收回航权确为当务之急。

其四,收回租界司法权。租界是鸦片战争后从通商口岸外国人居留或贸易区域中发展形成的一种畸形制度,列强起初以非法手段侵夺中国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而通过不平等条约确定并建立不受中国政权体系管辖的行政管理机关,被称为“国中之国”的租界是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21]。租界和租界司法权密切关联,收回租界司法权和撤废领事裁判权均关乎法权独立,南京国民政府经过艰难谈判,1930年2月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上海临时法院得以基本收回,但由于该问题与租界相关,租界没有取消,中国司法主权仍有所受限。《外交评论》第一卷刊发徐公肃评论文章,提出协定即将期满,“司法行政部准备于期满时,从事改组法院,使上海公共租界司法机关成为一纯粹的中国法院,不再受外人之干涉与限制”[22],并就租界司法权丧失由来、司法现状缺点和特区法院改组等问题加以进叙,指出“司法机关为国家根本组织之一,法院的设立应完全由主权国自由规定,外人不得侵犯与干涉”[22]是现代国际法所公认的原则。

事实上,租界内中国法制难以全面自主施行。徐公肃阐析其原因:一是“洋泾浜章程及附则之兼用”,中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其章程及附则,而令特区法院必须顾及,不仅损及中国法律尊严,而且承认外国人非法取得特殊权利;二是“检查官职权之限制”,除办理法院管辖区域内检验事务外,限定只在“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款案件可依中国法律执行职务;三是“司法警察之推荐”由高等法院分院院长与工部局推荐后委派,使法院行政权支离破碎;四是“外国律师对一切案件仍有出庭之机会”;五是“法院名义上已收回,而监狱乃由工部局管理”。他建议政府立定收回司法权的决心,“与其以修改之计划与外人磋商,何如以情理为依,据理力争,直接收回,自行组织中国法院”[22]。但上海租界主要是英美等国主导,南京国民政府担心“两国确无修约之意,而我方又迫过甚,则难免不发生反响,适足妨碍固有睦谊”[23]。局部抗战时期,国民党对彻底收回租界既无勇气也缺乏现实条件,因此,废除租界司法特权只能视为收回租界的一种过渡办法。

其时,随着国民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认知日益明晰,“不适用之条约可废止”的观念逐渐传导为公众所接受,要求平等和独立成为国民普遍呼声。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商约、领事裁判权、航权和租界司法权均居于主干地位,尤其领事裁判权是条约特权的核心,曾受其束缚的日本、暹罗等国已成功撤废,加之中日商约、法院协定等即将期满,关注这些重点条约特权成为《外交评论》题中应有之义。“革命外交”“改定新约”虽无奈中断,但修约目标尚未达成,民众对废约仍有期待,1934和1937年前后,以修订商约和撤废领事裁判权为中心,社会各界纷纷建言,形成了两次修废约舆论小高潮。除《外交评论》外,如《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2号便特设修约专号,《国闻周报》《外交月报》《大公报》《申报》《晨报》《民族杂志》等报刊也对重点条约特权持续关注,为延续废约舆论构建了一方空间,对政府当局形成一定舆论压力。尽管局部抗战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为争取列强支持,实施妥协退让的对外政策,修约外交环境严重缺失,但《外交评论》关注条约特权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政府修废不平等条约的政治姿态。

三、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的理性发声

如何修废不平等条约?《外交评论》作了认真探讨,涉及基本依据、具体方式和方法等等。从当时中外形势来看,这些主张是一种颇具理性的发声,既坚持了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原则,又有着对国际惯例和国际形势的综合考量。局部抗战时期,保国权避战祸、谋求中日问题和平解决成为外交首要目标,南京国民政府改变了废约运动时的强硬姿态,《外交评论》中所提出的修废主张亦趋于现实理性。

其一是运用国际法原则。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又为之确立基本准则,江鸿治提出“情势变迁原则,未当不是今日要求修改和约之法律根据”[24]。他详细阐释情势变迁的含义,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履行条约或履约结果将危害订约国切身利益,则该订约国可合法取消条约。同时,该原则“适用之范围不仅限于物质情形之改易,道义问题亦得适用”。虽有些条约设定了有效期,原则上订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但国际法已认可:“当一个国家之存在及发展,与其所订条约之义务发生不可避免之冲突时,该条约自难再予维持,因国家之自卫及其发展为任何国家之神圣权利也。”[24]日本侵华使中国内外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任何条约皆含情势变迁可以解除的条件。这些见解丰富了民众对国际法的认知,为修废约提供了法理支撑。尽管在强权政治下,这种和平解约方法须以他国同意为前提,但这一主张反映了《外交评论》中的理性废约思路和建议。1933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就是以“情势变迁”为由照会美使及英代办提出改订新约。

王龄希也依据国际法提出两种方法:一种是另订新约,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撤废旧约另订新条款;一种是依据旧约将条款作部分或全部修改。他主张“如旧约不能适应现时之环境,则其订约目的,现已完全失其存在,而有完全废弃之必要”,同时以新约“须不背国际法之平等与自由原则”[15]提出,新订商约一是要依国际法关于商约内容的原则划定必要范围;二是有保留必要的原义务条款纳入新约;三是原有独立的片务条款,如对方坚不让步则改为双务加入新约;四是牵涉其他交涉如税则、领事裁判权和内地贸易居住航行等条约单独另订。如交涉达不到目的宁作悬案搁置,至少可免去一条不利束缚以争取变机。在国际法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中,这些修约建议以国际法为理论支持,在尽量避免与列强发生冲突的同时,尽可能防止主权利益受损的消极后果,较之坚决的废约要求虽有所缓和,但使修废诉求更易为列强所认同和接受,不失为外交重心转移后的权宜之策。

其二是主张谈判交涉。就撤废领事裁判权而言,单方面宣告撤废和要求各国自觉撤废的方式最干脆也最能满足民众心理需求,当时法学界在《申报》提出“自动撤废领判权建议”[25],认为“自动取消可以免除国际间的阻挠”[19]。然而,就当时国家实力和国际形势而言还不具备单方面撤废的条件,《外交评论》就此刊发商榷文章,周还认为“自希特勒执政以来,对于凡尔赛和约的束缚,毅然片面废止”之法在德国行得通,然而当时中国所处地位与德国迥然不同,如单方面宣布撤废并在各国反对下强制执行将会遇到更多窒碍。对于单方面撤废,他坦陈如果按国际法平等原则和情势变迁条款,领事裁判权等饱受诟病的畸形制度理应毅然废除,但外国是通过条约获得,“又曾经我国签字承诺,如今想要解除条约束缚,自不能不先得对方同意”[19]。他建议与原订约国分别折冲,以谈判方式达到撤废目的。这一主张在撰稿人中颇具代表性,周鲠生也认同:“一缔约国要根据情势变迁不得不废止旧约的时候,不应当悍然独自宣布解除条约上的义务,而应当先向对方提出废止要求,和平磋商,说明废止的理由。如果遭到对方拒绝,然后再自行宣布废止。”[26]国际法中,外交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式。另外,为争取英美法等国支持,片面撤废尚非其时,谈判交涉更具现实合理性,《前途》等杂志也发文支持“国别交涉的办法”[27]。相较于20世纪20年代盛行的自动废约呼声,主张谈判交涉为主要方式,体现了以国际法则为基本依据融入国际社会的期待。

关于撤废法权的时机与办法,周还提出“惟默察国际局势之错综变幻,权衡自身利益之轻重缓急”[19],呼吁国人力戒情感冲动,多加理智判断。由于列强总以中国司法不完善为借口拒绝撤废,他建议当局主动改善司法,不断巩固统治权力,加强地方自治,恪守司法规范,让外国人看到苏德等国撤废领事裁判权后,其侨民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此,对中国司法的疑虑就不成其为抵制撤废的理由。为稳妥撤废,周还建议作全方位准备,等待国际形势发生有利于中国的变化,国力充实之时,便直接向各条约国提出彻底解决办法。《大公报》《文化月刊》等也刊发了修明内政和整顿司法等建议,赞同先充实国力奠定谈判基础的观点。

其三是借鉴效法日本。《外交评论》对日本、土耳其和暹罗等国关注较多,认为相对于埃及废约的不彻底性和土耳其废约的反复性,日本的成功经验似乎更值得效法。高宗武分析日本领事裁判权成因与中国颇为类似:一是当时日本普遍缺乏国际法知识,不明领事裁判权含义;二是自居“日出之国”实行锁国攘夷政策;三是当时日本国势不振民贫地瘠,以致外交软弱;四是法典不完备,给欧美各国留有口实。通过对其条约撤废历史的考察,他总结了四点可鉴经验:首先是编纂新法典、健全司法体制,使列强无法借“无新式法典,不能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为由推迟废约;其次是采取分国别谈判的最佳方式,谈判程序上“先与外交界最有力量之英国谈判”,与英国交涉成功后,美国便会紧随其后;再次是整理内政增强国势,以中日撤废交涉为例,日本倚仗胜利“两三年间,所有从来缔结之不平等条约,全体废除”;最后,条约撤废关乎全局,政府努力的同时,广大民众要支持政府对外交涉,在舆论和行动上与政府保持一致,政府亦须依靠民众,废约方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28]。《外交评论》以邻国日本为例,说明废约交涉须以实力为后盾,以英美为主要对象,加之民众与政府互为依靠,条约撤废可以依胜利者的意愿而改变。高宗武等外交要员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对外交部制定政策形成了引导力,例如,撤废领事裁判权方式上更倾向于仿效日本,1937年社会舆论基本认同由政府与各国分别交涉的外交方式,以尽快实现撤废目标。

简言之,与20世纪20年代废约运动相比,“九一八”事变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毛泽东指出:“什么更为迫切?是修改条约,还是民族救亡?显然,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抗日。”[29]可以说,服从挽救民族危亡这一中心任务,调整废约方针是一项理性决策。《外交评论》汇聚的外交和国际法专家,对中外关系格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不仅在理论原则,而且在方式方法上提出理性修废主张。一方面,不放弃废约总目标,在理论原则上,强调以国际法为依据,运用用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理论剖析不平等条约特权的危害,阐释废约的正当性;另一方面,遵循国际交往惯例,在方式方法上,主张以政府为主体开展谈判交涉,借鉴他国经验,最大限度争取国际支持;同时,对社会团体和民众提出的急进、单方面撤废方式,《外交评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言论界的责任是指导民众,而不是附和民众”,呼吁撰稿人解脱民众情绪的支配,“从理性方面想出可行之路指导民众、挽救国事”[30],认为向民众普及国际法知识和外交常识是理性参与外交的基础,也是引导废约舆论不断理性成熟的重要方式。民族危机之时最紧要的是抗日救亡,在外交环境恶化、兵力财力不足以抗争的形势下,相对于激进废约言论,《外交评论》更倾向于为当时政府外交政策作注解,从政府立场对公众舆论作疏导,为争取国际道义和经济支持所提出的修废主张更趋现实性。

结语

废除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华民族的最强呼声,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推动下,20世纪20年代废约运动和国民革命相结合形成蓬勃之势,国共两党合作取得的修废约成果激发了民族觉醒。然“九一八”事变后,面对日本侵略扩张和中日全面战争随时爆发的现实,南京国民政府搁置废约交涉,把争取列强对中国在日本问题上的支持作为外交中心,一方面希望以妥协退让取得列强支持,另一方面也不能全然抛却修废不平等条约任务。彼时,社会各界的舆论重心转向中日关系,但废约呼声并未销匿,《外交评论》围绕条约问题的理论探讨,正是在矛盾境况中努力寻找平衡点。民族危亡之际的理论探讨立足于现实国情,强调理性思考,呼吁民众分清抗日与废约之轻重缓急,同时引导民众支持政府外交,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现实性。但不同于20世纪20年代民众舆论对政府形成巨大压力、政府利用民气展开废约交涉取得突破,《外交评论》主要强调政府交涉,其依据国际法原则,按照程序达成修废目标的主张,较之激进的“革命外交”有所退却。金问泗解释说:“中山先生欲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询为立国之要固。凡对我无领土侵占之野心,而表示希望我有一个强盛巩固之政府者,虽其国与我所订条约尚未加以修正,亦未当不可视为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如多方联络以期造成较优的国际形势,以利于我外交上之进行,此当前刻不容缓之事也。”[31]这映射出南京国民政府外交上的妥协性和软弱性,英美列强更捏住这一软肋坚持条约特权,因而局部抗战时期废约交涉举步维艰,也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外交评论》集结了一批有专业背景、有政治地位且深谙外交事务的官员和学者撰文,其观点与当时政府主张基本一致,表达了合理的废约愿望,有整体修废约意识;同时,向大众传播国际观念和外交知识,以理智的言论引导民众由强烈的情绪表达发展为理性的修废约思考,一方面,从学理层面条剖缕析,提升民众对条约和国际法的理性认知:另一方面,站在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立场,始终强调国家主权与民族独立,提出了以重点条约及其特权为交涉目标、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理论依据、以政府谈判交涉为主要方法、以国别交涉为具体方式的修废约主张。这些政论和主张符合当时中外关系和民族危亡的客观形势,对政府外交有一定的参谋作用,对公众舆论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为1943年中美、中英签订新约,基本实现废约目标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总体而言,局部抗战阶段,南京国民政府以“攘外必先安内”作为内政外交的基本准则,对外妥协避战,对内谋求集权,在应对日本侵略时,常常以外交上不屈服的表象来掩盖军事上不抵抗的本质。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外交评论》中的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大多停留在分析建言和理论探讨层面,鲜少形成可行的外交政策,作为受外交部直接影响的政论杂志,其传导政治姿态和政治宣传的意义更为明显。同时,我们应认识到,废除不平等条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废约进程是阶段性和连续性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政府废约交涉被迫中断,《外交评论》在低潮时期的理论探讨,在“文字上之贡献,与言论方面的指导”,对推进现代外交知识和国际法传播,提升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意识不乏增益之功,为解除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提供了思想资源。

注释:

① 相关研究有杨莎的《1931—1937年国内废约舆论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对《东方杂志》《民族杂志》《求是月刊》《外交月报》《申报月刊》等十余种报刊中发表的废约观点作了一定的梳理和归纳,其中,对《外交评论》有所提及,但全面深入研究尚有不足。《外交评论》是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反映和折射了局部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外交政策的变化,学界专题研究却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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