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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 可利用的十一大利好规定

2020-01-16本刊辑

中国乳业 2020年2期
关键词:全额所得税复产

【本刊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四)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六)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七)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八)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十)多款金融货币支持政策。(十一)各方合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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