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难题与破解进路
2020-01-17陈建煜严毛新余若曦
陈建煜 严毛新 余若曦
人工智能化水平更高的智能股票操作软件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高人工智能股票操作软件可能加剧股市波动紊乱的潜在风险由谁承担?对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其潜在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难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将会越来越需要社会关注。赋予某些金融人工智能体及金融人工软件以法律人格,或许是破解这些难题的路径,具体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智合性组织”制度并在金融领域进行具体分析来实施。
今天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生产操作、医疗辅助、新闻写作等领域,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23%的律师业务已经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中,侵权事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1978年日本某摩托车厂的机器人突然将其背后的工人抓住并切割致死;2015年德国某汽车厂发生了同样的事件;美国从2000年至2013年,外科手术机器人造成了至少144起死亡与1391起伤害。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在应用中同样面临着法律难题。人工智能化水平更高的智能股票操作软件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高人工智能股票操作软件可能加剧股市波动紊乱的潜在风险由谁承担?对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其潜在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难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将会越来越需要社会关注。
一、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法律难题
(一)智能股票操作软件的应用与风险
目前市面上智能股票操作软件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同花顺炒股、大智慧、东方财富网、百度股市通、容维财经App。这些股票操作软件植入智能系统之后通过数据采集与学习、大数据精准预算处理等手段来抓取分析股市行情,预测涨跌幅度和规律。通过量化分析来帮助股票投机者锁定更具有盈利趋势的股票并帮助其利用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提高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改善了管理流程和辅助交易决策。似乎智能系统的出现给投机者提供了一条捷径,但它也带来一些弊端。这样的智能软件归根结底是要帮助投机者趋利避害,但在宏观的市场环境下,其产生的收益率也良莠不齐,事实上对整体的市场环境会产生助涨助跌或者导致个股的暴涨暴跌的影响。如果没有稳妥的市场监管,容易导致股票市场紊乱。由此而导致的整个股票市场或者个股的暴涨暴跌所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及金融市场紊乱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目前尚不清晰。
(二)智能投资顾问的应用与风险
投资顾问是指专门从事于提供投资建议而获薪酬的专业人士,在金融投资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投资顾问需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及良好的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但如今,市面上涌现了越来越多的智能投资顾问,通过收集和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市场信息来构建出风险预测模型,并且运用一整套投资算法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帮助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提高金融项目的收益率。在金融投资市场中,利用智能风险管控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并且受用人群逐渐从高资产净值人群扩张到白领甚至是普通群众,那么这些智能投资顾问是否具有专业的从业资格,是否配有完善的监管系统对其进行监管,缺乏专业金融知识的群众是否可以辨别智能风险管控系统是否有从业资格,如果因此而投资失败是否能追究智能风险系统的法律责任,这些也是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中应用中碰到的法律难题。
(三)智能客服的应用与风险
金融智能客服通过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年龄、性别、性格、喜好、生活方式、阶层地位等,为金融机构开发新的客户并与现有客户保持沟通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渠道。并且智能客服对于模拟人的功能方面逐渐成熟,可以在专业的角度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工作效率高,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目前,许多智能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越来越多地开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例如自然语言识别、声纹识别、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来进行业务办理。甚至作为普通老百姓去商场购物都可以刷脸支付。这些智能客服的广泛应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领域各方面的工作效率,节省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但智能客服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大量问题,例如,人脸识别是否能准确识别双胞胎和造假脸,智能客服能否处理特殊情况、是否会出现机器深度学习不够而带来一些金融风险、是否会有不良分子利用智能客服进行诈骗,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考量和检验。
二、金融领域人工智能法律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正视现有法人制度对“智合性”组织规则的缺失
在前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地位是生而有之的,法人则是以组织体为其存在背景的。在商业化的社会之中,凡是人聚合的组织内一定会或多或少地发生一些经济方面的关系。因此,大部分组织在“人合性”“资合性”方面都具有或弱或强的特征,其中一部分组织还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因素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用,已经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知识型员工所采用的股权激励力度越来越大。这个因为知识型员工所形成的组合,因为人工智能体而成为了一个特殊的“权利义务集体”,这一“权利义务集体”已经不同于以往的任何组织,因而可以称之为“智合性组织”。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智力过程、智力成果已经无法完全“涵括”于各种物之中,之前关于各类“拟人性组织”中制度规范,只注重“人合性”“资合性”(或者“物合性” )的欠缺就开始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笔者认为,今天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难题与现行法人制度的“智合性”体现不足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今后“人与智力过程、智力成果间的关系”需要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中专门分离出来,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将是时代所需,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是围绕人工智能而完善现有的法律拟制人的制度问题。需要解决的是人工智能体的所有者、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的更合理分配问题。
(二)逐步明晰金融领域“智合性”组织各方义务
对于设计者和制造者而言,需要承担的义务应当有:设计者对于设计程序数据充分公开义务;后续数据的继续供给义务;智能升级的持续保障义务;人工智能体意外行为的配合解决义务等。对于使用者,需要承担的义务有:持续的谨慎注意义务;定期接受专业评估检测义务;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及时报告义务;特定项目的法定投保义务;出现意外情况的妥当处置义务等。人工智能分类行业协会应承担的责任有:人工智能体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出现破产和怠于履行职责时的接管责任;本行业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制造的道德指引制定及行业自律责任;人工智能设计方数据的接受备案及数据保存责任等。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有:特定项目人工智能的行政许可;特定情形人工智能项目强制退出的行政强制;对社会相关者(受害人)保护救助申请的行政履责。上述这些权利义务和职责会因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不同,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在探索过程中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中的不同发展情况,面向问题、鼓励创新、总结经验,以成熟一项发展一项的务实态度,逐渐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逐步破解其法律人格难题。
(三)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社会嵌入中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金融领域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我们需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社会嵌入。因为新的理念只会在实践中产生,并且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检验理念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也就是说新的观念只有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才可能产生经验、规则、秩序,否则只是纸上谈兵。所以当产生了创业理念的背后可能意味着新的商机,由此应用于市场运营,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面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所以,依靠创新创业的嵌入而产生的新的治理经验就能很自然地上升为规则,从而自上而下地规范市场运营,由此促进法律的逐渐完善。
目前在金融领域,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仍需完善,例如智能股票市场的应用中,智能系统是否具有完善的从业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则规范,是否保护用户的隐私,若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应该向谁追责,如何追责。这些方面法律条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司法解释。因此尽快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区域和领域加强法律制度完善的先行先试非常必要。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力度,明确金融领域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检索监管漏洞,强化监管力度,使得人工智能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完善的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是全球性的问题,一旦发展不好,很有可能会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很有可能会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加强交流与合作,制定出具有协同性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积极探索全球性的法律监管,如此的人工智能才能在更好的大环境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