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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占有角度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2020-01-09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侵占罪货品盗窃罪

■ 林 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福建 南平 353000)

就财产犯罪来说,是否有人占有的判断以及谁在占有的判断是区分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以及侵占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关键。其中,在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过程中起到重大作用的是占有状态,即“谁在占有财物”的这一问题。二罪的界限难点在于上下占有、占有转化、存款占有、封缄物占有、辅助占有以及死者占有的相关问题。

一、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占有通常是一种民法上的概念,要成立占有,一般情况下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事实上支配占有物;二是具有对占有物的占有意思。民法上注重的是占有的状态,而刑法强调的是占有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刑法中的占有更加强调占有的事实性。就盗窃罪与侵占罪来讲,关注的是“谁在占有”这一事实。故同样是占有,民、刑法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上的占有更侧重于权利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更侧重于占有这一事实状态。因此,不能用民法上的占有概念去理解刑法上的占有概念。

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行为模式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新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仅从表面上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占有究竟在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过程中扮演者怎样一种角色呢?下面通过列举相关案例来明析占有的重要作用,以进一步辨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模式。

案例一:甲向邻居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乙半夜又悄悄偷回去。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二:乘客A先生下出租车时忘了拿包包,包内有五千元现金,这时乘客B见状,下车时急忙拿包走人。对乘客B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三:如果案例二中出租车司机C发现乘客A先生的包包落在自己的车上,心生贪念据为己有。对出租车司机C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行为模式

根据《刑法》第264、265条,盗窃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结构。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有两种行为模式:一是为行为人将自己占有或者别人所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即转移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二是行为人拒不交出主人脱离占有的遗忘物、埋藏物。两罪之间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发生时占有财物的人是谁,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财物,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那么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二)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从两罪的行为模式上分析:首先,案例一的关键在于摩托车是甲在占有还是乙在占有?乙是所有人,但当乙把车借给甲时,甲成了该车的合法占有人,所以甲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转移给乙自己所有,乙构成盗窃罪。其次,案例二按照案例一谁在占有财物的思路来分析下,包的所有者A先生不小心将包落在出租车上,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此时包的占有者已经转移给出租车司机C了。即此时出租车司机C是该包的合法占有者,那么当乘客B拿走包,B就是在将他人C占有的财物转移给B自己所有,所以B构成盗窃罪。最后,案例三既然司机C已经成为了包的合法占有人,那么C将自己占有的包转移给自己所有,不就是典型的侵占行为?故C构成侵占罪。

三、占有状态成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关键性要素

两罪之间区分的关键点在于占有状态。换句话来讲“占有财物的是谁”。即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财物,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那么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如何具体判断占有财物的是谁呢?正确的判断顺序:先看看是否是主人在占有财物,然后再看看是否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刑法中,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两种。

(一)事实上的占有:指财物由主人来控制

1.主人控制财物,并不要求要时刻携带,在空间上,这种控制可以有一定的距离,只要在主人实力可控范围内就行。例如,大巴车上游客的行李放在行李架上,即便游客去洗手间,也是属于游客在占有,行李也是属于游客可控范围内的财物。又如,助手与领导同行,领导将自己的包交给助手保管,此时包在领导可控范围内,是领导在占有,助手提包只是一种占有辅助的手段,对领导占有包的补充。

2.上下占有情形。主要指管理财物的主体为两个人,且两人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情形。此时的财物的占有者是谁,是上位者?还是下位者?例如,商铺老板与员工共同打理商店货品,员工是否占有这些货品?这主要看这上下级关系是否紧密,如果不紧密,通常下位的员工不占有货品,如果员工据为己有,则员工构成盗窃罪。如果关系紧密,下位员工有独立处理货品的权利,那么就是老板与员工共同占有货品,员工将货品拒不交出则涉及到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3.占有转化情形。占有转化主要指在特定空间、特定场所中,主人虽然失去占有,但因为场所的封闭性,此时的财物转化为场所的管理来占有财物的情形。这种转化并不要求管理者认识到已经转化了,因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这时若行为人要取得财物所有权则构成盗窃罪。例如,住客将钱包遗忘在住的酒店,而负责打扫的保洁员看到后偷偷收起来。本案中,住客遗忘钱包失去占有,但是宾馆成为转化占有人,故保洁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面列举的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也是属于此种情况。

4.主人暂时遗忘财物,但可以看到财物仍然处于主人可控范围内时,该财物依然属于主人在占有。例如,吴某在食堂内吃饭,与人聊天时将手机放在桌子上,走时忘记拿,邻桌的林某看见,马上收起来,吴某刚刚走到食堂门口,就想起来手机没带,立刻回头找。此时手机只是被主人吴某暂时忘记,时间短暂,手机并未脱离主人的实力控制,还是属于吴某在占有,故林某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5.存款的占有。第一,存款人所占有的是债权。例如,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资金(实际是指存款债权)划到自己存折里,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存款债权。第二,存款人没有占有现金,现金的占有人是银行。例如,甲要向乙归还欠款一万元,将自己的储蓄卡交给乙,让乙取走一万元。乙持该卡在ATM机上取走三万元,据为己有。乙对两万元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银行对现金的占有。当然,银行立即可以根据合同,以减少甲的存款债权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最终受损失的是甲。

6.封缄物的占有。例如,甲将一个包装物如快递交给乙保管,该包装物已被填充缄好并上了锁,乙在保管时,将该包装物撬开,取走里面的珍贵珠宝。对乙该如何处理?通说认为:包装物里的珠宝由甲占有,而整个封缄物由乙快递员占有。故关键看乙是否将封缄物打开。如果乙打开后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如果乙未打开而拿走整个封缄物,则构成侵占罪。

(二)观念上占有

主要指财物实际上不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内,但依据普通人的理念,可以推断出主人在占有该财物。例如,F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的操场上,出去旅游,后汽车被G偷了。F虽然人在外地,但没有失去对汽车的占有,G构成盗窃罪。又如,车祸现场洒落在路边的钱财,仍然视为车主在占有这些钱财。

(三)占有意思[1]

占有财物要求主客观相一致,有占有的事实,还要有占有意思,事实上的占有与观念上的占有都要求占有人有占有财物的占有意思。例如,H在路上行走,不小心脚上因为有口香糖粘了张百元大票,但是H对此完全闷在鼓里,继续走路。因为H对这张百元大钞票不知情,虽有占有的事实,但没有占有意思,故H没有占有这张钞票。

1.占有意思在占有事实不够紧密时,可以起到辅助作用。例如,I在阳台上晒衣服,一不小心脖子上的金链子掉下楼,行人G看到后立即拿走,I在楼上直呼是我的,G我行我素不理睬I。这是典型公开盗窃的案例,I虽然对金链子的占有较松散,但I有确定、具体的占有意思,所以该金链子仍然为I在占有。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具体举例说明:例如,主人外出,邮递员将信件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又如,继承祖上房屋,不知墙体内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3.死者占有情形[2]。(1)审判实践中:首先,先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其次,离场后又返回现场取财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侵占罪数罪并罚。(2)对此问题,目前观点不统一,主要有一下三种学说:

A.否定说认为人死身凉,对自己的财物就没有占有意思,就失去对原来自己财物的占有,此时,若有人取财则构成侵占罪。B.肯定说认为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的认可,将它视为一种法律拟制。此时,若有人取财则构成盗窃罪,C.则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情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刀切,有限度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例如:甲仇杀乙后立刻将乙身上的劳力士手表拿走,乙对手表还有占有,甲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当场未发现手表值钱,离开后有东西落下又返回现场取东西,这时才取表走人。此时,我们认为死者对劳力士表的占有状态已经失去了,甲构成侵占罪。又如:甲在乙家里仇杀乙,后将乙身上的劳力士手表拿走。本案中,财物一直存在于乙的家中,所以无论甲何时拿走表,甲拿走表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最后如:甲仇杀乙后离开现场,路人丙发现死者身上劳力士表值钱就取走。本案不同以上两个案情,丙是无关的路人,乙的死亡也与丙无关,因此其与死者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第三人拿走财物,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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