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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助推“法治乡村”建设研究

2020-01-16党振兴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治群众法律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甘肃 岷县 748400)

我国政府提出的“法治乡村”建设,依托互联网法治资源,能提高依法治国的推进速度,这是机遇,也是挑战。通过互联网渠道,人民群众能够接触到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表达社情民情的范围更加宽广。通过网络平台,公民可以直接向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们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和提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意见、建议,同时政府也能够更加广泛的收集、了解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政府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更加科学与民主,能够制定出更加符合国计民生,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治理方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互联网法治的融入,通过不断的学习,使得公民的法制意识越来越高,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也越来越好,为依顺利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保障。

一、“法治乡村”建设概念的提出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程度不高,在农村生活着约占全国总人口60%的农民,数量庞大,人口素质参差不齐,“法治乡村”的建设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难题,制约着法治中国前进的步伐。2018年2月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是国家稳定的根基,要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转向农村,实施“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建设法治新农村需要在实现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倾斜之外,内化法治和道德建设,注重发挥法治的力量,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使他们积极主动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治的快速发展为这一宏伟目标建设提供了时代契机,为更好的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制度和文化支撑。

二、互联网法治研究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价值

1.互联网法治建设使公民的监督权更为宽广。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互联网上的监督权是指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一份子,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利用网络手段,依托网络平台实现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法治背景下,通过网络参与,能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手段,在互动交流中扩大监督权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监督信息量大,使用广泛,成本低廉,能够使监督对象的行为透明化。网络监督比传统的监督模式更为直接,没有中间“民意筛选”和传统的民主之后的“人为集中”的弊端,有助于民主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政府及时了解、收集相关民意信息,为决策者们提供基本的决策依据。

2.互联网法治建设保障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权利的真实享有。《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民主法治命题。互联网平台能保证全体社会公民平等的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为法治政府建设出谋划策,保障政治权利的更好落实。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为公民更好的享有这些权利提供了保障,互联网的应用,为公民民主参与提供了一个全新、便捷、高效的途径,网络参与形成了丰富的民主权利享有形式。例如近年来依托网络资源建立的“网络问政”、“电视问政”平台,通过“回音壁”、“我有话说”、“领导信箱”等栏目,让广大网民便捷的通过平台提出相关建议,实现互动交流,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之中,监督不法行为。

3.互联网平台建设能及时实现政务公开。建设新时期法治政府,提升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公信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互联网的作用不可或缺。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公开政府决策信息,让社会民众更加广泛的了解、知晓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政府管理信息。政府通过加强政策释明,让社会民众了解自己行为,增进社会共识,及时澄清网络虚假言论,回应社会大众的关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政府,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通过在互联网上为人民群众提供透明化的政务服务,进行政务活动开展状况的披露与公开,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普遍关心、与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行为,使得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能够得到更多力量的支持,增强政府公信,为“法治乡村”建设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4.互联网法治建设能加强市场监管。作为农业大国,实体经济是农民的命脉,是人们生活的依靠,是社会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运用法治手段进行农资市场的治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坑害人民群众,保障农村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网络交易行为的发展、普及,市场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需要不断更新监管手段,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交易双方的行为,使买卖双方公平诚信的进行市场交易,建立诚信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监管范围,重点打击农资产品制假、造假、售假行为,有效管理市场经济,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障农村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诚信化运行,激发市场活力,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在市场经济中实现诚信交易,保证舌尖上的安全,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经济保障。

5.互联网平台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经济往来不断增多,也因此造成各类矛盾纠纷频发,传统一对一的调解方式已无法适应人口流动大、时间意识强、空间跨度广等现代社会发展特点。互联网平台能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弥补人力资源不足,利用碎片化时间,整合社会资源,通过互联网智能法律服务系统,实现网上立案、证据提交、线上纠纷调处、文书送达、法律咨询、类案推送等一体化法律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拓宽了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协作互动、纠纷随时调处模式。及时高效排模不稳定社会因素,让老百姓足不出户,手指一动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人性化司法服务。第一时间通过智能终端了解、利用法治资源,增强法治意识,依托互联网平台解决矛盾纠纷,能又快又好地实现法治、美丽、文明乡村的建设总目标。

三、互联网法治在农村应用现状分析

1.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法律信仰是法治化的认知基础,接受法治文化教育,具有法治意识才能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但是在部分地区,受制于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不足,规则意识严重缺位,没有法治观念的现象。不信法,遇事不找法、不依靠法律解决矛盾纠纷。在一部分地方还长期存在着人民群众不得不通过家族势力、宗教力量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讨回所谓的“公道”,法律在这些地方被排斥,显得可有可无,无法融入社会生活。互联网法治建设不完善,网络意见的表达具有盲目性、跟风性、随意性,大部分年轻网民对获取的信息不具有分辨、筛选能力,个人观点的表达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往往凭一时意气,缺乏理智分析,随意攻击他人,胡乱发表个人意见,以讹传讹,造成网络上谣言四起,甚至形成社会恐慌的局面,人们对政府主导的法治理念产生信任危机,这种种因素制约着社会群体法治意识的形成。

2.村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以来君主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倡导的“和为贵”、“君臣父子”伦理道德的影响,长期以来在人们思想意识中普遍存在着以“明礼”为立身之本,舍小家顾大家,以大局为重、牺牲自我等“小我”价值观念,没有形成权利观念,缺乏法治意识,不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自我情感的表达,再加上法律条文对公民民主权利只是笼统性的进行了制度规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缺少细化配套措施,缺少法治宣传,造成形式主义严重,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定调很高,但操作性不强。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当自身权利被弱化、被损害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意识的缺失使社会治理无法走上法治的轨道,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3.政府治理手段单一。传统政府的管理模式以单一的“家长式”管理为主,一味的要求人民的顺从,政府自身对法治要求不严,禁锢了人民群众正常的言论自由,造成人的思维固化,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严重阻碍着社会正常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文化素养、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单一的强权政治模式已不能适应民主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职能需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现其服务职能,更好的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培养,提高执法者法治水平建设,加强作风教育,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以此来引导、培育人民群众的的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4.执法宽、松、软,社会参与者违法成本较低。现有的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占据重要职位却不愿为人民服务,认为做官是自己辛辛苦苦奋斗而来的,就应该“高人一头”,无廉耻的作威作福,把服务职能当做一种特权,一种耀武扬威的手段。他们在潜意识中认为办事意味着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害怕因此造成信访案件的发生,没有担当精神,害怕担责,不敢运用法治的强制性手段,办事或执行力不强,或违法乱纪,“和稀泥”办事方式情况突出。政策的宽松,违法成本降低,没有规则意识,也使得很多人不愿意遵守法律,不愿受制度的约束。传统的“人情社会”,缺乏大局意识,部分群众碍于情面和担心日后遭受打击报复,往往对他人的违法行为忍气吞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邪气,使得乡村的法治文化建设举步不前。

5.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经过新中国建立后几十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实际执行中,为了部门利益、为了自身利益,加之社会监督的缺位,制度约束力不强,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随意性执法,以公权力为借口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者权力不受约束,以权代法,监督者视若罔闻、官官相卫,不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放任这些行为任其发展,这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抹黑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治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群体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给“法治乡村”工作顺利推进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四、互联网法治建设路径探究

互联网作为21世纪最伟大的技术革新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充分利用互联网法治优势,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让政府公权力透明化运行,得到全社会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服务“法治乡村”建设,实现社会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1.完善法律规范,依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便利,通过信息的快速传播,也更新了思想观念,培养了法治意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隐私泄露、侮辱诽谤、人身攻击言论铺天盖地等诸多弊端,为了解决鱼龙混杂的局面,使互联网步入法治轨道,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修订的步伐跟上社会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对社会行为、互联网技术进行规范、引导,使互联网资源向良性方向发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高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为公民在互联网上正确行使监督权提供依据,规范监督行为。完善法律规范,加强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树立规则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依法有序的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2.加强法治宣传,规范社会秩序。普法宣传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树立法制观念,让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创新法治宣传的形式和手段,借助互联网媒介,通过手机微信、微博、网站等智能平台,用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以案说法,用生动的案例来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规范人的行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树立榜样,通过正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依托互联网资源优势,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获取多元化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使他们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3.加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让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人治社会的根深蒂固和长期以来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以及贫富差距造成的“仇官仇富”心理,使得政府行为容易被他人质疑,被恶意炒作,影响社会的稳定。依托网络资源,通过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公开政府信息,实现政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府的行为,从而信任政府和支持政府的决策,使人性化的社会治理政策被人们所接受。正确引导个人网络使用习惯,及时监测、处置不良舆情,做好政策宣传、释明工作,发挥政府正面引导作用,引导广大网民积极向上的健康网络言论,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建设美好文明的“法治乡村”。

4.处理好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情理是人民在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念,是法理的根基,是人民群众对某一社会行为进行价值评判的准则,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符合情理的行为规范和执法方式能更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可,准确认识道德的价值,德法共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手段。实现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相互补充、互相融合,让情理和法理互相交融,法德并重,将良好的社会习惯和公序良俗融入到执法工作之中,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加强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培育,让柔性执法深入人心,打通执法服务人民群众,保障民主权益的“任督二脉”,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乡村”建设。

5.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无法不足以徒行,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要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要长治久安,人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依法推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要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执法力量,将最优秀的执法人员配备到基层一线,不断加强执法力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能力教育,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者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满足“法治乡村”建设需求,保障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6.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整合政府、司法、村集体、社会调解组织等多方面的力量,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互相配合,提升社会的综合治理水平,通过各种手段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互联网法治资源的运用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文化氛围,通过开放的数据资源和互联共通的网络平台,让处在不同社会层级的各个部门都运作起来,及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完善信访维稳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组织纠纷调处作用,最大限度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消除在萌芽的状态之中。加强农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居环境改善等民生保障工程体系建设,打好脱贫攻坚战,按期实现全面脱贫致富,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建设法治、繁荣、美好、文明的新乡村。

乡村治,则国安,乡村兴,则民安。国家的根基在农村,农村稳定,农民的安居乐业,国家才会繁荣昌盛,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历史发展进程和传统文化基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依法有序推进,提高“法治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法治乡村”建设是打通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后一程,村民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让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敬法、护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的法治需求,树立法治意识,才能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热情,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到“法治乡村”的建设之中,顺利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伟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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