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与路径
2020-01-08宋幸宇
宋幸宇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1 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溯源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由最初对生态环境的肆意破坏,到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2015年,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提出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用较大力度去破解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执法监管在职能和权责上的划分,下重拳治理环境污染等严峻问题。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的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生态宜居是农村振兴的关键;夯实基层基础是固本之策,治理有效是农村振兴的基础。”2019年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建设美丽乡村。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在奔向乡村振兴路途上,实现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是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近些年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上切切实实取得了一些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放眼未来,仍旧有较大的短板去填补,不能让环境问题一直处于困境当中。所以,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要下大力度来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助推农村奔向文明发展新路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
2.1 主体困境
2.1.1 基层政府角色错位和缺位明显
虽然国家制定环保政策,要求地方基层政府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基层政府却存在严重的角色错位和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盲目追求当地经济发展,违背绿色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基层政府环境治理理念差,单一追求金山银山的经济目标,忽视绿水青山的治理与保护的生态目标。其次,基层政府内部权责不清。在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时,难以做到专人专责,权责存在错位,导致环境治理工作出现漏洞。再次,基层乡镇政府间没有树立共同治理理念。农村面临的生态问题由来已久,甚至某一生态环境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区域,政府单方面的治理可能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资金成本,由此会降低政府在环境问题治理上的成效,造成环境问题治理路径堵塞。在基层,部分政府在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缺位的问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不仅需要政府各部门统筹兼顾,充分协调,还需要基层做好有力的衔接,促使治理成效落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作为、精神懈怠、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治理雪上加霜。
2.1.2 农民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薄弱
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努力,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不是互为替代者,而是共同参与者。政府是主导者,但是,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不能也不可能独自承担,这就要求农民积极地参与进来。农民对生态问题秉持淡泊态度,体现为:第一,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农民采取坐视不管的态度,如同局外人。其次,由于环保意识差,大多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还比较粗放,对资源利用不合理,肆意焚烧秸秆、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污染空气和当地水资源,使得很多乡村呈现“脏乱差”的现象。最后,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首先考虑当前利益,忽视环保的长远利益,为了在农业种植中获得更大利润,很多地方进行大水漫灌,导致土地盐碱化;肥料和农药的不科学使用破坏了土壤成分,污染珍贵的水资源。总之,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淡薄的环保意识带来一系列问题,需要社会引起重视。
2.1.3 地方企业单一追求自身利益
企业的私有性不同于政府的公共性,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增加。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一些高污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取得高利润,肆意排放废气废水,污染当地土地和水域,不采取任何设施减轻污染,为取得更高收益,破坏生态平衡。二是农村企业多为小微企业,资金匮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技术及设施落后,没有能力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另外,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增加经营成本,面对自身造成的生态问题,不想投入大量资金治理。
2.2 相关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不到位
2.2.1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匮乏
虽然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的基础设施仍旧匮乏,一度出现短缺,对农村环境的改善产生了不利影响。相对于城市、县城来说,广大乡村环境保护设施匮乏,一些地方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在提出农村要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以后,中央不断加大中央财政对于生态环境的倾斜力度,但现实污染状况堪忧,加上污染情况复杂多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依旧很大,在污水处理等方面仍旧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撑。由此可见,国家和当地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太少,资金的短缺成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一大困境。
2.2.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力量薄弱
在农业种植方面,农作物种植以及废弃物转化方面的技术水平低。以秸秆还田为例,现在还有很多农村地区实行焚烧秸秆或者直接粉碎的方式处理秸秆,缺乏农业上的秸秆还田技术。焚烧和粉碎后的秸秆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然而,实行秸秆还田不仅不会污染农村的空气,还可以提高土壤的肥沃程度,而且间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在农村生活环境方面,污水和垃圾污染严重[1]。对生活污水治理而言,尽管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但这些技术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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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相关法律和机制不健全
2.3.1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法律尚且不能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各个方面,这成为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障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当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之所以受到严重破坏,很大程度与我们未健全的法治体系有关[2]。法律法规上的短板成为治理的一大困境,集中体现在2点上:首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漏洞使得破坏生态环境的组织和个人钻法律空子,这会促使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应有的惩处,进而影响生态环境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其次,农民意识和素养比较低,没有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而且,农民政治法律素养不够高,不能真正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对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缺乏及时监督。所以,农村相关法律的缺失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成为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将相关法律建设摆上日程[3]。
2.3.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机制不健全
首先,科学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未确立。由于农村生态的治理涉及范围大,需要做的任务很多,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没有真正落实环境治理的举措,为官不为现象严重,使得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不佳。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其次,农村生态治理的参与机制还不完善[4]。农村生态治理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村居民,但在实际运作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却成了农村生态治理的主体,而真正应该成为主体的农民则游离于农村生态治理行动之外。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与农村没有确立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机制有关,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协调、规范、督促农民参与当地生态环境治理,为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贡献自身力量。
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
3.1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生态环境
3.1.1 基层政府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领导者
基层政府要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争当领导者和带头人。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改进:第一,环境治理成效应该作为一种指标,纳入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去。第二,严格划分权责。权责不清是对农村生态环境缺乏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内部将权力、职责、公务人员三者对应,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对环境治理严格追责,防止错位、缺位的发生。第三,不同基层政府要相互加强沟通协调,进行协同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没有严格区域界线,基层政府之间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明确生态责任,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互联互通,加强相互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分担成本,共同创造绿色、宜居的生态环境[5]。
3.1.2 提高农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意识
农民作为主要参与者,要积极投身于当地的生态治理中去,为推动乡村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当然,政府要通过网络或者相关主题活动做好宣传工作,改变农民的传统思维,引导其树立新时代的环保观念,提高普通农民的责任意识。同时,不要忽视村干部的带头作用,发挥村委会这个基层自治组织的实际作用,组织村民参与环境治理。
地方企业大多为污染严重的企业,对环境造成很大负外部效应,面对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维护民众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实现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双赢[6]。
3.2 国家给予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
3.2.1 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
加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鉴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性,无论是环保设施建设,还是既有污染治理,都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持续努力奋斗,同时在资金以及政策上也离不开中央的大力支持。我国政府以往在农村环境治理上有资金投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远远不够,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如同杯水车薪,实际效果不佳。中央政府在资金等方面需要持续加大力度,不断向乡村地区倾斜,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引导农民走新型职业农民之路,鼓励其它组织和团体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积极献言献策。
3.2.2 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生活和生产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为此,农村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可少。对于生活污染,建立水资源净化设施,净化当地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对于农村生活生产排放的废弃物,要引进先进设备,加强废水废物的综合处理,减少大气污染和水资源污染。对于农业生产方面,要改进传统农业种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在充分利用农业资源的同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做到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兼收。
3.3 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机制
3.3.1 加强环境治理相关的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后盾[7]。完备的法律是环境整治的基础,必须加强相关法治建设。一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规章。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不可或缺。
3.3.2 形成科学的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机制参与机制
尽快健全监督机制。对环境治理主体的治理效果进行监督。一方面,政府和民众监督企业是否设立必要的排污净化设施,是否坚持绿色经营方式。就政府工作人员而言,企业及大众监督其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是否达到政策标准,是否到达绿色指标。加强监督政府相关执法工作,促进政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就农民而言,要监督农民是否将保护环境与农业经种植科学结合起来,做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建立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机制是建设美丽乡村、绿色乡村的关键举措。另一方面,加强参与机制需要完善。一直以来,生态环境的治理得不到根本解决,很大原因是因为各方力量得不到有效合作,参与治理的途径不明确。因此,社会各主体要建立一个有效参与机制,明确参与主体、参与方式、明确分工和各方信息沟通和公开渠道,提高治理效率,早日完成任务。
4 结语
目前,环境治理仍是一个困扰很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地方企业、普通民众的问题。在现代农村,环境问题面临很大困境,需要社会各方齐心协力,创造环境优美、生态平衡的新农村。彻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首先,需要审时度势,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其次,加强法治建设,为其提供法律依据。最后,加强社会全员的参与,为其提供人力支持。总之,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全国人民立足实际,不懈努力,勇于面对难题和困境,探索正确的解决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为乡村振兴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