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视角下罪犯分级模式的四重设想
2021-01-12陈世定
汪 益,陈世定,于 杰
(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研究中心,成都 610021;2.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四川 峨眉山 614200;3.四川省川东监狱,四川 大竹 6351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径,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此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刑罚执行权,对罪犯进行监管、惩罚和改造,充分发挥了刑罚的特殊功效。然而,监狱现有分级管理模式在得到推广的同时,也暴露出与新时代改造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何在保障罪犯权利的前提下对罪犯实施科学矫正,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
第一,刑罚双重预防目的论。该理论由高铭暄教授较早提出,也是当前我国学术界较为推崇的刑罚目的理论。其观点:“我国刑罚固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并不是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次犯罪;后者就是通过惩罚犯罪,教育和惩戒社会上可能的犯罪分子,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1]由此可见,刑罚本身只能是尽可能预防因相同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从而得以实现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正如曲新久教授所说:“刑罚是与犯罪对应的,刑罚的目的中必须反映出刑罚对于犯罪的态度。”[2]刑罚双重预防目的论主张“对所有犯罪者科以刑罚均是源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辩证统一”[3]。然而,实践中相当部分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为一次,不具有再犯罪风险。在此前提下,刑罚双重预防目的论在某种程度上较难为科学行刑提供完整的理论支持。如果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罚裁量体系中进行观察,会导致出现潜在的非公正性;将其纳入刑罚执行体系中加以观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正性。毕竟刑罚在作用于人身危险性程度较高的罪犯时,其目的必然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兼而有之;而作用于更多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低的罪犯时,其目的只能是一般预防。因此,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施以不同的分级方式,在实现刑罚双重预防目的上更具可能性。
第二,犯因性差异论。该理论是吴宗宪教授基于改造罪犯应用性目的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该理论基本观点:“犯罪是犯罪人存在犯因性差异的结果。犯因性差异不仅存在于静态的因素或特征方面,更存在于动态的因素或特征方面,特别是存在于动态的相互作用(互动)方面。犯因性差异既是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罪犯改造的方向,指示了罪犯改造的对象。”[4]而从实证角度观察,罪犯之间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相同罪名的罪犯,其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从《刑法》第234条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看,客观上该罪均导致他人身体或健康受到非法损害,但主观上有的罪犯因家庭困难一时头脑发昏做出错事、有的受他人教唆或胁迫犯下罪行、有的为泄私仇刻意为之。对这部分罪犯而言,罪名刑期虽然相同,导致入狱的犯罪原因却相异。将犯因性差异作为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可为理解犯罪产生的根源及更好地改造罪犯提供方向性指引。
第三,刑罚个别化论。该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于1869年提出,随后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Raymond Saleilles) 于1898 年在其所著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刑罚个别化”大致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马克昌教授为代表,从罪犯处遇的视角出发,认为“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要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生活需要,而给予个别处遇的制度,即刑罚的执行,必须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等给予不同的处遇改造方式”[5];第二种观点以邱兴隆教授为代表,明确反对以人身危险性作为刑罚个别化主要依据,认为“与一般预防的需要难以测定一样,个别预防的需要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难以准确预测。相应地,以所谓的个别预防需要作为配刑的基准,必然导致配刑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因此,纵然这种理念是可取的,也因不具有操作性而是不合理的”[6]。
对此,本文支持马克昌教授的观点。监狱实务所探讨的是犯罪人格、犯罪史、改造表现、社会环境及其他影响再犯的可能性因素等指标,将其归总起来均指向一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通常是由于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辐射影响,而人身危险性则处于未然阶段,虽然未实际发生,但极有可能发生。监狱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以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方式来降低人身危险性风险指标,如果笼统地以罪犯的刑种及服刑期来进行分级管理,势必导致监狱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在由不准确的分级所带来的后期影响上,与刑罚经济性原则不符。可见,将罪犯人身危险性作为罪犯分级的理论基础,在监狱管理实践中仍具合理性。
(二)罪犯分级的作用
首先,有效避免罪犯之间“交叉感染”。交叉感染是在押罪犯通过与他犯之间的交流,继而出现理解、模仿、吸收他犯犯罪恶习的现象。为有效避免罪犯之间“交叉感染”,应将特殊类罪犯与普通类罪犯实施分押分管。比如,对反社会倾向严重的涉黑类罪犯实施单押单管,不仅可有效降低其与普通类罪犯“交叉感染”的几率,还可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生成改造的积极动能。对惯犯、累犯与初犯、偶犯实施分级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惯犯、累犯与初犯、偶犯之间的管理模式同质化,降低惯犯、累犯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罪率,最大限度确保初犯、偶犯不再犯罪。
其次,促使罪犯进取并形成正面激励作用。对罪犯进行分级后,犯因相同或性格相近的罪犯会被收押在一起,罪犯大致处于相同或近似水平。监狱有针对性展开矫正工作,并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改造效果等逐项进行考核,划分出具有一定差别的分级处遇标准。享有不同处遇标准就意味着享有不同的“自由范围”,这对促进罪犯认真改造并形成正面激励效果具有积极作用,可使罪犯在希望中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
最后,有效降低再犯罪率。对危险等级不同的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其方式、方法也需与罪犯自身的危险程度相对应,否则将事倍功半。国外一项早期研究表明:监狱在对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施以较强的矫正措施时,罪犯的再犯罪率呈下降趋势;但在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施以较强的矫正措施时,罪犯的再犯罪率却呈显著升高态势(见文后表1)[7]。可见,通过对各项分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不仅可使不同等级的矫正资源得以最大限度优化,还能有效降低再犯罪率。
二、现行罪犯分级管理的瓶颈问题
(一)缺乏专业分级机构参与评估
目前,罪犯分级评估过程仍由监狱内部掌握和平衡,鲜有专业分级机构参与罪犯分级评估。以西部某省监狱系统为例,罪犯的分级主要由狱政部门负责。在分级过程中,狱政部门仅依据五类样表(MCD罪犯个人基本信息、MCD罪犯个人报告、MCD面谈问题甄别清单、COPA个性分测验、RW人身危险性测试)作为基础分级依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参考资料。如此简单的分级方式极有可能导致“三大”结果:罪犯分级误差大、民警监管难度高、行刑资源浪费多。罪犯分级模式不仅是监狱矫正工作“以人为本”的重要载体,也是一项较为科学的现代化刑罚执行理念。然而,当前我国对各类罪犯的分级工作多由监狱单独完成,这与国际上早已设立的“分级委员会”做法尚存一定差距,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被动:首先,由于负责罪犯分级的民警未受过专业分级培训,对分级工作了解有限,不能在分级过程中及时引入现代化矫正理念,造成分级工作按部就班、成效甚微。其次,因为对罪犯的分级尚不够系统和科学,导致罪犯静态分级周期“无限延长”、动态分级程序“流于形式”、处遇待遇得不到及时变更,使罪犯的矫治质量难以提高。
(二)缺乏分级动态效果反馈
当前,多数监狱对罪犯的分级操作分为三步:第一步以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身体状态、心理状态等基础信息为依据,对其人身危险性加以界定;第二步以犯罪类型为依据,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上对犯罪性质加以界定;第三步以现行罪犯分级处遇标准为依据,将罪犯分押至不同监区和监舍服刑。在完成以上步骤后,操作部门通常会将罪犯的个人信息归档保存、备用待查。后期虽对罪犯改造的各种信息数据有零散补充,却未能全面、准确与“分级校对”相对应,缺乏具有承前启后功能的罪犯分级动态效果反馈。导致监狱在后续分级管理中仍沿用原有分级标准来改造已经产生一定变化的罪犯群体,这不仅不利于后续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难以判定现行罪犯分级模式是否存在瑕疵或亟待完善之处。通过对西部某省罪犯分级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过于简单且缺乏后续“升级”的罪犯分级方法,己经不能满足提升罪犯矫治质量、降低罪犯再犯罪率的现实要求,无法实现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新格局目标。
(三)缺乏针对性分级处遇办法及标准
当前,对罪犯的分级处遇存在诸多“空白地带”,相关制度也缺乏统一标准,分级处遇间差异较小,“未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继而导致实践中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矫正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8]。多数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工作仍停留在入监阶段,除对少数情节严重、犯因特殊的罪犯进行一定时间的强化改造并降低处遇外,大部分罪犯所适用的处遇标准自刑期开始就未曾有过大的变动。不仅如此,除在警戒和监视程度上有一定差异外,不同处遇罪犯间的食宿待遇、行为自由度也无明显差别,较少基于罪犯的改造情况及时调整处遇内容。此现象既不利于对罪犯矫治效果的根本提升,也不利于对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长远培养。
三、罪犯分级模式的域外经验
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套极富操作性且较为成熟的罪犯分级制度,以美、英、日三国的罪犯分级制度最为典型,其经验值得参考。
(一)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罪犯分级模式
美国作为较早探索罪犯分级模式的国家,现行模式是罪犯分级制度中较为先进和科学的。罪犯分级主要分为初始分级、重新分级和释前分级:初始分级主要以罪犯的人格调查作为分级首要标准,调查通常依托于专业的分类机构“分级与刑期计算中心”完成。“该机构建有专门的罪犯信息数据库(SENTRY)和罪犯安全等级评估系统,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对量刑法院、美国法警署、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检控当局、美国缓刑办公室提供的罪犯信息进行评估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9]随后,依据评分结果,将罪犯初步分配至联邦监狱管理局特定监狱中服刑。重新分级依据罪犯狱内现实表现,包括矫治表现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较大浮动等数据进行微调式分级。“它要求监狱管理机构实时掌握罪犯的改造动态,及时对所出现或有可能出现的罪犯改造波动作出反应,并利用关押场所监舍安置、矫治计划的变更去适应新的罪犯改造变化,属于罪犯矫治的动态过程。”[10]释前分级是在罪犯满刑前15个月内进行,由监狱汇集罪犯在押期间的现实表现和身体、心理等方面健康测试表,形成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由各种职业的社会人士组成)评议,“假释委员会据此来裁决是否释放该名罪犯,释放一般有假释、学习释放、工作释放等三种形式”[11]。
英国监狱依据罪犯年龄、犯罪行为、逃跑危险程度等要素,将成年男犯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危险等级不同的罪犯将被押往不同的监狱服刑,享受不同处遇。其中,A级罪犯由英国国家监狱局下属的观察、分级和安置处直接负责对罪犯作出分级鉴定并出具评估意见,其他级别罪犯的分级工作则由各监狱下属的观察、分类和安置科进行。其分类标准:A级罪犯为因逃脱对社会造成一定恐慌并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罪犯,并依据其逃脱风险的高低,进一步将逃跑等级划分为普通、高度和特殊三级;B级罪犯为因严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性罪犯被处以刑罚7年以上,或曾有逃跑记录的罪犯;C级罪犯不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或性犯罪,且刑期在1至7年之间,这类罪犯在开放条件下服刑可能会出现逃脱情形,但以其个人能力又不足以逃脱监管;D级罪犯分类标准与C级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即便将D级罪犯置于开放条件下服刑,其逃脱监管的风险依然较低。除初始分级外,英国还会对刑期在12个月以上的其他罪犯,基于其日常表现、身心状态、行为和心理变化等情况进行二次分级:刑期12个月至4年的罪犯,每6个月重新接受一次分级审核;4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每12个月重新接受一次分级审核。为对应罪犯分级制度,英国监狱分为A、B、C、D四级。A级罪犯只能关押在A级监狱,B级罪犯可以关押在A级或B级监狱,C、D级罪犯可以关押在A、B、C、D任何级别的监狱,各个等级的监狱在收押对象、矫正措施、监管级别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的罪犯分级模式较有特色。罪犯分级主要由两大版块构成:一是收容分级,二是处遇分级。在收容分级阶段,入监罪犯需要进行A 类(较轻犯罪倾向)或 B 类(较重犯罪倾向)的初步分级;在处遇分级阶段,需要进行职业学习的为V 级,需要完成义务教育学习的为E 级,需要加以生活训练的为G 级,需要疾病治疗的为T 级,需要进行特别护理的为S 级,可实行开放处遇的为O 级,可协助进行日常管理的为N级。为加强收容分级及处遇分级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日本还设有八处罪犯矫正分级中心。“该中心对罪犯的分级调查并非在短时间内作出,而是在近2月详尽调查的基础上才对新入监罪犯作出分级并制定相应处遇待遇。”[12]
(二) 美、英、日三国罪犯分级模式特点
发达国家在罪犯分级过程中,均广泛应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全面细致地测试和评估,随后再依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级,并制定相应矫治方案。美、英、日三国罪犯分级模式有着共同特点:其一,均设有单独且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罪犯分级机构;其二,分级机构在案例及再犯罪率调查方面均有海量数据作支撑;其三,分级模式及管理技术相对成熟,能最大限度地达成预期矫正目标。由此,此类严谨、客观的罪犯分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人为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分级误差,有效降低了罪犯脱逃、狱内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
四、我国罪犯分级模式的制度设计
罪犯分级管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仅靠几张测评样表难以达到分级目的。提升分级的准确性,有必要及时化解现有罪犯分级模式下所暴露出的“瓶颈”问题,从而加大罪犯分级模式的制度探索。
(一)构建分级评估机制
其次,设立罪犯分级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具有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监狱学等知识背景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领域专家及监狱基层民警组成。监狱可定期将分级评估咨询表提交至该委员会进行评议,委员会成员将从各自专业出发,依据罪犯分级评估动态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全方位评估(具体步骤见下图)。经过上述流程后,罪犯分级评估委员会最终得出对罪犯进行分级的专业评估意见,监狱可依据评估意见对罪犯进行科学、准确的动态分级。不难预见,以罪犯分级评估动态指标为基础的罪犯分级评估机制,无疑会为监狱依法、准确行使刑罚权提供切实可靠的路径。
图 罪犯分级评估委员会运行流程图
(二)设立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
罪犯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是反映在押罪犯各种生理、心理、改造、处遇数据的综合信息应用及分析数据平台,在库数据是基于罪犯分级评估委员会所给出的各项罪犯数据评分按照预设内容及代码分类录入而成。罪犯自被分级开始,其各类信息便会录入罪犯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此为首次信息录入。首次录入之后,随着罪犯改造的推进,各种后续信息会被持续添加,操作人员可从大数据统计的角度对罪犯分级效果进行宏观研判,并根据过往数据形成数据建模,从而及时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及趋势加以预判。而建立在综合数据研判基础上的罪犯改造手段,也将基于该数据库各类指标走向进行相应调整。罪犯刑满释放后,数据库中所有信息将被自动归档备案,在许可的前提下,可通过加密网络和权限设定方式,实现与地方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互通。
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刘秀琴在《监狱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硕士论文中,构思出基于J2EE开发平台、以SQL SERVER为后台数据库的监狱信息管理系统模型。至今,该系统并未过时,仍具适用空间。J2EE与传统的技术架构有所不同,其核心是一组包含多重服务架构及技术层次在内的技术指南,各要素之间具有相同技术标准和规则,使得各种遵循 J2EE 架构开发的平台和系统间具有良好的兼容性,且使用成本极其低廉。罪犯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完全可以依托J2EE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亦能与其他相同框架的数据库相通联,继而真正实现对大数据的快速、高效、准确比对。如此,不仅减轻民警工作压力,还将提高对罪犯的矫正效率。
(三)完善分级动态反馈机制
探索科学、有效、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罪犯分级模式,还需将罪犯后期改造数据及时提交罪犯分级评估委员会评议,并与评估指标数据库对接,形成罪犯分级动态反馈机制。
监狱评价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只能尽可能观察其在定量时间段内的行为表现情况,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不仅与其个性特征、成长经历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环境及人际关系等动态因素相关。客观上,罪犯面对每一次环境变更都有可能加剧或减轻其定量时间段内的人身危险性,民警对罪犯的认识往往是基于过去或现在情况,其评价的滞后性客观存在。有鉴于此,对罪犯的分级评估工作绝无一劳永逸之说,相应地,分级管理工作也不能停留在对罪犯改造数据的简单补充上。分级动态反馈机制要充分结合罪犯的现实矫正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数据采集和定量分析,根据动态监测结果对罪犯进行再次评估和处遇调整,破解当前“一次分级,长期难变”的症结,最终实现对罪犯分级管理的动态化。负责具体监管的监区有必要设置专人对罪犯进行定期矫正数据的收集与研判,相关数据及研判结果经监区评议后适时上报监狱分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再及时将其录入罪犯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数据库生成的分析结果和量表曲线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对目标罪犯进行重新分级。
(四)划定罪犯分级处遇梯度量差
当前,多数基层监狱所套用的分级处遇未有过大的变动,罪犯行为自由度、食宿待遇无明显差别,偏“分级”轻“处遇”现象较为明显。因此,在管理中有必要对罪犯处遇加以细化,使表现积极的罪犯与表现不佳的罪犯适当拉开处遇差距,从物质、精神、教育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从而形成有效的正面激励机制,提高矫正效率。
在物质方面,可考虑每周设定一个或数个时间段,将所有表现积极的罪犯集中起来就餐,并额外提供一份较好的餐食,或早晚额外获得一份零食。还可以将表现积极的罪犯所支配的月消费额适度提高,以此作为改造奖励。在精神方面,允许表现积极的罪犯阅读部分限定书籍,甚至可有针对性地选购一批此类犯群感兴趣的书籍,尽量满足其正当阅读需求。除书籍外,允许表现积极的罪犯选择规定的娱乐方式缓解压力,如听音乐、唱歌、看电影、玩电子游戏等,使其感受到适度的轻松氛围。也可适当考虑让表现积极的罪犯获取更多的“亲情帮教”机会,在满足罪犯情感需求的同时,提升亲情感召效果。在教育方面,允许表现积极的罪犯在监狱划定的范围内学习感兴趣的技艺,如服装加工、电子元件配装、计算机操作等,使罪犯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为出狱就业提前做好准备;还可以允许表现积极的罪犯“脱产”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专项提升项目,如普法教育、历史教育等,真正做到让刑期变学期,为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平奠定基础。
表1 矫治强度与再犯罪率关系表
表2 罪犯分级评估动态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