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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企业合规问题和多边合作研究

2020-01-19王军权任建芝王云鹤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合规一带规则

王军权,任建芝,王云鹤

(1.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8;2.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5;3.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5)

0 引言

2013 年9 月,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经过7 年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及南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响应。至2019 年11 月,我国与世界上137 个国家和30 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从2013 年至2018 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沿线)的货物贸易额超6 万亿美元;对“一带一路”沿线的直接投资额约为900 亿美元[1]。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我国的对外开放。且随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规模的持续加大,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得以改善,就业率上升,税收增加。但也应看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风险,这些风险的种类很多,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跨文化融合风险、安全风险、自然风险、舆论风险等等[2]。

1 商业风险与合规风险的比较分析

风险,指事物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决策者得到的收益低于期望收益甚至遭受损失[3]176。从宏观分析,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及法律风险。对于政府更迭、汇率波动、税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政治、经济、自然风险,作为微观个体的企业难以预见与克服,而对法律风险,企业却可以进行预防或化解。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与合规风险。

商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为交易风险,发生在平等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与对交易相对人资信情况的审慎调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交易风险。

而合规风险,根据《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是指对实现合规目标有影响的不确定性,是不符合组织合规义务的可能性和后果。即企业的经营行为偏离了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等的要求及企业自己的承诺,或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经营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或文化传统,从而使企业或其人员可能面临经济或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广义合规风险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违反反贿赂、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还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护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从而使企业面临各方面风险敞口的现象。

相比于商业风险,合规风险的后果更严重。企业遭遇传统商业风险陷入困境,或许还可以拖延几年而不垮,甚至还有机会改善经营转亏为赢。但是,一个企业如果涉及合规风险,不但可导致企业被经济处罚和声誉受损,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相关资质,失去竞争资格,导致一朝覆亡[4]。企业领导或员工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在境内与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比较

2.1 境外的合规风险源更广泛

风险源,又称风险点,是指可能引发一个公司合规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可以直接导致风险发生的部门或岗位,也包括造成人身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被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5]33。通过定义可以发现,凡是存在企业应遵守规范的环节,均可能产生合规风险。而企业需要遵守的规范不但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司法判例,还包括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施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无差异,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外,地方性法规也区别不大,企业在境内经营,行为规则清晰,合规风险容易把控。

相对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则要面对更复杂的制度环境与习俗。如在中东,伊斯兰法的施行非常普遍,伊斯兰教义中大量的宗教禁忌,是企业在经营中须谨慎应对的红线。即使同属伊斯兰法系,不同国家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仍有差异。如伊朗与沙特属于政教合一的国家,伊斯兰教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土耳其与埃及在保持伊斯兰法的同时,也受到西方法律文化较深的影响。

“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因曾系英属殖民地,故沿用了普通法传统,如新加坡、印度、南非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对于我国内地要走出去的企业来说,从浩瀚的判例中抽取法律的原则、规则,并内化为自身行为的规范,需要长期的摸索与适应。且即使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如韩国、波兰、土耳其、捷克、印尼,也因各自的法律传统、习俗不同,造成它们彼此之间及与我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

2.2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风险后果更为严重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后果比在国内开展业务要更为严重。如因环保问题,已经投入巨资修建的工程项目被迫停工;还有因不熟悉当地风俗,使当地人误认为受到歧视而引发冲突,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企业派驻的员工带来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隐患。还有中国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因自身或代理人原因,卷入欺诈或贿赂丑闻,损害了企业及国家的声誉,影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形象;同时造成当事企业被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项目也被废止,甚至企业相关人员也被东道国或第三国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更为复杂,风险后果更具破坏性。

2.3 企业境外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更难预测

根据世界银行2019 年10 月公布的《2020 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第31 位,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但反观“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营商环境的排名上十分落后。法律不完善或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中国企业在东道国被刁难或特别对待的现象并不罕见。如中国企业虽无通谋,却因代理人的行为而被执法机构处罚;甚至中国企业或被东道国相关机构选择性执法。

3 “一带一路”沿线的多边合作与企业合规风险把控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法律制度包括普通法、大陆法、伊斯兰法等诸多体系,宗教习俗千差万别,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均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有学者曾将企业在境外合规经营的探索比喻为“暗黑森林的探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只有融入当地环境,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与习俗,才能“行稳致远”。

面对复杂的营商环境,要求中国企业在经营中完全依法合规,仍存在百密一疏的风险,且即使制订了完备的适应当地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也可能付出巨大的管理成本。而通过多边合作机制,为中国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应是我国政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任务。

多边合作机制,指多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解决纷争的机制[6]432。《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如何使国际法的多边合作原则贯彻于“一带一路”沿线营商环境的塑造,是学界、外交界及商界共同面对的课题。

3.1 多边合作机制下的经贸、投资风险管控

因制度差异造成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水土不服”,已经影响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通过多边合作,弥合制度之间的差异,为中国企业创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可以有效管控来自营商环境的风险与制度成本。

企业合规是指对企业遵循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则以及市场规则的控制活动和流程[7]。企业的合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强制性要求,二是企业自愿的承诺。如果在多边合作的政府间协议基础上,为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不但可减少企业通过自身力量建立合规体系的信息成本,且能有效降低合规风险造成的损失。

3.2 利用国际公约为企业境外经营创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约已起到协调各国行动的积极作用。国际公约经加入国法定机构批准生效后,将在其国内产生直接的规制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及其他与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均与企业境外合规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利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提供的平台,倡导并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或地区加入国际公约并使公约尽快落地生效,对于推动我国企业以公约为基础,构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多边合作条约

虽然国际公约奠定了国际经贸合作的基础,但现有的国际公约并不足以覆盖“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我国应推动或倡导制定适应特定地区的多边条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多种多样,冲突抵牾在所难免。应消除不同法律制度、文化的隔膜,寻求合作最大公约数,鼓励和推动各国充分发挥各自法律制度的优势,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贡献智慧。要兼顾各方关切,超越法律文化隔阂与冲突,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各方利益[8]。在多边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中国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在世界发展格局中的角色,寻求建立自身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体系,充分应对不利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挑战和影响,实现国内改革和国际发展的双重目标[9]。我国的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及行业组织,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创造公正的法治化环境。

3.4 借助区域性国际交流平台,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和规则

中国融入世界经贸体系的时间较晚,长期扮演的是规则被动接受与执行者的角色,由于对规则不熟悉不适应,中国企业曾在全球市场竞争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大国地位凸显,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已经享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深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大力推进经济全球化水平的提升,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若在难得的历史机遇期不能参与主导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那么中国只能继续是国际竞技规则的被动接受者[10]。借助现有或新建的平台,补充和完善国际经贸的规则与秩序,可以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提供切合实际的制度环境。在此方面,亚投行已经树立了成功范例,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建设者,承担起更大的国际责任[11]。

中国对规则的改革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标准、贸易投资的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12]。通过形式多样的区域性合作平台,为中国企业境外合规体系的建设提供指引,降低把控和消除风险的成本,而且还可以为企业违规提供公平的解决途径,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经营,一方面可利用国外资源优势,促进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对于促进东道国的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中国企业要想在“一带一路”沿线“行稳致远”,需要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从而为中国企业构建符合当地实际与国际规则的合规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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