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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收紧银行“高息活期存款”

2020-01-18刘链

证券市场周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现金管理类产品理财产品

刘链

2019年12月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要求、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进行进一步明确。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对资管新规和管理细则将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标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的进一步完善,而过渡期的设置旨在平抑银行理财转型过程当中的波动。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要求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模式,银行理财步入净值化转型阶段。随后,2018年7月20日,监管发布资管新规补充细则,明确规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在该估值核算方法下净值稳定性优势以及银行自身具备流动性管理优势下,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净值型现金理财产品(类货基),类货基产品成为转型阶段的重要过渡产品。

相比此前的货币市场基金,上述类货基产品未有专门的监管办法。因此,中银国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我们通过比较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类货基产品的监管要求整体上对标货基,投资标的、投资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核算调整的偏离度要求基本与《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货基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来说,《征求意见稿》总体符合预期,主要的预期外的要求是“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的资产与理财规模30%的比例上限,这意味着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必须有效地分散自身的产品线,不能一味地用现金管理类产品在市场上“跑马圈地”。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出台帮助银行及理财子公司能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上洁净起步,避免野蛮生长后带来的转型压力。

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

2018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管理,资管行业迎来巨大的转型压力。时隔3个月之后,2018年7月20日,“一行两会”资管新规细则陆续公布,其中,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新规细则既是资管新规的政策延续,同时在具体操作上理财新规在分类管理方面降低了公募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在净值化管理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对于非标处置方面,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总体来看,理财新规对现金类理财产品监管边际上有所放松,推动了现金类理财产品规模的快速增长,截至目前,规模已经超过4万亿元。与此同时,与现金类理财产品类似的货币基金却因为严监管,规模出现了急剧下滑,从2018年9月的8.25万亿元下降至2019年三季度末的7.07万亿元,降幅达到1.2万亿元。

由此可见,由于监管尺度存在弹性,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对货基形成了非常显著的分流和挤占。因此,为了确保现金类理财与货基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出台了旨在加强现金类理财产品规范运作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商业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二是避免因大规模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现金理财产品与货基相似,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存在大规模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三是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现金理财的无序扩张容易导致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征求意见稿》为了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规范现金理财产品管理要求和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商业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票、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这样现金类理财产品基本和货基可投范围相同,有助于降低现金类理财产品收益,避免监管套利。

二是投资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总体上,现金类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理财新规的要求,对单一证券市值占理财净值和市值比例10%和30%的限制。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是加强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5%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市值10%;在杠杆比例方面,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征求意见稿》的杠杆水平低于目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不能超过140%的要求。

四是加强投资组合久期管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打破了之前部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久期偏长的现状。

五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六是摊余成本和影子定价。监管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未来现金类理财产品需要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在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七是产品认购和赎回。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八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九是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平稳过渡。

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现金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管控,有助于引导现金理财类产品收益率的下行,随着部分投资现金类理财产品转向存款,有助于修复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降低商业银行的吸储成本。

除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收益下行外,现金类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将得到遏制,过去依靠现金类理财产品高收益快速扩张的中小银行将受到影响,银行理财类产品转型压力增加。

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

《征求意见稿》的各项监管要求严格类比货币基金,确定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要求,很明显,监管希望借此继续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由于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要求相对宽松,可以通过拉长资产久期、扩大投资范围等方法提升产品收益率。

根据融360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11月14日,18家主要银行的45只T+0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高达3.27%,而同期货币基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38%,两者收益差距比较明显。预计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且与货基逐步趋同。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未来不论是在起售门槛上(基本无门槛)、销售渠道(允许互联网销售),还是赎回要求上均基本与货基的要求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实施,理财子公司与货基的竞争将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未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或趋于下降。

从目前市场上存续的银行类货基产品的收益率来看,大部分在3.4%-3.8%的区间,高于公募货基收益率(大部分在2.4%-2.8%的区间)。两者收益率差产生的主要因素在于,此前银行类货基产品在投资标的、久期要求上没有明确规定,能够通过投资更高收益率资产、拉长久期等方法提升收益率。与公募货基的产品投向限于货币市场工具相比,原先银行类货基产品投资范围更广,还能投资于较长期限信用债、公募基金等。

在久期方面,货基要求投资标的为期限在1年以内的存款、债券回购、央票、同业存单,以及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债券、债务融资工具、ABS,而原先类货币产品没有相关期限要求。新规要求产品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此前拉长产品久期是类货基存在更高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尽管类货基原先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估值核算方法与货基一致,但并沒有类似货基的偏离度调整要求。新规的落地将带来类货基产品收益率下行,货基与类货基收益率差将收窄,类货基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为确保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过渡期设置至2020年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而言,除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将额外受到1万元的销售起点、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需网点面签等要求的约束,导致其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目前,上市银行中已有超过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在筹建或已经开业,再考虑到其在投研能力、销售渠道、客户基础等多方面的优势,预计未来相对优势将进一步扩大。从银行内部的竞争趋势来看,未来龙头集中度或有所提升。

在《征求意见稿》实施以前,现金类理财无门槛、T+0赎回、摊余成本计价等特性,使得其对投资者而言更类似“高息活期存款”,并成为不少银行争夺客户的工具,也从侧面加大了银行存款竞争的压力。严格类比货基管理将促进“存款回流”,从而减轻银行负债端的压力。与结构性存款新规规范存款市场无序价格竞争类似,《征求意见稿》也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无风险利率实现实质性下降,并提升风险资产的价格中枢。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类货基的收益率将大概率下行,而过渡期的有利于设置促进业务调整的平稳过渡。而且,类货基原先固有的优势不复存在,银行理财产品调整压力有所加大。

原先由于类货基能够实现T+0的大额赎回,同时较货基收益率更高,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具备吸引力。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类货基监管要求对标货基,原先类货基相对货基的优势不复存在。在货基与类货基利差收敛的过程中,可能带来部分类货基资金重回公募货基。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将约束类货基产品规模的增长,预计在监管约束及收益率下行的背景下,类货基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而作为银行理财过渡期承接老产品的重要抓手,此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整压力。

整体来看,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要求对标公募货币基金,短期相关产品收益率将会下行,类货基规模增速预计有所放缓。考虑到市场波动的因素,监管设置合理过渡期(至2020年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以及配套细则对银行理财全面净值化转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为此前重要的净值型转型产品,严监管后发行规模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过渡期前,银行或可以通过短期定开式产品接棒,但从中长期来看,净值化是银行理财未来转型的方向,但银行全行业理财转型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银行理财转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这其中既涉及银行自身管理、产品体系的调整,也需要全社会投资者“打破刚兑”投资价值的重塑。未来银行间理财业务的分化将进一步加大,投研、销售能力强、产品体系丰富的综合性银行的优势将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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