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冯妇章”义理新解
2020-01-18刘单平
刘单平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顾农曾在《中华读书报》(2009年3月18日)上发表过文章《<孟子>里的一处标点》,作为回应,蒙培元撰文《也谈<孟子>里一处标点》,并于2010年9月12日发表在“Confucius2000”上。两位学者从《孟子·尽心下》中“冯妇章”的两种读法谈起,讲到如何读经典,如何对待权威,以及如何由句读进到义理三个问题,为研习传统典籍指明了方向。受其启发,本文立足三种断句方法,试图从孟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下解读“冯妇章”所体现的义理。
一、“冯妇章”的三种断句方法
《孟子·尽心下》“冯妇章”(第23章)的几处断句和体现的义理问题,自宋至今争论不休,尚无定论。当前比较流行的第一种断句方法是:齐饥。陈臻曰:“国人皆以夫子将复为发棠,殆不可复?”孟子曰:“是为冯妇也。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虎负嵎,莫之敢撄。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众皆悦之,其为士者笑之。”
本文所标注的标点在当前比较流行,受东汉赵岐和宋人朱熹的影响。东汉赵岐注曰:“善士者,以善搏虎有勇名也,故进之以为士。”(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第988页。)朱熹《孟子集注》云:“卒为善士,后能改行为善也。”虽然二人对“卒为善士”的内涵理解不同,但都认为“善士”应连读。不仅中文版的《孟子》多依此断句,当前比较流行、权威的《孟子》英译本,如理雅各、赖发洛、刘殿爵、亨顿以及赵甄陶等的《孟子》英译本皆持这种断句方法,认为“善士”应连读,“则”字连下。例如:
理译本:There was a man of that name in Tsin,famous for his skill in seizing tigers. Afterwards hebecame a scholar of reputation, and going once outto the wild country, he found the people all in pur-suit of a tiger.
赖译本:Feng Fu was a man of Chin. He was agood tiger hunter, and became at last a good knight.He came one day to the wilds, where a crowd waschasing a tiger.
刘译本:There was a man in Chin by the nameof Feng Fu. He was an expert at seizing tigers withhis bare hands, but in the end he became a goodGentleman. It happened that he went to the outskirtsof the city, and there was a crowd pursuing a tiger.
亨译本:Feng Fu was a man in Chin who wasgood at seizing tigers, but eventually became a goodofficial. Many years later he went out into the coun-try and found a crowd of people chasing a tiger.
赵译本:He was very good at seizing tigersbare-handed. But finally he became a kind-heartedintellectual and would not kill living creatures anylonger. Once he went to the country and saw acrowd hunting a tiger.
虽然五个英译本在遣词造句上存在差异,但体现了相同的义理,即孟子认为“善搏虎”的冯妇并非善士,而是好逞勇斗狠的残暴之人。虽然后来能弃恶从善,不再打虎,成为善士,但他好人前逞勇,不能坚守善道,最终落下了被士人耻笑的结局。
宋人刘昌诗的《芦蒲笔记》和周密的《志雅堂杂抄》则提出了第二种断句方法,即将“善”和“士”分开,以“卒为善,士则之”断句。刘昌诗指出,“余味此段之言,恐合以‘卒为善’为一句,‘士则之’为一句,‘野有众逐虎’为一句。盖有搏虎之勇而卒能为善,故士以为则;及其不知止,则士以为笑也。”周密进一步强调,“本以‘善’字‘之’字断句,前云‘士则之’,后云‘其为士者笑之’文义相属,与章旨亦合”。蒙培元支持“卒为善,士则之”的断句,但并不否认“卒为善士。则之野,”的合理性,认为“两种标点法,都能成立,只是句法上有所不同,实质上并无区别。”(详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蒙培元讲孟子》第131页)持此种观点的人还有杨伯峻《孟子译注》、杨树达《古书句读释例》等。
今人秦桦林、凌瑜则提出了第三种断句方法。他们从语法、句式谈起,认为上两种读句“似均未妥”,应断为‘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秦桦林、凌瑜:《<孟子·尽心下>一则句读献疑》,《古汉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1页。)汪长林赞成这一断句,认为传统的两种断句不仅从语法意义上看难以立足,而且在理解上也会造成孟子思想上的一种自我否定。他指出,冯妇的助人逐虎不仅是生存意义上的同类相助的本能要求,更是人的社会本性及其社会道德规范上的必然要求。反之,则是对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原则的丧失。因而,冯妇的行为在孟子看来无疑地当属“由仁义行”之列。(汪长林:《<孟子>“冯妇”章句读之再商榷》,《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63页)。笔者认为,虽然他能将标点和义理联系起来解读冯妇条,但脱离了前后语境。首先必须清楚,孟子引出冯妇的故事,是要说明他不会再去劝说齐王,否则,就会和冯妇一样。显然,他对冯妇的处世行为持否定态度。不管对“冯妇章”内部的句子如何断句,义理如何阐发,都不能偏离这一基调。
二、“冯妇章”义理探析
“冯妇章”所表达的义理究竟是什么?蒙培元认为,就冯妇故事本身看,却表达了一个完整而重要的义理,这个义理正是孟子思想的中心理念,即仁的学说。仁是儒学的核心,冯妇的故事就是讲仁即善的。他援引《孟子·尽心下》“仁民而爱物”作为论据,来说明“‘爱物’是仁的重要内容,虎作为自然界的一种重要动物,便在被爱之列。他将“冯妇章”解释为“孟子是以是否爱护动物(虎)作为善不善的标准,其中,含有深刻的生态意义”。(《也谈<孟子>里一处标点 http://www.confucius2000.co m/adm in/l is t.a s p?i d=4562)
对此义理探析,笔者略有异议。焉知“仁民而爱物”之“爱”是“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之“爱”,而非“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孟子·梁惠王上》)之“爱”?据笔者统计《孟子》一书中共出现“爱”字40次,有名词和动词两种用法,其中名词仅1次。在39个动词用法中,宾语明确为“人”或可根据上下文判断为“人”的有32个。其中,略有争议的是“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孟子·尽心章句上》第14章)中“爱”的宾语。“之”貌似指代前文的“善教”,但笔者更倾向于将它理解为“善教之君”。因为孟子在本章主要针对君主治国而言,旨在劝说君主实行“善教”。他通过对比指出了“善政”和“善教”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即“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对于君主而言,最具说服性和吸引力的不是百姓是否喜爱自己“善教”的治国方法,而是自己能否取得百姓的爱戴,赢得民心,因为得民心可以给君主带来更大的实惠——得民心者得天下。故笔者将“善教,民爱之”归纳为宾语为“人”之列。当“爱”和“人”连用时,指人与人之间的深厚真挚的感情,是“仁”的主要内容。
“爱”的宾语明确为“物”的有7个,除了蒙培元举的“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仁民而爱物”外,还集中体现在《孟子·梁惠王上》第7章中,如“百姓皆以王为爱也”、“ 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王无异於百姓之以王为爱也”;“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很明显这7处“爱”的含义和上面提到的和“人”连用的32处“爱”的含义不同,并非“仁”的主要内容,而是取爱惜,节俭、吝啬之意。例如,朱熹就将《孟子·梁惠王上》第7章中出现的5个爱字解为“犹吝也”。他亦将“爱物”解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笔者引用朱熹的注解并非仅仅是因为他是儒学权威,更因为这也符合孟子对“动物”的态度。孟子在批判战国时诸侯结交君子的错误之举时,曾说过“食而弗爱,豕交之也;爱而不敬,兽畜之也。”(《孟子·尽心上》第37章)。这段话虽旨在说明如何结交君子,但却体现了孟子对动物的态度:“食而弗爱”和“爱而不敬”。既然孟子认为“食而弗爱”是对待动物的态度,为何接着又说对待禽兽要“爱而不敬”,这似乎表明他对动物的态度前后不一致。其实不然。要准确理解这句话,首先要清楚,这2个“爱”使用的位置不同,含义也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句式结构和上下文,笔者认为,“食”和第2个“爱”是孟子认可的对待动物的态度,而第1个“爱”和“敬”则是结交君子的正确态度。正如前文所说,在《孟子》中,当“爱”用来指物时,通常会取“爱惜”之意,和人连用时指“仁爱”,因而可以认为孟子对动物的态度是“虽然养活它们,但对它们没有发自内心的爱;虽然爱惜他们,但不敬重他们。”故笔者认为以“仁民而爱物”为论据,认为“孟子是以是否爱护动物(虎)作为善不善的标准,其中,含有深刻的生态意义”略有拔高孟子思想之嫌。
受蒙培元先生启发,笔者将从义理的角度对这两种断句方法作进一步分析。当以“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虎负嵎,莫之敢撄。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众皆悦之,其为士者笑之”断句时,表明孟子并不认可冯妇“善搏虎”的行为,认为他“卒为善”,不再打虎是件好事,士人应当学习、效仿他。孟子之所以认为冯妇“善搏虎”的行为不好,并非以是否仁爱动物为依据,而是因为他认为当冯妇搏虎时,虽然很勇敢,但仅仅是好小勇的表现,不值得提倡和效仿。孟子曾将“勇”划分为“大勇”和“小勇”,宣扬以“安天下之民”为己任、拯救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大勇,反对逞一人之威、恃强凌弱的小勇(详见《孟子·梁惠王下》第3章)。而且,孟子曾经指出,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好勇斗很,以危父母”(《孟子·离娄上》第30章)是不孝的行为,那么常在河边走的冯妇在搏虎时虽不会“危父母”,但极有可能会“危其身”。这不仅违背了《孝经》所倡导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原则,还极有可能使父母得不到应有的赡养,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因此,当冯妇不再搏虎时,孟子认为是“卒为善”,是舍弃小勇,是好事。但冯妇不能认清形势,在遇到负嵎顽抗、垂死挣扎、众人“莫之敢撄”的猛虎时,不知止,仅仅为了在人前出风头、赢得众人的赞许,便舍弃正道,“攘臂下车”,最终被士人讥笑。孟子举冯妇的例子旨在说明,自己坚守道义,离开齐国的决心。孟子之前劝说齐王打开棠地的仓库赈济百姓是因为他曾对齐王抱有厚望,希望他能施行仁政,成为统一天下的真正王者,但后来发现齐王并非可以践行仁政的大有为之君,因而不会为了人们的赞许和优厚的物质条件,降低、甚至放弃自己的仁政思想继续留在齐国。他指出,人如果不能认清形势,进退合宜,就会贻笑大方。
当以“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虎负嵎,莫之敢撄。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众皆悦之,其为士者笑之”断句时,表明当冯妇“善搏虎”时并非善士,而是好逞勇斗狠的残暴之人,后弃恶从善,不再搏虎。但他好人前逞勇,不能坚守善道,最终落下了被士人耻笑的结局。笔者虽然对蒙培元的义理解释有不同看法,但同意他的结论:“两种标点法,都能成立,只是句法上有所不同,实质上并无区别。”
古训云:“学术乃天下公器,人皆不可得而私之”,明代王阳明在《传习录》中也强调:“夫道,天下之公道也;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非孔子可得而私也。天下之公也,公言之而已矣。故言之而是,虽异于己,乃益于己也;言之而非,虽同于己,适损于己也。”学术观点需要百花齐放,学术探讨欢迎百家争鸣。尽管古今学者对“冯妇章”的断句和义理理解存在不同见解,但只要能言之有理,持之有据,都可以丰富我们对《孟子》思想的认识,并可以起到相得益彰、互为补益、启发来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