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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版权保护困境研究

2020-01-14王秀

传播力研究 2020年16期

王秀

摘要:近年来,涉及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屡禁不止,但与此同时,侵权纠纷特别是诉诸法律的纠纷案例却不多见。本文以这一现象为研究对象,从侵权构成、法律规制和地方语境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版权保护困境,试图从中探讨中国版权制度在互联网时代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背景下的地方性问题。

关键词:UGC;版权侵权;内容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16-0136-02

近年来,涉及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屡禁不止,然而有些现象值得注意:文字生成类的用户生成内容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版权归属不明、链接侵权、未授权转载等侵权行为愈发肆意,但与此相关的侵权纠纷却鲜有发生;与此同时,视频音频类分享网站之间的版权纠纷数次引发公众关注,然而版权方以败诉告终的结果占多数,或是不了了之。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证据不足、侵权认定困难等现况都折射出我国版权制度对互联网原创内容的保护程度及其机制缺失,反映出整个的版权保护体系特点以及当下版权保护环境。本文正是以现实中的网络UGC侵权现象为研究对象,从侵权构成、法律规制和地方语境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版权保护困境,以期探讨互联网时代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性版权问题。

一、UGC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传统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基于Web2.0发展的UGC版权问题,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的当前存在其特殊性,构成要件不足和版权归属不明是UGC版权侵权认定最主要的困难所在。

(一)侵权构成要件认定不足造成的困境

版权并非物权,其保护对象是数字化了的内容和非物质形态的权利。网络用户的海量性和隐匿性,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后果的不可统计性,侵权证据的隐蔽性等,都会造成侵权构成要件认定不足,进而降低版权违规成本和风险程度,相比之下较高的维权成本,加之现行宽松的网络管理环境,对基于分享和互动目的普通UGC用户来说,可能在被侵权后会选择放弃对版权的维护。

作为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一环——损害事实的既定,以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司法部门在进行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归责时的重要参考依据。UGC版权损害事实就是侵害版权方合法的版权权利所产生的后果,对于UGC的原创者来说,除了内容带来的商业效益和价值转换的流失外,还会对原创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打击其网络参与性和创作热情。

(二)版权限制原则的滥用带来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相当程度下关照了信息化背景下知识和技术的传播,然而其所带来的对版权保护的不利影响,及其潜在风险对版权法系的挑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版权保护的是原创表达,但通过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而产生的二次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目的在于盈利,尽管规定明确指出使用人需要向版权方支付规定的报酬,并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但在使用次数和期限等细节上并无清晰规定,也未考虑到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及其影响。一般来说,版权侵权责任主体包括具体侵权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在法律和道德双重规制下明确版权纠纷的归责问题?如何切实将相关原则运用到信息的有效传播中而不是作为侵权方寻求免责时的“挡箭牌”?在何种情况下涉嫌侵权的UGC可以算作“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些都是当前我国进行UGC版权保护应该充分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在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上较为宽松,尽管在版权保护方面,相关管理部门都试图在保护版权方合理权益的同时,可以兼顾网络用户创新、分享和互动的权利,然而这种兼顾在当前鼓励创新的效果并不显著,规制的不确定性和边界的不甚分明却经常引发版权方和侵权方的版权“拉锯战”。

(三)网络技术中立引发的矛盾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及新媒体的普及降低了网络UGC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手段愈发便捷,极大刺激了用户共享信息和原创内容的欲望。当前网盘储存技术的升级,在方便用户文件的存储、访问和共享等管理功能的同时,引发的系列网盘侵权也在慢慢侵蚀我国新兴的版权保护市场。同时,网站之间的竞争直接滋生了链接侵权的土壤,深度链接使得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利益从被链接网站转移至链接网站,拓展了非法窃取内容资源的渠道,而基于P2P技术的支持,版权侵权纠纷中侵权方更加难以确立,最终损害原作者的作品版权和传播利益。

二、版权保护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一)立法分散且不系统,针对具体版权保护的适用性不强

综观我国有关网络内容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及体系,相关立法分散且不系统,有许多地方需要调整和完善。至今为止,我国法律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宏观上规定了法律保护的版权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模式以及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制定了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就法院管辖权、证据规则和法条适用性等问题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尽管从法律本身来看,相关立法已经涵盖了版权保护以及侵权纠纷和归责问题的大部分层面,但从实际适用性和实践效果来看,并不能满足对版权方相关权利的保障,在涉及到复杂的版权纠纷时,對侵权行为的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专业法律问题的处理也不能及时找到法律依据。

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版权权利被侵犯,以及鉴别使用的合理性,是立法部门始终应当考虑的问题。内容版权保护体系过于分散,关系复杂,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

(二)执法层面的权利落实相对困难

除了立法层面出现的不足,我国版权保护过程中执法层面的权利落实也需要引起重视。当前版权保护执法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对版权管理组织的限制,只允许官方成立半行政性质的垄断性版权集中管理机构。网络服务商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只是以版权协议之类的声明来提醒用户版权问题,而在实际中,这种版权声明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而相关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互联网产业市场竞争压力,维权动机并不强烈,这也是我国版权保护市场长期不景气的体制原因之一。同时对UGC而言,版权侵权分散、损害结果难以量化以及侵权方清偿能力有限等现实,都制约着对具体版权的保护力度。

(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自互联网分享类网站出现伊始,“用户上传”等涉及版权问题的纠纷就层出不穷,侵权形态的多样化致使版权保护进程更加缓慢。然而我国的版权解决机制长期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未能为新的版权纠纷提供有效借鉴。尽管各大视频网站之间的“版权大战”将网站市场竞争主体由融资、宽带等问题引至版权之争,学术领域关于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但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操作性以及对完善版权制度的影响性仍然有待考察。与视频分享网站相对应的知识分享类、社交媒体类等文字生成类的UGC内容,由于其版权纠纷占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比重不大,加之版权方维权力量的有限性,使得相关解决机制易忽视这种纠纷的潜在影响,对其的专业研究也相对较少。

当前我国版权纠纷解决过程中最常见的特点就是判赔非常低,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经常出现公证费、律师费过高,而判赔极少的判决出现。维权成本过高的现实,也使得我国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改善进程缓慢。

三、中国的地方语境分析

(一)地方文化语境

在我国,从文字生成类到视频分享类等UGC网站,普通网络用户并不会过分在意其中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相比之下,用户更关注的是资源的丰富性、使用的便捷性以及资源质量的优劣程度等,这与我国的地方性文化语境是分不开的。

一方面,中国网民的网络使用习惯使然。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知识理应分享、“窃书不算偷”等针对知识传播的观念,对各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视若无睹,甚至对通过侵权得来的资源“乐享其成”,缺乏自律意识。公众要求共享的呼声和版权格局亟需调整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导致实际版权保护执法过程的举步维艰。同时,从作为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版权观本就可有可无,消费物品与版权并不存在直接或必然联系,当作品质量或用户体验相当时,获取未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成本和代价低于正版,消费者自然选择前者。

另一方面,中国网民公众版权意识薄弱,版权保护上缺乏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支撑。因此确保版权大众化,才是我国保护内容版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根本。

(二)现实发展语境

一方面,跨界产业形态的发展趋势下,版权归属更加难以界定。“互联网+”改变了网络信息的流动方式和传播途径,将信息可以融合产业特色进而参与到营销的各个环节。因而,在大范围跨界产业形态的发展趋势下,用户生成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原始内容,某些经过多次加工而产生经济效益的原始内容,其版权归属更加难以界定。此外,“互联网+”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社会各个领域之中,间接上导致网络侵权形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侵权责任归属问题也将继续成为内容版权保护的一大难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新形态下产生的一系列新客体版权保护问题以及版权侵权归责问题,持续挑战我国现有法律的适用性。作为非物质形态的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许可或转让。但当前我国版权交易渠道不畅的现状,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陈旧落后,导致版权价值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必然会产生更多的版权纠纷。同时,文字生成类的UGC网站本身盈利模式模糊,必然会导致利益分享机制失衡,无法提供给用户内容版权良好的保护平台。

四、结语

当前在互联网时代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保护困境除了版权制度方面的不足外,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更新与技術变革之间的不同步,以及国外版权保护体系移植的中国本土化探索,内容版权的市场化,版权观念的大众化,都是我国UGC版权保护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体系所面临的困境,也是接下来很长一段时期针对网络版权问题需要探寻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