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东迁肇始时间考*
2020-01-09白国红
白国红
郑国东迁,是两周之际的一件大事,其为何东迁?始迁于何时?东迁的首功者到底是郑桓公还是郑武公?这些问题,是探讨郑国东迁的基本内容。至于郑国东迁对于两周之际政治地理格局的再造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则需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和层面展开论述。传世文献对于郑国东迁是有记载的,但很多细节没有交代清楚。因此,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争论较多,歧见迭出。清华简的面世,尤其是第六辑“郑史三篇”的公布,给学界提供了新的线索,引发了笔者对郑国东迁所涉及具体问题的重新思考。在此本文主要探讨“郑国东迁始于何时”这个问题。
一、郑国东迁肇始时间的主流观点
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郑国东迁始于郑桓公出任王室司徒,鉴于“王室多故”而与史伯探讨“逃死”之策以后。此观点的史料依据主要是《国语·郑语》“史伯为桓公论兴衰”篇,其文曰:
桓公为司徒,……问于史伯曰:“王室多故,余惧及焉,其何所可以逃死?”史伯对曰:“……其济、洛、河、颍之间乎!是其子男之国,虢、郐为大,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是皆有骄侈怠慢之心,而加之以贪冒。君若以周难之故,寄孥与贿焉,不敢不许。周乱而弊,是骄而贪,必将背君,君若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若前华后河,右洛左济,主芣、騩而食溱、洧,修典刑以守之,是可以少固。……申、缯、西戎方强,王室方骚,将以纵欲,不亦难乎?……王心怒矣,虢公从矣,凡周存亡,不三稔矣!君若欲避其难,其速规所矣,时至而求用,恐无及也。”……公说,乃东寄帑与贿,虢、郐受之,十邑皆有寄地。……幽王八年而桓公为司徒,九年而王室始骚,十一年而毙。[1]卷十六,507-524
《史记·郑世家》有相似的记载,其文曰:
郑桓公友者,周厉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封三十三岁,百姓皆便爱之。幽王以为司徒。……为司徒一岁,幽王以褒后故,王室治多邪,诸侯或畔之。于是桓公问太史伯曰:“王室多故,予安逃死乎?”太史伯对曰:“独雒之东土,河济之南可居。”公曰:“何以?”对曰:“地近虢、郐,虢、郐之君贪而好利,百姓不附。今公为司徒,民皆爱公,公诚请居之,虢、郐之君见公方用事,轻分公地。公诚居之,虢、郐之民皆公之民也。”……桓公曰:“善。”于是卒言王,东徙其民雒东,而虢、郐果献十邑,竟国之。二岁,犬戎杀幽王于骊山下,并杀桓公。[2]卷四二,1757-1759
对照《郑语》与《郑世家》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的承袭关系,《郑世家》的记载脱胎于《郑语》是毋庸置疑的。由此可知,司马迁著述《史记》时,《国语》的确是他参考的重要资料之一①。《史记》对《国语》中有关郑国东迁主要内容的忠实转载,说明司马迁是信从《国语》对这一事件的记录的。因此,自汉代以来,有关郑国东迁始于“史伯为桓公论兴衰”之后,几乎成为定论。现代学者多踵继其说,其中对此观点进行过充分论证的是华裔学者李峰,其阐释如下:
明显地,郑国的东迁是在郑桓公成为周王室司徒之后。笔者认为,正是他担任了周王室这一重要职位,并能利用在成周主政的便利,郑桓公才有可能把自己宗族的私欲强加于虢、郐这样的小国之上。……郑桓公任周王室司徒是在幽王八年,即公元前774年,……这些史料明确地把郑国东迁的时间定在公元前774年之后至前771年西周灭亡之前。[3]
不止于此,李峰还依据《汉书·地理志》注所引臣瓒“幽王既败,二年而灭郐,四年而灭虢”[4]卷二八,1544,进而对郑国东迁的历程做了分析:
根据这些史料我们可以基本上肯定,大约在幽王九年到十一年(公元前773年至公元前771年),郑桓公将郑氏宗族的家产由关中西部的郑地东移至成周,暂寄居东虢和郐国小邑。平王东迁以后第二年,郑武公首先灭掉东虢(笔者按:原文笔误,应为郐国),再于平王四年灭掉郐国(笔者按:原文笔误,应为东虢),从而建立了郑国在中原地区的新基地。这是所能得到的对郑国东迁历史的最为合理的认识。[3]
由上面所引两段文字可知,李峰是在肯定郑国东迁不会早于郑桓公为司徒之年(公元前774年)这个时间节点的前提下,将郑国具体实施的东迁行动划分成了两个阶段:先是郑桓公由关中始封地东出虢、郐“借地而居”,再由继任者郑武公最终实施了对郐、虢二国的灭亡行动,占地建国。就笔者目力所及,李峰的见解代表了大多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二、新、旧文献有关郑桓公“克郐”的记载对主流观点形成挑战
如果局限于上文引用的文献及学者的论述,那么,郑国始迁不早于郑桓公担任王室司徒的时间(公元前774年)这个说法就是不易之论。然而,《水经·洧水注》所引古本《竹书纪年》的一条佚文却对上述说法形成了挑战:
晋文侯二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
晋文侯二年,当周幽王三年,即公元前779年。据此佚文,早在郑桓公出任王室司徒的前五年,他就有“伐郐,克之”之举。此说显然与《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记载的郑国对东方的经营应在郑桓公为王室司徒(公元前774年)之后的说法相冲突,更与郑国是晚在周平王二年(公元前769年)才由郑武公“克郐”而于东方建国的传统认识难相兼容。如果承认郑桓公在“晋文侯二年”有“克郐”之事,则传统的主流观点就难以成立了。因此,支持主流观点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否定此条佚文的可信性。
他们首先抓住了这条佚文确实存在一个讹字的把柄,即“同惠王子多父”中的“惠”字。“多父”即郑桓公友,“友”为其名,“多父”为其字,这在学术界是有共识的,但“惠”这个显而易见的讹字却给学者们带来困惑,因为此字既与“厉王”之“厉”的繁写“厲”雷同,又与“宣王”的“宣”字形似,由此引爆了一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即对郑桓公身份的质疑——传统观点认为郑桓公为厉王之子,两千年来从无异议,但清代学者雷学淇首倡异说,认为郑桓公应为宣王之子,其主要依据就是将《水经·洧水注》所引古本《竹书纪年》这条佚文中的“惠”字解为“宣”字。此说既出,又得到陈槃等著名学者的补充论证,由此在学术界造成一段公案,幸有学者张以仁广罗史料、旁征博引、梳理诸说,撰著长文以正本清源,重新夯实了“郑桓公应为周厉王之子”的结论②,顺带解决了“同惠王子多父”中的讹字“惠”应为“厲”字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圆满解决,本来是学术界的幸事,然而支持郑国东迁主流观点的学者却因此认为此条佚文既然有“惠”这个明显的讹字,也就有其他错漏存在的可能,在此观念的支配下,他们提出了另外两个质疑:
一是认为佚文所言郑桓公“克郐”不可信,“克郐”应为“克鄫”。如李峰就直言“郑国对郐虢之役不可能早于郑桓公成为周王室司徒的时间”[3],他根据今本《竹书纪年》中相对应的这条资料记为“(幽王二年)晋文侯同王子多父伐鄫,克之。乃居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5]卷二,16,又联系幽王十一年(公元前771年)鄫与申、犬戎联合灭掉西周王朝的事实,断言“鄫国本来就是周幽王室的敌人”,因而“今本《竹书纪年》的‘鄫’不误,而古本《竹书纪年》的‘郐’则是错的”[3]。简言之,他认为郑桓公是“克鄫”,而非“克郐”,直接否定了郑桓公有“克郐”之事。
二是认为佚文所记“晋文侯二年”这个时间节点不可信,有漏字。如邵炳军就认为“《洧水注》引《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当脱一‘十’字”[6]。即:他认为“晋文侯二年”当为“晋文侯十二年”之误。晋文侯十二年正当公元前769年,是学术界公认的郑武公伐灭郐国之年,因此,他认为《洧水注》所引佚文应该反映的是郑武公“克郐”之事,这其实就是对郑桓公有“克郐”之举的间接否定。
上述两位学者所论虽各有据,但一为易字解史,一为增字解史,均为古史研究中的大忌,难以令人信服。尤为关键的是,清华简的面世否定了以上诸说,《郑文公问太伯》篇记太伯之言曰:“昔吾先君桓公后出自周,以车七乘,徒三十人,鼓其腹心,奋其股肱,以协于庸偶,摄胄擐甲,擭戈盾以造勋。战于鱼丽,吾乃获函、訾,覆车袭介,克郐迢迢,如容社之处,亦吾先君之力也。”[7]太伯为春秋时期郑国重臣,其对于本国先君事迹应有准确的掌握,他明言郑桓公有“克郐”之事,印证了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的郑桓公“克郐”之语无误。分析简文可知,郑桓公“克郐”当为“胜郐”而非“灭郐”之意,这由桓公此次出战的兵力“以车七乘,徒三十人”和最终的战果“如容社之处”即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史伯在为桓公论兴衰时特意指出济、洛、河、颍之间的“子男之国”以“虢、郐为大”,又说到“郐仲恃险”,则郐国山川险要易守难攻不容置疑。况且,郐国还是一个古老的西周封国,根基深厚。相比之下,郑国晚至周宣王二十二年(公元前806年)始封,国力在短暂的时间内难以迅速壮大,而且郑桓公又是劳师远伐,从遥远的关中西部东出,兼以所率兵力有限,因此,面对实力依然雄厚的对手,其“克郐”取胜已是不易,能在郐地获取“容社之处”而立足已是相当大的成功,说其“灭郐”则与客观形势不符。故而,郑桓公的“克郐”(胜郐)与公元前769年的郑武公“克郐”(灭郐)根本没有冲突,反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郑国东迁过程的曲折与艰辛。
既然郑桓公的“克郐”(胜郐)不同于郑武公的“克郐”(灭郐),而武公“克郐”(灭郐)的时间史籍中又有明白的交代是发生在平王二年(公元前769年),那么,郑桓公“克郐”(胜郐)的时间节点必在公元前769年之前,它会有可能发生在佚文所记的“晋文侯二年”吗?根据对史料的梳理和分析可知,郑桓公克郐发生在晋文侯二年(前779年)是可信的,这个事件实际上关联着周王室的一桩秘闻——宣王被弑。且看下面的分析:
周宣王崩逝于公元前782年,《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周春秋》云:“宣王杀杜伯而无辜,后三年,宣王会诸侯田于圃,日中,杜伯起于道左,衣朱衣冠,操朱弓矢,射宣王,中心折脊而死。”[2]卷四,146《国语·周语上》也有“杜伯射王于鄗”的记载。[1]卷一,30这两条文献涉及两个地名,一是宣王“田于圃”的“圃田”,二是杜伯射宣王之处“鄗”。圃田,古泽薮名,《周礼·夏官·职方氏》有载:“河南曰豫州……其泽薮曰圃田。”[8]862是著名的周王田猎之地。圃田猎场范围广大,《穆天子传》记载:“天子里圃田之路,东至于房,西至于囗丘,南至于桑野,北尽经林煮囗之薮,南北五十囗。”[9]4083其地在今河南中牟县西部。鄗,韦昭注认为即“鄗京也”[1]卷一,32,徐元诰梳理诸说发现“是皆以鄗为镐京之镐矣”[10]30。然而,《左传》宣公十二年有“晋师在敖、鄗之间”的记载,杨伯峻注曰:“敖、鄗为二山名,俱在今河南省荥阳县之北。”[11]730描写宣王田猎场景的《诗经·小雅·车攻》也有“建旐设旄,搏兽于敖”之句,郑玄笺曰:“敖,郑地,今近荥阳。”[12]428是以胡承珙曰:“鄗,即敖鄗,韦以鄗为鄗京,误矣。”[10]30据上述考证可知,鄗应该是圃田猎场中的一座山名或一个地名,因此,《周春秋》所言的杜伯射王于圃田,与《国语》所讲的杜伯射王于鄗,实质是指一事——周宣王在圃田猎场举行规模宏大的田猎活动时,被弑于鄗。
结合史伯所言的郐国所在之地“济、洛、河、颍之间”,不难发现,圃田猎场恰恰包含在郐国疆域之内。由此,笔者有以下推测: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的郑桓公伐郐之事,有极大的可能与宣王被弑有关,因为晋文侯二年,恰当公元前779年,正是宣王三年丧期期满之时。国丧结束,依周礼追究宣王被弑的责任,杜伯家族自是首当其冲,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何到春秋时期杜伯后裔不再出任王官而是落脚于晋国——背负弑王罪名的杜伯家族自然难以再在周王室朝廷立足③。除杜氏家族之外,郐国也成为被追责的对象,或许因为宣王被弑的地点在郐国管辖的势力范围之内,则宣王之死郐国难逃干系。至于宣王被弑事件中,郐国与杜伯家族是否还有更多的勾结而惹怒王室,因为文献不足,已难以再做更深的探究。可以肯定的是,在宣王丧期期满之时,郑桓公的确将兵锋指向了东方的郐国,这正是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的郑桓公“伐郐,克之”事件。
根据对相关文献内容的分析,可以确认郑桓公伐郐,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受周王室之命行事的,以下两点可为证明:一是清华简文所言桓公“鼓其腹心,奋其股肱,以协于庸偶,摄胄擐甲,擭戈盾以造勋”。清华简注者曰:“造,《书·君奭》郑注:‘成也。’”[7]121勋,《国语·周语中》韦昭注曰:“王功为勋。”[1]卷二,47则“造勋”之意是“为王朝或王室建立功勋”。显然,清华简所记郑桓公“克郐”是受王命出征而建立的功勋。因为王室既有“司勋”之官④,又有“庸勋”之例⑤,故而,郑桓公在“克郐”成功后,原本的畿内郑国在东方郐地获得了一块新的封地,就是清华简所言的“容社之处”。这是郑桓公不辱王命而得到的酬劳。二是古本《竹书纪年》讲到与郑桓公一同出征伐郐的还有晋文侯,如果不是王命使然,很难解释晋国之君的随征行为。郑桓公伐郐受王命而行,且有他国诸侯协同作战,也可反证郐国在此时的确犯了周王室难以容忍的罪行。不然,周王室如何会对一个早在西周立国之初就已臣服的古老方国大动干戈呢,而遍寻文献,这一时段内除了宣王被弑,别无其他大事发生。
根据上面考述,重新审视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的这条佚文,可以做出如下解读:晋文侯二年,周宣王丧期期满,周王室指派郑桓公与晋文侯联合伐郐,追究郐国在宣王被弑事件中的责任,或许正是因为师出有名,占据了道义的制高点,国力尚弱的郑桓公和刚刚在国内夺回政权的晋文侯,竟然战胜了根基深厚的郐国,维护了王权的尊严。因功而受赏的郑桓公,由此在郐地取得了一块意义非凡的封地——郑父之丘,作为郑国在东方的“容社之处”。
前文的论述证明了《水经·洧水注》所引古本《竹书纪年》佚文是一条可信的史料,既然如此,晚至公元前774年以后郑国始迁的主流观点无疑就受到了挑战。下面,需要论证的是晋文侯二年的桓公克郐事件的确属于郑国东迁的肇始环节。
三、郑国东迁始于晋文侯二年即公元前779年
笔者认为,将晋文侯二年即公元前779年,作为郑国东迁的肇始之年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一)宣幽之际,宗周畿内的政治环境与自然环境均已极度恶劣
一是宣王被弑事件。宣王被弑的具体地点远在东方的圃田猎场,但是杜伯家族属于宗周畿内封君则是史有明言的⑥。一个畿内封君家族有能量远赴他方弑杀周王,其家族势力之盛令人心惊,其家族对于王权的蔑视也已登峰造极。宣王被弑事件暴露了这一时期周王室与畿内封君的矛盾已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
二是西周晚期宗周畿内封君因领地纠纷而引发的冲突频繁而激烈。厉王时期的《散氏盘》铭文记录的夨、散二国约界之事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代表,至宣幽之世更趋严重。只以畿内郑地来说,就有姜姓郑伯家族、郑井叔家族、郑虢氏家族与晚封的郑桓公家族共处一地,相互之间的冲突绝难避免。有学者据金文资料发现“在郑地有财产的井氏宗族,似乎衰落,其土地、民人均处于被其他宗族并吞的状态”[3]。在这几大家族中,最晚受封而挤进郑地的桓公家族,其尴尬境遇可想而知。
三是天灾加剧了宗周的动荡。据《国语·周语上》记载,“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三川竭,岐山崩”,时人发出“山崩川竭,亡之征也”,“周将亡矣”这样的惶恐之声[1]26-27。
由上可知,宣幽之际宗周陷入的困局毫不逊色于幽王末年宗周的混乱局面,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此时没有强大的戎狄势力趁机侵入。而当此之时,郑桓公正当盛年⑦,已有二十多年的从政经历,为自己的家族寻求更好的出路和生机,应该是其孜孜追求的目标,相较于困顿的宗周,富庶而地大的东土依然有发展的余地,放眼于东方,他需要的是一个合适的机会。
(二)郑桓公对“郑父之丘”的极度重视
学者们对于“郑父之丘”的地望有多种解释,或认为在京兆郑县(今陕西华县)⑧,或认为在今河南郑州⑨,或以为在关中西部,是原姜姓郑氏的居地[3],或指为陕西凤翔附近的郑地[13]70。如上文所论,笔者认为古本《竹书纪年》中的“郑父之丘”就是清华简桓公克郐所得“容社之处”,则其地望在郐国地域范围之内,具体位置不详。
按照《世本·居篇》记载,桓公的姬姓郑国将宗周畿内郑地的棫林作为其都邑所在,这是郑氏家族的根据地。而西周的贵族拥有几块分处不同地方的封土是很常见的事,所以郑桓公因功受赏新的封地“郑父之丘”并不奇怪,也并不意味着他接受了新的封地后,就一定要忽略原封地,而将家族的重心转移到新的封地,只将其作为自己家族的一块飞地即可。然而,用历史的眼光来审视桓公对待郑父之丘的态度可知,从获取这块新的封地开始,郑桓公就已做出了东迁的战略部署,并逐步落实。其步骤如下:
一是迅速对新封地展开经营。《左传》昭公十六年记有郑国大臣子产回顾郑氏先人草创东方基业的艰辛:“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14]2080可见,桓公在东方新得的封地是一块尚未开发的蛮荒之地,为了加快开发的速度,他不仅亲力亲为,而且与自己的属民达成同甘共苦、相互扶持的誓约,其开发新地的急迫心情与庄重态度跃然纸上。清华简更是明确的记载,郑桓公开辟新地的目的就是要在此建立“容社之处”,“社”之设立是他已将此地预定为郑氏家族新根据地的直白表现。
二是与郐联姻。这次联姻可视为郑桓公有意东迁的又一佐证。周代贵族的婚姻,基本上都属于政治联姻,往往与一些大事件相关联。笔者在《叔妘为郑武公元配说》一文中,曾考证过叔妘本是郐国之女,她在郑桓公“伐郐,克之”之后,与时为郑世子的掘突(即以后灭郐的郑武公)结为婚姻⑩。这场婚姻缔结的原因,就郐国来说,很大的可能是为了修复与周王室的关系;而对郑国来说,就有些意味深长了,郑国的根基远在宗周畿内,且受封时日尚浅,如果为了巩固畿内的基业,桓公为其世子选择婚姻,畿内封国是最佳的联姻对象,然而,他却为其世子选择了远在东方且新败于己手的郐国作为联姻对象,笔者认为就是因为此时桓公已有东迁的打算,其布局隐晦而深远。
总之,宣幽之际,宗周畿内无论是自然生态还是政治生态都已严重恶化,郑桓公作为一位成熟的政治家,具有高屋建瓴的政治远见,为自己的家族寻求新的出路已在其谋划范畴之内。从郑国东迁的过程来看,桓公克郐无疑是整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没有他克郐取得的成就,就难有之后的借地而居,更不会在幽王之难突发时,郑国还能够成功实现东迁。故而,说郑国东迁始于晋文侯二年是有其依据的。
结 语
通过对新、旧文献的梳理,重新解读古本《竹书纪年》有关晋文侯二年桓公克郐的记载,得出其为一条信史的结论。郑桓公于晋文侯二年伐郐,是因周宣王被弑引发的王室追责行动。桓公因功受赏“郑父之丘”,此地实际上成为郑国东迁的早期基地。因而,将“晋文侯二年”(公元前779年)视为郑国东迁肇始之年是成立的,这比传统主流观点要早数年。
注释
①《史记·五帝本纪》篇末有太史公曰:“予观《春秋》《国语》。”②见张以仁:《郑桓公非厉王之子说述辨》,收入《张以仁先秦史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③《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记杜伯后裔范宣子之言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可知,春秋时期晋国范氏来源于西周时期的杜伯家族。④《周礼·夏官司马第四》记有“司勋”一职。⑤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注曰:“庸勋,正谓于有功勋者酬之。”⑥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注杜伯之国所在地云:“唐杜,杜注谓‘二国名’,误。实一国名,一曰杜,一曰唐杜,犹楚之称荆楚,……今陕西西安市东南,长安县东北有杜陵,盖即唐杜故国。”⑦据笔者的推算,宣王被弑时,郑桓公应是约45岁的年龄。见拙文《武姜非郑武公元配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待刊。⑧这是陈槃的观点,见氏著《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撰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87-88页。⑨这是清儒雷学淇的观点,见陈槃《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撰异》所引,第84页。⑩拙文见《西周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家重大项目“多卷本〈西周史〉”开题报告会论文集》,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