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与治理研究
2020-01-08郑易平
梁 宇 郑易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京 211106)
随着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数据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在以云计算、云存储为基础的数据技术支持下,海量数据的记录、存储和使用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有效,人类由此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是生产力提高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的助推器。然而,我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面对大数据时代越来越突出的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信息异化、信息污染、信息鸿沟等信息伦理问题。研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问题,有利于更加合理、全面地看待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寻求消解大数据技术弊端的方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1 信息伦理的内涵与功能
信息伦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随着信息社会的变化而变化[1]。信息技术的推进和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促使信息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不断向外拓展,已经深入到与信息领域有关的所有伦理问题,超出了传统计算机伦理与网络伦理的边界。总的来看,信息伦理的内涵经历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到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的历史演变过程。
1.1 信息伦理的内涵演变
1.1.1 计算机伦理
现代信息技术的诞生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形成为标志,1946 年世界第一台计算机问世,开启了人类步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多个领域的运用,使得哲学界、伦理学界、信息管理学界、情报学界、计算机界等开始关注计算机技术使用中的伦理问题。控制论创始人诺伯特·维纳(N. Wiener)是最早关注计算机伦理问题的学者,早在20 世纪40 年代,他就指出应对控制论、自动化等信息技术可能会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予以关注,并提高至道德层次上认识[2]。1976 年美国计算机伦理学家瓦尔特·曼宁(Walter Mane)首次提出“计算机伦理学”这一学科名称,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把哲学中的伦理理论应用到计算机技术产生和传递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中[3]。20 世纪80 年代之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进而演变为社会公共问题,推动了计算机伦理学知识体系的繁荣与发展。学术界涌现了一系列以计算机伦理学为主题的研究性成果,诸如:詹姆斯·摩尔(James Moor)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贝奈姆(Terrell W. Bynum)的《计算机与伦理学》、约翰逊(G. Johnson)的《计算机伦理学》、斯耐普(W. Snapper)的《计算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等。这是形成信息伦理的第一个阶段,即计算机伦理阶段。计算机伦理以计算机为载体,关注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计算机硬件的设置、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等[4]。
1.1.2 网络伦理
20 世纪90 年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走向成熟,它与互联网通讯技术融合,推动人类进入信息化程度更高的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促使世界各地计算机用户相互连接,实现网络软、硬件资源共享,加快了信息的传播和获取速度。因此,相较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对人们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的影响要更加深刻。网络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仅出现了传统计算机伦理问题,还出现新伦理问题,计算机伦理学的外延得到进一步拓展。1996年,英国学者罗格森(Simon Rogerson)和贝奈姆(Terrell W. Bynum)共同发表《信息伦理学:第二代》,认为第一代计算机伦理学存在研究范围有限、深度不够和应用领域狭窄等问题。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研究和解决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相关的伦理问题,学术界在传统计算机伦理学的基础上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向外拓展到互联网,进入信息伦理学的第二个阶段,即网络伦理阶段,或“狭义信息伦理学”阶段。
1.1.3 信息伦理
“信息伦理”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 年,由美国学者罗伯特·豪普特曼(Robert Hauptman)首先提出。他认为信息伦理可以被理解为是“所有对与信息生产、信息存储、信息访问和信息发布伦理问题相关的问题的研究”[5]。这一定义把信息伦理的研究囿于信息技术的范围,因此它依然属于网络伦理的范畴,只能算是狭义上的信息伦理。自21 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突破性的发展、信息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化程度发生的革命性巨变,促使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领域再次产生一些新的伦理问题,超出了计算机伦理和网络伦理的研究范围。为了解决和研究这些新出现的伦理问题,学术界将信息伦理的研究范围进一步拓展到信息技术以外,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广义信息伦理阶段。美国国际信息伦理学中心认为,广义的信息伦理学是研究大众传媒、计算机科学和作为平等媒体的因特网中的伦理问题的应用学科。广义上的信息伦理学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伦理问题和网络伦理问题,还包括整个信息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以数字化信息为中介的或涉及信息技术的伦理关系,不仅囿于人机关系和网络之中,同时存在于非人机和非网络的人伦关系之中。”[6]基于此,我们认为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开发、信息加工、信息利用和信息传播等信息活动过程中的伦理要求、伦理规范、伦理准则,以及与信息相关的所有伦理问题。它肇始于计算机伦理,而后演变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伦理,最终成为广义上的信息伦理,这是信息伦理内涵的演变逻辑。
1.2 信息伦理的功能
1.2.1 信息伦理的规范与调控功能
在信息社会,法律在规范信息活动和信息关系、维护良好信息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律在信息活动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法律管控的信息活动范围有限,并非所有信息活动都受到法律的控制,只有作为法律事实的信息活动才能受到法律制约;其二,信息立法程序滞后,与信息行为不能同步;其三,信息社会中,信息活动主体的匿名性与虚拟性,致使法律制裁缺乏明确对象。针对法律在应对信息失序问题上的不足,我们还需要发挥信息伦理在信息活动中的重大作用,使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共同作用,形成合力,维护稳定、和谐的信息活动秩序。因此,信息伦理作为人们信息活动中是非善恶的评判标准,对社会具有规范和调控功能。
1.2.2 信息伦理教化功能
信息哲学的创始人弗洛里迪在信息动力学中,引入道德主动体(Agent)、道德受动体(Patient)、 讯息 (Message)、 壳(Shell)、 实际信息(Factual Information)、 信封(Envelope)、信息域(Infosphere)7 个方面的要素,并且指出伦理学在信息活动中对人的道德规范作用[7]。信息伦理作为信息活动中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和道德标准,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在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接触种类繁多的爆炸式信息,在开发、管理、利用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信息伦理明确告诉人们,哪些信息行为是合理的,哪些信息行为是不道德的。信息伦理从人性出发,把公平、平等、无害、尊重等价值取向内化于人的行动中,塑造有道德、有良知、有责任感的现代信息人员,有效减少信息行为主体非伦理行为的发生,从而对信息人员起到教化作用。
1.2.3 信息伦理的文化保护功能
信息全球化的深入和各种文化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造成了文化帝国主义、文化殖民主义现象的蔓延。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控制国际舆论,占据国际话语权的制高点,甚至将本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推广到全球,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在信息全球化过程中受到强烈冲击,面临被侵蚀的危险。而信息伦理作为信息活动主体普遍遵从的道德标准,它能促使信息活动主体根据伦理规范有意识地保护本国民族文化,维护信息交流中各国文化地位的平等,从而起到保障文化安全的功能。
信息伦理对信息社会意义深远,对维持稳定、和谐和有序的信息活动秩序意义重大。基于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重视信息伦理的构建,分析并解决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问题,对建立信息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2 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的表现
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意指大数据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传播等活动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伦理准则。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数据呈现出“4V”特征,即体量(Volume, 数据体量大)、速度(Velocity, 数据处理快)、多样化(Variety, 数据多样化)、价值(Value, 数据的经济有效性)[8]。大数据蕴含的信息价值被人们前所未有地挖掘、开发和利用,成为21 世纪的新石油,被各国政府视为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当前世界各主要大国综合国力的象征。然而,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异化、信息鸿沟等伦理问题。
2.1 信息隐私问题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蕴含的潜在价值得到空前的开发和利用,在数据挖掘、数据预测和更全面的监控中,信息隐私问题更加突出。第一,数据挖掘对信息隐私的挑战,表现为通过数据来挖掘客户消费倾向、影响个体未来的消费行为。例如,淘宝、当当、亚马逊等公司通过搜集用户的浏览购物记录,分析用户的购物习惯、 兴趣与趋势,继而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投递广告。用户数据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行为,这直接导致了用户个人隐私的泄露。此外数据挖掘引起的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诸如个人姓名、年龄、家庭情况、兴趣爱好、教育程度等基本信息成为网络稀缺性信息被第三方获得,也对信息隐私造成了冲击。第二,数据预测对信息隐私的挑战,表现为利用大数据来预测个人未来的身体、经济状况等隐私信息。例如,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来预测个人未来的身体健康状况,作为是否向其提供保险的依据;银行通过大数据预测个人未来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等级,作为是否向个人提供贷款的标准,这些预测严重侵犯个人的隐私。第三,全面的监控对信息隐私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监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视频监控,还有大量的网络监控,即通过网络对在线行为进行监控[9]。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隐私和行为活动等都处在无缝隙的监控之下,信息隐私暴露风险增大。例如,在大数据时代全面智能设备的监控下,个人身份记录、信用卡支付记录、社交媒体记录、医院看病记录、户外出行记录等,都存在暴露风险。
2.2 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信息和信息系统不被未经授权地访问、使用、泄露、修改和破坏,为信息和信息系统提供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10]。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分为信息泄露和信息破坏[11],因此,信息安全涵盖上文所述的信息泄露问题。除此之外,信息安全问题还涉及一切危害用户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的信息破坏行为,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钓鱼网站、流氓软件等。在信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恐怖组织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发表煽动性、蛊惑性言论,国际间谍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网络战和信息战更是危及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风险增大。例如,2016 年震惊国人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病毒侵入山东省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导致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泄露。这起网络攻击事件不仅威胁到了用户隐私安全,还夺走了受害人生命,成为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据相关报道,中国成为世界受黑客攻击最严重的国家,仅在2018 年中国机构日均遭受8 亿次网络攻击。
2.3 信息污染问题
信息污染是指在信息活动中,混入有害性、误导性和无用的信息元素,它是信息生态系统产生的负效应。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量剧增,在信息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发生信息污染的概率大大增加。信息污染主要以三种形式呈现,即信息骚扰、有害信息污染和违反道德伦常的信息[12]。信息骚扰主要是指将一些无用的或者毫无价值的信息传播给用户,占用网络空间的同时也造成信息梗阻。大数据时代,信息泛滥成灾,一些过时而失去价值的信息总是无孔不入,对用户的正常信息活动造成骚扰,用户时常受到“短信炸弹”和“呼死你”的信息骚扰。例如,保险公司在做广告时,没有做到精准投放,不间断随机推送营销短信、电话和邮件,对于没有购买保险需求的用户来说,接受这种推送已经构成信息骚扰。有害信息污染主要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信息。例如,通过网络编造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正常的信息秩序,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心理恐慌,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违反道德伦理信息主要是指违反公共伦理道德和人伦纲常的、具有潜在危害的信息,例如:散布网络色情和暴力信息,发布丑化英雄和烈士、对其进行恶搞的信息等,从而造成信息污染。
2.4 信息异化问题
信息异化是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因对信息过分依赖和盲目崇拜而丧失信息活动的主体地位,成为依赖和崇拜信息的奴隶。大数据技术的推动和人工智能设备的应用,使人们在面对海量信息时丧失创造性、智慧和个性。人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信息最终的价值指向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只有人是信息的驾驭者,这是人的信息主体地位的体现。然而,大数据时代,人们在信息面前不能以科学、合理的价值目标驾驭信息,缺乏人文精神,把信息奉为至高无上,就会逐渐诱导人性与人格的变异,反而被信息所主宰,使人工具化而产生信息异化。例如,沉迷于网络游戏、甘愿成为“低头族”或者因担心信息量太少而盲目下载资料等行为都属于信息异化。
2.5 信息鸿沟问题
信息鸿沟,也被称作“数字鸿沟”,这一概念是1996年由美国人阿尔·戈尔最先提出,意指“信息富有者与信息不足者之间的差距”[13]。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导致信息鸿沟问题愈加突出。在大数据时代,不同群体和个体对信息技术的拥有程度和应用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一些群体和个体能轻易获取和利用大数据资源,而另一些群体和个体则很难占有和利用大数据资源,造成信息鸿沟。例如:在信息资源的全球配置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出现极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国家内部,不同性别、群体、阶级和地区等占有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两极分化。数据鸿沟实质是信息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与不平等。在国际上,信息鸿沟容易形成信息霸权,即信息富有的强国控制国际舆论,对信息匮乏的国家在信息方面的操控或干涉等行为;在国内,信息鸿沟容易诱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 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的成因
3.1 大数据技术固有的缺陷
大数据技术不是完美无瑕的技术,它具有两面性,它既是大数据发展的动力,也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这些固有的缺陷成为大数据时代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其一,大数据没有自动甄别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能力,无法保障信息源的真实性、可靠性与规范性;其二,大数据技术在推动海量数据的快速处理的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载体,数据共享更是增加了信息泄露和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其三,大数据技术的加密和匿名功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隐藏便利。
3.2 法律和制度的滞后
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相关法律和制度不能满足解决信息伦理问题的现实需要,信息活动中的法律缺席,道德自然也会失去坚强的后盾。其一,信息立法滞后。尽管我国自2003 年开始就颁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网络领域立法,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现存网络法律法规与法治化相差甚远,存在许多不足。例如:诸多有关网络空间的立法依旧处于空白状态,网络立法范围狭窄、效力层次不高,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二,信息安全执法力量薄弱。大数据时代,网络违法犯罪大多发生在高科技、尖端技术领域,而我国网络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缺乏足够的训练,难以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及时有效的执法工作。没有严格执法,网络安全和信息伦理也就失去了重要保障。
3.3 大数据应用主体的道德缺失
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与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其商业价值属性得以呈现并日益受到信息主体的重视与青睐。在利益的驱使下,作为信息行为主体的“人”逐渐发生异化而弱化道德,发生违反信息伦理的行为。①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作为大数据应用主体的“人”为了满足自身不断膨胀的私利,而漠视和侵犯他人利益,道德责任感丧失;②在信息活动中,人是信息行为的主体,而信息是客体,信息本身没有价值目标,只有人才能赋予信息价值属性。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设备的应用,人的主体地位被削弱,引发主体异化和弱化,具体表现为人对信息过度依赖,成为信息的奴隶,导致物质欲望高涨;③大数据技术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所有公民都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享受其便利,但也方便了道德责任感不强的使用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谋取个人利益。
4 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的治理
4.1 倡导大数据信息伦理的规范原则
其一,为人类服务原则。坚持人在信息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坚守道德底线,避免人类的利益、尊严和价值主体地位受到损害。其二,安全可靠原则。大数据技术必须是安全、可靠、可控的,保证国家、企业、组织、个人等的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其三,公正与共享原则。大数据技术必须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祉,而不能只被少数人专享。开放与共享是大数据未来的趋势[14]。实现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既能消除信息鸿沟和信息霸权,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有利于数据的融合挖掘,产生新的价值。其四,公开透明原则。大数据技术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大数据产品的性能、参数和设计目的等相关信息,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保障公众对数据的知情权。
4.2 建立和健全法律
法律是道德的重要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道德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在立法层面,大数据时代,我国信息立法的滞后和执法的不到位加剧了信息伦理问题的发生。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信息活动中的立法,使信息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用户隐私、信息收集和管控、敏感数据保障和数据质量等方面加强立法,以解决法律滞后性问题;从执法层面来讲,应培养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信息安全执法队伍,增强网络执法力量,推动严格而高效的执法,实现网络违法与犯罪的预防与整治相结合。
4.3 借助技术手段
大数据技术的缺陷固然是大数据伦理问题产生的本原,但大数据伦理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无论是信息隐私、信息安全还是大数据时代信息环境的净化都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在技术层面上,防火墙技术、查杀病毒技术、数据加密和认证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的不断升级和应用,对预防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不道德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用户可以通过加密、密码编码、匿名化、设计协议和服务以及设置外部数据盗用警告系统等各种防御形式来提升私人数据的安全性能。尽管现代技术无法保证信息安全的万无一失,但它为信息安全提供了一道重要屏障。
4.4 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用户每天接触的信息数量激增,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发生信息泄露和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概率也大大增加。然而,只要用户在信息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就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第一,提高对钓鱼网站、虚假信息的甄别能力,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杀毒等,屏蔽网络恶意链接、攻击,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第二,不轻易在网络上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医疗信息、消费信息、家庭信息等;第三,当个人信息隐私与安全受到威胁和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用户在信息活动中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可以避免主观原因带来的信息伦理问题,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4.5 信息行为主体的道德教育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信息行为主体可以隐藏身份从事信息活动。因此,网络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信息行为主体能否遵守信息伦理,更多是受个体道德的制约。加强个体的网络道德教育,培养有道德、有社会责任感的信息人员对维护信息活动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第一,重视学校的信息伦理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和接受能力,在小学就开始设置不同层次的与信息素养有关的课程,使个体在早期的学校教育中就能够接受信息道德教育的熏陶;到大学阶段则可以开设信息伦理相关的课程与专业,增强大学生的信息伦理意识。第二,加强社会的信息伦理教育。加强对个体的社会正面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众正确信息伦理观的树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伦理教育。信息伦理教育的途径和方式是多样化的,除了学校正式的信息素养教育和社会道德宣传教育,还包括举办信息伦理知识培训班、信息伦理专题研讨会、信息伦理专题讲座、信息伦理专线教育等形式。
5 结语
大数据被视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信息伦理挑战。本文从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异化、信息鸿沟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面临的挑战。从大数据技术自身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和信息行为主体道德缺失等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成因,认为解决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要从倡导信息伦理的规范原则、建立和健全法律、借助技术手段、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对信息行为主体的道德教育等五个方面进行。目前,我国大数据信息伦理面临严峻挑战,在利用大数据的同时,探讨其可能引发的伦理风险,成为学术界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来稿时间:2020 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