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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及其限制

2020-01-08齐凯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家事隐私权文书

齐凯悦

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关系到家事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鉴于很多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信息,一般不公开审理并注重保护隐私。自2016年起,我国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开展,目前两年试点改革已经收官,家事审判改革进入进一步深化阶段。我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但在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过程中尚存诸多问题。如何完善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运行机制,维系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是新媒体、互联网时代我国家事司法系统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是司法公开原则在互联网时代需要做出的探索与突破。这既需要根据我国实践和司法公开原理进行探究,也可结合近年来各国家事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做出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争议频现

离婚等家事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但裁判文书经一定处理可上网公开。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尚存诸多问题,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担忧;另一方面,家事审判透明度低会影响公众知情权,可能会降低家事司法的公信力。无论是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程序还是力度,在实践中都是引发争议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家事司法备受关注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离婚等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书也要公开宣告,家事案件亦不例外。目前在家事审判中,离婚等案件往往不公开审理,但家事裁判文书经一定处理后会在互联网上发布。

实践中,一般公众往往对家事司法有一定兴趣,媒体通常会报道具有一定报道价值的家事案件。例如,2016年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的“诗意判决书”〔1〕参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走红,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中,主审法官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表述,强调当事人应回顾过去,重归于好。公众关于该网红判决书的评价不一,或认为法官具有文化素养和为民情怀,〔2〕参见刘加永:《那些挽救婚姻的古代“诗意判词”》,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3日第5版。或认为只是废话的堆砌,〔3〕参见百里溪:《诗意判决书或许只是废话的堆砌而已》,来源:http://www.sohu.com/a/122059213_120032,2018年6月4日访问。不符合家事审判的功能等。无独有偶,2018年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4〕参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也引用了该词句,并强调人生如梦,希望当事人重归于好。又如,《广州日报》刊发的《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一文曾引发关注,然而该文存在将案件数量等同于发案率、以“溯及既往”方式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等问题。〔5〕陈敏:《“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一文的大数据误区》,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7日第2版。可以说,家事案件判决书的发布,往往会引发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讨论。

较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公众对离婚、抚养权争议等家事纠纷更有兴趣。公众对家事审判的关注,一方面可以增强公众对该类纠纷及其解决的知晓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家事司法的公信力。鉴于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不公开相关裁判文书,可能公众会产生“秘密司法”的质疑,不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提升家事审判的公信力,该问题在很多国家已经凸显。

(二)家事司法透明度影响家事司法公信力及公众监督

尽管家事司法备受关注,但由于家事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家事司法的透明度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而言较低。作为家事司法系统存在的典型问题之一,家事审判透明度低在部分国家的家事司法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家事审判透明度低影响公众对家事司法系统和审判程序的了解和认识,导致人们产生“秘密司法”“闭门司法”的误解。另一方面,家事司法透明度低会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媒体和公众监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家事审判中公众参与的缺失会影响公众对家事司法工作的监督,进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家事司法系统运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家事司法的认识非常重要。有观点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并且应当公开讨论。〔6〕Re W (Wardship.Discharge.Publicity) [1995] 2 FLR 466, 474.家事司法系统中的很多问题需要公开或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讨论,人们有权就自己在家事司法中的经历表达意见。〔7〕Harris v Harris, Attorney-General v Harris [2001] 2 FLR 895.公众有权知晓法官的行为,尤其是在涉及监护权、抚养权等问题的案件中,法院、政府等机构会介入私人生活,审判公开和公众问责在该类案件中尤为重要。〔8〕Re X; London Borough of Barnet v Y and X [2006] 2 FLR 998.边沁曾指出,公开是公正的灵魂。司法公开阐释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让公众审视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保证公众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依据公平正义原则行事,由此司法机关可以增强公信力。〔9〕参见孙军工、朱健:《英国法院怎样和媒体打交道》,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15日第8版。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指出,若审判不公开进行,则法官无法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负责,公众亦不会知晓法官作出判决的证据和理由,这就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家事司法公开与公众对家事审判的监督和司法的公信力相关。

(三)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重重

在家事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家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成为增强家事司法透明度的有力途径。尽管我国对家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目前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诸多问题。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已经建成了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10〕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 年 3 月 12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20日第3版。至2018年1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总访问量突破了200亿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5500万篇。〔11〕参见张曦:《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突破200亿》,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14日第1版。为规范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了不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裁判文书的范围,其中包括离婚诉讼和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这些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除非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该规定,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案件不在公开范围内,但应作出说明。

除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外,其他家事案件在互联网上公布时需要符合第9条的匿名化处理规则和第10条删除个人信息的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法院在公布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时应进行匿名化处理,根据第9条的规定,一般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则在姓名后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根据第10条,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家事纠纷中涉及隐私的信息等都应当删除。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布作出了公开范围限制和匿名化处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家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典型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儿童抚养或监护类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但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且大量裁判文书的发布时间在司法解释生效之后。诸多离婚或涉及儿童抚养、监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仅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的规定,多数在匿名化处理之后公布了全文。因此,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儿童抚养或监护案件的不公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落实。

其二,部分公开的家事裁判文书的匿名化处理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尚存侵犯个人隐私权或泄露个人信息的隐患。司法解释规定在匿名化处理中,一般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仍然保留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该匿名化处理存在缺陷的裁判文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裁判文书虽然在正文中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但在搜索页标题中仍然保留了当事人姓名,如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一份判决书,虽然在判决书正文中使用了“童××”“姚××”代替,但在标题中却未处理当事人的姓名。〔12〕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80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另一类裁判文书在标题与裁判文书正文中未隐去当事人姓名,如2017年9月4日发布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2019年6月12日发布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无论是标题还是正文均未隐匿当事人姓名,亦未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作匿名处理。〔13〕参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再49号民事判决书。

其三,部分公开的离婚诉讼等裁判文书未删除能够确认当事人身份的个人信息,违反了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应当删除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但部分公开的裁判文书并未完全删除该类信息,如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江某某与李某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等,均未删除当事人的家庭地址信息。〔14〕参见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

其四,部分家事裁判文书完全没有经过匿名化及删除个人信息的处理,而是直接发布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泄露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一份判决书、2019年3月4日发布的一份判决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均未做任何处理。〔15〕参见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

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家事司法的透明度引发关注,另一方面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诸多问题。这既需要对家事审判公开及其限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做出探讨,也需要结合我国家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发展的方向。

二、司法公开原则及其限制在家事司法领域的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以公开为原则,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其他家事案件的审理未规定不公开。该规则显然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设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家事纠纷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家事司法领域不公开审理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家事审判领域不受司法公开原则的约束。相反,家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体现了对司法公开原则的践行,这在互联网时代尤为突出。

(一)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审判公开原则适用的例外

通常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这是司法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离婚等很多家事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中的审判公开原则,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很大程度上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有关。

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既有财产关系的合理性问题,也存在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因素。其中,财产关系可以通过合理的一般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但身份关系中的非合理性因素则需要通过特定的原则与方式解决。家事案件较为复杂,既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纠纷,也涉及财产争议;既有成年人关于财产、身份关系的争议,更涉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既包括事实上、法律上的争议,也包括当事人在伦理、情感上的纠葛。〔16〕参见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审判在审判方式、程序及具体运行方面有所区别。

家事司法的重要功能和目的之一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如果公开审理家事案件,实则不利于该功能或目的的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核心目标。我国此次改革强调反思法院审判家事案件的职能定位,法院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行使裁判权,还需要对“生病”的家庭进行治疗,实现对婚姻危机的救治,发挥家事审判在家庭道德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17〕参见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家风家庭建设》,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如果公开审理家事案件,显然可能导致“家丑外扬”,不利于家庭“私事”的平和解决。同时,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及未成年的个人隐私,甚至关系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如果公开审理可能会侵犯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并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经申请不公开审理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与合法权益的要求。

域外诸多国家同样在家事司法领域实施以诉讼程序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例如,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之权利”和第10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价值观念,〔18〕A v Ward [2010] EWHC 16(Fam) , [2010] 1 FLR 1497.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家事审判公开的程度需要得到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判决应当公开宣布,然而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未成年人利益或者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考虑,或是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公开审判将损害公平利益,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部分审判。《韩国家事诉讼法》要求对家事非讼案件和调解案件之外的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但是禁止媒体报道。澳大利亚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同样以公开为原则,但对婚姻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其他家事案件中若程序公开可能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则法院有权不公开,同时当事人在部分案件中也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19〕参见刘敏、陈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3页。

部分国家或地区甚至在家事司法领域以不公开为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隐私,如波兰、我国台湾地区等。所谓不公开审理原则,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正当理由,在诉讼活动中不向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开审判过程,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不经公开开庭审理也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结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20〕参见王琦:《聚焦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几个面向》,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1期。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来看,仅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该规则设置实则确立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则。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对家事司法而言在覆盖广度上存在欠缺,并建议对所有家事案件均实行不公开审判,以加强对家庭关系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1〕参见王德新:《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

(二)家事裁判文书公开践行了司法公开原则

家事审理不公开并不意味着家事裁判文书的不公开。相反,大量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家事案件中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推进民事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是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案件的开庭审理和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有利于发挥司法公开的宣传教育功能,是社会公众知晓家事司法程序的有效途径。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该公开不仅意味着应当公开宣告,还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为满足群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需求,法院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裁判文书成为有效途径。尤其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当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具有信息传播速度较快、内容精确、易被分享或存储等特点。因此,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家事裁判文书也不应例外。

相较于其他案件,家事案件中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影响更大,例如,当法官作出关于一位年轻女性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判决时,这意味着该女性可能需要在未来的六七十年内承受该后果,儿童的承受时间更长。因此,在该类案件中保持谨慎是必要的。尽管司法系统尽力避免司法不公,但人类的司法不可能避免出错。由此,一方面坚定的律师和当事人是补救审判不力的重要因素,〔22〕Webster v Norfolk County Council and the Children (By Their Children’s Guardian) [2009] EWCA Civ 59, [2009] 1 FLR 1378.另一方面公众讨论和媒体监督同样具有重要作用。言论自由是民主的命脉,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通有利于纠正司法过程中的失误。〔23〕Regi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Simms [2000] 2 AC 115, 126.

同时,一方面,尽管部分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但这不意味着相关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布。对家事案件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之外,其他不涉及隐私的家事裁判文书均需上网公开。因此,目前大量家事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均有公开。另一方面,即使是不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从当前实践来看,大量的家事裁判文书直接或经一定处理后在互联网上公布,这是司法公开原则在家事司法领域的体现。

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是诸多国家或地区增强家事司法透明度的有力措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逐渐成为各国司法系统的普遍实践。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有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各国普遍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或部分内容作为禁止或限制公开的情形,除少数地区外,均将家事裁判文书进行匿名化处理或删除个人信息后进行公布。美国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均需对外公开,仅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法院建立了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各州法院的裁判文书亦实现了上网公开。〔24〕参见高一飞、吕阳:《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比较与启示》,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但州法院的家事裁判文书并非全部公布,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法院网站不公布包括离婚、遗嘱在内的特定类型案件的相关文件。

2014年1月16日,英国前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詹姆斯·孟比(James Munby)发布了公开家事判决书的实践指引,旨在增加可公开的判决书数量。〔25〕James Munby, “Transparency in the Family Courts: Publication of Judgments: Practice Guidance” 44 Family Law 222 (2014).公开的家事判决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公开的判决书,另一类是可以公开的判决书。当法官认为公开判决书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一方当事人或媒体提出申请时,则应准许公开。若一方当事人或者经认证合格的媒体申请批准公开判决书时,如果法官认为应允许公开,那么可以公开。法官在判断是否公开、公开时间等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结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权”、第8条“隐私权”及第10条“言论自由”等规定,并考虑判决书的公开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相关刑事审判的影响。〔26〕参见[英]詹姆斯·芒比:《英国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指南》,任荣庆译,载《法制日报》2016年11月30日第11版。实践指引发布后,英国公布的家事裁判文书大量增多。

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公开在家事司法中同样构成基本原则,只是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司法公开原则在家事司法中存在例外情形。然而,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是贯彻司法公开原则的体现,尤其是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法院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家事裁判文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司法公开的典型体现。

三、家事审判公开及其限制的正当性基础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在当今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为增强家事司法透明度的重要途径。然而,家事裁判文书公开引发的争议不断,家事司法透明度背后的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博弈未曾消减,两者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决定了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力度和限度。

(一)增强家事司法透明度的隐忧:个人隐私权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之考量

目前,学界对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一定担忧,这主要基于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考虑。一方面,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受到保护的内容,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另一方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角度出发,部分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法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27〕参见刘敏、陈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

因此,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来看,反对增强家事审判透明度的观点主要在于对个人隐私权和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担忧。纠纷的解决与儿童的情感及心理发展有密切联系,不公开具体细节以防儿童遭受不可避免的伤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在英国Scott v Scott [1913]案中,法院判决书指出,法院不仅处理司法问题,还需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28〕Scott v Scott [1913] AC 417.在Re C (A Child) [2015]案中,英国大法官迈克法雷恩(Lord Justice McFarlane)认为提升透明度的做法不应扩展至涉及儿童的案件中,并指出公开也会对儿童的父母产生影响。尽管读者可能无法从匿名版本的信息中识别出当事人,但当事人却知悉自己的信息公布“在外面”。〔29〕Re C (A Child) [2015] EWCA Civ 500.

限制家事审判的公开力度,一方面在于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在于担忧裁判文书公开会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发展。2015年10月,英国茱莉娅·布罗菲(Julia Brophy)等人对英国判决书网上公开相关问题做出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5%的青少年认可案件判决结果,但很少有人愿意将判决结果扩散至公开领域。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认为公布具体信息会使自己的身份被周围人知晓。裁判文书公开的潜在风险和成本支出还有待研究,但这种风险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隐藏”在未成年人身上。〔30〕Julia Brophy, Kate Perry, Eleanor Harrison, “A Review of Anonymised Judgments on Bailii: Children, Privacy and ‘Jigsaw Identification’” (2015), pp.iii-iv.裁判文书公布的重大风险在于“拼图识别”(Jigsaw Identification),即尽管进行了匿名处理,但可能还是可以通过将涉及家属或儿童的信息汇集在一起作出识别。〔31〕Tom Wilson, “Greater Transparency in Children Proceedings: A Note of Caution”, http://www.familylawweek.co.uk/site.aspx?i=ed145745, accessed June 2, 2018.例如,家庭生活地区的细节、法院的位置、出席审判的学校相关人员、儿童遭受的来自父母的伤害、儿童的健康问题或在学校及家庭中的问题等信息也可能导致公众识别出未成年人的身份。〔32〕Julia Brophy, Kate Perry, Alison Prescott, Christine Renouf, “Safeguarding, Privacy And Respect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 The Next Steps In Media Access To Family Courts” (2014), p.29.

(二)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平衡:比例原则衡量与健全制度运行

为促进司法活动透明化和实现司法公正,审判公开构成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当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存在冲突时,则需要进行价值选择与衡量。实际上,尽管存在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担忧,但在各国家事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强家事审判透明度是近年来一致的发展方向。例如,虽然英国目前也存在一些对匿名化操作的担忧,但实践中由于匿名化不足导致信息被识别而引发的问题或纠纷尚未呈现,〔33〕The Transparency Project, “Publication ofFamily CourtJudgments: A Guidance Note for Families & Professionals”(2017),pp.14, 17.加强家事审判透明度仍是该国2011年以来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对增强家事审判透明度的担忧,实际上可以从具体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中找到一定的解决方法。一方面,对家事审判公开程度与当事人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衡量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由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公开裁判文书对未成年人心理或未来发展的影响是制约家事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因素,对该问题的担忧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改革措施来避免,如增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匿名化处理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例如,新西兰法院网站更新法院审理的案件并提供判决结果的PDF文件,家事判决书中明确标示公布的当事人姓名及具体信息已经进行了匿名化处理。〔34〕Armstrong v.Armstrong [2017] NZFC 7098.俄罗斯在2010年起施行的《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规定获取法院活动的信息不可侵犯公民个人和家庭隐私权利,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司法文件应删除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人、证人等人员名字的首字母及姓氏以外的个人信息,并以名字的首字母、假名或无法进行身份辨别的其他标记替代。〔35〕参见《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高一飞译,来源:http://www.aisixiang.com/data/83475.html,2018年9月8日访问。实际上,匿名化处理是解决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

家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推动裁判文书公布的原因之一。裁判文书记录了法官如何作出判决,如事实发现中的内容交代了案件的背景、诉讼程序的关键时间节点、当事人双方对指控的回应、适用法律或相关判例、证人可信度及证据等。判决书可以表达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说明法院已经审理和考虑了所有的证据并公正地适用了法律;另一方面展现事实发现和判决作出的过程。因此,判决书是一份档案,也可以受到当事人的监督,并为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近年来,英国部分法官还将判决书作为儿童的档案,从而使得儿童在未来某日可以看到影响其福祉和未来发展的判决作出的原因和过程。〔36〕Julia Brophy, Kate Perry, Eleanor Harrison, “A Review of Anonymised Judgments on Bailii: Children, Privacy and ‘Jigsaw Identification’”(2015), p.vi.

透明度增强与否的争议,反映的是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博弈。随着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加强家事司法透明度势在必行,但个人信息的保护亟须重视,如何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比例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比例原则强调所要达成的利益或社会公益与公民权利所受损害之间成比例。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共利益与公开可能造成的个人隐私权的损害两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可以发现一方面如果公共利益超过个人利益,则此时公共利益优先;另一方面,将个人利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能够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形成平衡。〔37〕参见陶婷:《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基于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考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也即,在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利益平衡中,比例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使得个人权利受到最低程度的损害。

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实则需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中做出衡量。例如,X v X [2016]案是英国涉及富有名人的离婚案件,该案中关于财产的处理会影响到男方与新合伙人的利益关系,但媒体对该案非常关注,拍摄到当事人双方进出高等法院并报道了当事人、律师及法官的姓名。主审法官戴维·博迪(David Bodey)公布的判决书以“X v X”的方式匿名,并修改了当事人及其子女的个人信息。随后,媒体向法院确认在知晓当事人信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报道该案件。一家全国性报纸、记者协会持支持态度,男方反对,女方保持中立。戴维·博迪法官指出,这涉及如何衡量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两者的关系,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这两个相互竞争的权利中进行权衡。考虑到该案所包含的信息的性质、之前该案信息公开程度较低以及媒体介入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官支持了男方提出的匿名申请。〔38〕X v X [2016] EWHC 3512 (Fam).

根据比例原则要求,就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来看,完善的匿名化处理程序及健全的裁判文书公布制度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关于个人隐私权受损的担忧,从而形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也符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可分割性原则,即通过“区分切割”的方式将不应当或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因此,两者并非完全对立的矛盾关系,实现两者平衡的关键问题在于在保障司法公开的同时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取得两者和谐共生的发展,这显然需要健全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合理规范与有效运行。

四、完善我国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发展方向

尽管我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家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存在诸多问题。在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过程中,为促进家事审判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规范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布范围、加强匿名化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健全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流程和制约监督机制等应当成为我国家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方向。

(一)缩小不公开的家事裁判文书范围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不公开离婚诉讼和涉及儿童抚养、监护的判决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该规定实则有待商榷。正如前文所探讨,提升家事审判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家事司法领域的不公开在互联网时代有待突破,该突破并非不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是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推动家事司法公开的发展。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便利当事人及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倒逼法官提升职业素养和水平等。〔39〕参见田禾:《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重要成果》,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31日第2版。鉴于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样可以发挥一般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利益和价值,故而修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损害,反而有利于发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宣传教育等功能。更重要的是,尽管家事案件有诸多不同案由和类型,但其中离婚诉讼占绝大多数。不公开离婚诉讼、儿童监护与抚养案件的裁判文书会导致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过少,影响家事司法领域审判公开的效果。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公开与否,而在于网上公开的匿名化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范与完善。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状况也说明了这一点。目前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并未仅公布少量案件信息,而是在匿名化处理后全文公布,这才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是符合家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可行之举。正如有学者主张,“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对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宣告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判决时,只宣告判决主文”,〔40〕刘敏、陈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5页。在维护个人隐私与家庭信息的前提下缩小不公开的家事裁判文书的范围,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二)探索匿名化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途径

尽管我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解释已经对匿名化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和具体操作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公开过程中存在失误和问题,导致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频繁出现。因此,各地法院在网上公开家事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匿名化处理的重视,不仅处理当事人姓名,而且应当修改或处理可能识别出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从而使得当事人及未成年人不会因该公开被公众识别出来。

域外诸多国家和地区基本也是通过加强匿名化处理来保障家事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的当事人隐私权保护。韩国对裁判文书公布的匿名化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地等需要进行非实名化处理,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账号等均需删除。该匿名化处理程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自动的非实名化处理软件处理,第二阶段则在法院事务官的监督下由外部人力公司职员进行人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错误。〔41〕参见杨建文:《韩国的文书公开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23日第8版。欧盟各国普遍将个人信息隐匿后公布裁判文书,或仅公布当事人的姓氏,或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或在保留姓名的情况下对住址、通讯方式等作技术化处理。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婚姻等亲属法诉讼的审判不许公开,法院公开判例时不应包括当事人、证人的姓名。〔42〕参见[德]F.门策尔:《司法审判公开与德国当代判例数据库》,田建设整理,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年第4期。

部分国家公布的家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处理,一般以姓氏或简称的形式匿名。新加坡网上公布的家事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儿童的姓名均以简称代替,如上诉人“TSG”与被上诉人“TSE”,判决书正文中则以儿童“M”“父亲”“母亲”作出指代。〔43〕TSG & Anor v TSE & Anor [2017] SGHCF 21.澳大利亚通过AustLII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家事判决书中当事人以姓氏简称,如以Atkinson先生、 Atkinson夫人指代案件当事人。〔44〕Atkinson & Atkinson [2017] FamCA 649 (25 August 2017).我国香港地区家事法院公开的案件被划分为婚姻诉讼、家事杂项诉讼及离婚共同申请三类,当事人名称均以姓氏或英文简称指代,如呈请人“张”及答辩人“AAG”等。〔45〕FCMC 1289 / 2016;FCMC 4022 / 2016.具体可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www.judiciary.gov.hk。

实践中当然也存在将个人信息隐匿但保留当事人姓名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自2003年起将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进行隐匿,自2007年起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匿名。2010年台湾地区的《法院组织法》第83条作出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的姓名,但不应公开当事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可能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的修正说明指出,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和一般民众的检索,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在判决书上网过程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46〕参见龙飞编译:《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5期。

整体来看,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很多国家的法院基本上是将经过匿名化处理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并注重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除特定地区公布的判决书保留了当事人姓名,大部分国家同样将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匿名化处理。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法院个别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指出应大力推广裁判文书智能纠错软件的安装和应用,按照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充分发挥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文书智能纠错等软件的作用,有效辅助法官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书低级错误。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今天,相关辅助软件的有效利用能够在匿名化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并非是简单的一项制度或操作,而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和监督机制。有观点指出,为保障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质量,应当明确裁判文书负责制和上网公开之前的审查责任制,首先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审核。〔47〕参见赵红星、李君剑:《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现状探析及公开方向论证》,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2期。司法解释仅对匿名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作出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或运行机制有待不断探索。在员额制推行后,案件的匿名化处理和上传发布的责任由法官负责,具体操作事宜可由法官助理负责;相关审查机构应当负责审核家事裁判文书的形式错误和统计相关公开数据,并负责与上级法院相关机构对接相关技术问题。〔48〕参见马超、于晓虹、何海波:《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技术处理不当的裁判文书应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然而并未规定具体的撤回及纠正流程。目前公布的诸多裁判文书存在着技术处理不当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完善裁判文书匿名化和个人信息保护处理机制的同时,还应完善撤回和纠正机制,将已公布的处理不当的裁判文书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同时,家事裁判文书公布之后的反馈与监督机制,也有待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相关程序的不断完善。案件承办法官是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所在审判团队、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也应承担管理责任。一经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和低级错误的文书,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问责。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填补办案和管理漏洞,不断提升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和说理释法水平,在当前实践中仍有待完善。

(四)构建家事审判公开的多元方式

除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外,在新媒体时代,保障媒体及公众对家事司法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往往对家事司法有一定兴趣,媒体也会报道能够吸引公众的家事案件,如“诗意判决书”的走红。媒体对家事司法的合理报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众对家事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并监督家事司法之运作。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及各种新媒体、自媒体迅速发展,部分报道可能存在夸张、失实或误导的成分,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和职业伦理对保障家事司法报道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应积极探索保障家事司法报道准确性的方式,加强对媒体报道司法的合作与监督,保障家事司法报道和互联网上各项家事司法信息的准确性。

另外,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项涉及家事司法的法院文化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公众了解家事司法的途径之一,开放日等活动同样具有可行性。创新公开方式来推进公众对家事司法的了解和提升家事司法公信力,也可以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有利探索。

五、结语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保持平衡,是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必然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增强家事审判透明度关系家事司法公信力和公众知情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匿名化处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来实现。英国自2011年以来的家事审判改革扩大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力度以提升家事司法透明度,但效果略显不足。2019年4月,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家事法系统的审查报告,提出了提升家事司法透明度的改革建议。通过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方式提升家事司法透明度成为互联网时代各国家事司法系统发展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但目前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实践中尚存诸多问题。增强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匿名化技术处理和运行监督机制,完善家事审判公开的多元方式,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中有待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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