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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盐治理中的利益博弈

2020-01-15毛悦

盐业史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私盐清代治理

毛悦

摘  要:受蒲滩生态环境与河东盐政变化的影响,私盐活动成为清代山西蒲州府永济县蒲滩村落中的百姓生计方式之一。产于蒲滩之上的蒲滩盐于清代前中期流入食盐市场,影响了解盐的销路。这一问题凸显后,河东运商马隆德、张隆泰于道光十一年京控,引起了朝廷的重视。此后,蒲滩私盐从道光时期到宣统时期经历了平毁蒲滩盐畦、为滩民发放垦复经费、实行代赋津贴银两制、蒲滩缉私章程等多个治理阶段。由于食盐市场的发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虚应故事,以及蒲滩百姓、河东坐商、河东运商、解池畦户及地方官员在蒲滩私盐流通及查禁过程中互相之间的博弈,蒲滩盐自始至终未被根除,也没有能够化私为官。这一过程有助于我們了解蒲滩私盐治理中制度、规定及办法的确立与演变过程,丰富对清代中后期河东盐政与晋南地方社会的认识。

关键词:清代;河东盐政;蒲滩盐;私盐;治理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4-0053-13

私盐活动影响着传统王朝国家的盐课收入及统治秩序,是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以往对私盐问题的研究多从典章制度出发,侧重于缉私的制度条文以及缉私制度的优劣①。近年来,在中国盐业史研究中采用区域社会史的研究取向成为学术趋势,这些研究注重地方能动性,通过具体的人与事件的发展来考察王朝盐政制度的推行过程②。但是,在私盐活动和私盐治理问题的研究中,采用区域社会史取向的成果仍然较少。将私盐活动和私盐治理问题置于区域历史的鲜活场景进行个案研究,有助于呈现私盐治理中各项制度、规定及办法的确立与演变过程,进而理解盐政制度在地方社会的实际运作。

“河东私盐患在肘腋者,莫甚于蒲滩。”③ 清代山西蒲州府永济县蒲滩私盐活动是当地百姓的生计方式之一,对河东盐区内解盐的行销造成了一定影响,朝廷与地方官从道光十一年(1831)到光绪七年(1881)集中且持续地展开有关蒲滩私盐治理的讨论。研究这一问题,能够较好地展现蒲滩私盐治理的大致过程,揭示制度变迁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及互相之间的博弈。此外,蒲滩私盐问题综合性较强,不仅影响解盐的行销,而且涉及永济生态环境变化、永济黄河滩地形成与开发等多个问题。因此,对蒲滩私盐之产生进行考察,也有利于加深我们对清代中后期河东盐政与晋南地方社会变迁的了解。

目前学界已有一些对蒲滩私盐的研究成果。张艳丽简要论述了马丕瑶查禁五姓湖百姓私自晒盐采取的措施①。胡英泽利用地方文献,从黄河西迁引发的生态环境变化的角度叙述了蒲滩晒盐现象的盛行与蒲滩代赋津贴制的形成过程。他认为蒲滩代赋津贴制的实质是把生态环境变化导致的多种滩地资源经营收益形式固定为单一形式②。这些研究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忽略了河东盐政对蒲滩私盐流通和查禁的影响,也并未运用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有关蒲滩私盐的档案文献,对蒲滩私盐流通与河东盐政改革的关联、蒲滩私盐治理中的利益纠葛等问题尚缺少细致的讨论。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将河东盐政与生态环境的视角相结合,运用清代档案、盐法志、日记等材料,更为详尽地分析这一区域性私盐问题及其治理的地方性表现,以期展现蒲滩私盐流通及查禁过程中蒲滩百姓、河东坐商、河东运商、解池畦户、地方官员和清廷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复杂博弈,管窥地方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对蒲滩私盐治理变革发挥的作用。

一、百姓的生计:山西永济蒲滩私盐盛行之因

明洪武二年(1369)废元河中府,改河东县为蒲州,直隶于州,属平阳府,蒲滩隶属于蒲州。清雍正六年(1728)蒲州升州为府,置永济县为倚郭县,蒲滩隶属于永济县。蒲滩西临黄河,南靠中条山,以蒲州城为中心分为南北两段,“滩分南北,长约百里,广袤四十余里,跨越二十四村,庄界连三省,滨临黄河”③,其中“南滩长十五里,宽五六里至十余里不等,北滩长四十五里,宽八九里至二十里不等”④。

随着黄河河道西徙,蒲滩自明末逐渐盐碱化,滩地潮湿,土质较松,夏季不耐旱,而黄河西徙又导致土地缺乏足够的水源,有很大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盐碱地冬天时生成芒硝,夏天时结晶成盐,当地百姓除了耕种外,也在冬季熬碱,夏季晒盐。夏季时,蒲滩盐碱地生出一层白色的结晶,将这层结晶扫到一处,自然生成硝盐,经过淋卤、日晒等程序,可供百姓食用,故“每日刮取数十斤,零星售卖以作完粮糊口之计”⑤。乾隆五十三年(1788)成书的《河东盐法备览》载:“永济、临晋二处有葫芦、鹻庄,民多煎私”⑥,葫芦即黄龙村,鹻庄即碱庄,均属于蒲滩北滩的村庄,可知最晚在乾隆五十三年蒲滩已有百姓产销食盐。从国家食盐专卖体制的角度看,产于蒲滩的盐是私盐,即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运销,无法为国家提供盐课的食盐。

清代实行划界行盐制,河东盐区的辖区包括山西、陕西和河南的部分地区,蒲滩位于其中。乾隆五十七年,河东盐区实行“课归地丁”改革,将盐课摊入行盐地区的地亩中征收,裁撤运商,“盐总听民运,开采盐觔并无例禁”①,并且允许百姓就近买食,停止对私盐的缉查活动。这意味着地方官府放弃了对河东盐区内食盐运销的控制。在此阶段,解池附近的的六小池、硝池滩等易产盐之地由运商卖给附近居民管业浇晒②,陕西的卤泊滩食盐开采也在这一阶段合法化③。可见此时河东盐区内食盐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此外,“课归地丁”改变了民间完纳盐课的方式,加重了河东盐区内拥有田亩的编户的田赋负担。需要注意的是,“课归地丁”后,百姓争夺盐利与缴纳地丁银并不冲突,加之蒲滩盐碱化严重,较为贫瘠,百姓两相权衡后,往往“弃农业而作奸私”④。对没有田亩,或没有在户籍系统内登记的百姓而言更是如此。因此蒲滩“自乾隆五十七年课归地丁私盐之禁既弛,私晒之风遂盛”⑤。

河东盐区的主要食盐产出地是解池,产于解池的解盐是河东盐区内国家授权生产与运销,可为国家提供盐课的官盐,与作为私盐的蒲滩盐存在竞争关系。“课归地丁”后,由于盐课归入地丁,解盐盐价明显下降:山西境内食用解盐之地的解盐盐价每斤减少三四文至六七文不等,即便是食用土盐、蒙古盐的地区的盐价也降低二三四五文不等⑥;河南境内距离解池较近及水路可通之地的解盐盐价每斤降低七八文,距离解池较远之地解盐盐价每斤降低五六文,距离山西最远处的地区每斤盐价也减去二三四文不等⑦;陕西西安、同州两府解盐盐价降低两文⑧。嘉庆十一年(1806)河东盐区改回传统的商运商销。复商后,因清廷征收河工经费银,不断加征河东盐课,解盐盐价也随之上升。嘉庆十五年始,因河工之需,解盐盐价加价一厘⑨。到嘉庆十八年,课额较复商前六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三两增加六万一千八百七十二两⑩。道光八、九年时,解盐商销原价较嘉庆二十五年前每斤增加十文、二十文不等○11 。显然,复商后,蒲滩盐在与解盐的竞争中比“课归地丁”时期更具价格优势,这是蒲滩盐畅销的重要因素。

为配合商运商销,保证盐课收入,河东盐区各地开始查禁私盐,但是这没有使蒲滩盐退出食盐市场。复商仅过三年,黄河河道再次西徙,蒲滩耕种条件恶化,近滩居民刮土堆积,淋晒成盐,又有渔利奸徒将其攙入池盐内销售,私贩因之峰起○12 。道光二年,雨势过大,涑水河上游涨水严重,五姓湖“四面滩岸一片汪洋”,处于涑水河下游的蒲滩村落中的良田渐渐被积水渗透,百姓无地可种。五六年后,滩地逐渐干燥,盐碱化加剧,“始出涧下作碱,潮上浮白而盐卤渐生,禾稼不登,民图生计而私晒渐多”①。

蒲滩地域辽阔,蒲滩盐总产量较多,每日可生产数十斤,五六月时甚至一天一池②。这些硝盐可以卖到中条山上的村庄、蒲州城、运城,并且可经风陵渡卖至陕西、河南③,是当地村民在夏季时的一项重要收入。但与解盐相较,蒲滩出产的硝盐颗粒较小、味道较苦,质量不如解盐。

学者张小也认为,在官盐和私盐均可到达的市场中,私盐与官盐是一对互替商品,存在竞争关系,当私盐的价格比官盐低、质量比官盐好、交易更加方便时,百姓必然避官食私④。梁庚尧认为在私盐与官盐的竞争中,不可忽视地理因素的影响⑤。在蒲滩盐影响解盐销路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蒲滩盐的盛行受到价格、地理、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其一,由于蒲滩盐碱化的加重,蒲滩村落的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百姓需要通过晒盐、熬碱等方式维持生计,这是蒲滩出现私盐活动的主要原因。其二,与清中后期因重重加税而价格高昂的解盐相比,无需纳课、价格低廉的蒲滩盐更受百姓欢迎。其三,部分盐商将其攙杂进解盐内销售,节约成本,以次充好⑥。其四,蒲滩与陕西、河南毗邻,私盐可经过蒲津渡、风陵渡、黄龙镇渡口及下马口转运他处,并且蒲滩的缉私力量无法与地方盐政机构驻地、解池所在地运城相比,加之位于蒲滩南部的风陵渡巡检司于乾隆四年由山西永济县移归陕西潼关县管辖⑦,可能会对蒲滩缉私力量有所影响。由此,不难理解查禁蒲滩盐难度较大的原因。

二、山西巡抚与户部的讨论:

从平毁盐畦到垦复蒲滩

蒲滩私盐引起中央层面关注自河东盐商京控而始。嘉庆十一年复商后,随着河东盐课的不断增加,加之道光年间全国性的经济危机以及淮盐改票后盐价大减,两淮私盐灌入河东盐区,河东盐池遭遇水患后减产等因素的影响,河东盐商赔累不堪⑧。这一情形下,河东运商马隆德和张隆泰不满永济蒲滩和解池私盐影响解盐销路,在山西巡抚和河东道控告均未得亲提后,于道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京控。他们称蒲滩在道光六年忽然有匪徒联合其他省份的私枭开畦晒盐,刚开始收盐的人不过一二千名,道光十年时竟然多至万名,“兼解池食盐越墙飞走,每年亦不下数千名。河东引盐定数只销五千余名,而蒲解私盐已过其半。”由于盐池防守较为严密,匪徒在解池聚众抢劫往往是在深夜,而蒲滩百姓却敢勾结千百成群的匪党,明目张胆地开垦晒私,当地官府也不敢过问,于是盐畦越开越广,蒲滩盐越产越多。因为蒲滩盐成本低廉,无须缴纳盐课,所以官盐难以与之竞争。即便盐商增加盐斤或减价销售,盐引仍然积压,盐课仍旧无出。嘉庆十六年到道光十一年间,河东盐商合纲凭空垫办捐输经费三百余万两,早已疲苦至极,“倾家丧身即不足惜,但事关七十余万之国帑,万一贻误,罪安能逃?”① 因此,马德隆奏请严立缉私章程,并请求停止加增盐价一厘的河工经费征收②。

事关盐课,兹事体大,都察院将此案奏交给道光皇帝,并且称河东总商王恒泰等遣职来京具诉的内容与马隆德和张隆泰所言基本相同③。道光皇帝命山西巡抚阿勒清阿亲提查讯马隆德和张隆泰④。不久,山西巡抚阿勒清阿请旨严禁蒲滩私盐⑤。五个月后,阿勒清阿将审讯结果上奏皇帝,称该呈状中盐商称蒲滩私盐“收至万名,倍于正课”,只是“约略而言”。此外,他从百姓处得知,贩私盐是百姓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生计,虽然蒲滩产盐较多,但只是偶尔有邻县之人佣工携买所刮盐斤。阿勒清阿命蒲州府知府黄德濂、河东道韩文显、永济县知县郭书俊等人平毁蒲滩盐畦⑥。当时蒲滩产盐之地共五十二顷六十亩⑦,如果将盐畦全行平毁,对蒲滩各村庄带来的震动可想而知。但是,阿勒清阿在奏折中对平毁蒲滩私畦的过程一带而过,也未禀报平毁私畦过程中百姓伤亡的情况。在光绪《湖南通志》关于黄德濂生平的记载中,我们却看到平毁盐畦时“作民与吏口有死者,府县吏称民煽聚欲为逆,请兵往捕,人情汹汹”⑧ 的情形,可见平毁盐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官吏与百姓关系的紧张。

平毁盐畦后,河东道韩文显曾建议豁免盐碱地的税粮,令滩民另谋生业,但是他们称自己并无其他生业可图,何况坟墓庐舍都在附近,所以并不愿意迁移别处。他们认为等到将来碱气消退后,仍可以耕种蒲滩,纷纷环跪道旁,遞呈乞恩。阿勒清阿也不赞同将蒲滩的盐碱地豁粮归官,他认为百姓失去生计时容易再次产销私盐,于是建议三年内在河东道库商捐销价生息项下每年动银9693两代完百姓应交钱粮,同时请求皇帝准许他们将盐土抛撒,派遣员弁定时巡查蒲滩,制定赏罚条例⑨。

道光皇帝将奏折交由户部讨论,但户部迟迟没有复奏。道光十二年三月初七日,阿勒清阿再次上奏,称百姓生计维艰,南滩情形尤其势不容缓,于是他没有再等户部议复的结果,便将之前计划用于蒲滩的银两借款发给滩民⑩。此事上报清廷后,户部复奏的结果没过几天就下来了。户部态度非常强硬,一律驳斥了阿勒清阿的请求,认为蒲滩既然五谷不生,那么就应豁粮归官,如果连续三年发放按垦费银九千余两,很可能因为垦复无效而造成官项的浪费。

同月二十九日,阿勒清阿再次上奏,称这些盐土需要经过淋卤入畦、日晒等程序才能成盐,若在辽阔的蒲滩晒盐,容易造成私盐再次泛滥,若运至解池开晒,则运输成本高昂,也有所不便。他认为开垦蒲滩可减少碱气,便提议以三年为期,每年在河东道库商捐销价生息项下动用9150两银,根据每个村庄的情形、村民的贫困程度、地亩的多少为滩民发放垦复银两,“如能垦复一村之地亩,即少一村之游民,能垦复一段之地亩,即少一段之游民”①。此次户部的官员同意了阿勒清阿的意见,但是措辞略显严厉,不仅在经费发放、奏报一项上提出严格要求,而且提出,如果三年后垦复蒲滩无效,所有经费要从巡抚阿勒清阿、韩文显和黄德濂等道府官员的养廉银中扣除②。

颁布此道谕旨后,蒲滩私盐一案似已尘埃落定。令人意外的是,一个月后,有人弹劾阿勒清阿吏治废弛,其中一件是弹劾阿勒清阿在蒲滩和解池的私盐问题上听信商人怂恿,妄事更张,在派遣官吏带领民夫数百人平毁蒲滩盐畦时,几乎在当地酿成巨案③。这次弹劾引起了道光帝对阿勒清阿的怀疑,作为统治者,他绝不希望矛盾激化引起对抗,于是立即派遣大学士长龄核查阿勒清阿被弹劾的事是否属实,并令他查明蒲滩究竟是否可被垦复。

一方面,蒲滩私盐对解盐行销造成影响,不利于保障盐课收入。另一方面,私盐之利引起蒲滩“外来游民日聚日众”④,这些流民是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清廷希望在不引起官民激烈对抗的前提下,以最少的财政支出使蒲滩的私盐活动彻底敛迹。此外,我们也要重视地方官员对蒲滩盐的态度变化。从河东盐商京控一事中可以看出,山西巡抚和河东道对蒲滩、解池私盐的严重情形并非不知情,而是不愿主动查禁。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该地行政与司法上的漏洞。当清廷注意到该处存在制盐、走私和非法售盐的情况后,该私盐问题的处理情况就与地方官员的考成密切相关⑤,地方官府也不得不正面应对这一问题了。阿勒清阿正是如此考量,他急于在短时间内杜绝该处私盐活动,于是下令全行平毁私畦,在官民矛盾激化后,又强调自己是为百姓生计着想,采用发放经费、垦复蒲滩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进而言之,河东运商京控一事,直接引发中央层面注意蒲滩私盐问题,这是地方官员着手治理蒲滩私盐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蒲滩村落中拥有田亩的百姓面对官府对私盐的整治,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田亩是否会被收归官有,因为只要留在自己手上,以后依旧可以有机会继续产销私盐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于是,他们很可能是以蒲滩盐碱地可被垦复为借口,来暂缓官府的行动,确保自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完整。

三、河东盐商的让步:蒲滩代赋津贴制之形成

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大学士长龄奉旨前往蒲滩。在他看来,阿勒清阿治理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平毁盐畦时,百姓虽然惊慌躲避,但也没有滋生事端。蒲滩并未按照户部的意见豁粮归官,而是由地方官员为滩民代纳课赋,发放津贴三年,不过现在滩民们都遵照例禁,未敢再行私晒了。但是蒲滩的垦复效果并不理想,长龄有所顾虑:如果三年后蒲滩种植无成,是否有既能让蒲滩百姓安业,又能使官引畅销的办法①?

河东道韩文显与蒲州知府黄德濂、监掣同知郭书俊和永济知县莫兆文商议后,认为如果三年后不能垦复蒲滩,也不应将蒲滩盐民晒官销及增加盐引。滩盐颗粒小,味道苦,如不是攙和解盐,不能食用,并且蒲滩距河南省及山西省平阳府、潞安府、泽州府等地较远,运输成本高,加之若蒲滩盐民晒官运,必须添官设厂,而蒲滩地域辽阔,防范难以周全。他们称总商王恒泰等盐商提出,若三年后蒲滩垦复不成功,愿意捐资缴库,每年替滩民交纳赋税银543两,并且根据盐碱地亩数给滩民发放津贴银9150两,等到将来蒲滩收获有成再停止,“情词恳切,出于至诚”②。

大学士长龄听闻后,坚定了应该继续查禁蒲滩私盐的观点,他向道光帝禀报道:

伏思商民本属一体,既须恤商,尤须恤民,自上年查禁蒲滩私晒,盐引已形畅销,此后商力自必更臻充裕,是禁止私晒大利于商,而津贴仅止三年,蚩蚩愚氓任其失业,殊非持平之道。今该道等既称民晒官销,那引分辨,诸多窒碍,商人情愿捐输,以商力之有余,济小民之生计,永远代赋津贴,事属可行,自应准其将代赋银五百四十三两零,津贴银九千一百五十两按年照数呈交道库,转发永济县按户分给,责令蒲州府永济县实力稽查,如收获有成,再将代赋津贴银两按亩划除,如此办理滩池即不能垦复,小民生计不致竭蹙,而私晒亦可杜绝,洵于裕商便民,两有裨益。③

从该奏折内容来看,长龄建议每年按户分给永济县百姓543两代赋银和9150两津贴银,如此既可以保障百姓的生计,也可以杜绝私盐。他将盐商愿意代赋津贴一事晓谕给蒲滩百姓,百姓们“异口同声,各皆鼓舞欢忻,陈递甘结而去”。长龄非常自得,处理完此事后,他写下“白雪成堆盐泽废,绿阴如幄柿林稠。上公勉为苍生驻,旌节犹明鹳雀楼”④ 的诗句,可见他对代赋津贴制治理蒲滩私盐的效果十分自信。

虽然阿勒清阿在蒲滩治理上的政绩没有被长龄全部否定,但由于他对李联蒙一案处理不当,被皇帝交吏部议处。其后,皇帝命四川布政使尹济源接任山西巡抚一职⑤。尹济源接任后,既不赞同居民开晒蒲滩盐,也不支持将蒲滩盐“那引分办”及“添官设厂”⑥。他认为在官引畅销后,河东盐商“自应以商力之有余,济小民之生计”。即他认为盐商三年内商力未复,不便他们立即捐足代赋津贴银,于是提议三年内“请在河东道库销价生息项下暂行借动,提款生息归补”,在道光十二年至十四年间,将津貼银27452两、代完滩地钱粮银1629两在商捐销价生息闲款内借出,同时提出银三万两发商,按月一分生息,计至八年连闰应得息银29000余两,归足津贴代赋借动原款,即将所发本银三万两提回贮库⑦。道光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于是蒲滩代赋津贴制就此确定。

综上所述,蒲滩代赋津贴制是河东盐商在朝廷与山西巡抚之间就此事的讨论陷入僵局时,为避免蒲滩盐侵占解盐市场或化私为官,而暂时做出让步的结果——以总商王恒泰为首的河东运商承诺,如果三年后蒲滩垦复不成功,他们将为蒲滩百姓永久代赋并发放津贴银。在清廷看来,只要给足了蒲滩百姓谋生的银两,他们就不会继续产销私盐,因此有助于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盐课及田赋的正常征收。在蒲滩百姓看来,这一制度意味着他们的盐碱地可以不用归官,暂时不用为这些地亩缴纳赋税,同时能每年拥有一笔津贴银。正因河东盐商的承诺满足了各方利益,于是国家延续了阿勒清阿提出的垦复蒲滩之法,并在三年内于官项中支出这笔津贴银和代赋银。

四、地方官、河东盐商与解池畦户的阻挠:

蒲滩私盐治理改革失败

道光十五年,解池再遭水患①,解盐减产。次年,山西巡抚申启贤前往蒲滩勘察,认为蒲滩并无私盐活动。他向道光帝提出:若将来解池产盐不足额,是否应将蒲滩开晒以作补充?道光皇帝朱批曰:“知道了”②。这是地方官员首次主动提出开晒蒲滩的建议。

四年后,山西巡抚杨国桢前往蒲滩,滩民们称自己再也不敢违法私晒,但是当下难以为生。他们称之前蒲滩产盐之地尚少,经过年复一年地增加后,现在比之前确定发放代赋津贴银的地段多了好几倍。杨国桢仔细勘察南滩册籍,发现存在代赋银、津贴银没有全部发放的情况。此时,受道光十五年盐池遭遇水患后盐价增昂、银贵钱贱造成盐商亏折、解盐运输成本增加、河南盐引滞销等因素的影响,河东盐商赔累不堪,连之前提出为滩民发放代赋津贴的总商王恒泰都已家道中落。面对这样的情况,杨国桢开始考虑在蒲滩垦复失败,并且盐商无法兑现为滩民代赋与发放津贴银的承诺的情况下,是否应将蒲滩开晒的问题③。

道光皇帝派掌福建道监察御史寻步月查勘蒲滩,寻步月注意到道光十一年统计应发放津貼银的地亩时,地方官以少报多,现在“开晒已禁,津贴无闻,小民生计无出,其流离失所之状诚有不忍言者”。他力主开晒蒲滩,认为这样既可以使滩民糊口有资,也可以裁撤代赋津贴银,同时能以蒲滩之有余,济解池之不足。他提议蒲滩可以仿照浙江南沙地方成案,或修筑沟渠、堤堰以收摄卤气及采取民晒官销等办法治理④。

道光皇帝将此封奏折交由杨国桢议奏,杨国桢将寻步月的意见一一驳回,他认为蒲滩卤气较旺是夏秋之际降水较旺,雨水难以排出所致,唯有每年抽沟使清水畅入黄河,才能逐渐收摄卤气。杨国桢认为,还是应当发放代赋银、津贴银。他提议自道光二十一年后,将126248两河工加价银的一半作为蒲滩代赋津贴,另一半照芦东加价贴商之例贴补河东运商。除外,他提出每年从调剂蒲滩的款项中提出白银一千两存至河东道库,用于收摄蒲滩卤气、抽沟筑堤以及承买滩民愿意出售的土地⑤。自嘉庆十四年始,解盐每斤加价一厘,充作南河河工经费。南河河工告竣后,河东盐商曾请求停止河工经费的征收①,但清廷一直未曾批准。杨国桢提出的要求,即有在此项上变通之意。户部认为杨国桢之请毫无必要,且有夸大实际需用之嫌②。于是,道光二十年围绕蒲滩的这次争论就此终止。

道光三十年,蒲滩私盐贩卖活动愈发严重,官员再度上奏请求开晒蒲滩。这封官员的奏折为我们揭示了蒲滩屡议开晒,却始终未开的原因:

再查河东盐池之外尚有蒲滩为产盐巨浸,向因河东盐引滞销是以封禁,而每年私销私晒,府县陋规钜万,委员查私费亦百金。复查河东改票以来,先课后引,踊跃倍形,去岁虽经御史奏请加课四十万,而商贩纷至沓来,近复定为撤签领引,竟有撤无引之签,仍将课银领回者,实因两淮被扰。河东之盐由黄河直达运河,水路四通,江以南皆变为河东引地,是以较前畅销几及数倍。若蒲滩驰禁晒盐,于河东正额之外定引加课,亦断无虞滞碍。臣伏思现在军饷支绌,劝捐抽厘,筹画备至,而蒲滩以自然之利,反弃之无用,诚为可惜,况蒲滩百姓亦情愿开禁,若出示令其具呈交课,变私为官,舆情亦所乐从。惟从前屡议开禁,地方官利其陋规,以产盐不旺,阻格不行,盐池灶户欲专其利,不愿开禁,而每年暗为津贴,蒲滩亦不下数千金,是蒲滩产盐并非不旺之明证。且现在各路食盐皆取给于河东,即两淮肃清,将来之蒲滩不妨仍行其封禁,而因时制宜。目前之蒲滩实已大势宜开,可否请旨特派大员前往蒲滩酌定引额,弛禁增课,以兴地利而杜私销。③

可以看出,在蒲滩产盐旺盛、百姓情愿开晒、盐商担负不起代赋银和津贴银的情况下,地方官员、解池畦户以种种理由阻止蒲滩开晒。他们之所以能达成合作,是因为查禁私盐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地方官能在查禁蒲滩私盐的过程中,从不愿开晒蒲滩的盐商处收取陋规,并中饱代赋津贴银;解池畦户为了令解盐能够垄断市场,也不愿意解除蒲滩盐之禁。此外,联系上文,我们可以猜测这背后有运商的推动——运商清楚蒲滩盐化私为官后,由于蒲滩盐的特性和蒲滩特殊的地理位置,售卖这种食盐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有限,并且有种种弊端。因此,他们也不会支持蒲滩盐官销。

既知如此,当下该如何治理呢?这位官员判断“目前之蒲滩实已大势宜开”,他认为可以凭借蒲滩盐之利筹措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军饷。此外,由于太平天国等战乱,淮盐的销售受到严重影响,解盐在河东改票后引地扩大,销量大增,就算在正额外为蒲滩盐定引加课,解盐也不会滞销,再加上百姓自己也愿意蒲滩盐化私为官,所以理应为蒲滩盐酌定引额,增派盐课。可惜,这封奏疏并没有引起清廷的重视。道光三十年,山西巡抚兆那苏图向道光皇帝上《变通河东盐务章程》一折,其中一项措施即为查禁私盐④。这封章程很快得到了清廷的批准,于是,道光十二年至三十年间官员三议开晒蒲滩均以失败告终。

“河东私盐患在肘腋者,莫甚于蒲滩”①,在王庆云看来,蒲滩盐是咸丰时期河东盐区内对官盐威胁最大的私盐。咸丰元年(1851),他在日记中写道:“潞商津贴蒲滩两万金,本非正办,今蒲民贫者,并不沾实惠,此项竟归中饱,斯可异也”②,又云:“与秀峰议蒲滩办法,禁止铲除,皆不过涂饰耳目,惟归官给价收堆,而后可久。中饱之二万金,便是藉手处。议传询绅耆等事,意见皆同”③,可见王庆云在当时就已深刻认识到,蒲滩代赋银、津贴银存在被地方官员中饱的情况。

咸丰二年,以王庆云为首的官员前往山西与地方官员讨论河东盐务。同年正月,山西巡抚兆那苏图考虑用蒲滩盐配正引,认为这可以增加国家盐课收入,也可以节省津贴银的支出。王庆云查阅了他送来的蒲滩案据后,认为:“当事者皆以严禁为主,且有宣庙谕旨,似不宜轻议开晒,顾开多流弊,而禁徒具文,运城之缺产时闻,而滩民走私如故,不调甚者,能勿更张乎?”④ 况且官府已为河东盐商裁汰了许多浮费,解盐成本大为减轻,只要保证蒲滩盐与解盐成本不相上下,就不至于导致解盐壅滞。因此,王庆云也主张将蒲滩盐化私为官⑤。

为了推动此次改革,王庆云命地方官、士绅、盐商、百姓等投递说贴,命盐商“将引课如何苦累,费用如何繁多,运城、蒲滩如何兴利除弊,向日被何人把持,受何人鱼肉,以致畏累不前,务须一一尽言,和盘托出”⑥。然而,坐商及主管蒲滩私盐查禁的官员对兆那苏图、王庆云希望改革的想法并不支持,甚至有意阻挠。对此,王庆云恼怒地说:

兆中丞连日来谈,余意以保商之弊万不能不禁,此事所以连年迁就者,为课计耳。若富户遁逃殆尽,又谁为津贴者。司事之人恐夺其利,而竟为蜚语,则断乎不为动也。传询坐商,竟敢出说贴为阻扰之计,至有“欲轻成本以敌私,势恐不能”之语,大意恐闹蒲滩,则池盐不能居奇,令人发愤。⑦

从王庆云的这段记载来看,他和兆那苏图认为不能为迁就盐商而沿用过去的治理办法,但主管蒲滩缉私的地方官为保障自身的利益,极力反对这次改革。同时,河东坐商认为如果开晒蒲滩的话,解盐将不能居奇,于是竟利用说贴来阻挠改革,强调降低解盐成本与私盐竞争是徒劳的。

蒲滩代赋银、津贴银发放的对象是蒲滩村落中拥有田亩的编户,而那些没有田亩的编户,或者不在户籍体制之内的所谓“流民”,是无法受惠的,这些人群长期潜藏在这一问题背后。同时,这一制度在实行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除了统计应发放津贴银的地亩时地方官员以少报多⑧、南滩没有按照册藉全部发放津貼银①,又如南滩独头村“诡沙称平”,多年冒领津贴银②,还存在前文提及的代赋银、津贴银被地方官员中饱的情况。由于滩地不稳定,蒲滩盐碱化年复一年加重,盐碱地相比最初确定发放代赋津贴银的地段已经多出许多③,而此时河东盐商亏折严重,无法指望他们长期担负代赋银和津贴银。因此,蒲滩私盐治理亟需改革。

起初盐商京控,目的是逼迫官府采取措施,从而彻底禁止蒲滩盐产销。但是私盐治理的过程一波三折,蒲滩盐并没有退出食盐市场。在两难的情况下,有部分官员考虑将蒲滩盐化私为官。然而问题在于,如果蒲滩盐被纳入官盐的范畴,将会触犯河东运商、解池畦户和某些地方官的利益。因此在此事上,这些利益群体有一致的目标,即令蒲滩盐不能在食盐市场中合法流通。在这一目标的驱使下,他们多次阻挠了改革,成为蒲滩私盐治理问题上不可忽视的几股来自地方社会的力量。

五、蒲滩缉私章程的确立与代赋津贴制的调整

蒲滩私盐治理改革受阻后,王庆云再次前往蒲滩查勘以寻求解决之道。他发现南滩依旧有私盐活动,但蒲州守瑞昌“视以办理南滩事宜,只是旧套文字。日来所舌敝唇焦者,仍如充耳,他事不足责,直不用心耳”④,可见私盐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官、缉私人员缉私效率低下。因此,山西巡抚兆那苏图下令将滩内土堆池口一律铲平⑤,暂停蒲滩津贴,并且加强对私贩的处分,一家私晒,就停止发放全村的津贴银⑥。此外,王庆云拟定了蒲滩缉私章程,同时于蒲滩卤气最旺之地设置卡房,每年二月到八月间分驻员弁巡查,如果一年后私晒禁绝,就酌请奖励该员弁,两年后如果卓有成效,就由兆那苏图奏明将该员弁擢升补缺⑦。自此之后,蒲滩缉私章程长期沿用下来,山西巡抚每隔一到两年就会上奏清廷,要求按章程奖励缉私人员。

同年,王庆云、联英与兆那苏图等人在山西推行“留商改票”,他们商议将蒲滩津贴银13100余两归于办公经费项下拨发⑧。两年后,清廷罢商引行官运,豁免了盐商需缴纳的河工经费和吉盐活引,此时又有官员提出蒲滩开晒的设想,但蒲滩盐需攙和解盐食用、蒲滩防范难周等理由再次造成蒲滩开晒未成⑨。

蒲滩私盐问题在清末无法得到解决与河东盐政有关。首先,太平天国、捻军等叛乱给清廷带来了巨大的军事压力,为了筹措军饷,也因为此时淮盐的销路受到战乱影响大损,解盐需求量剧增,清廷自咸丰十年(1860)开始不断加增领引费及加票正杂公费。因拨解甘饷和京饷,河东道库银两“搜罗一空”⑩。同治年间后,捻军、陕甘回乱波及解盐引地,陕西与河南的行盐道路阻隔,出现“川淮路通不过,潞盐之销路不广,而豫陕本地尚可疏销,兹该二省处处戒严,非特不能及远,即近地亦难销售,尤为壅滞”① 的情形。但是,明知解盐价格的高昂是河东盐区内私盐泛滥的重要原因,清廷却不得不为筹集各项经费,一次次加派河东盐课以解燃眉之急,于光绪十一年和十三年两次要求河东盐商捐输,加之光绪十五年解池产盐歉收的影响,解盐的盐价长期居高不下,百姓贪贱售私②。此外,山西改归官运后,由各州县招令运伙承运食盐,“往往一州县仅止一店,即市镇分店不过数处,乡僻小民有越数十里之遥始能购买者”③,百姓买食解盐也并不方便,更何况产销蒲滩盐是他们为数不多的生计方式。从道光十一年起的地方官员呈给皇帝的奏折中可以看出,当官府向百姓强调不准私晒食盐时,百姓往往是“村民扶老携幼哀嚎环诉,其颠连困苦之形不堪言状”④,称“今蒙查禁私晒不敢再犯,惟无以为生只求恩典”⑤。当官府给予百姓一定补贴时,百姓常常表示感激和悔恨,于是给官府造成一种错觉,令他们认为只要使百姓能糊口,并增强蒲滩缉私力量,私盐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事实上并非如此。最后,蒲滩缉私章程虽然被长期沿用,但是实际效果究竟有几分,也是有待探讨的。在这种情况下,蒲滩私盐始终无法根除。

蒲滩代赋津贴制也被多次调整,发放的银两数额逐渐减少。光绪初年山西发生“丁戊奇荒”,永济县大量户口逃绝⑥。因蒲滩上报的地亩户口各数多有虚浮,故光绪六年,蒲滩津贴银减半⑦。光绪九年十二月,原议及续增的蒲滩代赋银自光绪十年起直接由河东道库咨解藩司,“至津贴一项为数更钜,积弊更深”⑧。光绪十年,蒲滩津贴银半中减半⑨。光绪十一年六月蒲滩代赋银两仍由永济县按年照数赴道具领,汇入永济县钱粮额数,一并令解司库兑收⑩。宣统二年(1910)预算河东道库外销各款时,削减蒲滩津贴银1648两○11  。

伴隨蒲滩盐碱化和私盐市场的形成,蒲滩的私盐活动一直较为活跃,将蒲滩私盐“尽绝根株” ○12  只是空想。自咸丰四年后,碍于地方财权下移、地方各利益群体的勾结等因素的影响,再没有官员向皇帝提出开晒蒲滩的要求,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只是照旧沿用蒲滩代赋津贴制与蒲滩缉私章程等流于形式的治理措施,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

六、结  语

由于蒲滩生态环境和河东盐政的变化,蒲滩盐在清朝前中期流入食盐市场,成为当地百姓维持生计的重要资源。嘉道时期,河东盐商经营困顿,河东运商马隆德和张隆泰于道光十一年京控,向朝廷揭露蒲滩盐对解盐造成的威胁。黄凯凯认为:“官方文本中的‘私盐、‘私贩不过是政府对控制之外的食盐及其贩运者强加的标签。”① 在巴县食盐贸易的案例中,盐商、士绅等既得利益者利用“私盐”标签争夺盐利,新旧制度在他们互相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得以更迭②。在蒲滩盐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的过程是:蒲滩盐在道光十一年之前就已流通在市场上,这一问题之所以在道光十一年引起中央层面的讨论,是因为盐商在当时难以维持食盐专卖体制,所以利用蒲滩盐“私盐”标签来引起中央层面的注意,逼迫官府加强缉私力量,促进官盐的销售。

道光十一年后,经过清廷与山西地方官员的多次讨论,蒲滩私盐治理经历了平毁蒲滩私畦、为滩民发放垦复经费、施行蒲滩代赋津贴制及蒲滩缉私章程等多个阶段,但长期以来,蒲滩盐自始至终未被根除,也未被化私为官。这既是食盐市场的发育、政策执行过程中虚应故事造成的,也与蒲滩百姓、河东坐商、河东运商、解池畦户及地方官员在蒲滩私盐流通及治理过程中由种种利益导致的合作、冲突与反对有关。可见,这一区域性私盐问题的治理虽然是国家政策自上而下落实的过程,但是却绕不开地方社会各方力量的影响。在私盐治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及办法的确立、推行和演变过程中,有许多利益纠葛在发挥着作用,地方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并不全然是被动的参与,反而积极地加以利用各规章,甚至形塑着这些制度、规定及办法。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清代私盐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用区域社会史的研究取向进行个案研究,能够从中发掘出较为丰富的面向与内涵。

(责任编辑:邓  军)

Abstract: Affected by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Putan and the changes in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in Hedong, salt smuggling became one of the livelihoods of the people in Putan Village, Yongji County, Puzhou Prefecture, Shanxi province in the Qing Dynasty. Salt produced on Putan entered the salt market in the early and mid-Qing Dynasty, which affected the salt sales. When this problem became apparent, the Hedong merchants Ma Longde and Zhang Longtai took control of the capital in  the 11th year of Daoguang, which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ince then, Putan private salt underwent various governance stages during the Daoguang period to the Xuantong period, including the destruction of the Putan salt basin, the distribution of reclamation funds for the beach residen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bsidies and anti-smuggling regulations. However,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alt market, the false response in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nd the game between Putan people, Hedong merchants, Hedong transport merchants, salt workers and local officials in the process of private salt circulation and banning in Putan, Putan salt has not been eradicated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end, nor has it been able to turn private into officials. This process helps us underst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regulations and methods of private salt management in Putan, and enriches our understanding of Hedong salt administration and local society in southern Shanxi in 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Qing Dynasty; Hedong salt administration; Putan salt; private sal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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