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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键要素识别的环责险创新体系构建

2020-01-14张国徽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公司

张国徽

(1.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辽宁沈阳 110161;2.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 110036;3. 沈阳工学院,辽宁沈阳 113122)

1 引言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初始于2007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入手,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制定的文件。2008 年,在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固体废弃物处置等行业启动了重点城市正式试点工作。采用的模式是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保险公司配合研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再由政府行政性推广。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要坚持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特别指出要利用经济手段这个杠杆来减少环境污染的产生。2013 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开始了正式试点。到2017 年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个别企业虽然认识到了环责险强制的必要性,但鉴于当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面的法律缺失,10 年来环责险推进工作走的是“准强制”之路。

在法律层面上,2015 年,国家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级法律上提供了开展环责险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落地的政策。将于2020 年9 月1 日施行的新《固废法》则明确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我国此前的环责险不是采取强制性方式,排污企业积极性不高,风险意识不强;保险公司积极性高,但风险意识过强,又造成赔付不足,排污企业极难得到赔付,造成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两头互相不信任,政府在中间为难。因此探索环责险的关键要素识别成为当务之急,急需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创新模式研究,例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预付理赔金制度,成立环境责任保险共保体和专家委员会,将环境责任保险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机联合等,使之更加利于市场的推广和良性发展[1]。

2 环境责任保险关键要素识别

在探索环境责任保险技术创新体系中,主要有环境责任保险经纪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生态环境风险识别机构、损害鉴定机构、再保险等几个关键要素。

其中,生态环境风险识别机构是指针对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物质以及对周边人口、大气环境、水环境及其引发的伴生或次生风险等因素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识别的机构。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是指采用科学、系统的调查方法,搜集信息和数据,参照专业工艺技术,为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应急处理及损害修复鉴定评估提供支持的机构。

环境应急处理及损害修复机构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之后,采取各项合理的、必要的环境应急和处理措施,包括技术、装备、工程、信息、方案等手段,将生态环境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的机构。

3 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优势分析

目前已形成共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遏制住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可以促进和健全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形成一个把“绿水青山”用货币量化的良性社会循环链。

3.1 分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类责任的事故,其中绝大部分事故都伴生着二次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较大,时间线较长,赔偿金额较难鉴定评估,往往巨大。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企业可能面临高额的财务负担,甚至资不抵债,面临破产。通过环责险的机制将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企业可将不好确定的、潜在的巨额赔偿和修复的责任转化为固定的保费作为生产经营的成本支出[2]。

当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环责险的机制可以使环境应急措施第一时间介入,进行污染治理,减少各方的损失。

事后,保险赔偿和修复机制可以把各方的焦点引向保险公司的赔付以及后期的生态环境修复,避免生态环境的社会损失、污染企业的损失、被污染方的损失。

3.2 强化环境污染风险事前和事中管理

从源头上,对企业和投资股东来说,决策建厂投资前,通过环责险的关键要素识别和量化,能够抑制企业对项目的过度或盲目投资,强化环境污染风险全程介入,可以通过保费的额度将未来的或有环境成本的投资成本显性化,把环境治理、预防和运营费用纳入财务成本,迫使投资者重新评估收益比。保险公司会通过主动的事前干预和过程控制,帮助监督企业在生产过程达标排放、绿色运营,最大程度降低生态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基于契约关系和经济利益考虑成为环责险投保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场化、刚性化的监督力量,以政府监管和企业生产外的第三方角度可以有力地促进生态环保工作。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入市场化的环境风险预防和修复机制,可以有效地量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以货币化方式对投保企业施加压力,推动企业主动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3.3 确保受损害主体及时得到补偿

从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后处理和生态修复环节来看,由于缺乏完善的环境损害保障措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量化难及责任主体自身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经济赔偿责任往往无法及时兑现,使致受损害主体和社会的权益受损,如果发生群体事件,更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建立了有效的创新型的环责险机制,保险公司会及时进行赔付,承担损害赔偿,做好生态修复,形成良性的循环链条。

4 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创新构建的思考

4.1 合理界定承保范围

随着十几年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呈现出承保范围扩大、产品种类多样化的趋势,可以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责险条款。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渐进式污染列为除外责任,这样的认定不符合环境污染的一般特点。首先,承保渐进式污染符合环境污染的特点。生态环境损害一般存在于比较大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经过多种要素的混合和积累后才形成,所以,其损害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实际上,渐进式环境污染发生的频率比突发性污染要多得多、大得多。其次,承保生态环境损害也是大势所趋。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额低频”的特性,绝大多数参加了环责险的企业是得不到保险赔偿的,这滋生了环责险的无用论假象,不利于培育市场。再加上宣传不到位,形成的直接影响就是现在除了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其他地方的环责险都遇到了瓶颈,无法开展下去。

4.2 科学组建承保机构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承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促成了创新型的“共保体模式”的建立。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的,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赔付时,不足额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负。共保承保人是指参与环责险共保的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高风险业务等领域的承保中,共保体的形式经常被采用。

2003 年1 月1 日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险,而环责险就是其中一个险种。一般来讲,共保体模式适用于大项目、高风险业务以及效益性险种,这样加入共保的保险公司在经营环责险时的利润势必受到影响,一些有利润的险种将逐渐被替代产品所取代。如环责险的替代产品竞争的核心和重点,就在于价格和保险范围。产品险种的创新,服务的改善,将导致市场重新洗牌。保险公司需要将集中的风险予以分流,渠道有两类:一是通过再保险渠道,以合同分保、临时分保、巨灾超赔再保险等形式将风险向再保险公司分流;二是形成共保体,使绩优但风险大的业务与同业共享。

4.3 严格限定责任限额

购买环责险支付的金额和得到赔付的金额应该是相符合的,在合理的承保范围应该给予足额赔付,但有时保险公司的主体赔付能力有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又很大,延伸性和扩展性也很大,往往会突破环责险条款中限定的责任限额,这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限赔付就有悖公平。因此应该创新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采用累计赔偿限额方式承保,对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责任赔偿制定上限,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为限,并制定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以促进和保障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健康持续发展[3]。

4.4 创新模式的构建

在以上几点的基础上,组建专家委员会作为有利的技术支撑,构建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评估、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售后服务、环境责任保险损害鉴定、环境责任保险理赔等主要技术体系模块。

5 结论

对环境责任保险技术体系中各关键要素的识别,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广泛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使环责险的市场化属性得以加强。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量化的经济手段,不仅带动了前端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进步,也带动了后端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产业,又全链条地强化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途径,充分体现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数千家企业投保,产生的经济规模预计能达到数亿级,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当然,基于关键要素识别的环责险创新体系构建,还需要继续优化环责险的费率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细则,扩大试点应用范围,加强信息化力度,争取早日走上“强制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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