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何以可能: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意义与建构
2020-01-16刘培功
刘培功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
一、引言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如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始终是党和政府不断探索的议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以来,建立多元参与、规范有序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等重要理念的提出无不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在认识社会治理发展和建设规律上的又一次理论突破与思想升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是继2019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后,党中央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社会治理思想的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主题,深入而准确地回答了进行什么样的社会治理以及怎样进行社会治理等问题。
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与发展,许多学者给予了理论关注,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解读。有学者认为,不同于传统社会中基于血缘、地缘、情感等自然因素传承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现代社会背景下共同体的内涵更多的是“基于特定的任务或目标而聚集并展开共同行动的任务共同体或目标共同体”①。这种共同体强调的是新型社会关系,且是富有生命力的有机结构关系。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围绕社会治理和为了进行社会治理,通过多元协商过程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行动群体”②。它具有倾向于合作行动、持续性的治理网络、多重关系、共识性等特征③。二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意义阐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既是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也是增进政社互动、落实社会治理政策的内在需要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现代化基础,有助于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从政府主导转向多元行动,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最终实现社会“善治”⑤。三是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观照。在社会治理的设计中,治理过程已经包含多元的治理主体,他们通过参与治理、协商互动,既维系自身的利益目标,也有利于达成广泛共识。同样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进一步凸显。在社会治理中强调共同体概念,意味着社会治理过程必须充分发挥共同体的主体性作用,通过整合社会多元力量,在合作共治框架下共同治理社会事务⑥。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路径研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第一步必然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建共治,其结果是人人共享”⑦。在这个意义上,丰富主体参与渠道、纵向赋权和横向联动、规范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伦理、更新技术支撑方式等举措被提及⑧。当然,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终目标意在全面提升治理的“人民性”内涵和品质⑨。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内容广泛,成果显著,为准确认识和指导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基础。但它作为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仍有进一步拓展研究的空间。现有研究更多的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背景、历史变迁、概念特征、时代意义等基本问题的理论溯源与解读,重点回答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什么”和“为什么”,而忽略了“如何建设”的问题。虽然也有部分研究涉及路径选择问题,但往往限于宏观视角,对可能存在的体制、机制等路径仅进行整体把握或简单列举。尚未有研究针对某一维度上的具体路径进行微观解读和专门分析。因此,本文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这一主题,从微观层面上的治理机制维度,针对跨部门协同机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作用、意义与路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从而更加有效、精准地探寻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之路。
二、跨部门协同机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价值分析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首要任务即是如何将差异化的多元主体合理有序地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以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依据集体行动困境,多主体参与并不必然达到理想的共治形态。主体的差异性、利益的碎片化、目标的分散化等引起的矛盾和冲突会在治理过程中不断暴露。更重要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绝不仅限于参与行为,同样需要共同设计政策、共同分配权力、共同承担责任以及共享治理成果。因此,发展和完善多元主体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至关重要。
跨部门协同机制(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mechanism)也可称为“跨部门合作机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机构从事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事务的效率和价值”⑩。在跨部门协同运行中,组织行动不再依托传统官僚权威的强制贯彻执行,也不再基于官僚制度中的层级结构和专业分工,而是在明确各部门或各主体间关系的基础上,以尊重差异化为前提,以平等合作为基础,以互动对话为形式作为内在运行机理,从而促使各主体在共同行动中分享权力、共担责任、共享成果。在狭义上,跨部门协同中的各主体主要指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如政府各职能部门间以及各层级政府间的协同;在广义上,跨部门协同的主体则扩展至系统之外,如政府与党组织、市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趋势愈加显著,使得以官僚制为基础的政府组织形式面临严峻挑战。因为“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所需要的所有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单独地主导一个特定的政府管理模式”。因此,为处理复杂多变的公共事务,构建多元主体间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必不可少。本文关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主体上包含政府、党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企业等多元主体,是政府与外围主体关系的体现,因而从属于广义上的跨部门协同。
依据对跨部门协同机制的解读,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它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价值所在:
第一,破除一元结构,从“政府包办”走向“人人有责”。所谓一元结构,是指以政府为唯一行动主体所构成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有且仅有政府一个治理主体。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的公共事务决策权与执行权,包办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领域资源和利益的支配权。可以说,政府的权威和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虽然一元结构所形塑的全能型政府在特定时期适应了我国超常规经济增长战略对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但这种管理模式却使社会治理权力高度集中于单一主体手中,使政社不分、职能不清、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弊端逐渐显现,最终造成政府错位、失位、缺位、越位等现象的发生。自社会治理概念提出以来,由一元结构转变为多元结构,由政府单一中心转变为多主体多中心,由政府包办转变为合作共享就成为基本的内容。而将“社会治理”与“共同体”叠加组合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人有责”的意愿。人人有责即表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成员或组织都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其中,扮演相应的治理角色,各负其责、各尽所能。而跨部门协同机制本身即体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机构从事共同活动的过程,多元性、开放性、共同性是其本质特征。因此,在跨部门协同机制具体运作中从不强调政府中心主义,政府充其量仅是治理网络中诸多行动者中的一员。在具体治理行动中,政府同其他行动者一道,共同展开社会治理的实践。可见,跨部门协同机制能够有效破除一元结构,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人人有责”要求相契合。
第二,提升治理有效性,从“形式主义”走向“人人尽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治理有效性既是目标也是基础。而贯彻落实“人人尽责”方针,让每个人能够参与进来并发挥真正作用来影响治理过程,则是判断治理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我们始终强调参与的重要性与发生发展过程,毕竟“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并试图通过扩大参与规模、创建和拓展参与渠道、规范参与过程等方式确保民主参与权利实现。但问题是“参与了吗”以及参与之后其他权利是否能够落实。如果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仅仅是听听会、说说话、看看材料、投投票,尽管规模扩大、渠道拓展、过程规范,也是形式化的参与。因为缺少行动匹配的参与是浅表的和无效的,缺少利益影响的参与是残缺的和空洞的。社会治理参与的目的绝不限于参与本身,而是通过参与实现更积极的行动、更真实的表达、更直接的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人人有责”的基础上强调“人人尽责”,即社会治理中的每个参与主体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应当通过各种手段或形式落到实处,从而将自身的能力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目标实现。跨部门协同机制作为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一种运行方式,有利于落实主体行动和责任,实现从“形式主义”向“人人尽责”的过渡,以期提升治理有效性。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实现“人人尽责”,其内在的逻辑理路在于协同运作过程隐藏着一系列促进有序参与、协调行动、分工合作的方法或手段。通过这些方法或手段,多元主体能够按照既定规则和互动方式达成各方满意的决策,分享权力、共担责任、共享成果,从而解决“如何在内部的非线性作用下、自发由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或由有序状态走向更为有序状态的途径问题”。
第三,维护公平正义,从“排斥他者”走向“人人享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公平正义问题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显得更加重要。统计资料显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先后12次提及公平或公平正义,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则提及14 次,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在社会治理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体现共享原则。所谓共享,不是个别人、少数人和部分人的享有,而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人人享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国家发展过程也是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在繁荣的背后,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人民的获得感、公平感反而不断下降。由多元主体利益分化而产生的利益博弈不仅造成贫富差距拉大,而且催生出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典型表现为部分既得利益者或利益群体排斥其他主体分享发展成果,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甚至恶化。如农民工身份问题、官民争利问题等。社会治理共同体基于共享原则提出了“人人享有”目标,即要求“多元治理主体以共赢性有机共同体协商合作的形式参与其中,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治理发展成果”。而跨部门协同机制的建设能够通过规范化、多样化的运行手段和方式,促使各参与主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权衡利益关系、达成多方共识,从而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共享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行动正义、分配正义的实现,最终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的框架搭建
随着公共事务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程度增加,社会治理共同体所应对的跨部门工作事务日益增多,且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因此,多元主体在进行协调行动中并非基于某个具体项目或任务执行的临时性合作机制,而是需要在组织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的、规范的、正式的跨部门协同运作机制。
针对跨部门协同机制是如何构成的、怎样运行的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一些学者通过搭建分析框架来试图解读运行规律和指导具体的实践操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希克斯通过深入分析功能性组织模型的运行缺陷提出了“整体性政府”的设想,并从目标导向的角度提出整体性政府建设需要在政策、顾客、组织与机构四个层次上作出调整;林登提出了“无缝隙组织理论”,认为为某特定项目暂时拆除部门之间和机构与顾客之间的壁垒是一回事儿,把这些壁垒永远消除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为了确保协调联动,让壁垒永远不要出现,需要新的机制,包括选择性争论解决、合作伙伴关系、协商制定规则、委员会。Hu依据组织运行方向,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构建了跨部门协同促进机制分析框架,包括领导机制、管理控制、相互调适、信任维度四个方面。博特(Porter)根据跨部门协同中各部分的功能特征将其运行框架分为管理结构、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冲突管理四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依据运行机制的性质,将跨部门协同机制分为结构性机制和程序性机制两大类,从而形成“结构-程序”分析框架。从实际的应用角度来看,以上学者和机构提出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分析框架都各具特色,为相应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选择。本文拟选择“结构-程序”分析框架作为解读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跨部门协同的理论基础。因为跨部门协同机制表示的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运行方式,为了更为全面细致地解读这一运行方式,既需要从静态视角认识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构成,也需要从动态视角分析其运作机理。相比于其他分析框架,“结构-程序”分析框架的重要特征即在于动静结合视角的选择。其中,结构性机制是从静态视角关注跨部门协同的组织载体;程序性机制是从动态视角分析跨部门协同的操作程序。这与本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主题下研究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旨趣是一致的。
在“结构-程序”分析框架中,跨部门协同结构性机制重在考察构建协同的组织载体,即为实现跨部门协同而设计的组织安排。具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正式结构主要是指各类实体化、规范化的议事协调组织,如协调委员会、议事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等。在跨部门协同机制中,议事协调组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行动平台的作用,尤其是在解决多元主体间有效整合、协调联动等综合性复杂问题上,呈现出“小机构、大作用”的特征。在实践中,议事协调机构受到了广泛关注,通过地方和基层创新,形成了许多成效显著且极富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例如在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已然成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典型组织形式。在涉及与群众利益有关的热门议题时,通过及时召开民主恳谈会,让包括党政负责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居民(村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学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基于民主对话、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程序,共同解决公共事务。在四川,作为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区,成都市温江区创设了街道议事会,通过构建“三大平台”(民主协商场所、民主协商组织、民主协商信息网络)、落实“四项制度”(书记召集制、民意委托制、恳谈听证制、八步议决制)、开展“三维评价”(定期自评、群众测评、星级评定),精心打造基层公共治理协同机制。可见,协商议事组织已经成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正式结构既包括组织间各种会议、协议、文件等辅助形式,也包括各种依托于网络的虚拟组织形式,如各类跨部门的社交网络等。相比于正式结构,非正式结构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虽然在整合组织资源和提供合法性方面功能稍弱,但在组织氛围营造、关系改进、渠道拓展、时空跨越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有研究表明,“组织内存在的大量非正式结构,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特征,提供了协同不同部门活动的重要机制,是对正式协同机制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跨部门协同实践中,依托于即时通信服务虚拟平台(如QQ、微信、蓝信、推特),深刻地改变了主体间互动与合作方式。通过各种工作群组平台的建立,各参与成员之间实现了跨越时间和空间壁障的“无疆行动”。尤其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远程办公、云工作、在线会议等形式的出现与发展,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开辟了新思路。
跨部门协同程序性机制侧重考察运行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手段技术等操作层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程序性安排和技术工具两个方面。程序性安排是指跨部门协同开展中各种具体操作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如跨部门协同方式、议程设定、管理流程、行动方案、责任划分等。为保证跨部门协同的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推动多元主体有序、规范行动是必要条件。为此,除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规定以外,程序建设同样必不可少。甚至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律制度就形同虚设。跨部门协同过程涉及多元主体的共同行动问题,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设立,明确多元主体行动的方式和规则,限制个体主观随意性和不当竞争,从而保障共同行动统一有序。以青岛市为例,为构建基于跨部门协作合力的防违控违长效机制,青岛市大力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在重新梳理该领导小组组织关系与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流程再造,对工作中的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措施、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设计与更新,以保障各组成单位能够在小组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技术手段是跨部门协同运行的重要支撑,包括协同工作开展的信息共享机制、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监督机制以及协同文化和精神的培育机制等。“不同的技术工具在跨部门协同过程中都发挥着一定的运行保障和正向激励作用,是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带来了跨部门协同技术手段的更新,极大地提升了主体间的协同能力与协同效益,进而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进程。例如,北京市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提出了“网格化+”行动计划。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数字终端设备的建设,加强对属地人、地、事、物、组织等进行的综合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全时空”、社会动员“全响应”、社会资源“全共享”、社会环境“全监控”、社会建设“全参与”。南京市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提出构建社区党建、社区管理、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相整合的“四位一体”治理模式,践行“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理念。
四、基于跨部门协同机制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路径
从实践发展来看,各地在探索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中实际上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跨部门运行的结构性机制和程序性机制,但这些机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组织不完善、制度化不足、参与渠道与激励缺乏、技术更新滞后等。为此,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从结构性机制和程序性机制两方面持续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加快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一)跨部门协同结构性机制完善
推动多元主体间跨部门协同运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是必然之举。为保障联系与互动的常态化发展,加强组织建设是关键。依据跨部门协同机制分析框架,结构性机制分为正式结构和非正式结构。其中,正式结构是为推进跨部门协同而专门设立的实体组织,这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正式的组织结构与权责设置;而非正式结构是社会自主形成,并被社会所结构化的、在正式组织之外的组织形式。在组织实际运行中,正式结构固然必不可少,因为它扮演着组织“基石”的角色,但非正式结构以其在关系维护、道德引导、价值培养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为正式结构运行的重要补充。因此,在跨部门组织完善中,“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相结合的混合机制设计是组织变革成功的关键。依靠正式与非正式组织的结合推进组织变革已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当然,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以及如何组合,要依据社会治理任务的具体类型、难易程度、参与主体规模等要素具体选择、灵活搭配。在实践中,各地实际上已经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民主恳谈会、街道议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议事组织,以及依托于社交网络的微信群、QQ 群等虚拟组织广泛建立并得以充分应用,成为推进基层社会跨部门协同的重要组织载体。不过,这些组织创新实践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由于参与主体有限、组织权威较低、整合资源能力不足,因而难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对更加复杂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因此,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在更高治理层级上实现跨部门协作。这一完善路径可以通过建立多元主体间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予以实现。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是广泛存在于党政机构内部的协调议事机构,其主要功能即是跨部门协调与整合。“即通过消除组织间的问题与矛盾,从全局出发来寻求利益共同点,并以共同寻求的结果为导向,采取能够相互协同的行动步伐,推进共同治理行动。”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可以借鉴已有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发展经验,通过完善组织架构、确定领导角色、明确部门关系、合理划分职能等举措构建一个权威充分、统一协调、整体运作的正式组织结构,保障跨部门协同过程实现“三有”,即有序、有效、有力。
需要强调的是,在组织结构创新的基础上,制度建设不可或缺。在实践中,无论是基层协商议事组织还是党政机构内部的协调议事机构,普遍存在规范化、制度化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各种跨部门协同组织的设立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定,往往以文件通知的形式宣告成立;另一方面则是运行过程随意性较大,通常是按照惯例或经验来操作,缺少正式的程序约束。正是基于此,“跨部门协同运行高度依赖领导者权威,形成了以权威为依托的等级制纵向协同模式”。显然,这必将削弱和影响跨部门协同组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加强跨部门协同组织的制度建设工作。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机构法定的原则,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各种跨部门协同组织的地位、设立条件、审批标准、设置程序、组织架构、职权责任、功能作用等基本事项,既为跨部门协同组织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也确保组织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探索跨部门协同组织运行中各部门权力分配与转移、行动方案制定、治理信息管理、资源调配管理、协调协作等标准化程序。例如在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中,要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牵头方与参与方、议题选择、会议流程、签署协议形式等基本内容。同时要对会后就达成协议而开展的各项合作行动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协调行动。三是健全跨部门协同组织运行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消除实际运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尤其是针对议事协调机构中领导者的权威和权力要加大控制力度,通过合理划分权力,在共享权力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监督机制,消除领导者权力越界和不当干预的行为。总之,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程序标准等规则机制的建立,促进跨部门协同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跨部门协同程序性机制优化
程序性机制包括跨部门运行过程中多样的程序性安排和技术工具。然而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要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关键是广泛的参与。参与机制是否完善,尤其是多元主体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是否顺畅同样也是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的重要内容。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跨部门协同中的参与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参与形式“华而不实”,仅有参与渠道设置而没有对参与内容、参与规则、参与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参与效果难以产生;参与过程政府主导,谁参与、何时参与、参与什么、参与程度、参与行为等都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控制,基本沿循行政意志设计的路线开展。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削弱参与的作用效果,而且使多元主体再次陷入行政力量的权力窠臼之中。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优化:
第一,优化激励机制,增强参与动力。面对公共池塘资源,个体事实上并不天然知道自己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因而只是无节制地去占有或汲取,最终导致“公地悲剧”。在社会治理中,为避免这种悲剧的一再发生,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动力,共同承担责任,势在必行。激励机制是保证多元主体治理行为的外在动力机制,它力图充分激发和调动各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并将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转化为实现公共利益、更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推动力。优化激励机制首先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使包括政府在内的组织和个人能够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治理目标。在此基础上,激励方式的选择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正向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治理任务的需要及对象差异,综合采用责任激励、情感激励、榜样激励、荣誉激励、对比激励、目标激励、公平激励等方法;而负向激励则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合理分工与责任厘定的基础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引入信息技术,更新参与方式。“科技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和大数据计算显著改变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互动模式”,赋予了跨部门协同机制运作过程更为突出的技术理性,进而在传统价值场域中增添了多元、精准、效率等新的元素。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多元主体的参与方式得以更新升级。一方面拓展参与渠道,将线上与线下参与相结合。大力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增加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网络表达的栏目或窗口。同时鼓励开发新的线上参与平台,如手机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线上服务大厅等,进一步丰富多元主体参与渠道,营造良好的网络参与环境。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反映民意。广泛应用大数据技术,在收集广大民众海量且多样的需求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借助机器学习模型进行分析,识别和挖掘不同群体的意愿偏好,“让数据替百姓发声、让数据替百姓跑路,为百姓提供更及时、更精准、更有效、更便捷、更普惠的服务,从而为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第三,强化信息共享,提升参与效果。实现跨部门协同运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信息共享是基础。因为信息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基础资源之一,可以说掌握信息的充分程度将直接决定治理效果的高低。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关键在于持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创新政务公开模式,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将决策公开、政策公开、办事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问责公开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并灵活应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丰富公开路径,构建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务公开体系,着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此外,要借助信息技术发展的优势,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立和优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政务信息资源与其他治理主体的信息资源相互联通,打破各部门数据管理系统之间的联动壁垒,实现部门间无缝隙的信息资源对接、获取与共享,并以此为契机,完成各级、各类数据资源库的建设与充实,为开展社会治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丰富、及时的数据保障。
注释:
①王亚婷、孔繁斌:《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②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
③王思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工作的促进作用》,《社会工作》2020年第2期。
④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⑤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⑥张国磊、马丽:《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目标与取向:基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解读》,《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⑦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⑧徐顽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审视与构建路径》,《求索》2020年第1期。
⑨黄建洪、高云天:《构筑“中国之治”的社会之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⑩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周志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