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中的版权因子研究
2020-01-12郝丽美
郝丽美
摘 要:本文从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研究入手,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一书为基础,结合各国具体的版权因子数据,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中的版权因子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并对版权因子研究在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与掌握版权产业发展水平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概括总结。
关键词:版权因子 版权产业 经济贡献
随着版权产业经济地位的日渐重要,世界各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编写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以下简称《调研指南》)一书的指导下,陆续开展了本国或本地区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其中,版权因子作为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其测算工作已成为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基于版权因子的重要程度较高以及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较少,本文以WIPO的《调研指南》为基础,通过统计与分析各国具体的版权因子数值,对版权因子开展系统研究,希望能为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一、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
随着版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与深刻,世界各国开始用经济的眼光审视与分析版权,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量化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世界上量化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后半叶。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首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美国、新西兰、荷兰、德国和奥地利等国也相继进行了相关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此类研究的全面性达到了一个更高水平,涉及的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展。[1]
为了给各国调研提供切实可行的工具,也为了提高各国之间的可比性,WIPO在总结各国调研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调研指南》一书,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国、中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WIPO《调研指南》中的方法开展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查研究,并发布了相关调研报告。
二、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中的版权因子研究
在《调研指南》中,WIPO将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四类。在对各类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分析之时,必须先确定该产业中的版权份额,并将非版权的部分排除在外。例如,不是所有黄金首饰的价值都与版权相关,只有艺术方面的价值才与版权相关。确定某一产业版权份额的过程就是计算该产业版权因子的过程。因此,WIPO将版权因子定义为“版权在某一特定产业中的份额或者对版权的依赖程度”。
(一)核心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和非专用支持产业的版权因子
根据《调研指南》,在四类版权产业中,WIPO明确了核心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数值,提供了非专用支持产业版权因子的计算公式,各国可相对容易地获取该两类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
1.核心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
核心版权产业是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发行、销售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主要包括新闻和文学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歌剧,电影和视频,广播和电视,摄影,软件、数据库和电子游戏,视觉和美术艺术,广告服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2]WIPO认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品价值可以完全归算于版权,因此其版权因子数值为100%。以新闻出版产业为例,其产业内全部活动都与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客体相关,包括生产(创作、制作和制造)、无形传播(表演、广播、传播、展览),以及有形传播(发行、销售和服务),因此新闻出版领域内的产品价值可以完全归算于版权,版权因子可按100%计入。
2.非专用支持产业的版权因子
非专用支持产业是指其中的一部分活动与促进广播、传播、发行和销售作品及与其他受保护客体具有紧密联系且这些活动还未被包括在核心版权产业中的产业。[3]其主要包括一般批发和零售业,一般交通运输业,信息和通信业。在《调研指南》中,WIPO提供了明确的非专用支持产业版权因子的计算公式,各国只需要按照公式要求代入数据即可,尽管测算难度不大,但该公式对其他三类版权产业的相关数据依赖程度较高,特别是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与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直接影响了非专用支持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的准确性。
(二)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和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
在《调研指南》中,WIPO提供了多种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版权因子和部分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测算方法,但这些方法均是在各国进行充分、全面的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也就是说,该两类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测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的实地调研工作。然而,受各国国情、产业发展水平、实地调研程度以及研究人员学科背景与思维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各国都能毫无阻碍地进行全面的实地调研,更不能确保各国的实地调研结果都能准确反映客观实际,这就大大增加了各国测算该两类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难度,因此这两类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测算工作是所有版权产业版权因子测算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以下将对这两类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进行重点研究。
新加坡、匈牙利、菲律宾、保加利亚、黎巴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荷兰、乌克兰、韩国、肯尼亚、马拉维、南非、泰国、土耳其等15个国家按照WIPO《调研指南》的方法进行了版权因子测算与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并在调研报告中较为完整地公布了以上两类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本文将对以上国家的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和部分产业的版权因子进行汇总,并加以对比分析,力争在数据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①
1.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
相互依存版权产业是从事制作、制造和销售、租赁或出租其功能完全或主要是为了促进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创作、制作或使用的设备的行业。根据对核心版权产业的支持程度,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可进一步分为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和部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其中,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是与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品一起被消费的,是“版权硬件”,例如,没有电视机就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主要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播放机、DVD播放机、磁带播放机、电子游戏设备及其他类似设备,计算机和有关设备,乐器;部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与核心版权产业的关联程度相对较小,但将其划入版权产业的原因也是它们通过辅助设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版权作品的使用,这组产业与多用途技术设备相联系,除了用于版权产品和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之外,还有其他用途,主要包括照相和电影摄影器材、复印机、空白录音介质、纸张。[4]
从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包含的具体行业来看,无论是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还是部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其本身所包含的版权成分都很低,但它们都以一种至关重要的方式支持版权作品的使用。换句话说,相互依存版权产业是因为产品的用途而不是因为产品本身包含的版权成分而归入版权产业的。在各个国家中,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对版权产品使用的支持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各国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特别是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应基本一致。[5]
但是,从表1可以看出,各国测算出的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并不完全一致或接近,可明显分为两类国家,且两类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类国家如韩国、匈牙利、乌克兰、土耳其等,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中的全部产业组的版权因子都认定为100%,这将大大提升该类国家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率;另一类国家如新加坡、荷兰、泰国、菲律宾等,是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相互依存版权产业中不同的产业组确定了不同的版权因子,且数值大部分都在20%—40%之间。相比之下,第二类国家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会大大降低。这说明各国对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别。
针对以上不一致问题,建议WIPO在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领域确定基本统一的版权因子数值。具体来说,WIPO应组织各国召开一次国际专家研讨会议,围绕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进行深入探讨,在充分听取各国建议的基础上,首先,确定统一的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固定值,供各成员国直接使用。按照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属性,其版权因子完全可以按照100%计入;其次,确定部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参考幅度,各国可根据本国调研实际在此幅度范围内调整。以上两点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要高于部分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第二,该套版权因子数值在各国都可以适用。
2.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
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部分活动与作品及其他受保护的客体有关的产业,包括创作、制作和制造、演出、广播、通信和展览、发行和销售等。其主要包括服装、纺织品和制鞋,珠宝和硬币,其他手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和玻璃,墙纸和地毯,玩具和游戏用品,建筑、工程、调查,博物馆,内部装修设计。[6]
从部分版权产业包含的具体行业来看,各国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的数值受产业发展水平、实地调研程度、研究人员学科背景与思维模式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各国在上述因素之间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其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的差异。例如,从产业发展水平来看,发达国家的产业发展水平较高,技术研发与产品设计能力较强,其版权因子的数值就会高。而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更多处于加工、组装与生产等低端环节,其版权因子的数值就会相对较低;从实地调研程度来看,实地调研范围广泛与深入的国家测算出的版权因子数值会符合本国客观实际,而实地调研范围狭窄与浅显的国家测算出的版权因子数值会偏离本国客观实际;从研究人员的学科背景与思维模式来看,拥有版权知识背景的研究人员对某件产品所包含的版权价值所占比例的判断会相对准确,相反,不具备版权知识背景的研究人员对该产品所包含的版权价值所占比例的判断可能会存在较大偏差。
但从表2的数据来看,各国在多个部分版权产业类别中的版权因子的数值却呈现了相同或相近的特点。例如,服装、纺织品、制鞋和家庭用品、陶瓷、玻璃这两个产业组版权因子的数值大部分都低于1%;家具,墙纸、地毯,建筑、工程、调查和内部装饰设计四个产业组的版权因子的数值大部分在1%—10%之间;珠宝和硬币产业的版权因子的数值大部分在20%—30%之间;其他手工艺品、玩具游戏用品及博物馆这三个产业组版权因子的数值大部分在40%—50%之间。这是各国之间相互参照与借鉴的结果。
针对以上相似性问题,建议各国进一步提高部分版权产业版权因子的精确度。首先,各国要特别注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部分版权产业版权因子数值上的差距。以服装产业为例,从事服装技术研发与品牌设计的欧美国家处于版权附加值链的顶端,其版权因子的数值要远高于那些从事服装生产与加工环节的东南亚国家。其次,各国应将实地调研工作做广泛、做深入、做细致。以陶瓷产业为例,陶瓷产品具体可分为艺术陶瓷、家用陶瓷与建筑陶瓷等多种类别,它们包含的版权价值也不尽相同,不可将整个陶瓷产业对应一个相同的版权因子。这就要求研究人员要分别进行调研与测算,其中艺术陶瓷的版权因子应该高于家用陶瓷和建筑陶瓷,特别是限量生产的艺术陶瓷,甚至可以归到艺术作品行列,版权因子的数值应更高。最后,各國应提高相关研究人员的版权认知度,重视版权专业人才的培养,确保对各行业的版权价值做出准确判断,从而进一步提高其版权因子的精确程度。
综上,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中的版权因子研究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其中相互依存版权产业与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的测算更是相对复杂与困难,既不能“以点概面”,也不能“拿来主义”,各国必须要在各个版权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调研与精确测算。如有国情、法律制度、经济结构等重大变化,各国的版权产业也会发生改变,相对应的版权因子数值也应随之调整。对此,WIPO应建立一个稳定、规律、广泛的成员国交流机制,方便各国在充分了解本国版权产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对比,并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与经验,以不断提高版权因子测算的准确度。
三、结语
在整个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体系中,版权因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开展版权因子研究对于进行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掌握相关版权产业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开展版权因子研究有利于确保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的科学性与可靠性。版权因子测算是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测算不可或缺的一环,特别是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和部分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的数据成果。其次,开展版权因子研究有利于准确掌握相关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与趋势。一般来说,在各国版权因子数值准确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相比,如果某一国家的某一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数值相对较低,说明其版权所发挥的作用较小,产生的价值较少,产业的创新能力较差,核心竞争力较弱,发展水平较低。反之则亦然。
注 释:
①如产业内无重大变化,版权因子数值一旦确定,就可延续使用。表中新加坡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Singapore(The 2004 report)》;匈牙利的相關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Hungary 5》;菲律宾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the Philippines(1999)》;保加利亚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Bulgaria(2005)》;黎巴嫩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Lebanon(2005)》;哥伦比亚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Colombia(2002-2005)》;克罗地亚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of Croatia(2002、2004)》;荷兰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Relevant Industries in the Netherlands(2011)》;乌克兰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Ukraine(2005)》;韩国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2006-2009)》;肯尼亚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Kenya(2007)》;马拉维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Malawi(2009)》;南非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South Africa(2008)》;泰国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in Thailand(2002-2006)》;土耳其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报告《Study on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urkey(2009-2011)》。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4][5][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2015年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3]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