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探析
——以内蒙古地区为例
2020-01-17陈彦艳
陈彦艳
(内蒙古财经大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验的获得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而法律职业之所以成为需要深厚法律素养、纯熟法律实践技能和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专门化工作,主要源于法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根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分级进行,即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大多数高校都致力于实践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就决定了法学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双语司法工作人员严重缺乏,这就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方向。鉴于司法工作的性质及要求,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实务技能的提高。由此,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以下简称双语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凸显。内蒙古自治区为蒙古族聚居区,我国的蒙汉双语法学教育也主要集中于此。本文即以内蒙古地区法学教育为视角,探讨双语实践教学的发展与完善。
一、内蒙古地区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生与发展
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人数为400多万,约占内蒙古地区总人口的17%,分布在101个市、县、区。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状况决定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需要兼通蒙汉双语的人才,司法领域关涉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蒙汉双语法律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目前,在内蒙古地区,共有12所高校设置了法学专业,其中部分学校进行了蒙汉双语教育的尝试和实践。
内蒙古大学作为我国首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的综合性大学,在为内蒙古地区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蒙古大学是内蒙古地区最早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自1982年开始招收法学本科学生。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1982年后的近6年间,作为内蒙古地区最高学府的内蒙古大学在法学教育中并未问津蒙汉双语教育。1988年,为了培养蒙汉双语法律人才,内蒙古大学选取了蒙古学学院二年级的一个班级,将其转入法学院进行法学专业的学习,开始了对双语法学教育的尝试。1990年,内蒙古大学开始招收蒙汉双语法学本科学生,至此,内蒙古地区蒙汉双语法学本科教育正式开启。自2000年起,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呼伦贝尔学院等高校陆续开始招收法律事务和法学专业蒙汉双语学生。在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近30年间,已培养蒙汉双语法律人才6000余人,为内蒙古地区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各高校在最初的双语教学中主要进行的是理论教学,实践课程设置的较少。据了解,法律文书是较早开设的唯一的实践课程,虽然有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社区或者校园普法等实践活动进行补充,但由于实践活动属于第二课堂,通常不具有普遍性和一贯性,锻炼效果差强人意。随着国家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分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促进了实践教学的发展,双语实践教学才随着法学实践教学的进步而逐渐丰富,大多数学校将模拟法庭设置为实践课程,有些学校更是进一步扩展了其教学内容,将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模拟纳入其中。此外,部分学校还增设了法律诊所、程序法实训、法律职业实训讲座等课程,第二课堂的专业实践活动也更加丰富多彩。
二、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两次提出建立“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以来,“一带一路”国家倡议持续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格局已然形成,给沿边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合作与发展的新契机。内蒙古地区作为毗邻蒙古国的主要地区,需要为中蒙两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国际文化交流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责。①因此,对兼通蒙汉双语,甚至是蒙、汉、英三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就内蒙古自身而言,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发展与蒙古国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也给自治区的发展提供了新平台,借助这一平台施展拳脚也需要大量的应用型蒙汉双语人才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
(二)满足蒙汉双语司法的现实需求
双语司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进行司法及其相关活动的制度。顾名思义,蒙汉双语司法即指使用蒙古语和汉语两种语言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内蒙古地区法院受理的蒙古族公民参与诉讼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目前的蒙汉双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据《内蒙古日报》2015年5月15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04个基层法院,350个人民法庭。根据自治区高院的统计和分析,目前内蒙古各级法院受理的少数民族诉讼案件超过30%。而全区人民法庭能够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仅有119名,占基层法院法官人数的10.62%。”②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行后,入额人数为双语法官、检察官都预留了一定份额,这使得案件数量与双语司法人员之间不断增大的张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矛盾却依然存在。
从事蒙汉双语司法活动的人员要求能够灵活准确地使用蒙古语和汉语进行交流,并能够运用蒙古语和汉语制作法律文书。在蒙汉双语司法中,双语法官具有双重角色身份,在作为案件的审理法官的同时也可充以当翻译人员,提高了诉讼效率,助力了审判的顺利进行。但从内蒙古自治区的基层司法来看,很多双语法官具有较强的口语交流能力,但运用蒙古语审判和制作文书的能力尚有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可见,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法学教育中如何提高蒙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实践技能是关键。
(三)助力蒙古族学生的专业学习与就业选择
各高校中招收的蒙汉双语法学本科学生在汉语的使用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由于在中小学基础教育中蒙汉双语的交叉使用和学习,导致了对蒙古语的理解与运用尤其是书写能力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教学中,单纯地使用汉语或者蒙古语都不能使学生充分理解专业知识,甚至无法达到基本的教学目标。因此,在汉语教学为主的模式中,附以蒙古语解释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可以极大地增强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有效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在蒙古语教学为主的模式中,使用汉语进行简单的沟通交流,可以促进学生对专业语境的熟悉,增强汉语的运用能力,提高蒙汉双语学生在就业中的竞争力。
三、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在法学教育界的重视和实务界的推动下,法学实践教学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伴随着法学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的,虽然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很多高校的普遍重视,但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双语实践教学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存在着法学实践教学的普遍问题,同时由于蒙汉双语法学教育的特殊性,也自然产生了一些较为特殊的问题。
(一)特殊问题
1.双语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匮乏
虽然近几年教育教学中一直强调改革课堂教学方式,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依然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职责。蒙汉双语教学中教师的作用更为重要,要求更高。但是从调研资料来看,内蒙古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蒙汉双语的师资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在各高校中,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法学双语教师在数量和学历上较为突出,法学院共有专任教师60人,蒙汉双语教师有10人,占教师总人数的16.7%,其中有5人具有博士学位,法学专业每年招收一个蒙族班,约50人,在校蒙族学生约200人,从师生比来看双语教师明显不足。其他高校双语教学的师资力量也非常有限,个别学校能够进行双语授课的教师只有1-2人。可见,蒙汉双语学生的大部分课程都由汉族老师讲授,而且即使是双语教师,也大多使用汉语授课,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严重阻碍了教与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双语学生大多在中小学使用蒙古语和汉语交叉学习,上大学后突然采用全汉语方式,学习的又是比较晦涩难懂的法学专业知识,难度可想而知。由于很多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被动地接受知识,长此以往不能理解的知识越来越多,慢慢地会产生厌学情绪,导致很多学生学习状态不佳,成绩较低。
从专业知识背景和语言使用上来看,对蒙汉双语教师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双语教师不仅必须做到在汉语和蒙语之间的熟练切换,而且应当能够使用蒙语准确地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帮助学生的理解与学习。若想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对相关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但是据了解,内蒙古各高校的“双语”教师大都没有进行过系统地培训,只是靠经验开展教学,效果当然不尽如人意。“双语”教师不能准确翻译专业知识,不能跟学生进行有效互动,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蒙汉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
据了解,内蒙古地区大多数高校都没有配备专门的蒙汉双语实践教学教师,实践教学全部采用汉语教学,不利于学生运用蒙古语进行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例如在模拟法庭中全部使用汉语进行,不仅无法提高学生运用蒙古语进行诉讼的口头表达能力,而且也无法锻炼学生的蒙古语书面表达能力。
2.双语实践教学专业教材严重不足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以及学生进行有效学习的相关资料。当然,教材并不是教师授课中使用的唯一参考资料,但却是学生拓展学习的关键。自1988年各高校陆续开展蒙汉双语教学以来,蒙古文教材的编撰并不多见,1992年由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学》应该是比较早的蒙古文法学教材。之后,以内蒙古大学芒来夫和宗那生教授为代表的几位蒙汉双语教师先后编写了《法学概论》《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导论》等一系列蒙古文法学教材。2016年之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多位教师组织编写了部分蒙古文教材,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刑法学》《公司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等。
可见,法学专业的蒙古族教师一直在编写蒙古文教材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但是这些已经编写的教材同蓬勃发展的法学教材市场相比,确实是微不足道的。而且,调研资料显示,上述教材的使用率都不高,甚至很多高校从未使用过蒙古文教材。从已经编写并出版的教材来看,并没有实践教学方面的教材,如模拟法庭、法律论辩、法律诊所、法律文书、仲裁实务等等。教材的缺乏显然不利于学生进行有效的实践训练。
(二)普遍问题
应教育部的要求,大部分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在法学教育中都设置了实践课程,但是实践教学往往被定位为在“理论知识”学习之后用于“验证”“检验”知识的环节,被安排在课堂教学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法律实验课程也往往在趣味性上做文章;所“实践”的内容,没有真正深入到我国法治实践的“真问题”中,缺乏对理论学习与学理反思的鲜活素材。③而且,很多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无异,不仅沿袭了理论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些高校甚至缺乏必要的教学环境和师资力量。
从目前来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各类实践课程或者实践活动都存在形式化严重的问题。
1.模拟法庭注重程序模拟
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一个舶来品,其来源于美国法学院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我国将其译为模拟法庭,是通过虚拟或真实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例实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规则、审判制度和法庭论辩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最早是被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将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④为了持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国家在全国重点建设了500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推动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一些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纷纷建立了模拟法庭实验室。
模拟法庭引入我国之初,只是作为实践教学的一个环节,主要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教学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已经将模拟法庭设置成独立课程,不仅突出了模拟法庭的重要性,而且能够使每一名学生深入参与其中,在模拟中实践理论知识。但是在很多高校中,尤其是地方高校中模拟法庭教学只关注庭审程序的模拟,忽视了审前程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律文书的训练,但这几个环节恰恰是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关键。审前程序可以使学生了解开庭公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相关程序问题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可以促使学生熟悉案件,锻炼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学生书写模拟案件中所涉及的文书,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2.法律诊所忽视实务能力培养
诊所式法律教育简称为法律诊所,同样起源于美国,源于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方式,医学院的学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床实验,经过不断的实践掌握理论知识以及获得治疗疾病的经验。这种方式被引入法学教育时法律诊所即产生,其充分融合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将技能训练带回到法律教育中,让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理论的同时,进行律师事务与技能训练。⑤为了满足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将改革向纵深发展,法律诊所开始被引入我国。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推动下,目前有20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由于诊所课程对于经费支持、师资力量、学生素质以及案件来源等均有较高要求,开设该课程的院校课程进行情况存在很大区别,起步较早的学校获得各方支持较多,实践效果较好,但大多数院校却因学校、学院、教师或者学生的原因举步维艰。有的学校无奈停开,有的学校就只传授教师的办案经验或者理论知识,而不能带领学生办理实际案件。
内蒙古地区的高校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据了解,在开设初始,开课院校均信心满满,教师投入较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压力的不断增加,现在的法律诊所课堂已经背离了教学目标,基本上演变为理论教学,很少进行实际案件的办理。
3.毕业实习形式化严重
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之前,在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之后到实务部门参与一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技能的教学形式。各个学校会根据各自的教学方案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进行毕业实习。但是很多学校因为学生人数众多,集中实习管理不便等原因都采取了分散实习的方式,这就造成了对学生实习状况缺乏监督,导致毕业实习形式化严重,很多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在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开具实习证明,但实际却并未参加实习。
四、蒙汉双语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北部边疆,邻接俄罗斯和蒙古,在“一带一路”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发展,对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加强。因此,法学教育更应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深度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对双语实践教学应作如下完善:
(一)加强蒙汉双语教师培养,提高双语实践教学质量
蒙汉双语教师并非就是蒙古族教师,除对教师的专业储备有较高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较高的在蒙古语和汉语之间切换教学的能力。因此,学校应当组织对教师的蒙古语或者斯拉夫语的培训,尤其是专业知识的蒙汉互译。同时,鉴于专业实践教学参与度较低的事实,学校应当鼓励双语教师积极参与实践教学,必要时可以给予诸如增加课时量等物质激励。
(二)鼓励蒙汉双语教师编写法学实践教学教材
实践教学是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操作为主要学习方式,但所有的实际操作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而教材恰好能够全面、具体、详细地阐释这些原则和规律,对学生实务操作的引领与指导作用毋庸置疑。目前,在现有的实践教学教材中还没有蒙文教材,学校乃至内蒙古自治区都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编撰相关的蒙文教材,助力双语实践教学。
(三)改革模拟法庭课程,加强过程教学和过程评价
对于模拟法庭课程,针对上文所列问题,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弥补其缺陷,发挥其优势。
1.制定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严格规范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及进度。大纲中应分别规定民事、刑事和行政等三种案件模拟庭审的要求、主要内容以及操作规程。
2.加强审前程序的训练。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学生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准备庭审材料。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当准备好相关诉讼文书,如原告方的起诉状、被告方的答辩状、公诉词、辩护词等,应要求小组成员每人都要书写己方的诉讼文书。有些文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传递给对方,例如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送达。
(2)送达文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准备工作在模拟法庭中也应当进行,最大程度上保证模拟审判活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模拟的案件确定后,原告组的学生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法官组的学生提交起诉状,法官组的学生按照程序要求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送交被告方。对于如何送达以及送达的方式,指导教师可以指定,也可以由学生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3)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案件开庭前,庭前会议成为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的主要方式,审理前的主要任务均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来完成。模拟法庭的教学中,教师应当要求学生召开庭前会议,以保持程序的完整性。在庭前会议的诸项内容中,证据交换和归纳争议焦点是庭前会议乃至整个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归纳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的证据,使正式开庭审理能够围绕这些争点对交换过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以实现充实而集中的审理。
3.增加卷宗装订训练。在模拟庭审结束后,应要求审判组的学生尤其是书记员收集各方当事人资料装订成卷,卷宗的装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既留存了教学资料也对学生整理资料的能力进行了相应训练。
对于蒙汉双语学生的模拟法庭训练应当比汉授学生的要求更高,他们应当既参加蒙古语模拟法庭的训练,也参加汉语模拟法庭的学习。前者,从庭前准备到审理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使用蒙古语进行,模拟庭审中所需要的文书都应当使用蒙古语书写,训练学生使用蒙古语进行诉讼的能力。后者,要求学生在整个诉讼中都要使用汉语进行表达和书写,训练学生使用汉语进行诉讼的技能。
(四)充分发挥法律诊所的实践训练作用,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
应当说,法律诊所是所有实践课程中最重头的一门课程,其更能够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因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特殊性,少数民族当事人占有一定比重,通过法律诊所对双语学生咨询与办案等相关能力的培养就具有了明显的必要性。
1.学校与学院应当加大对法律诊所课程的投入。如上文所述,法律诊所的开展需要人力、物力的支持,仅仅靠教师的主动性和公益心无法维持与延续。学校和学院应当拨付专项经费,并给予教师较高工作量,这样才能鼓励更多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其中。
2.努力拓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的渠道。为了避免法律诊所课堂的纯理论化,教学中应当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地获取更多的咨询与援助案件。法律诊所是利用互联网最充分的一种实践活动,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微信、微博以及电话咨询也是案件的主要来源。目前,内蒙古地区的部分高校已经搭建了新媒体运营平台,接受社会民众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申请,为学生的实践训练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3.应明确法律诊所课程的培养目标。(1)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具体措施有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写作、会见当事人、出庭代理、个案法律研究以及调解。(2)通过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分析,以及问题解决方案的创设与实际操作,培养学生敏锐的职业意识、严谨的职业精神、端正的职业态度、健康的职业心理和规范的职业道德。
4.确立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法律诊所的核心工作方式是指导学生办理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与传统的理论知识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相比,具有独特的方法与操作模式。法律诊所课程以学生操作为主,教师指导为辅。指导教师在实务操作的方法与路径上为学生提供建议,其他事项,如案件讨论、工作进度安排等由学生自主决定,但在重大问题上,如可能危及当事人利益,指导教师应当进行干预。法律诊所的课堂贯穿参与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必须以计划制定、执行和评估为主线,单纯的课堂讲授很少采用。
(五)加强毕业实习监督,促进学生实务能力提高
为了避免毕业实习的形式化,应当尽量实行集中实习,在全部学生集中实习难度较大的学校,可以采取部分学生集中实习的形式。同时,对于集中实习的学生实行集中管理,强化监督与考核;对于自主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切实掌握学生的实习状况,必要时可增加实习答辩,以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