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分析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杜松杰
河北经贸大学 杜松杰
1 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自由约定出资期限虽能激发大众对设立公司的热情,但却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卸下了一把枷锁,易使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信用担保能力下降。“认缴资本制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言论开始出现,以公司股东自由出资为导火索,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问题渐显。
立法者给投资人扫清了公司设立的部分障碍,也满足了商人追逐利益最大化和高效率的天性。卸下高投资成本的沉重包袱,更为自由的投资方式使得股东和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对债权人的利益也起到间接的保护作用。但股东滥用出资自治权和有限责任,易引发将高风险经营成本转移给交易相对人的情形出现,使相对人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
公司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在存续中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除申请公司破产外,能否要求出资期限还未到期或是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使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如何完成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股东利益的平衡,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现今需要解决的难题。
2 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理论上的主要观点及价值分析
2.1 “肯定说”及其价值分析
“肯定说”的观点是认缴资本制下在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这一法条的解读,学者们认为此处的“股东”应当包括出资期限还未到期的股东。“肯定说”有三项理论支撑:第一,股东或发起人通过章程自由约定的出资期限属于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外对抗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或债权人。第二,较高的收益与低廉的救济成本是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优点。加速还未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使得公司不仅可以免于破产继续存续,债权人也可降低诉讼成本。第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司的继续存续与可持续发展,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与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肯定说”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司股东出资的自治权和其对出资期限的期待利益,但若市场整体的交易安全都无法保证,那么一个个独立的公司就失去了维系生存的土壤。若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是八十五年,那么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充分保护。这使得人们在交易前都会感到恐慌,更多地考虑信用、诚信等问题,不再敢于进行交易,最终导致市场活力的丧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会将这一问题扼杀在萌芽中,故“肯定说”更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
2.2 “否定说”及其价值分析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存续中若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不可让股东对出资期限的期待利益消失,不能加速还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到期。此时债权人仅可要求出资期限已到期而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否定说”也有三项理论支撑:第一,《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的权利。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无法律依据,此时股东不出资并不违法。第二,法条中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运用平义解释技巧解释,此处的“股东”仅指违背约定的出资期限的违约股东。认缴资本制度下自由约定出资期限是法律赋予股东或发起人的权利,若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要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与立法者的本意是相冲突的。第三,公司章程中包含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且公司外的人员可要求查询,故股东出资期限的相关情况债权人应当知晓。此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交易时善意,否则不能判定债权人在交易时为善意。自相对人决定与公司交易之时,就应当意识到其中的商业风险与不利后果,故风险与后果自担。
“否定说”更倾向于保护股东出资的自治权与股东出资期限的期待利益,但这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债权人往往迫于无其他解决方案而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实际上使债务人走向破产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以债务人的视角来看,破产代表着公司将走向死亡之路,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再无重整或是和解的回头路。若数以万计的企业纷纷以如此方式轰然倒下,无疑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小的冲击。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后所享有的债权并不易得到全部清偿。因为债务人破产后的债务清偿有法定的顺序限制,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清偿共益债务,最后才是普通债务的清偿。债务人财产往往清偿到共益债务时就所剩无几,故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一般无法实现。
2.3 “折中说”及其价值分析
“折中说”的观点为是否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应分类讨论,不可混为一谈,若有下列两种情形才应当加速到期。第一,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危机,难以继续维系甚至濒临破产时,债权人不必待公司破产后或是股东出资到期,便可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二,交易相对人应当在充分了解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出资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与其交易。若相对人自愿交易,那么相对人应自担交易风险,且无权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在交易中,若因债务人侵权而导致相对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无法预期了解,相对人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折中说”更倾向于将股东出资自治权和债权人利益,进行平衡把握。既未完全损害股东的利益也未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虽然两者都顾及到,但都保护得不够完整。
3 实现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分析
在价值分析的过程中,应当选择理性对话的基本态度,正视公司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对立。本文的观点是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整体的交易安全。在公司存续中,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若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这是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之下,对不同利益做出的取舍,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的选择。
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要求出资期限还未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有约必守”的法治原则契合。笔者认为应对股东出资自治权进行恰当干预,以防止股东滥用自治权逃避法定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若做出合理的干预和限制,客观上可规范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时理性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