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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路径初探

2020-01-09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法学法律

李 健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了“供给侧改革”方针,这一改革方针要求充分研究社会市场供需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避免无用供给。“供给侧改革”的提出既是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选择。法学与其他基础性人文学科相比,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性,地方高校应该抓住机遇,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地方独特的地理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学科优势,提升学科水平,在需求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供给侧改革”方针。同时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对于法律人才法律实务能力需求状况,及时改变培养战略,着力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应用型高质量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高等教育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高等教育的视角来看,“供给侧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平衡现阶段法律人才的供需关系,提升法律人才的素养,为社会提供高素质、实用型法律人才。其基本体现在培养模式上应契合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优化法学教育机制,合理确定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方向,科学规划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完善法学教育模式及教学日常管理,从而提高法律人才质量。然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方式难以培养出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综合能力强的法律人才。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

在当今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既涉及培养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也涉及人才价值层面培养的问题,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时并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单一的原因体现在我国当今的法学教育墨守成规,传承了大陆法系的一贯传统,长期以来一直偏向于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和大众教育,以教授法律知识、提高人文素养、培养法律意识为目标,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在法学教育日常课程安排上,仅重视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法的学习,对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实体法也都是进行概念方面的讲授,忽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同时在教学方法上,也是严格遵循教科书的体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偏离。

此外,部分高校设置法律专业时门槛较低,过分看重招生人数、毕业人数等表面数据而忽略了法律专业学习本身的复杂性。同时,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初衷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这恰恰违背了我国当今所提倡的“供给侧改革”方针。

(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根深蒂固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只是单纯地充当着讲师,以叙述法学理论、解释法律条文为主,偶尔配有一些典型指导性的案例,学生在这种传统教育模式下,单纯地掌握书本上的知识,对于法学这一实践性学科无法形成独立的思考与见解。这种传统教育模式与现阶段法律职业实情是相悖的。同时,伴随着大学生人数的不断上涨,我国增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不计其数,但仅有部分高校在法学教育方式上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另一方面,我国高校在法学教育的考核制度上侧重于应试教育,学生也只关注是否能够取得好的成绩而忽略了自我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及应用。我国高校目前这种考试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每个法律人才在进入校园前都有着自我独特的思维方式,但目前的这种应试制度让法律人才陷入了固定的理论思维模式,为了逃避大学挂科的窘境,学生只能按照老师课堂上的讲解及课下老师给出的答案来填充自己的法学学习生活,从而使法律人才视野狭窄、单一,无法对法学这一学科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和理解,导致法律人才无法与现实社会接轨的局面。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学教育模式是侧重于对理论的研究和把握,大都是以学习成文法为主来制定教育模式。因此,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是“以教为本”的授课方式,之所以一直沿用该种教育模式,是因为这种模式在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上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培养出学术性较强的法律人才,但从长远方向来看,这种教育模式忽略了法律人才在自主、创新、实践等能力上的培训,已跟不上时代的节奏。

(三)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衔接存在弊端,难以培养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突出的又一问题,是学生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1]。多数院校将法学专业教育仅限定在日常的课程教育之中,学生缺少对法律职业的认知意识,难以树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导向,缺乏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的具体参与和日常的学术指导,学术型教师在高校教师队伍中占较大比例,而真正意义上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极少。当然,一些设有法律专业的重点大学沿袭这种方式是成功的,因为这部分高校侧重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大多数的学生毕业后在校考研、读博,并能够留校继续教学,但这也只是少数高校所培养的学术型人才,大部分高校现阶段缺乏这种实力,既没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也没有优秀的人才市场,这种模式尚不能在我国教育国情中普及,同时,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仅仅体现在这一点上。虽然多数高校与当地的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之间已建立了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但在这些实践基地中多数学生均以走过场的态度完成所谓学习安排的任务,实践目的过于简单,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应用无法得到真正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工作岗位之后无法立即胜任,仍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从而导致了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得不到有效的衔接。

三、高等教育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面进行和“供给侧改革”方针下,我国的法学教育被赋予全新要求:即在培养目标、教育方式方面应适应我国法治社会新形势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对法律人才的新要求、新标准。但在当前的司法文明背景下,教学的内容并未及时更新,与时代发展尚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教学内容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现阶段以教为本、忽略实际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改变。

(一)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创新

教育目标是高校的价值取向问题,在数十年的教育历程中,高校教育只注重知识的传承,法学教育亦是如此。法学教育注重于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这种传承式的教育模式虽有其合理性,但已不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供给侧改革”方针的指引下,我们应将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创新教育目标首先需要更新教育理念,应树立“教师辅助学习、学生主动学习”的理念。身为教育工作者应当将教育的首要目标定位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上,切合法律职业实际,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充分理解培养目标的意义,旨在法律人才的教育过程中树立统一的教学观念;其次是教师要结合现阶段法律职业实情调整法学专业教学的课程结构[2],在不改变原定教学方案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地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增开部分课程,拓宽学生视野、丰富学生文化底蕴[3]。这样一来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学生引领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也便于学生在毕业后寻找更为宽广的职业舞台。最后是学校和老师应秉着创新的思维为法律专业的学生选择授课教材,切实考虑现阶段法治社会与法律人才的供需关系,注重教学内容的时代性,敢于探索,以能够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最终目标。

(二)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法律高校教育模式的创新

以互动式教学为主要教学方式是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核心。师生互动不应仅集中在课堂上,如今网络媒介日益发达,师生大可以通过微信、QQ等媒介在线下也保持互动。首先,在课堂上,老师可以采取“互问互答”方式,这里不光是老师提出问题由学生回答,学生也可以提出问题由老师作答。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学生可以先进行自主回答,待全体学生补充作答完毕后再由授课教师整合学生的回答并与学生交流自身观点;而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老师也要在进行充分的思考后再给学生相应的答复,使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长此以往,既能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观念,也可以鼓励学生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这也是对老师教育方法最有力的反馈。其次,老师在线下也要时刻保持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当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产生疑惑时,老师要及时进行讲解并鼓励学生敢于发现、勇于探讨的精神。最后,从书本中和从实践中学习是人才培养的两种方式,我们不能说哪一种方式是更好的,其各有利弊,我们只能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学科,如何平衡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学生如果单纯地对书本知识学习,虽然能够基本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理论体系,但很难深入把握这一学科总体;正因如此,单纯地传授理论知识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学习的关键并不仅是掌握法律知识的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生活相关联、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毕业后如何就业等问题。在当今社会法制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法律人才在学习法学的道路上单纯依靠前人总结的经验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要对教育模式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敢于实践,勇于探索[4]。

(三)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衔接,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在刚刚步入社会时的实践能力尚不能达到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水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无法匹配现阶段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标准,改善法学教育模式势在必行,高校还应紧密结合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构建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法学教育环境[5]。

1.完善培训教学的实践环节

高等院校的教师在讲授实体法时应当丰富自身的教学方式,在对学生们讲解法律条文时,适时引入相关案例,方便学生记忆、理解并能够熟悉应用。通过开展课上讨论、观看有关视频、组织学生模拟开庭等方式丰富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要开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这一模式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已有部分高校开展,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让学生更直观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且使得每一位学生都能参与到法律职业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2.结合地方实际,建立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机制

现阶段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各地方院校应立足于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市场需求,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对此,仅仅在校内组织法律职业实践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定期组织校外拓展活动,充分发挥“校企联合”作用,高校应及时整合教育资源,保持与地方政府、企业的联系,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法律职业场所观摩并参与相关法律职业活动。学生在参与相关司法活动的同时,能够进一步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这在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上是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并且学生在法律实践和实际操作上也得到了一定的锻炼。

3.丰富校内教师队伍

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要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组织高校教师走向社会,提升高校教师在法律事务上的实践水平。高校教师与从事法律职业多年的工作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在处理法律问题上的思维方式不同,高校教师可以将社会实践的工作经验融入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开拓学生的职业前景。同时,部分高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招聘一支兼职的教师团队参与到法律人才的教育活动中,团队成员可以为律师、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具有良好法律职业操守的人员。此举并不是质疑高校教师的教学水平,而是因为现在高校的法学教育教师多为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知识储备、法学理论掌握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但部分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在法律职业道路上不能全面地对学生进行教育,而这也恰恰是教师忽略实践环节在教育活动中至关重要的原因。虽然有时教师会发现自己的不足,但一时之间也无法及时对教育方式进行合理的转变,如此看来,聘请一支兼职的教师团队是有必要的,他们可以很好地补足高校教师在法律事务方面的空缺。虽然兼职团队可能会因为自身工作原因,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但是他们都具有教育学子的情怀,都想为社会培养高质量、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贡献一份力量。

四、结语

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在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存在脱节等问题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据此,更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走出法律人才培养的错位困境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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