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法》视角下的绿色信托法律制度
2020-01-17
一、我国绿色信托法律制度的概念
绿色信托在我国尚没有统一公认的概念,在2016年5月召开的中国金融论坛中,绿色信托被定义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运用贷款、股权投资、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通过信托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基金、可交易绿色权益融资、公益信托等方式为绿色产业、绿色公益发展提供的信托产品与服务。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这也是我国绿色信托制度发展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发展“环保绿色信托法律制度”的现实阻碍
(一)《环保法》的宏观调控下具体立法有待完备。我国的治理环境污染总体思想是“末端治理”,这体现在我国的《环保法》中,也是倾向于事后污染的治理,相对来说,事前防范及对污染企业的源头治理相对比较匮乏。而且我国制定的相关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它相较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效力较低,也相对零散。而对于绿色信托方面的立法明显乏力,大部分只是原则上的政策、文件且都属于行政法规。而且对比与同为信托制度后起的国家日本,我国的法律制度略显单薄,日本的制度完善体现在它有完善的基本法,加之相关的特别法。相比之下我国便没有如此种类齐全的各类具体信托制度,且鉴于日本从完善的制度中受益颇多,故笔者认为面对如今兴起的“绿色信托”,我国也应该为其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制定专门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我国现存的信托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从而为“绿色信托”的产生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二)缺乏《环保法》中规定的激励机制。《环保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等金融手段参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表达了政府应该对环保事业采用鼓励机制,促进其发展。虽然在宏观调控思想上有法可依,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完全的落实。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追求经济效益是第一目标,因而在面对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大,成本需求高的产业,企业是不倾向于选择的。但从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发展环保事业是大势所趋、时代所向。所以在企业不愿为、不敢为、不清楚如何为之时,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保障和支持作用。让投资者敢于、乐于、善于向环保产业投资。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有些地区把目光关注于效益高、发展成熟、基础好的产业上,对环保不够重视,这种情况就导致我国一些地方的环保企业在夹缝中生存。环保企业的生存状况尚且如此,那么与绿色信托相关的机构受到轻视也就不出意料了。而且我们知道政府及其政策对于社会资金的流向有着重大的指引作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做出改变,那么这将是一个恶性循环,势必导致本就羸弱的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业更加难以为继。
(三)环保法律体系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责任需强化。我国《环保法》中规定了环境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体系中也都规定了环境法律责任问题。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是环境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在民事责任中,环境损害不包含在民事赔偿范围中,导致违法犯罪人的责任承担较轻。而在行政赔偿之中,处罚的数额较低,行政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效率不高,这也跟环保部门没有强制力有关。而环境法律责任过轻导致的问题是企业在违法成本如此低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较轻,所以他们并不会因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断将资金流向污染企业。所以环保产业,绿色金融业的发展就会从资金上受到阻碍。相反,如果在企业产生污染后,提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肯定不愿意再置环境污染于不顾,势必会提高对于环境保护、绿色产业的重视程度,这时环保产业的春天就来临了。但是我们也要知道,绿色金融,既要考虑环保,又要发展金融,所以不能一味的加大环境违法责任,因为那样会完全伤害了环境污染高风险的企业,甚至会造成企业破产。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适当做出改变。
三、我国发展环保绿色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环保绿色信托法律体系。我国可以《环保法》为母法,再由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设立《绿色信托法》为子法,再由国务院等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层层递进,使绿色信托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而对于绿色信托,不仅仅是经济法的规制对象,更由于它的环保特点,更加与环保法有着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目前很明显能发现其并不够完善,联系不够紧密、规定不够具体且割裂严重的。比如仅在《环保法》中有规定,政府应该保护环保企业,应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还有仅在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中笼统的提到环保信托的概念,但是要知道绿色信托是一个涉及到双方领域的概念,这种宽泛的规定尚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所以现存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但越早开始着手进行,越早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都将会对我们的环境和经济带来极大发展。笔者始终相信,在未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中,绿色信托将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与其有关法律也一定会不断进步。
(二)建立环保绿色信托法律制度激励机制。在支持绿色信托制度的发展上,政府应在政策上有所体现,如:中央银行减少绿色信托机构的法定存款基金,或者是减少向绿色项目投资者征税等等。对于那些将来会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及其项目、金融机构,要对其进行相应惩罚。政府的行为往往可以指引企业、金融机构向好的方向发展。所以政府的指导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当“绿色信托”出现的时候,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应该以自身为榜样,首先做出保护政策,以示对于绿色信托的大力支持,这是绿色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如果没有政府引导绿色信托发展的阻之大,我们也可想而知,而我国的经济发展正需要这样的绿色转型,这个时候,政府就有必要自掏腰包,通过财政支出来保障绿色产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努力,而普遍存在的就是通过税收政策,减免其纳税的方式来鼓励其发展,在我国的《环保法》中也明确提出政府要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来鼓励相关绿色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让社会公众察觉到投资方向,然后再加上其他的鼓励政策,这将会使绿色信托业的迅猛发展。
(三)强化环保绿色信托法律制度的责任机制。就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来看,确实需要对受到污染侵害的地区进行环境修复,对此我国的《环保法》、《侵权责任法》中都应该明确污染者需要进行环境修复,同时这就需要专业鉴定部门来鉴定污染程度,进而确定数额,但是这对于我国现在的条件来说,并不是完全可以做到。而对于行政责任来说,应该视情况而定,适当提高处罚数额,建立多种类处罚措施。这样就可以避免某些企业觉得罚款金额相对于它的产品收益来说微不足道,从而放肆的进行生产,而金融机构据此也不会停止对企业的贷款,这样对于我们的绿色信托来说,无疑是一种阻碍,所以要想鼓励绿色信托的发展,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环保绿色信托法律制度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