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普惠金融供给不足的对策研究
2020-01-16李沛珈祁敬宇
●李沛珈 祁敬宇
一、引言
金融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但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相对落后,并非所有人能平等地享受到现代金融的发展成果。如何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普惠金融带来的红利,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近年来,山西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要求,在普惠金融实践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该省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人口分布广,贫困县数量多,加之农业对自然条件的敏感性较大,农民教育素质低、信用意识淡薄和有效抵押物的匮乏,大部分农户、小微企业等享有的金融资源配置红利仍然偏低,已成为制约山西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瓶颈。
为此,探索研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模式,促进金融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及弱势群体公平配置,帮助山西省尽快改变普惠金融目前的发展现状,对山西省经济健康发展、摆脱经济落后现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综述与国内外实践
(一)理论综述
纵观普惠金融的研究历程,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外理论界将农村金融的研究看作是农村普惠金融的近似物,在农村普惠金融的操作上类似于小额信贷。直到2005年,联合国在“国际小额信贷年”上明确地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sectors)”①,即一个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特别是为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帮助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研究经历了从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再上升至普惠金融的发展过程。
焦瑾璞(2006)是我国首次提出“普惠金融”概念的权威专家,指出普惠金融是要为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提供多方位、高效、持续的金融服务,并提出要从广度、深度上来加强完善金融体系②,将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方式来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杜朝运等(2016)从服务范围和使用情况两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服务范围主要包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ATM的数量等;使用情况则重点探究每千人商业银行借款者和每千人银行账户的数量。张超超(2018)以山东省普惠金融的发展情况为例,重点从普惠金融体系的金融服务覆盖面、金融服务渗透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进行测度及分析,得出需促进金融机构功能与服务的优化,完善保险、信贷体系。鲁洋(2018)指出普惠金融的关键主体为广大农户和小微企业,农村地区的作用不可小觑,故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陆彩兰(2019)利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1986—2009年的数据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应加速农地流转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转型,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二)国内实践
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银行业对国际援助机构在我国开展的扶贫项目进行配套贷款,被认为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雏形。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河北、河南、陕西等省进行试点,以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和贫困农户的社会地位,体现出我国普惠金融的一些基本理念。1997年,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收缩,大规模撤并县乡级以下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来独挡填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常常无法得到满足。2000—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围使用”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信用乡(镇)、村、户评定工作,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了较有规模的微型金融体系,有效改善了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状况。2006-2011年,我国开始真正倡导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邮储银行迅速兴起并扩展到全国,形成了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201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发展,基于“互联网+”等技术的数字化普惠金融得到快速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互联网支付、借贷、理财等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增强了对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
但是,普惠金融在我国不断得到推进的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障碍。比如,目前我国关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仍存在一定的制度缺位;我国普惠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自身困境,其服务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离达到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三)国外实践
一些国家较早地探索研究普惠金融产业发展,创造了许多较为成功的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的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其贷款资金一般来源于政府的低息贷款、国际机构贷款、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捐赠等;其服务对象针对低收入贫困阶层,尤其是贫困妇女;贷款机制采取“小组为中心的银行工作人员”的机制,一个中心大约有40个左右的会员,每5个农户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每组的成员相互评估、相互监督,并承担小组联保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无法按时还贷时,小组的其他成员要受到牵连。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中心负责人可以较好地了解贷款人的资信情况,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其贷款采取零抵押,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周偿付,为降低无抵押带来的风险和摊薄交易成本,利率设置相对较高,一般年化复利维持在10%左右;此外还特别重视对农民的金融素养培训,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和合作意识等,来降低贷款风险,贷款偿还率达到97%以上。
印度尼西亚普惠金融模式。印度尼西亚普惠金融具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较多类型的机构参与和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特点。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实行的农村金融联结制度,使国内各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正规机构之间建立起商业合作关系,各类机构在提升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了农村金融服务边界的有效拓展,有利于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农村小微信贷体系实现了成功的商业化运作。以印度尼西亚政府主导、人民银行为主的农村小微信贷体系贷款对象为:农业劳动者、养殖户、小渔民和家庭作坊加工者等贫困线上的群体。贷款模式实行小组集体签名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一般在22.5%左右,贷款的使用仅限于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购买。还款灵活方便,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性偿还。其成功之处为:一是小组集体合作的农村信贷体系;二是收取贷款保证金和按时还款的激励机制。银行对于按期还款的农户给予0.5%的退息优惠,并且可以增加下期的贷款额度,对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农户,可以适当宽限还款日期,但要没收全部保证金。
巴西代理普惠银行模式。巴西代理银行制度是一种针对缺乏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为客户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模式。银行可通过与药店、医疗卫生所、彩票投注站、汽车家电经销商等商业实体签署合作协议,利用其商业网点提供部分基础性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延伸和拓展金融服务。其特点是:一方面,与实体商业网点合作能够弥补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同时还能大大降低银行拓展金融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利用商业实体网点能够对贷款户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发放贷款。
总体看来,由于国情不同,在普惠金融的具体运作模式上,各国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它们之间依然有着许多共性的东西,可以作为一般性经验予以借鉴。一是高度重视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作用,通过多种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二是将普惠金融服务定位于低收入的贫困家庭与弱势群体。三是高度重视金融服务的彼此策应与资源的联动,如印度尼西亚普惠金融模式等。四是这些普惠金融模式虽然大部分最初依赖于政府补助或社会救济等资金来维持其运作,但最终均是通过实现自身财务可持续性,从而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山西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一)农村金融力量不断增强
山西省现有11个市、118个县市区、1398个乡镇、28079个行政村,其中乡村人口1546.4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近50%。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④和邮政储蓄银行。2014-2018年期间,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由3463家增至4254家,占山西省总金融机构数7031家的60.51%,从业人员数量由45380人增至57532人,资产总额由10045.7亿元增至13897.1亿元,占到山西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30.71%(见表1、表2)。目前,县均拥有金融机构36.05个,乡镇平均拥有3个。
从表1看出,山西省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数量、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均有所增加,涉农金融机构的整体规模有了一定的发展,支持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力量正在不断增强。但从表2可以看出,三者资产的总和在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中的占比较小,相比大型金融机构资金规模有限。
(二)农村支付环境明显改善
近年来,山西省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网点和电子渠道建设,增加ATM、POS机具的布放,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满足农村地区日常小额取现、余额查询等基本的金融需求。截至2018年底,农村地区共设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35561个,覆盖行政村25086个,实现了有条件建站行政村全覆盖。建设扶贫产业特色示范服务站122个,实现贫困县全覆盖,建设完成“农村支付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圈”49个,应用服务点2196个。农村地区每万人拥有的助农取款点、ATM机、POS机分别为9.92个、3.89台、73.27台,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银行网点覆盖比率为96.8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普及率达到90%以上;累计发行金融IC卡9356.5张,金融IC卡“一卡多用”得到进一步延伸,实现了在公共交通、社保缴纳、挂号就医、公共缴费等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消除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区90%以上⑤。
表1 2014—2018年山西省涉农金融机构情况
表2 山西省涉农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比情况 (单位:亿元)
(三)金融产品创新日趋丰富
山西省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村地区多元化发展的特点,从产品设计、经营管理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方面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如2018年,农行山西省分行推出的“惠农e贷”网上自助信贷系列产品,一年时间贷款余额达到8.24亿元,带动农户贷款净增11.15亿元⑥;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为红枣、果品、肉牛养殖等山西特色行业量身定制的支农特色小额贷款产品体系,帮助26余万户农村家庭解决了贷款的难题⑦;山西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在6个县⑧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8年末贷款余额达85585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10个,对农业经济和农民增收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⑨。
(四)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初具规模。截至2018年末,全省累计建立农户信用档案425万户,占到农户的79%,共评定信用户271万户、信用村6793个、信用乡(镇)287个。利用征信系统累计为全省23.7万户企业和2050万个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全年为企业提供征信查询16.6万次、为个人提供征信查询834万次,征信数据库覆盖率达到91.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收录了371万户企业、579.万户农户和87.6万户贫困户的基本信息。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全年累计完成融资1229笔1990.5亿元,发挥了银行与企业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诚信文化教育长效机制全面铺开,在11所院校开设征信课程,强化征信信息安全监管,牢牢守住征信信息安全底线⑩。
二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深入推进。山西省积极助推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工作,提高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意识,利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普及月”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等宣传活动。“金融知识普及示范点”达到200余家,覆盖全省118个县(区)。年平均受理有关金融投诉案件348件、解答各类咨询5538件,金融消费者满意率达99.94%。
三是涉农信贷总量不断上升。截至2018年末,山西省涉农贷款余额达10000亿元,占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25285亿元的39.55%;较2014年的8191.8亿元增加1808.2亿元,年均增长率4.42%。但涉农贷款新增额呈下降趋势,2014-2018年由742.7亿元减至247.3亿元,且历年增幅波动较大,山西省金融机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仍不够稳定。
四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山西省共有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3家⑪,近年来,山西省大力推行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含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基本覆盖了全省的大宗农畜产品。2015年又将旱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等险种纳入了政策性和种植业保险保障范围⑫,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5.48亿万元增长到2018年的8.49亿元,增长了1.55倍,农业风险保障从2014年的404.6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701亿元,增长了1.73倍。
四、山西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组织体系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一是自从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大量营业网点撤并整合以来,服务山西省农村地区的只剩下很少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三农事业部。二是商业银行不仅上收贷款权限,而且贷款审批手续繁琐。如农行仅将小额贷款的权限下放至县支行,而大额贷款的审批权都在省、市行,无形中提高了贷款门槛,降低了贷款审批效率,无法适应农村主体分散和多样化的特点。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部分新型普惠金融组织资金规模有限,难以有效完成支农的艰巨任务。
(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缺乏财政支持
一是金融基础设施投入缺乏财政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建设方面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没有与之同步,如购置一台ATM机费用在18万元~20万元,运维费年平均超过10万元,故涉农金融机构不但要承担扶持“三农”的责任,还得承担网点设施建设费用,使得自身经营压力增大。二是风险分担和化解缺乏政策支持。目前,地方政府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完善,没有建立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也未建立,部分金融机构对参与农村普惠金融建设望而却步。
(三)农村地区信贷资金获取程度低
山西省农村居民消费在收入中占比较高,高达80%左右,高额的消费支出导致结余很少,只有较少部分可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贷需求明显。同时,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普遍存在收入水平不稳定、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缺乏有效抵押物,以及信用信息覆盖面窄,信用道德缺失等问题,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商业经营策略,很难把服务创新和机制建设放在农村地区。山西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率在2014、2017年与各项贷款增长率基本持平,剩余三年分别低于各项贷款增长率的9.52、4.32、8.25个百分点,不难看出大部分新增贷款没有用在农村地区;另有一些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重吸储轻放贷,涉农存贷比偏低,难以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
(四)信贷产品与农村市场需求不匹配
信贷产品存在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贷款利率高等特点,难以满足信贷资金需求。对小型农户商业银行一般提供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至10万元,对农业大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至150万元,许多农户、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贷款,进而去寻求民间融资支持。在贷款期限上,目前以1~3年期居多,而山西农作物的生产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基础农作物(小麦、水稻)一般是两年收成,经济作物则需要3~5年才能实现经济效益,贷款期限与农业需求不匹配。最后,贷款利率较高,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农信社、邮储银行)都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5~2.3倍,农户贷款成本高,负担较重⑬。
(五)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仍较低
山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压力较小、成效明显是由于有财政支持,并服务于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多数商业性农业保险承保责任面窄、赔付率低,市场活力不足。2017年,山西省保监局对省内15个行政村1500个农户典型问卷调查发现,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度较低,能完全看懂保险条例的农户仅占16.68%;69.25%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村干部发动、集体购买;20.19%的农户是因为国家提供保费补贴,而主动购买农业保险的占比仅4.85%;农户对农业保险服务很满意的仅占32.81%。这则调查也反映了保险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农村保险宣传力度小,鼓励农业保险投保积极性不高,产品种类少,大多设计的产品特别是商业性保险都是一些风险较小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深度与密度水平受到上述多种因素影响,保险深度⑭不到1%、保险密度⑮不到60元。
五、解决山西省普惠金融供给不足的对策
为帮助山西省农村普惠金融突破瓶颈,真正走上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提出如下建议:
(一)激励金融机构间合作发展普惠金融
一是推动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并发展普惠金融事业部,直接介入普惠金融。目前,山西省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除农行和邮储行在县域一级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外,其他行尚未在县域设立,相比之下不便于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当加快步伐将普惠金融服务机构向县域延伸,发挥其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来源上的优势,为普惠金融业务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同时将先进齐全的基础设施、完善的网点网络、优质的信誉形象等渗透到普惠金融发展中。
为让商业银行有能力参与普惠金融的建设,本文使用“营业自足率”(OSS)作为考察银行业务可持续的定量指标来研究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公式为:
营业自足率是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最低标准,反映了运营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是否通过营业收入充分补偿,一般认为营业自足>100%,商业银行才达到了可持续经营的要求。现以主要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定襄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例,分析其业务开展情况,作为商业银行直接介入普惠金融的参考例证(见表3)。
从表3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一:样本期间“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不断上升,说明随着利率市场化发展,金融机构的利差收入在不断降低,而这将会成为未来的一个基本趋势,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控制内部费用支出来实现普惠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结论二:“营业自足率”在所有年份中均达不到100%,但都有向好的表现,主要原因是“贷款损失准备金、营业收入”的下降,在2018年下降幅度巨大,说明商业银行在传统利差收入萎缩的时期,要通过内部挖潜,更好地控制坏账损失、筛选优质借款人,普惠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才可有效进行。
表3 定襄县农村信用联社经营情况表 (单位:万元)
二是引导国有商业银行与普惠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间接介入普惠金融领域。商业银行间接参与普惠金融主要是指通过与现有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普惠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进入普惠金融领域。金融中介机构自主经营,商业银行不参与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决策,运营方式上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以金融中介机构的信贷资产为抵押及利益相关方为担保提供批发性贷款。
商业银行间接介入普惠金融有利于将其资金、网络优势与普惠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的专业技巧相结合,不仅有助于解决普惠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规模有限的问题,还将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围进行深入拓展,相对于其直接介入普惠金融面临的风险较小。针对现有普惠金融机构的劣势,间接介入的方式有利于发挥两类机构的比较优势。
但是现实中,商业银行与金融中介的合作还存在一定的条件,本文从理论角度探讨两类机构合作的条件,希望在现实合作中能找到可持续发展的结合点。
1.商业银行介入普惠金融领域的合作条件。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发放给金融中介机构的批发性贷款,此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客户选择的运营成本得到极大的降低,其向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要低于直接向借款人的贷款利率。考虑到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贷款后,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防范风险可通过监管规范金融中介机构业务来提升机构成功经营的可能性,故合作模式下商业银行需付出适当的监管成本来提升发放给金融中介机构贷款安全性的概率,但过度的增加监管,将会增大商业银行的监管成本(监管成本与贷款数量正相关)。商业银行间接介入普惠金融的激励相容条件为“间接介入的收益≥直接从事业务的收益”。
2.金融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条件。金融中介机构若选择与商业银行合作,那么其收益来源于发放给贷款主体的利息与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差,金融中介机构得到的批发性贷款数量越多、利率越低,获取的利润也就越大。故金融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激励相容条件为“合作的收益≥独立从事业务的收益”。
上述分析可知,两个条件是双方能够达成合作的前提,缺一不可。当两个条件具有相交结合点的时候,才能同时使两类机构达成共识,形成合作。而这个结合点正是商业银行对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批量贷款时的“利率”变量,因为双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且仅有这个变量才能影响到双方的变化,事实上这也是两类机构最为关心之处,所以贷款利率在一个闭区间内变动。
结论一:商业银行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越低,越有利于在保证自身收益的同时将更多利润让给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借款人,也说明了间接介入的模式相对于直接介入模式更有优势。同时经营稳健、风险控制良好的金融中介能够获得利率较低的批发性贷款,有助于更好地帮助商业银行介入普惠金融领域。
结论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商业银行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适度监管有利于降低自身风险,但不能妄图将贷后监管作为防范风险的主要方式,商业银行更应该着手从贷前审查等环节来筛选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
结论三:商业银行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存在上限,是金融中介机构能够承受的最高利率,超过这个利率金融中介机构将独立从事普惠金融项目。如果金融中介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批发性贷款,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从而可以承受更高的利率水平。
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直接介入”或是“间接介入”的方式渗透到基层普惠金融实践中,从而发挥大型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优势,实现大型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优势互补,进而推动现有金融资源形成合力。
(二)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政策体系
一是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涉及风险大,扶持政策滞后,故地方政府要运用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化解、分担与之而来的风险。二是加强普惠金融监管,创新和优化监管工具。如建立农村普惠金融指标体系,通过对指标的分析与评估,关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建立差别化监管体系,在信贷总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区别对待各类金融机构,从而激励金融机构积极服务普惠金融主体,主动参与到普惠金融发展的大洪流中。
(三)完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与金融服务相辅相成,农民讲诚信,金融机构才敢大胆放贷,农民贷款难问题才会迎刃而解。为此,一要继续加大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扩大“金融与诚信”知识授众面,提高广大农民诚信意识。二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持续定期对小微企业、农户等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据此合理有效地发放贷款。三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让不同等级的经济主体享有差别的信用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最后,根据商业银行直接和间接介入普惠金融的路径设计,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地区,为不断提升的信用环境提供与之相配的资金流。
(四)实现普惠金融产品供需匹配
一方面,发行与农村市场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农户需求等来对产品的贷款期限、额度等方面加以设计调整。另一方面,山西省政府要尽快推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做到全省范围推广,并扩大农业机械设备、林权等财产抵押品种,以此加快农户资产的有效流转。
(五)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
首要任务是加大保险知识的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农民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府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范围,并对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及农业项目保险提供补助,同时,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额标准,从而提高保险深度与密度。最后,鉴于山西省农业保险机构数量较少,故应建立相关的农业保险机构,有效的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各类金融机构、农户、小微企业、政府既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只有这些主体相互磨合,形成合力,共谋发展,才能解决山西省农村普惠金融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注释:
①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J].中国金融,2010(10):9-10
②金融服务的广度表示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渗透性(机构覆盖率、机构网点数量占比、服务人员数);金融服务的深度表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使用度(人均贷款水平、人均储蓄存款水平、地区贷款占比、地区存款占比、获得贷款农户占比)
③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
⑤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太原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内联网站
⑥梁晨霄.农行山西省分行构建“三农+普惠”双轮驱动金融服务体系[N].农村金融时报,2019-03-11(A4)
⑦太原新闻网.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普之城乡 惠之于民[EB/OL].http://www.tynews.com.cn/system/2018/05/09/030058170.html
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运城市盐湖区、新绛县、潞城市、太谷县、定襄县、曲沃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为晋中市榆次区
⑨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太原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内联网站.
⑩2018年山西省金融运行报告
⑪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⑫唐晔.山西:保障政策性“农险”发展[EB/OL].http://news.hexun.com/2015-04-14/174923062.html
⑬张雅婷.金融支持三农融资状况调查与研究 [J].华北金融,2015(03):57-58
⑭保险深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总产值之比
⑮保险密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乡村人口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