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01-09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3期
近日,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作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表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财政部要求,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 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