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颁布30 周年:回顾与展望
2020-01-11韩大元
【专题导引】 《香港基本法》颁布30 年来,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风风雨雨,虽面临一些争议,但基本法始终秉持着文明、和平、开放与包容的精神,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也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的法宝。我们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确保基本法的稳定性,保障特别行政区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与预期性。基本法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作为一部宪制性法律,基本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行,落实了基本法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及香港市民的权利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回归23 年来,基本法在实施中积累了经验,形成了诸多共识。我们需要认真总结基本法23 年来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目前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与新问题,为基本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基本法诞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承载着时代使命与多元价值,是香港社会凝聚共识的基础。而要全面理解基本法的核心要义与原则,我们需要回溯历史,从基本法的起草过程探寻不同规范的内涵及不同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离开了特定历史背景,我们就无法客观地认识法律文本蕴含的价值与功能。
基于上述考虑,本专题的四篇论文分别探讨《宪法》第31 条“特别行政区”一词的由来及其规范内涵,《香港基本法》第39 条的权利体系与规范功能,《香港基本法》第158 条起草过程和规范含义,以及香港基本法涉外籍法官条款的规定背景与规范含义等问题。
韩大元教授的《〈宪法〉第31 条“特别行政区”一词由来及其规范内涵》一文,以考察“特别行政区”一词的由来为基础,具体分析了“特别行政区”一词写入1982 年《宪法》第31 条的特殊修宪背景,并遵循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立场对“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内涵进行了深入阐释。该文指出,《宪法》第31 条中的“特别行政区”是具有鲜明宪法属性的概念,包含着国家主权、地方性和地方行政区域等因素,集中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初心,有必要将“特别行政区”这一概念作为分析基本法体系的基础范畴。
叶海波教授的《〈香港基本法〉涉外籍法官条款:形成过程、规范内涵与实施情况》一文首先梳理了《香港基本法》涉外籍法官条款的形成过程,从而认识到外籍法官对香港法治秩序和繁荣稳定做出了贡献,保留外籍法官制度是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法律秩序稳定的客观需要。在此基础上,该文进一步考察了基本法涉外籍法官条款的规范内涵与实施情况,对外籍法官制度进行了全面审视。该文认为,要深刻认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正确看待香港司法中的外籍法官现象。
杨晓楠教授的《〈香港基本法〉第39 条的教义学分析:权利体系与规范功能》一文,从《香港基本法》第39 条的立法史出发,通过对基本法文本的教义学阐述,区分所涉的不同权利类型、形成基本法的权利体系,并对第39 条的导入功能和排除功能进行了深入阐释。该文认为,《香港基本法》第39条在基本法中享有特殊地位。香港回归23 年来,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第39 条的司法适用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
博士生刘海林的《〈香港基本法〉第158 条:起草过程、规范含义与解释实践》一文在考察《香港基本法》第158 条起草过程的基础上,阐释了该条的规范含义,并通过梳理和分析围绕《香港基本法》第158 条所产生的基本法解释方法之争,试图指出能够有效缓和两种法律解释制度分歧的路径。该文认为,在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新宪制秩序下,有必要从宪法出发去认识《香港基本法》第158 条对基本法解释有关问题所做的制度性安排,也有必要通过确立基本法的合宪性解释的原则去化解基本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解释方法的冲突。
虽然上述四篇论文研究的对象不同,但都基于历史文献的分析,力求将历史、规范与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为相关文本的解释提供可参考的素材与方法论。因为,基本法的设计是精巧的法律技术与高度政治智慧的完美结合,我们需要读懂基本法设计者的用心,感悟条文背后的价值体系,从而准确把握条文原意。这是基本法的内在机理,也是基本法在社会变迁中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基础。
基本法颁布30 年、实施23 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凝聚中华民族智慧、责任与使命的基本法,将继续在人类文明史上发挥作用。在基本法上,我们看到追求和平的文明价值,感受超越不同制度的共识及法治文明所塑造的包容与互惠精神。因此,基本法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典,它连接历史与现实,调适不同制度下的生活方式,并且赋予了现代国家主权理论新的内涵。(韩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