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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厘收入与科举特权

2020-01-15张万东王晓静

盐业史研究 2020年4期

张万东 王晓静

摘  要:在太平天国和川盐济楚的时代契机下,四川井盐业蓬勃发展,四川盐商上缴的盐厘银大增,成为四川财政乃至京饷的重要来源。富顺、荣县、犍为、乐山四厂盐商趁机推动清廷在四川确立一种特殊化的商籍制度,即巧妙嫁接既有的商籍制度和行于四川的“捐津贴赐学额”政策,以此为本土盐商子弟换取商籍资格。其又援引先例,在商学生员不足百人的情况下“照例考拔”,使盐商子弟获得准入官场的机会。李鸿猷作为第一届拔贡生,以其个人经历创造性地促成“商道”与“吏道”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文化与社会再生产。四川盐区商籍制度是在特殊时代背景下清廷与盐商多次利益交换的产物,交换背后所隐藏的不对等关系为盐业衰退和清朝覆亡埋下了祸根。

关键词:商籍 盐厘 科举特权 四川盐区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4-0003-11

明清时期,为照顾在外省行盐及在行盐地居住的盐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需要,朝廷在盐商行盐的府、州、县为他们特设官学学额,准其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这种学额和考试资格的凭藉称为“商籍”。由于商籍问题是盐商史研究中的重要议题,藤井宏、寺田隆信、王振忠、许敏、刘希伟等学者都曾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①。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涉两淮、两浙、河东盐区,以及商籍制度产生、发展的脉络,而对于我国重要的井盐产区——四川盐区的商籍问题,目前尚无专文论述。本文拟以档案史料为基础,对四川盐区商籍制度及其特征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盐厘与学额

商籍制度创设于明代万历中期,主要是为在两浙、两淮盐区行盐的外省商人所设②。明清鼎革,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商籍旧制。乾隆年间,清廷对商籍制度所涉人员的资格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一,领有盐引的合法商人;其二,必须为外省行盐之人;其三,受惠者为不能回籍应试的盐商亲子弟侄③。以上三条款是清代商籍资格的刚性规定。除细化制度条文外,清廷还扩大了商籍施行的范围:在山东、陕西、山西等原有运学的基础上设商籍,其他各大盐政区如广东、天津、宁夏等地也相继设立商籍①。

就四川盐区而言,清咸丰朝以前,因盐业发展水平有限,盐井数量不多,产盐量较少,每年贡献的盐税收入较少②,“历雍、乾、嘉、道,鹹政尚无裨于国计”③,清廷不愿将“商籍”惠及于此。然而,这一局面随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发生了改变。太平军攻占长江以南数省后,长江航路阻隔,淮盐运销遭遇危机,楚省百姓苦于淡食,两淮盐课骤减。因地缘之便,朝廷于咸丰三年(1853)允许川盐济楚。借助这一大好时机,川盐强势崛起,大量盐井被开凿。以四川产盐最为畅旺的富顺、荣县为例,咸丰以前井不过四百余眼,锅不过一千余口。咸同年间,两县的盐井数激增至728眼,灶锅数达到7917口④。川盐济楚在解决两湖食盐问题的同时,也为清廷提供了相当丰厚的财政收入⑤,四川盐区的地位迅速提升。于是,四川总督王庆云正式上折,向朝廷提出在四川盐区设立商籍之事。

在奏折中,王庆云言“兹据布政司祥奎会同署盐茶道翁祖烈详称”,自咸丰五年十二月至咸丰七年十二月两年中,“犍乐、富荣两局计共征收过盐厘银六十九万两有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廷的财政危机。故祥奎和翁祖烈请求朝廷“拟援照办理津贴加增学额成案”,为犍为县、乐山县、富顺县、荣县这四大盐厂的盐商子弟确立商籍,专设学额。学额的具体分配方法为:“犍为、乐山两县合设商学,定额取进商籍文童四名,武童二名,由犍为县录送;富顺、荣县合设商学,定额取进商籍文童四名,武童二名,由富顺县录送。”“凡採配犍、乐、富、荣厂盐,边计各商行号灶户之子孙弟侄”均有资格参与商籍学额的角逐。若应试者为采配四厂食盐的外省商人子弟,则需“豫先呈明原籍,取进后并准改归”。童试录取比率“以二十名取进一名”,若应试人数过多,超过每学所设定额,则以定额为准。若应试人数低于二十人,但应试者中“实有文理通达者”,亦可录取一名。对于二人的提议,王庆云认为“商灶捐办盐厘,与民纳地丁津贴同一,输诚效悃”,恳请朝廷“俯准援照津贴加增学额并各省商学各成案,将犍、乐、富、荣四县学添设商学两处,各取进文童四名,武童二名,以照奖劝”⑥。

对于以上内容,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奏折中提到在四川设立商籍之事是由布政使祥奎与盐茶道翁祖烈两人商议后共同提出的。据学者研究,咸丰三年起,清廷以增加学额为报酬,鼓励各地绅民向朝廷捐输,各地督抚积极响应,以各种方式劝民捐输,清廷遂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大规模的增广学额①。在四川盐区设立商籍及专设学额的提议,也应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

因捐输广额的规模较大,各地由此形成了一套固定程序。其流程为:由捐输之县的热心绅士据朝廷政策撰写申请禀帖上呈知县,再由知县转达藩臬,经藩臬审核后上报督抚,最后由督抚奏报中央。以上环节都需严格审核②。既然祥奎、翁祖烈二人的请求是咸同年间大规模捐输广额中的一部分,必然与当时增广学额的一般程序相符。据此可知,祥奎与翁祖烈只是这一程序中的审核与转呈者,而非最初的提议者③。因普通州县增广学额关涉的是当地所有士子,而商籍制度只关涉盐商子弟,笔者认为此案的提议者很可能是富、荣、犍、乐四县的大盐商。他们是四川盐商群体的代表,在地方有很强的影响力,甚至有的还靠捐纳获得朝廷的荣衔④。由他们向官府提议并申请在四川盐区设立商籍,应是合乎情理的。王慶云奏折内容体现的应是富、荣、犍、乐四厂盐商的利益诉求。

其次,王庆云奏折中提及在四川设立商籍是援引“办理津贴加增学额成案”。所谓“津贴”,即太平天国运动兴起之后,朝廷为缓解军费压力,在四川实行的一种加派⑤。同治四年(1865)始,清廷为回馈四川数年来对中央财政的支持,以“捐津贴”的名义,多次增广四川全省多个州县的学额⑥。清廷加增学额的对象是四川各州县的本地士子,而非仅限于盐商子弟。那么,富、荣、犍、乐四厂盐商为何不直接援引明万历以来的商籍成例,而是强调要以办理津贴加增学额的成案来确立四川的商籍制度呢?

笔者认为,这与当时四川盐区不同盐商势力的兴替有直接关联。清前中期,毗邻四川的陕西籍商人大量入川,他们凭借资金优势,与四川本地地主合伙投资井盐业,很快便掌握了川盐生产经营的资金调度,成为四川盐业经济的主导者。直至晚清,受限于四川盐业政策的改变、陕西地区的战乱、封建政府的盘剥、军阀的掠夺与搜刮等原因,在川的陕西商人势力急剧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四川本土盐商⑦。他们利用川盐济楚的契机,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先进的凿井技术和盐场内部管理系统,在多个领域取得首创性突破,从而成为新时期四川盐区的主导者,如富顺盐厂崛起的四大家族⑧。随着自身财富的积累,他们希望通过获取科举功名,以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⑨。然而根据前文所述,清朝所确立的商籍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经常在外省经商的盐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对于四川盐区新兴的本土盐商而言,若按原有的商籍制度,其子弟将被排除在商籍资格之外。而此时期行于四川的捐津贴加广学额政策所惠及的对象正是四川的本地士子,恰好暗合川籍盐商的诉求。盐商们强调以“援照办理津贴加增学额成案”来确立四川盐区的商籍制度,实则是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成案”为家族子弟谋取科举特权。因此,四川盐区商籍制度的受惠群体被限定为“凡採配犍、乐、富、荣厂盐,边计各商行号灶户之子孙弟侄”,即四厂采配盐的盐商及灶户子孙弟侄均有获得商籍的资格;又因这一广泛的涉盐群体多系“兼井、灶、号于一身”的本土盐商①,此奏请无疑就将本土盐商子弟纳入商籍体制之中。

由以上分析可知,富、荣、犍、乐四厂盐商将既有商籍制度与咸同时期行于四川地区的“捐津贴赐学额”政策进行了巧妙嫁接,分别截取两种制度中的利己部分——盐商子弟与本土士子,有意推动朝廷在四川确立特殊化的商籍制度。从制度安排而言,此举显然不合成规。但四川总督王庆云为何愿意为盐商上折陈请?主管科举事务的礼部对此又持何种态度呢?

就王庆云而言,其在咸丰元年至咸丰三年间任职于户部,因其长于理财,且识大体、顾大局,故深得咸丰帝器重,咸丰七年六月,得以升授四川总督②。四川深处内地,受太平天国战争波及较小,财用相对充足。咸丰帝命王庆云出任川督,无疑寄希望以其理财之术,为朝廷筹措军饷。然而,四川的财政境况并不乐观。咸丰四年,四川总督裕端就曾大倒苦水:“自粤楚军兴以来,外省协济分厘未到,而迭奉部拨……不但库储空虚,即民力亦难为继。”③ 在此情况下,盐厘就成为当时四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尽管盐商的诉求不合体制,但王庆云迫于川省窘迫的财政状况和所负重任,不得不为盐商上折陈奏。

关于礼部对此事的看法,《四川盐法志》中保留了重要信息。礼部在申明施行商籍制度的原因、适用范围及具体程序之后,指出:

今该督请以采配犍、乐、富、荣盐厂,边计各商行号灶户之子孙弟侄悉准取入商学,核与商学童生由盐运分司及运使录送之例本有未符。惟据声称该商人等捐厘助饷至六七十万两之多,请援照津贴加额成案添设该省商学。当兹需饷孔亟,该商人等踊跃输将数逾巨万,自未便稍涉拘泥,致阻其急公好义之忱。臣等公同商酌应比照灶户由各州县录取之例,准其于该省犍为、乐山两县合设商学……于富顺、荣县合设商学。④

礼部深知四厂盐商的请求不合商籍条例,但却谏言朝廷不应以此拦阻盐商“急公好义之忱”。这显然是一种官方说辞,现实在于朝廷“需饷孔亟”。由于太平天国战争波及范围广,受战争影响的诸省财政入不敷出,各省纷纷截留解京之费,致使户部收入锐减,国库空虚。为稳定收入来源,清廷不得不改变旧有财政奏销之法,将尽收尽解变通为定额摊派,即由户部于每年冬季预先派定受战争影响较小的省份下一年度应解京饷数额,奏准后来年解京①。而被视为“完善之区”的山西、陕西、四川、河南、山东、浙江六省中,又只有四川、山西能做到年清年款②。可以说,四川的财政收入已成为京饷的重要来源,而盐厘是四川财政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国库收入,礼部欣然同意破例为四厂盐商子弟专设商籍、特拨学额。

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朝廷在四川鹽区确立了一种特殊化的商籍制度,其实质是清廷与盐商达成的一场利益交换。对清廷而言,通过让渡学额,保证了财政来源;对盐商而言,以巨额盐厘银获得了稀缺的社会政治资源。

二、盐厘与拔额

尽管富、荣、犍、乐四厂盐商如愿以偿地为其子弟争取到了商籍资格,确保了子弟在生员身份获取上的独占性权力,但生员并不具备直接任官的资格。在清朝,生员获得任官资格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乡试成为举人。经学界研究,有清一代,通过科举获得进身的途径非常狭窄,生员不过50万人,举人约4万人,生员约占全部成年男性人口的百分之一,举人约占千分之一③,乡试的录取率大约只有4%④,难度极大。二是通过拔贡、岁贡等方式成为贡生,进入国子监深造后,通过考职获得任官资格。相对于乡试,拔贡、岁贡等方式的竞争相对较小,晋升难度较低。据何炳棣研究,“贡生”是决定社会地位的关键性功名,与生员具有本质差异。生员是“肄业生”,无直接任官机会,在法律与社会意义上是“未举”身份;而贡生是“毕业生”,与举人同为具任下级官员的“正统”资格(正途),清代的举人与贡生间的分别更为模糊,均被视为较高阶科名的持有者,是广义的官僚组织成员,法律地位为社会所公认⑤。

基于此,当富、荣、犍、乐四厂盐商呈请商籍资格时,还试图向朝廷讨要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上引王庆云奏折中,奏准二商学“遇拔贡之年”,可“照县学之例考拔”⑥。换言之,四厂盐商在获得商籍资格基础上,还可在拔贡之年按县学考拔贡生的资格、条件向国子监选拔贡生一人。这意味着盐商子弟不必与富、荣、犍、乐四县县学的生员竞争稀缺的拔额资源,他们成为拔贡生的难度大为降低。因此,拔额也是四厂盐商子弟所获的一项重要科举特权。

清朝规定拔贡考试需逢酉年举行,新设拔额之学需经历一个完整拔贡考试时期,即十二年⑦。清廷批准王庆云奏折的时间为咸丰八年,故以此推算,二商学真正有资格向国子监输送拔贡生的时间为同治十二年(1873,癸酉年)。在这一年,四厂盐商们是否得以如愿呢?据同治十二年四川总督吴棠奏请朝廷恩准富荣、犍乐二商学选送拔贡生的奏折记载,自咸丰八年设立富荣、犍乐两商学以来,已有十六年之久,“合计每学取进生员本有四十余名,除报捐及病故外,现在犍乐商学实有文生二十二名,富荣商学实有文生二十六名”。由于“限于取进定额人数不能过多,而诸生争自濯磨,文风均有可观,尤不乏敦品励节之士”①。可见,二商学设立之后,运转如常,且生员素质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