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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的价值、困境及进路

2020-01-16李贵成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伦理农民工环境保护

李贵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资本主义虽然创造了空前巨大的生产力,但也带来了空前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创业活动是驱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在经历了“大包干”“打工潮”“创业潮”三个阶段后,返乡农民工日益成为建设家乡、发展家乡、致富家乡的宝贵财富。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小康战略非常重要且行之有效的举措。但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就必须用新发展理念来武装返乡农民工的头脑,促使其进行绿色创业。创业既是经济活动,亦关涉道德责任伦理。绿色创业责任伦理体现了对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的伦理关怀,有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伦理意蕴。加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的价值、困境及进路的研究,对于增强返乡农民工生态责任伦理意识、积极进行绿色创业、减少创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的价值旨趣

(一)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的培育有助于维护生态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曾严厉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公平性,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人对自然的支配为前提”[2]239,“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2]1000。正是人们为着“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采用“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的态度来“支配”自然,才造成了当今严重的生态危机。可见,生态公平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必须考虑的一种基本伦理准则。只有坚持生态公平的基本伦理准则,人们才能主动承担起保护自然生态的义务。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取向,加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有助于返乡农民工在创业的过程中通过价值孕育的方式,将生态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一种自觉而为的积极行动,合理和正当地开发和利用生态资源,以实现生态资源分配与责任担当中的平等与公正。

(二)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的培育有助于塑造生态人格

生态人格是一种蕴涵着生态情感、生态意识和生态智慧的人类文明发展必然选择的新型人格,不仅体现了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以及对单向度占有式人格的扬弃,也表征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标的统一[3]。它将人的道德关怀由人与人扩展到人与物,在道德责任上打开了人对自然的关怀之窗,使人格的外延由单纯的人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人不是存在的主人,只是看护者[4]。生态人格的培育既遵从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人类应培育与重塑对待自然的亲和之心与审美之情,努力修复和重构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绝不能逾越自己看护者的本真角色。创业从本质上来说是创业者在不断追求和探索中对自然形成正确认识和体验的过程,也是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在生态环境日益被破坏的背景下,具有生态人格的创业者不应该只以物质或自然界为本体建构纯粹的自然观,或者只关注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而应该顺应生命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经济价值实现的双重导向下进行创业,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和谐统一与协同共存。因此,加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有助于返乡农民工在创业活动中将自然之道与社会之道高度融合,塑造“生态人”道德人格,从而真正在社会与自然、人性与制度、道德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中形成正确的绿色创业观,从而最终实现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的目标。

(三)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的培育有助于促进绿色创业成功

创业者有可能要面对更加复杂的责任伦理问题,需要越来越多地在人类认知的边缘进行开创性的决策,而这种具有开创性的创业决策必定具有重大的、潜在的伦理意义。创业者的责任伦理水平决定了其创业是否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决定了其创业实践活动的根本性质。因此,责任伦理与创业活动存在着“复杂和多面性的关系”和“强烈的爱恨交织的关系”[5]。在过去二十年间,创业研究者开始研究责任伦理问题对于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性。Y.Fassin(2005)认为,“创业者确实要重视伦理行为,并且需要展现出较高的道德推理能力”[6]。A.R.Anderson, R.Smith(2007)认为,“创业成功者的道德敏感度更高,他们能够识别商业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并做出决策”[7]。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创业者的责任伦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做出创业决策的能力。区别于普通创业,绿色创业除了要考虑传统的经济问题外,还要考虑社会责任和环境问题,风险性更大,因此对创业者有更高的责任伦理要求。因此,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有助于返乡农民工将“环保”“低碳”等绿色环保理念及风险承受能力、创业机会识别能力渗透到他们的创业活动之中,自觉主动地选择绿色创业模式,提高绿色创业的成功率。

(四)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的培育有助于建设健康绿色创业生态系统

在绿色创业生态系统中,创业者的优良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创业者的优良素质不仅指他们的基本创业知识技能,还应包括较高的创业责任伦理水平,而具有较高创业责任伦理水平的创业者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会有一种使命感。无论创业者取得的经济收益多丰厚,倘若其创业活动从根本上违背了基本道德原则或规范,最终必定会被市场淘汰。事实上,这种违背责任伦理的创业,不仅会直接影响创业者创业行为的价值属性,也必然会破坏局部创业生态的健康和平衡,随着问题的积聚,创业生态整体终将崩塌[8]。因此,在生态环境危机已成为全球性危机的背景下,创业者是否具有较高的创业伦理水平必将深刻影响着绿色创业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而加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有助于返乡农民工正确认识创业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激励他们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创业之路,积极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进而建设健康绿色创业生态系统。

二、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的现实困境

海德格尔认为,“完全技术的世界并不可怕,人类对世界的变化没有准备,对这个时代真正上升起来的东西没有沉思地、适度地探讨才是真正可怕的”[9]。因此,要进一步推动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发展,必须探寻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面临的现实困境,帮助返乡农民工真正提高绿色创业能力,使他们走可持续绿色创业之路。

(一)生态责任意识亟待增强

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2]生态责任意识是基于保护人类自然环境、远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的一种主观觉悟和自我认知。人们的生态责任意识萌生于20世纪末,而绿色创业也在市场导向的作用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创业方式,相比于普通创业,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绿色创业要承担更高的风险、耗费更多的资源。生态责任意识以社会整体生态利益为价值指归,左右着人们对绿色创业行为的看法。事实上,具有较高生态责任意识的人,其绿色创业的责任动机也会更强,更倾向于通过绿色创业来检验自己的想法、实现自我价值,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对返乡农民工而言,生态责任意识越强,其进行绿色创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就要求返乡农民工牢固树立生态责任意识,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指导自己创业的中心思想,坚定地走绿色创业之路。但由于长期受“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的影响,一些返乡农民工生态责任意识还很淡薄。比如,新修订的《刑法》和《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及破坏生态环境所要承担的后果,但不少返乡农民工还是坚持把维护自身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顾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没有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创业行为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因此,要解决返乡农民工生态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就必须提高返乡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引导其树立尊重自然、敬畏生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态道德感和生态责任感,秉持绿色创业理念,坚定绿色创业意愿,积极进行绿色创业,为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二)对绿色生产方式认知不足

绿色生产方式要求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减少单位产品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生产由传统的末端污染控制向全过程污染控制转变,以达到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双重目标。返乡农民工创业不仅需要更高的技术,更需要树立起“生态化”的生产意识——绿色生产方式认知。返乡农民工的绿色生产方式认知包括其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和自觉行为。只有提升返乡农民工对绿色生产方式的认知程度,才能使其在创业过程中强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行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或条件的制约,一些返乡农民工坚持“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得利润,企业只要按时交税或者不产生引发舆论关注的重大污染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的态度,认为实行绿色生产不仅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返乡农民工来说,选择绿色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往往意味着风险性加大和利润的减少。这反映出返乡农民工对绿色生产和经济效益增加“双赢”缺乏正确的认知。

(三)绿色法治理念存在偏差

返乡农民工自身的法律理性思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其绿色创业过程中必备的素质和技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返乡农民工绿色法治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首先,返乡农民工对于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熟悉。笔者在问及国家的“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的时候,很多返乡农民工表示不太清楚。其次,返乡农民工维护生态权益的意识不强。生态权益是马克思恩格斯弱者权益保护思想的重要内容,而要保障弱者的生态权益,“劳动者只有摆脱资本家的压迫,才能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解”[10]393。如今,中国正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将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利归纳为生态权并加以具体规定,这就导致返乡农民工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缺乏法律依据。再加上大部分返乡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偏低,法治观念不强,这些都造成了返乡农民工在生态权益受到侵害时面临着不知如何维权的尴尬局面。再次,返乡农民工守法意识淡薄。只有法律能给自己带来更小损害和更大利益的时候,企业才愿意去守法。由于对绿色生产方式认知不足,加上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量远远小于生产利润,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一些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坚持以营利为目的,往往对国家颁布的法律视而不见,根本不会遵守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更不会恐惧执法惩罚的规定,环境被污染和破坏的局面也就不可避免。

(四)绿色环保参与度较低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绿色创业要求人们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也就会越来越迫切,必将特别地关注提高生活质量问题,这就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提供了基本动力。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公众自觉自愿参与环保行为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应促进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公民的参与下加以处理。登哈特指出,公共利益最好由公共行政人员连同自愿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公民共同加以实现[11]。实际上,公众参与是一种“赋权”形式,能有效增强公众的政治效能感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诉求,并间接提升其对政府的满意度。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虽然我国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在内的公众对环保的参与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但与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形势还很不适应。相当一部分返乡农民工认为环境保护“是大家的事,有没有我都一样”。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一些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大都属于中小企业,实现良好发展实属不易,他们宁愿承担违法成本钻法律空子,也不愿意改善排污装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的缺失。

三、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的进路

绿色创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返乡农民工只有将自然生命放置在与人类生命同等的伦理地位上,勇敢地扛起自己在绿色创业中的责任,才能真正构建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型伦理范式。因此,必须加强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责任伦理培育,为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著名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曾说,文明的建立靠的是思想而不是机器[12]。要从源头上激励公众的生态行为,就必须使他们首先在思想上实现“生态化”。政府对绿色环保、绿色创业的宣传将会影响并改变公众的行为,使公众在创业时将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环保性等内容纳为决策因素。返乡农民工企业家精神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内化提升返乡农民工企业家精神的内在动力[13]。提高对绿色创业的了解程度是提高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行为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强化对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绿色创业理念走进更多的返乡农民工群体。一是要加强绿色创业考察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绿色创业示范样本库,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打造绿色创业实训基地,有计划、分阶段组织返乡农民工参观、考察、观摩学习,开展绿色创业经验交流,在比较学习中弥补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认知上的不足和经验上的匮乏,培养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兴趣和热情。二是要加强绿色创业教育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宣传和教育也要积极利用自媒体的传播优势,建立起绿色创业宣传和教育的微信、微博平台体系,以返乡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进行绿色创业的宣传和教育,使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知识的培育超越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的限制,形成新的教育平台和形式。三是要加强绿色创业培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互联网+”绿色创业等专业培训,发展针对返乡农民工的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等服务,推进返乡农民工向知识型、技能型、专业型、职业型转化,使返乡农民工真正成为乡村绿色创业的市场主体,使乡村绿色创业事业持续发展下去。

(二)引导返乡农民工走生产方式绿色化之路

绿色化既是生产方式的客观需求,也是应对生产方式的主动选择。就经济发展而言,生产方式绿色化是指在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的约束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返乡农民工进行创业,就要走生产方式绿色化之路。一是要坚持选择绿色环保项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不容回避的是,虽然我国早在1983年就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但很长一个时期内许多地方仍坚持唯GDP论,热衷于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这种“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反映出我国生产方式绿色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因此,返乡农民工在进行创业机会识别和创业项目遴选时,要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以生产绿色产品和提供绿色服务为目标,尽量避开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改变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的制造结构,努力提升绿色技术含金量。二是采用清洁生产方式。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是清洁生产的关键,也是与传统末端治理最大的不同之处。返乡农民工在创业时,就要有意识地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优化资源配置,高效处理废弃物,减少材料和能源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生产方式的全程绿色化。全程绿色化是指包括从产生创业想法到消费者获得产品完整环节的绿色化。返乡农民工要切实增强绿色创业责任意识,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生产过程中,打造产品设计、生产、包装、销售等贯穿整个产业的绿色化链条,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共赢的目的。

(三)以制度规范返乡农民工的绿色创业行为

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14]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规制不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履行与否全凭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效果也大小不一。因此,对于返乡创业农民工而言,就要通过不断完善严密的制度体系,最终使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规范化、法治化。首先,要健全和普及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界定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社会责任,也没有明确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因此,为促使返乡农民工的绿色创业行为不违背自然规律,国家就要通过不断健全和普及生态文明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自觉承担起绿色创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立法层面,应单独制定一部关于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标准,使返乡农民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有顶层制度设计和监督。其次,要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激励机制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建立返乡农民工绿色创业的激励机制,对在环保节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给予奖励,以此激励更多的返乡农民工把绿色创业作为自己的自觉选择。另一方面,返乡农民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有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义务。政府在大力宣传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同时,也要尽快出台有关公众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严厉惩罚返乡农民工创业过程中任意破坏环境的不当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再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引导公众切实承担起环境监督的主体责任。

(四)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从历史观来看,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转型往往都有技术范式的如影随形。马克思就曾经预言,“在这些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10]。在原始文明时期,由于技术水平较低,人类对自然界的“践踏”程度远远低于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极度“宽容”的、“朴素”的和谐关系。农业文明时期,传统技术范式没有超出自然环境的可承载力,人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生态环境被破坏也是局部和暂时的。工业文明时期,现代技术范式一味重视经济指标而忽视了环境指标,人类攫取自然资源的能力空前提高,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逐渐失衡,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世界各国对于如何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进行了不懈探索,而“只有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人类才能从总体上彻底解决威胁人类文明的生态危机。文明范式的转型,是人类走出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15]。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加集约、更加持续、更加和谐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时期,绿色技术范式能够产生资源“减量化”效应,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值,实现资源、产品、废物的双向流动和循环使用。我国提出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为人类更快步入生态文明新时代提供了思想指引。绿色发展符合技术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要求,是技术范式的新跃升。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已有经验表明,在建设生态文明和推进绿色发展的大战略下,必须加强科技创新,发展绿色科技,在观念上实现从传统科技发展观向绿色科技发展观的转变和过渡。返乡农民工要紧紧抓住当前我国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在创业的过程中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此加快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步伐,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生产、生活”协调发展、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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