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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同股不同权”

2020-01-18修丰义山东大学李锐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毕仕俊青岛百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0年11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职务财产

修丰义 山东大学 李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毕仕俊 青岛百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同股同权”是现行各类经济组织的一般原则,“同股不同权”是例外,我国对“同股不同权”做了各种限制,例如,规定公司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上市公司“不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备受争议、举步维艰,对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明文规定。

近几年青岛市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普遍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却是道地的“同股不同权”。对于这种“同股不同权”,现有法律不能提供分析视角,因为由职务股、集体股和集体经济成员个人股组成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集体企业,现行的公司法、集体企业法或其他类型的企业法都不适用。

本文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解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分析“同股不同权”的必然性,分析当前实务操作的诸多危害性,分析继续改制的必要性,结论是坚守集体股,让这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回归城乡集体经济企业的本质。

一、“同股不同权”是由于投资主体和出资不同决定的

一个社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一般有三种:第一,改制之日存在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委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居委会)的两委组成人员出资,占总股本金的25%左右;第二,集体股占25%左右;第三,改制之日存在的集体经济成员即个人股权占50%左右。所谓总股本金是以改制确定的基准日集体资产(不含资源性资产)评估值和集资的总额确定的。

从党章、政策和法理分析,这样做有三点不妥。

第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任期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和村民(居民)自治组织负责人都是五年的任期制[1],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了“职务股”,却把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的经济权力由“任期制”改为“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政府改制文件规定,凡职务股历经五年后与其他股权权利相同,股东可以继承和转让[2]。以此造成的基层治理混乱的案例不胜枚举。

第二,改制之日确定的享有个人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有的以1982 年宪法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为界;有的以“农转非”为界;有的以“村改居”为界;有的以当年年满18 岁为界;甚至有的以当时集体经济组织(村办工厂)的成员为界。不管那种划分,都忽视了一个集体公有制度下的重要原则:集体经济权益以本集体组织“生者人均占有、使用和分配”及“按劳分配”[3],任何公司股权的配置不得侵犯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源性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分配权。当今大量的群访群闹事件莫不由此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的。

第三,改制之日时的两委会成员集资的股权称为“职务股”,以现金缴纳,集体股和村委会农民或社区居民的股权是从集体股份中析出,虽然也有股权证,但并不是真金白银,而是集体财产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两种出资形式,两种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司股权和财产的原则,一种是资本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按资(出资比例)分配;一种是人均占有、使用和分配集体财产,即“按劳分配”。这两种权力在法理和实务中是鸡鸭对话,不可能在一个平台上共存。改制后的公司无一例外的在分配问题上各行其是,以各种理由弥补职务股独大的局面,不敢或不能以股权兑现权利。实践中有的社区的改制公司甚至直接以职务股兑现年终收入,造成董事长(职务股)与一般股东(个人股)竟然有90 万元比3000 元之巨大收益差。

二、“同股不同权”,孰大孰小

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名称看,这个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是个人集资和集体资产两部分构成,因之被称之为“公私合作”,是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合作”,权力分配可谓半斤八两,然而这种“公私合作”模式也应当有主次之分,笔者认为职务股和个人股应从属于或附属于集体股。

职务股来源于职务股持有人在原党群组织中任职的资格,能否转为正式股权需五年的经营风险的考验期,按照法律和法理,一旦失去职务或者经营失败,其股份应回归集体股的股池中,虽然可以继承,其继承也仅仅是出资金额及相关孳息,因此,职务股权起源于集体财产改制,从属或附属于集体股。

职务股的性质可比照集体经济的经济承包,职务股持有人以真金白银做风险抵押,在五年时间内做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做不到,职务股持有人名下的股权回归集体股股池中。这样的职务股实际是以股权形式的经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风险保证,是集体企业经营的派生产物。

农村村委会或居委会成员的个人股权,没有出资而计算的股权,更准确地应理解为一个“股东资格”,是占有、处分和分配公司股权和财产的资格和凭证,这种股权证明的资格来源于改制,实际是作为集体成员而产生,也是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无论哪种解析,个人股权应从属于和附属于集体股权。

不过,现实并非如此。青岛市毫无例外的是,各股份合作经济改制公司的职务股股东一般都是“身兼两职”,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在两委会居书记、主任等管理层,从法律上、制度上、实务中都居公司、党群最高层。有的卸任党群职务后,依然是公司董事长,更有甚者,自己卸任后,安排子女亲信担任董事长。最近甚至发生了一宗奇特案例,某股份合作改制公司一纸诉状把持有和代表集体股的法人组织诉诸法院,诉称集体股子虚乌有,败诉后,又举行集会,抵制代表集体股的工会提议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的提议[4]。

总结近几年的实践,必须从法律上对集体股、个人股和职务股做定性定量分析。集体股是实打实的集体资产出资,是名正言顺的集体财产,代表全体村民和社区居民的经济利益。个人股的股东个人并未出资,是集体财产析产在具体人员身上,是“股东资格”,个人股股东是集体财产自然人代表,虽然名义上是登记在具体姓名名下,但归根结底是集体财产权的体现,个人股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是不完整的。职务股的持有人的职务被行政解除、罢免,或者经营失败,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罚没出资;自己辞职或任职届满而不再任职,集体股回赎股权,出资退还本人。职务股股东变化后,其股权回归集体股,公司股权总数不变。

总结近几年的实践,除个别案例,个人股股东和职务股股东对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改制公司的发展壮大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本着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历史经验,不宜把职务股作为风险股看待,也不宜把个人股作为资格股看待,参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既有的职务股权和个人股权规范为法人代持股、优先股是可行的。

三、“同股不同权”的法律重构

(一)职务股改为“优先股”

各改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已历经五年,股东的股份稳定化已经成为事实,让职务股权退出(刑事处罚除外)已经不可能。从稳定和发展出发,应把职务股改为“优先股”,依据职务股权取得的高管职务予以免除,取消“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和经营权。因为出资较大、股份较多,“优先股”股东们可以选择一人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类似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依据法律,“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分红,但可以一定本息定期取得投资报酬。

(二)个人股东股份

1.规范个人股股东持股范围和数额。个人股东是以“村缘”和“社区缘”的“熟人社会”产生的一种企业人员身份,每一个人都对该村和该社区的财产拥有平均财产,即“生而均有”,所有画一条线把一部分人剥离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之外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所谓以“年满18 岁”“农改居”和“农转非”“常住户口”等理由划线规定股东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理理由。

个人股东的范围确定了,股东份额也要考虑,大部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年龄累计股权,这也是片面的,股份数额的确定主要指标是“贡献”,即人民公社时期所说的“工分”,18 岁以前和60 岁以后,是属于抚养和供养人员,以此确定股份数额是错误的。计算股权数额时,“复退军人”“军烈属”和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和有功人员则应适当考虑股权数额。

2.个人股东实际不出资,是依靠集体资产析产产生的股本,没有完整的意思表示;个人股东人数庞大且分散,各地改制时均成立了一个在民政局登记的法人组织“工会”予以代表,现在应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个人股东与工会签订代持协议,由工会代表其出席股东大会。

3.各地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都普遍规定了个人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和转让,这是错误的。个人股权具有强烈的“熟人社会”性,其资产是依据血缘、姻缘和收养取得的集体财产,是一个“股权资格”,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的经济承包制[5],这种以“股权”名义形成的“股东”违背了我国的农村经济承包的法律和政策,不能当然转化给“个人”,更不能转让给本村庄或社区之外的人员,因此,“股权”或“股东资格”不能继承或转让。个人死亡或者转让,便失去“股东”资格,其股权由集体股回购,其股东名下的已经析出的集体财产可以继承或转让。

(三)集体股

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应当客观看待,对外是企业法人形象,具有资合性,“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6]。但是对内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又自骨子里具有集体财产属性,存在大比例集体股权,集体股是城乡股份合作制经济该组织改制时由集体财产形成的股权,集体股是本城乡村庄或社区的村民或居民“生而有之”的财产,也是在该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股权,从投资主体和股权财产性质两方面分析,集体股体现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如上文所述,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的职务股和个人股也是集体财产派生的或间接拥有的。因此,现阶段的改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企业,不是公私合作或合营企业,更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同股同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再改制

1.治理结构重组。根据集体企业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城乡选举的农村或社区的中共党员或村(居)民选举的两委成员手中的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对进行已经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组。

第一,职务股改为优先股,持有职务股的股东不得拥有经营权、表决权,可以选举一人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以有效行使监督权。

第二,董事会在两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选举须经三分之二决议(以人数为基数,不以资本数额为基数,下同)通过。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决定高级管理层和财务主管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决定每年的股东分派方案。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任职从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的任期,五年选举一次,随时调整、补选。董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研究的一般决议以半数通过。

第三,监事会由集体股代表、个人股代持人、优先股代表、党员代表、个人股代表、驻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三人联名可否决董事会决议,可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代表、个人股代持人、优先股代表、党员代表一人、村“居”民代表一人、驻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两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2.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对于新近改制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商企业登记都是按照“同股同权”原则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别登记的,各地的改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同样按照“同股同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运作,董事会和公司高管为职务股垄断,这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第一,集体企业的绝大部分股权的使用、支配和处分权由职务股持有人所有,村(居)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由职务股持有人行使;集体股和个人股只有一个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有的改制公司以股权数额为基数计算投票票数,使得集体股和个人股形同虚设;随着改制经济合作组织职务股老一代的离职,董事会和高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选举,他们血缘、姻缘下一代又掌握了父辈权利,称为农村或社区的官商新二代,社区阶层固化,社会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集聚或爆发。第二,各地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把改制后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界定为“同股同权”的“公司类”, 没有政策依据。青岛市委市政府 2017 年出台《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应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山东省工商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不认为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是公司[7]。

造成这种混乱和极其不公的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县(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的懒政惰政和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公权力决策失误、政策错误、监督不力、监管失误;二是村(居)经济“能人”遮天加股权霸权使得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失控,社会矛盾和社会不公在“合法”的外衣下大行其道,等到广大人民群众觉醒那一天,我们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或改革会付出极大代价。

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要想过渡到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分析集体财产到底是否保值、增值了;必须重新进行股权结构设计,主要设计村(居)民的个人股的范围和数额,分析职务股定性为个人股权的条件和具体数额;有条件的公司引进投资者,对其扩股增资的“溢价”方案分析提供股权价值参考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同股不同权”,现在是,将来还是,它是集体企业的一种形式。现实的改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同股同权”进行工商登记和实务运作,是错误的:让职务股持有人以其占股比例参加董事会和成为企业高管违背了公司法,违背了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任期制的规定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法;村(居)民个人股的范围和数额设计没有宪法依据,违背了集体经济“生者人均所有”和“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原则。当前亟须对现有的改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治理结构重组;如若将其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再次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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