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律全球化的谋略与中国应对
2020-01-17田培沣
田培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不可否认,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来,世界便逐渐迈入全球化的大门。时至今日,全球化已不单单是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全球化,而是深刻地将国与国、人与人紧密地、多样地、不同维度地联系在一起。世界正在从单一的经济全球化迈向公共事务、人权、环境的全球化。人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同时也带来了跨越国边界的全球化问题,甚至发展成为全球化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的矛盾越应当从法律框架、法律途径去解决。所以,随着全球化的全面深入,人们对全球化的法律呼唤越来越强烈。但这种对法律的呼唤并不是通过“法律现代化”就能解决的,也不是通过法律国际化、法律区域化——单纯由某国、某几国主导并加强国家间、地区间法律的制定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全新的法律全球化从而承认法律的多元性,寻求法律的共生,最终达到人类命运的共生。但是,在法律全球化的初期,西方殖民者在开发世界的过程中崇尚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已经对殖民地及其人民带来了灾难和“被迫”的现代化。人类迈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如何在全球化时代把握自己的命运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英国脱欧、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议》、伊朗核协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各国纷纷自主切断与疫情重灾区的航班、切断经济、人员来往等。这似乎预示着一场逆全球化潮流正在奔涌而来。其实,这股貌似逆全球化的潮流说明了西方传统的霸权主义路径正走向穷途。本文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法律全球化的目的——旧法律全球化的谋略,了解霸权主义实质,并以此做好因应逆全球化谋略的准备,提出新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多极化,才能在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发展中应对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等一切全球化的挑战。
一、旧法律全球化的谋略
以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化表征当今人类社会的综合性发展趋势。[1]由此,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法学与法学者不得不关注全球化问题。为了避免“法学失语”,法学尤其要注意如何将法律问题进行全球化思考。许多学者都已经对法律全球化作了介绍,大概可以表述为:一方面,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另一方面,国内法律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一致。
然而,我们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所谓的“全球化”,几乎不可能是既不属于东方文化的又不属于西方文化的一种脱颖而出的全新的法律。法律的全球化总是立足其背后主要制定者的利益。虽然许多法律全球化的论述都赞成全球化的法律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制定的。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法治就是一种契约型法治:由于不存在对全球进行统一管理的世界政府,国际法治是一种“无政府的法治”。这种法治只能按照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逻辑建立,即由国际社会的成员自愿地订立契约(条约),规定每位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建立一定形式的国际组织,监督或保证契约(条约)的履行。[2]其实,我们知道契约论最鼎盛的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启蒙思想家为了反抗封建统治所提出的契约论大大张扬了人类理性,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契约论是西方思想史发展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不论如何强调其普适性,如果没有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土壤,也不会自然而然生根发芽。那么,将这样的契约型法治作为法律全球化中的国际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显然是在忽略非西方文明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西方学者提出的法律全球化是借助各国交往日益繁密,为了实现西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最大化而提出的。西方发达国家希望借助全球化实现全球政治、经济、法律的同一,以实现自己的领导,达成自己利益最大化,最后又使自己的领先地位得到固化。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则希望在全球化的发展中实现多样化发展,并且借助外来资源发展自身的多样性。两种力量的角力中,摩擦、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些命题在我们回顾历史时不难发现。例如,在经济全球化中,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要求中国门户开放,要求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修律,使中国的法律被迫实现现代化,才能收回司法权。再如,特朗普上台后奉行“美国优先”的原则,打着“让美国再次伟大(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的旗号,开启了对中国的贸易战。贸易战的实质是一种典型的霸权主义措施,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特朗普先后以实施法律制度的名义启动了对中国企业的232调查①在2018年3月,美国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对中国及世界上其他的钢铁及铝制品出口国实施贸易制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美国政府认为钢和铝两种金属威胁到了美国国家安全,这是典型的霸权主义。、301调查②在2018年4月,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大约500亿美元的出口货物进行了“301调查”,在同年7月对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在同年8月针对剩余的160亿美元的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所谓的“301调查”是美国霸权主义的又一个明显表现。它无视WTO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肆意发起贸易制裁,严重破坏了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其法律依据是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和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这些做法的目的不过是为了缩减美国企业在华投资,为美国国内增加投资和就业机会,扭转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并最终打击中国发展,使美国继续保持对世界的领导和霸权。更露骨的是在高科技领域,美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意图逮捕中国高科技企业高管,滥用出口管制规则打压中国高科技领域特定企业。任何“战争”最终都会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确认战争结果,中美贸易问题从开始的摩擦到后来的贸易战,最终结果只能是签署“贸易协议”等法律性质的文件。这再一次说明,西方发达国家意图通过自身在法律上的霸权谋求对中国的打压,以维护自身在经济等领域全方位的霸权,维护自身文明在全球的霸权。又如,大多数国家将英语作为世界交流通行语言。这在客观上确实方便了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但是,英语是世界上先后两个最强大的国家所使用的母语。而旨在消除国际交往的语言障碍,由柴门霍夫博士自创的一种国际辅助语的世界语反而未得到真正推广。既然有专门的供世界各国人民使用的简单的世界语,为什么当今应用最广的语言仍是英语?原因不外乎语言的势力,话语权的争夺。有强大经济后盾的英美在广泛参与世界事务时,必然将其作为主要的使用语言。在全球化中,各国的谋略不外乎都是在全球交往中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全球化也不过是西方的一种谋略——其实是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超强的经济能力、政治地位,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在法律上提出的要求。
二、西化:全球化下的法律霸权主义
谢晖教授提出了“压制的法律全球化”,认为这种“压制的法律全球化”反映了西方殖民者“借助武力强制力量推动制度建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人类全球性交往行为的历史进程”。[3]这种“压制的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以武力为后盾”“以文化优越为舆论”“以利益攫取为目的”。[4]总而言之,在“压制的法律全球化”中体现了法律全球化中的霸权主义。在全球化时代前,民族国家的主权一般十分清楚。每个民族国家一般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实行自治。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扩张,民族国家的界限经常被突破。随着国家间贸易交往的增长,纠纷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又十分明显。由此,全球化时代中,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可见,本国法与外国法的相互冲突是随着超法域利益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超法域利益关系的附属物。[5]某些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优势地位和国际政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国家会借此强行推销自己的法律,以强化自己的优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西方发达国家才能在这种不平衡的、不多元的法律全球化中占得先机,西化的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依仗自己经济实力的优势,利用自己抢先制定法律规则的有利条件,不顾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的国情,硬把一些国际法规则强加给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使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成为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操纵的法律规则下的奴仆,“合法”地剥削压迫发展中国家。[6]很多国际法规则都烙上了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烙印。有学者认为WTO法治是全球层次法治的典型。[7]然而,标上法律霸权主义痕迹的典型也当属WTO法治的代表性规范文件——世贸组织法。世贸组织法中关于“一揽子”接受的法律制度使西方大国的操控权和法律霸权推行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先天就具有强烈的“扶强抑弱”性,体现着强烈的实力主义特性和趋利的本性。[8]世贸组织法中很多规则的出台缺乏透明度,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话语权少,是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
总之,全球化下的法律霸权主义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创制法律;二是创制的法律为西方发达国家服务;三是客观上可能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发展;四是法律理论基础源于西方政治、宗教、法律文明、观念和渊源。
三、法律全球多极化——新法律全球化的谋略
西方的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一种法律霸权主义。西方法律全球化实质上要求同一,而这种同一实质是为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单一国家利益。从20世纪的发展史来看,二战结束后,民族国家纷纷独立,旧的法律全球化谋略开始破产。冷战时代,虽然美苏争霸,但是还可互相牵制。而随着美苏争霸的局面结束,美国一家独大,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这为其推行全球霸权主义提供了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日本、欧盟、非盟、俄罗斯等国家或国家联盟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建立多极世界的思想和主张如今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各国的动机也许不尽一致,但是反对由某个国家主宰世界的意愿是相同的。[9]多极化的趋势开始显现,而真正的法律全球化应当是一种多极的对话与参与。由此,我们认为真正的法律全球化必然应当是有法律全球多极主义的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制定多极化
法律全球多极化要求由新兴发展国家主导,各国共同参与来制定法律,并将国际层面的法律贯彻到国内层面上去。而在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条件下,除了少数资本主义强国外,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话语权。新兴国家和弱小国家在规则的制定上没有实质性的权利。法律全球化应当是利害关系者都能够在规则制定中体现自己的利益。这种需求在原来的法律霸权主义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法律全球多极化则能满足这一需求。虽然这还比较理想,但是WTO的平等协商机制都还是体现了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要求。
法律全球多极化要求新兴发展国家等在全球法律制定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要真正实现在法律制定上的多极,尤其是要打破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国家法律事务的垄断并不容易。正如有学者谈到,国际社会各成员之对话资格和对话能力有着明显的区别。[10]大国强国与小国弱国之间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全球多极化并不是法律全球无极化,本文无意否认大国强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领导地位,而是指给予小国弱国与大国强国平等对话的协商机制。大国强国应当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律实施多极化
全球法律的实施一直是一个难题。这在于全球法律并不具有一般国内法所具有的强制力。所以,法律实施更多的是靠各国之间的自觉履行。而各国之间的自觉履行则只能依靠多极化的局面来调动各国实施法律的积极性。多极化意味着利益的多元化,各国都能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获取、保障自身应得的利益。自然而然,各国实施法律的积极性相较霸权主义下实施法律的积极性高涨得多。所以,多极化既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律实施的保障。如果各国都能够在法律实施多极化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各国也就能够更加自觉地实施全球法律,并且这种实施也为其提供了保障。
除了通过全球法律良好运行使各国获利来促进法律的实施外,各国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一点上,在法律制定中发挥了领导作用的大国、强国应当带头执行全球法律,承担相应的全球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与人之间如此,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是如此。大国强国在全球法律实施中获利往往最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最多。当前,美国频繁退出国际条约,如《巴黎气候协议》,拒绝承担气候变化义务。其作为全球第二大排放体,占全球1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得不到控制。又如,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拒绝承担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这些做法打着美国优先的口号,表面上是为了美国人民的利益,但实际上是推卸国际责任和义务,只想享受全球化带来的权利和便利罢了。对于这些情况,相关国际组织和具有担当的大国、新兴发展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在法律并未得到良好实施、遭到违反的时候,对违反法律的国家进行惩罚。
(三)法律惩罚多极化
在以西方法律霸权主义为主导的法律惩罚中,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是十足的受害者。从各种各样的反倾销调查、对他国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等到WTO的贸易争端,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鲜有胜绩。单边主义已成为法律霸权主义国家霸凌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的主要方式。例如,2019年美国允许实施《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全部内容,准许美公民起诉利用其在古巴革命后被没收资产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11]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遭到了世界范围内多国和国际组织的反对。这种法律霸权主义做法对弱小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新兴发展国家的发展制造了壁垒,形成了阻碍。所以,在实施法律惩罚时,法律惩罚的实施应当由多极化中的各个国家共同决定,避免西方发达国家从单边主义出发,或者打着全球共同利益的幌子,为个别国家谋取利益。除此之外,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还应当对法律惩罚进行监督。法律惩罚实施时没有监督,就极有可能出现如美国对古巴制裁类的单边国家利用法律霸权封锁弱小国家的情况。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应当积极利用参与的国际组织,对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不正当的法律制裁,应当积极发出国际呼声,反对法律霸权主义霸凌,维护弱小国家和新兴发展国家的基本利益。
四、法律全球多极化下中国的应对
有学者指出中国在全球化下的立场:“多极化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表明了中国对多极化的一种价值判断,即中国肯定这种发展趋势,认为它不仅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12]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为主体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首先体现在厚德载物思想上。厚德载物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包容精神。儒家文化的文化理念是多元开放的。这种多元开放的文化理念一方面吸收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成为一种更绵延不绝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文化,使之形成了兼收并蓄的传统。这也使得中华文明成为四大古文明中唯一没有中断过的文明。这种强大的包容能力是中华文明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在面对法律全球化时保持高度自信的文化基础。基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发展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当今中国在处理法制历史、吸收法治资源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回首近代史,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程中吃了不少苦头。而在二十一世纪,我国丰富的法治变迁史为我们参与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讨论并成为其中一极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传统法治资源。有学者强调,“中国固有的法律智慧不但足以寻找到可方便沟通、对接和引进外来法律文化的桥梁,而且还能找到独创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资源和纠纷处理方式。[13]
在中国参与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讨论当中,由于东西方语言的差异,法律移植存在诸多困难。因为西方法律要面临中国语境,一个英文单词翻译成中文,那么这个词就不再是西方的,而是成为一种东方语境下的东方词,必然要作一种在东方语境下的理解,所以,外国法要想影响国内法,一般都是将外国法的条文翻译为中文,在学术界、理论圈形成共识,进而影响到实务部门,再由实务部门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司法解释等转化为国内法律才能进行。而如此转化之后,这个条文本身就是中国的了。此时,法律移植便在异国语言文化中异化。如果说科学技术能够移植,那么文化是不能移植的。也就是说,在国内法与外国法的层面,法律全球化的冲突要小得多。并且国内法与外国法的争议一般较小,在主权国家还比较强大时,西方法律霸权主义也难以干涉。所以,中国不应当拒绝,也不应当害怕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讨论。回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勇气和决心,我们更应该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而作为经济全球化等全球化问题的延伸,法律全球化的多极化趋势也在召唤中国积极参与。
(一)面对西方法律霸权主义要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
1998年12月,美国推出“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公开宣称美国的目标是“领导整个世界”。其动辄以“世界警察”的身份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践踏国际法等等。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整体理念变为“美国优先”和强调“大国战略竞争”,对华定位转为“战略竞争对手”,在新兴战略领域更加重视网络、太空和人工智能的发展。[14]其通过推行相对隐蔽的法律霸权主义政策,以在规则上控制其他国家。“美国说不应该有保护主义政策,可最主要的保护主义政策出在美国;美国说不应该给工业和农业补贴,可是第一个补贴其工业和农业的就是美国自己;美国说不应该有自由兑换的限制,可实际上美国利用它为自己谋利。”[15]而如今,特朗普主政下的美国已经从相对隐蔽的法律霸权主义政策调整为美国优先的露骨的法律霸权主义政策。对自己加以正常国际义务的条约、组织动辄退出,毫无国际担当。不仅如此,2019年美国国会先是通过了所谓“台湾保证法”,重申美对台的各项“承诺”,特别是所谓“台湾旅行法”的监督落实,要求美对台军售“常态化”,重启与台湾“贸易暨投资框架协议”,支持台湾参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后又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法律霸权主义乃是政治霸权的衍生物,其本质是违反国际法上的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充斥着多种类型的法律霸权主义。法律霸权主义有其存在的深层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面对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侵蚀,在签订国际条约、法律改革时,中国政府不但不能违背中国国情和有损中国人民的利益,在遭受法律霸权侵害时还应勇于伸张国际正义,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法律霸权主义就是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法律全球多极化,并在法律全球多极化的条件下积极参加全球法律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在面对法律霸权主义的挑战时,不应一味卑躬屈膝,而应当在绝大多数反对霸权主义的国家的支持下,与霸权主义作坚决的斗争。面对法律霸权主义的霸凌,中国应当勇于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时,明确提出“反对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因此,反对此种法律霸权主义,要充分利用金砖国家会晤等多元对话机制,捍卫自身利益。在法律全球多极化的条件下,各个国家应当联合起来,制约霸权主义的兴风作浪,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创造多元对话的机制。特别是要为弱国小国发出自己的声音搭建平台,也要为世界各国在这个平台上达成共识,推进互利友好合作,使得法律能够得在全球多级的情况下得到肯认。
(二)对于符合自身利益与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律要能够包容
对于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要能够包容。二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有金句:“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利益是国家交往的根本所在。法律的发展也是为了获取国家利益。因此,对于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法律必然要包容。
对于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律要能够包容。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矛盾和摩擦必然也会随着全球化而来。对此,我们不应当故步自封或闭关锁国,而应更加深入地扩大开放,加强与世界的对话交流,并在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寻找更多的共同点和相互之间的共鸣、共振。中华文明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来源于中国的理论、道路、制度、文化自信。从根本上说,扩大开放也是符合中国自身根本利益的。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使得在法律全球化时代,中国能够敞开胸怀,迎接全球化的挑战,并将全球化看成一种促进自己发展的良好机遇。在面对国际竞争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有时需要改变国内法来适应全球法律发展,面对这种符合自身利益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律要求,中国应当以其文明强大的包容性为基础,逐步使国内法适应法律的发展。
(三)法律全球多极化下的中国问题
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趋势不可避免的,但在迈向法律全球多极化的过程中依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问题。在一个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盛行的世界中,如何促成法律全球多极化?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进行哪些努力呢?本文认为,中国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挖掘我国法治资源的宝贵财富。透过传统法律文化帮助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而占据法律全球多极化的一极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全球多极化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我们不能盲目与西方法律文化趋同,而应作出自己的选择。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全球化的存在也刺激了地方化意识的出现。如同高鸿均教授所讲:“全球化是否会导致人类的趋同,以及人类个体差异的消除?我的一个整体的想法,全球化会带来大同,同时也会带来大异。每一次小小的趋同都会带来更多的趋异。这个是关于趋同趋异的吊诡,过去我们说大同小异,未来社会不是大同小异,也不是大同无异,而是大同大异,向两个方向同时推进。”[16]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大同大异是极有可能出现的。笔者认为,“大同”指的是人类基本的共同情感、价值观念,“大异”便是各个地方性的特征。具体到法律全球化而言,“大同”指的是基本人权,而“大异”则是各个地方对法律的具体要求与运作。
其次,要坚持和传递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成为全球发展,特别是人权与法治事业的共同话语与价值目标。[17]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见过他国合理关切,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他国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给中国与他国、他国与他国、中国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中提供了价值观指引。这种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为核心的价值观在应对全球法律多极化时,不单要寻求本国法律的发展,也要在促进本国法律利益的发展同时促进他国法律的发展,还要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不能将自己追求的法律价值观强加在他国头上,更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霸凌他国。要充分认识到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坚持和传递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全球法律发展看成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法治保障。
再次,要加强中国国内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从改革开放至今不过三十多年时间。不可否认,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不够完善,法治实践中各式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加强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当务之急。而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法中优良的制度要积极吸收,转化为中国法治制度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法中先进的现代法治精神更应该积极消化,内化为中国法治精神的一部分。中国自身的社会现实和法制实践场域使法治现代化建设刻不容缓。只有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有了相当程度,才能为中国在法律全球多极化中占据“一极”之地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
再次,提高与他国之间的法律沟通对话能力。2020年1月15日,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正式达成。贸易战最后还是会落脚到谈判桌上,而谈判凸显出法律外交的重要性。张文显教授等学者提出了法律外交的理论。“要善于把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合法的程序和行为处理外交事务。”“法律外交不仅是国际环境发展变化的产物,更是中国国内形势发展的产物。”[18]法律外交的出现必然要求极高的法律沟通对话能力。在旧有的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是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中国入局时便处于不利地位。如何在别人的游戏规则下维护自身利益?通过法律解决外交问题、国际问题的这种趋势也必然要求中国加强法律沟通对话的能力。没有相当数量的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外交人才,法律外交是难以施行的。在法律全球多极化趋势下,中国与东盟展开的“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与非洲国家联盟举办的“中非合作论坛”等都体现了多极化趋势下法律沟通对话能力的重要性。中国提倡“和平崛起”,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并希望成为世界的一极,加强中国与他国之间的法律沟通对话能力是多极化趋势下的必然要求。
又次,我们要加强对霸权行为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对应反制。沟通能力作用的发挥建立在双方协商谈判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看到,当今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蛮横无理已经到了完全不顾及国际交往基本准则的程度。例如,美国径直通过所谓的“台湾保证法”“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是一种明显的单边主义做派。要反击美国此种法律霸权主义霸凌,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国际法律规则,拒绝长臂管辖、主张域外管辖主权抗辩等法律制度,维护我国的政治安全、法律安全、国家安全。
最后,加强“一带一路”等多极化发展路径的法治化建设。“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一带一路”中的法律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不可能是我国已有的“国家制定法”。[19]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以但不仅仅是从国内法中吸收有用的概念、原则、规则。还可以利用备忘录、联合声明、投资指南等软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合作机制,构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20]2017年12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中曾表示,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应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设“一言堂”,不谋求也不会寻求建立一国主导的规则。笔者认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建设发展不单为“一带一路”涉及的经济贸易问题、科技文化交流问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国家安全和反恐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为国家间交往搭建法律平台和法律资源,更是通过“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为法律全球多极化提供参考样本。
结语
法律全球化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探讨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更是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看,从西方法律霸权主义过渡到全球法律多极化是必然趋势,但是这个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关于中国面对这种法律全球化的谋略,一方面,面对西方法律霸权主义要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符合自身利益与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律要能够包容。中国应当坚持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坚持和传递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加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高对外法律沟通的能力,提高对霸权行为的反制能力,加强“一带一路”等多极化发展路径的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