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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20-01-08冯瑞琳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冯瑞琳

(河北工程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著《普通法》的开篇点睛之句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耳熟能详的名言。它揭示了法律所承载的历史沧桑和丰富的社会内涵,把法律带入了一个超越“规范逻辑体系”的更为广阔的现实舞台。同时,这句名言也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思考:法学院应当如何教授法律?尤其是如何使学生自觉地获取法律经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上至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外企,下到普通公民、私企、个体工商户等,都有广泛的涉法事务,都需要专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但很多高校培养的法科毕业生却不能较快地胜任这些服务对象的法务工作,即使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时都会感到力不从心。原因在于对社会认识不足、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实践能力。比如,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却不会起草、制定合同,不会进行股权设计、不会制定公司章程,不会进行合规审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却不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不了解社情民意,造成只从字面上理解法律条文,缺乏对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真正理解;对于如何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行政管理等问题一知半解或者无从下手;作为律师,不知如何进行法律谈判、法律咨询和调解,如何有效地与当事人沟通。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反思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考察法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法律实务联系的契合度和紧密度。值得欣喜的是,2018 年10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提出“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总体思路,并且强调:“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可以说,加强实践教学是培养一流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司法实务部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共识。那么如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如何开展真正的法学实践教学?我认为,实践教学离不开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及应用。加强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及应用,是助力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平台的内涵

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是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实践教学的载体,通过该载体支撑实践教学的全面实施,从而形成一个协同交叉、完整高效的实践教学体系,以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

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由实践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开展实践教学的硬件和物质基础,可分为校内实训平台和校外实践基地。校内实训平台通常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是学校在校内建立的模拟仿真的实践教学场所。目前,我国各法学院系均建立了模拟法庭,装修和硬件设备均仿效法院的法庭,力求让学生在类似真实场景中进行训练,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还有很多高校建立了法律诊所,使学生像医生一样直接接待当事人,通过“望闻问切”为当事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现从模拟角色到真实角色的转换。校外实践基地通常是高校在司法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校外实习场所和产学研创新基地等。比如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实习基地,在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建立的协同育人基地、产学研基地等,是学生走出象牙塔深入社会实践的平台。第二部分是开展实践教学的软件条件,包括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及学分、教学组织与实施、师资队伍建设、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学方法改革、质量保障与考核等实践教学运行管理体系。如果只有硬件设施,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适合各高等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就不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平台应有的效能,不能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另外,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还应当适应教育信息化和法治建设信息化的新形势,建立互联网+实践教学平台和庭审直播教学平台,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实现线上线下、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辅学多维度、立体化、开放性智慧学习环境。通过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涵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巩固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历练学生法学实践能力,丰富学生跨专业知识,拓展学生跨学科视野,使学生成为知行合一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人才。

三、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与应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法学院系较之以往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纷纷建立各种实践教学平台,并加大投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平台建设和应用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实践教学的质效。

(一)实践教学平台缺乏特色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院系700 余所,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40 余万人,其中除专业法学院校外,还有很多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也开设了法学专业。虽然大多数法学专业已经确立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且也建立了一些常规性的实践教学平台,但由于缺乏人才培养特色,导致实践教学平台大同小异,没有特色。比如,校内实训平台通常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校外通常为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具有实践教学平台同质化的现象。实际上,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狭义的法律职业者外,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亟待补充法律人才。比如,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经确立和执行,各行政机关迫切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但法学院系却很少在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实践基地。再比如,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野蛮生长,需要依法合规地建立和运营,需要企业法务进行把关,这样才能持续发展;高科技企业更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不可或缺,而法学院系也很少在企业公司建立实践基地。另外,很多理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在复合型法律人才上确立培养目标,以突出其与普通政法院校不同的培养特色,满足行业需求。在建立实践教学平台时,应与该培养特色相适应。比如法学+工程、法学+医学、法学+外语、法学+经济学等,各理工院校应结合本校的专业特色和师资优势,选择法学与某一优势学科的复合与交叉,明确复合型、交叉型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不断提高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其实,在研究领域,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融合,已经形成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向和相关成果,但在法学教育中这种跨学科的人才培养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交叉学科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就狭义的法律职业者而言,专业化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许多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已经根据案由将审判团队进行了细化分工,大型律所也根据专业化进行律师团队的组建,因此,高校法学专业也应明确专业特色方向,跨越学科界限,进而根据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类型建立相应的跨学科实践教学平台。

可以说,传统的单一性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无法使学生全方位认识社会,无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知识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律人才的培养环节中,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有2-3年的时间在各行业包括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等单位实习的经历,而不是只在司法机关,经过各实习单位严格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第二次司法考试。而第二次司法考试更注重实务能力的测试。我国在法学人才的培养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多种实践教学平台,让学生在不同的平台得到锻炼和提升。

(二)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形式化

虽然各法学院系都认同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设置了实践教学学分,但一般都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的方式,而这些教学活动的质效与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例如,有很多学校将模拟法庭活动完全等同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师将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交给学生,学生能够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法院的判决及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观点以及案件的焦点问题,然后学生通过分配角色进行开庭的模拟表演,虽然整个庭审程序完整有序、庄严肃穆,有板有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熟悉了庭审过程,但其实质仅是一个表演活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课程,因为学生缺乏对立案、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焦点、证据收集、证据疑点、法律文书写作等全面真实的体验,同时也缺乏独立的思考和推理判断。实际上,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没有经过真正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训练,让其写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书,你都会发现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诉讼请求不全面,对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表述不正确、证据短缺等等。所以,仅仅通过一两次模拟法庭表演活动不能实现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再如,法律诊所课程应该说是高校法学实践的重要课程,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院校没有开设。有些院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由于师资等多方面原因,无法达到小班授课的基本要求。在教师组织学生场景演练时,只能由一小部分同学参与,而很多同学由于没有机会参加到每个实践环节中,积极性不高。同时法律诊所缺乏案源,导致学生不能获得真实的会见、咨询、谈判、调解、诉讼体验,这也是高校法律诊所课遇到的普遍瓶颈。

校外实习流于形式是很多法学院校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学生人数较多,很多院校校外实习采取分散实行的方式,有的是学生回到家乡自己找实习单位,只要与法律工作相关即可,最后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此种方式因没有教师带队,也缺乏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导致有些学生没有真正参加实习,或参加实习的时间没有达到要求。还有些学校虽然采用集中到校外实践基地实习的方式,但由于实习时间短、校外基地不够重视等多种原因,实习单位交给学生的实习任务就是装订、整理卷宗,并不能实质性的参与案件,这种实习虽然也有一定的意义,但总的说来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三)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脱节

很多法学院系的实践课程时间安排不够合理,与理论教学相脱节。比如,在四个学年中,只在高年级大三或大四开设实践课程或者进行实习,这种安排虽然是基于理论课程基本学完才能进行实践实习的考虑,但其弊端在于:第一,此时学生大多准备考研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没有太多兴趣进行实践,有的处于应付状态,有的甚至认为开设实践课程是在浪费他们的学习时间,因为他们需要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考不过进行实训毫无意义,所以根本没必要开设该课程。第二,在学习理论课程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实践课程,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利于使学生更好地在实务中理解理论知识,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大一大二学习理论知识,大三、大四设置实践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不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平台的作用,也不符合实践教学规律。

(四)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不够严格

由于对实践教学评估缺乏明确、严格的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考核评估随意性大的问题。甚至很多老师也认为,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不同,总不能因为学生实践课程表现不积极就让其挂科,所以,实践课程基本不存在挂科现象,导致学生从心理上产生对实践环节的轻视。而且,很多实习指导教师把学生送到校外实习基地就算万事大吉,缺乏过程性管理,缺乏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和定期性检查,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因不了解情况随意给分,没有体现出好坏差别,有时使表现好的学生积极性受挫。在选择校外实习基地时,也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对于实习单位是否需要实习生、是否愿意培养训练实习生、是否能够将实质性的司法实务工作交给实习生进行体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有无热情等等问题没有进行调研,导致有些学生到了实习基地后,虽有热情但没机会得到实际锻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评估时给学生较低评价也不够合理公平。

(五)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众所周知,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应当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真正从事司法实务的双师型教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把司法实务中掌握的技能、经验、职业伦理、真实感悟等传授给学生,也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把自己代理和审理的真实案例从头到尾交给学生、指导学生办理。但是,在高校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门到学校门的学者,本身就缺乏法律实践的经历,其中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还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比如,诊所课程中教师和学生的数量比在美国通常是1∶8左右,但是在我国除知名法学院校外,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尤其是地方高校远远达不到此要求,有的师生比甚至达到1∶100。虽然很多高校从司法实务部门聘请了指导教师,但由于实习经费紧张,导致很多行业指导教师无偿授课,长期下来就失去了积极性。有的行业指导教师仅仅是偶尔做一次讲座或报告,根本达不到真正的实践教学的目的。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思路和举措

(一)建立特色实践教学平台

各法学院系除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建立常规的实践教学平台基础上,还应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政府部门及企业建立实践基地,实现实践基地的多样化多层次性。理工科院校更应结合本校学科特色和师资优势建立1-2 个具有特色的实践教学平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比如我所在的河北工程大学是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中建筑、水利等专业是优势学科,因此,法律系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立了工程法学的培养特色,开设了建筑法、水利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等专业课程,同时把这方面的专家以及专业律师聘请为行业指导教师,全程讲授相关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但在建立实践教学平台时,目前还没有在水利、河务、建筑等企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特色实践教学基地。如果能在讲授相关专业法的同时,在这些实践基地进行实习,分析和解决建筑纠纷、水事纠纷等实务问题,效果会更好。另外,鉴于河北工程大学师生申请专利较多的客观情况,我校还以法律系为主设立了河北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聘请实务专家为法律系学生讲解知识产权实务课程,相应地,在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方面,还应进一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特色的实践教学平台,并由知识产权代理人带领学生实习。总之,建立特色实践教学平台有利于将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相交叉,培养特色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

(二)开展实质性实践课程

针对实践课程形式化、符号化的现象,应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实践课程的质效。比如将法律诊所课程设为选修课,选拔立志于律师职业的学生,实行15 人左右的小班授课。在授课过程中,将学生分为当事人组、律师组和观察组,有两名老师分别背靠背指导当事人组和律师组,从各自的角色出发,围绕案情进行问题设置、资料准备、证据收集等,案例应选取指导教师代理的真实案例,通过背靠背辅导后,让学生进行演练,之后指导教师再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复盘指导。同时,设立接待室,学生轮流值班,接待真实当事人,进行真实的会见、记录、咨询、调解甚至参与诉讼,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则针对学生遇见的难题进行指导,实现课上与课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向渗透,模拟与真实向呼应。

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可以偶尔选择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案件或裁判文书,但不能全是这样的案例,否则不便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要以实习指导教师或实习基地自己办理的案件为主建立案例库,让学生感受从立案到结案全部过程,学习和体验诉讼中每一环节的内容,包括诉前的准备,诉中的对抗,诉后的总结。锻炼学生与人沟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证据采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等。在案例库建设方面,我校法律系从实习基地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复印了大量案卷,为模拟法庭实习提供了一手的案卷材料,而且案件类型多样,使模拟法庭从单纯的表演变为了真实的体验,效果较好。

学生校外实习时,应该建立实习基地标准和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规范,明确规定学校、实习基地、校内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分别担任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分配给学生的工作、实习基地提供的指导有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鼓励学生批判性地评价自己的实习经历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提供足够的教学团队控制并参与到学生校外实习的过程中,定期检查学生与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在实习工作上的进展,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此外还应积极和实习基地沟通,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让学生作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的身份参与实际工作,逐步改进校外实习课程。

我校为了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开发使用了校友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校内指导教师在这个平台上,设置了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计划和要求,并将实习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相关联,该平台还有定位签到功能,指导教师通过对学生签到情况、日志、周志、月志、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的批阅,可以实时监督学生的实习情况,学生还可以把自己参与的案件材料图片(隐去当事人身份等)等进行上传,实现了“互联网+实习”的远程教学管理,是各高校值得借鉴的做法。

(三)将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紧密结合

为了实现“在做中学”的教学理念,我校法学专业设置了与理论课程体系相配套的8 个学期实习不间断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即:认识实习(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法援中心等司法实务部门参观学习、旁听案件)——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刑事案件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模拟法庭——仲裁案件模拟法庭——国际纠纷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毕业实习。每一学期的实习配套相应的理论课程,即: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法律诊所课程。这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与理论课程体系配套实施的做法能够使学生边学理论边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再回到理论课找理论依据和解决对策,再在实践中去应用,通关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弥补了传统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病,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也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规律。

(四)建立科学严格的实践课程评估标准

各法学院系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建立科学的实践课程评估机制,评估标准应体现对行为、过程、态度的考核,对于不重视实践课程、不积极参与、态度不认真的学生应在评估中有所体现,改变实践课程不重要,实践课程不能挂科的错误思想,用比理论课更严格、更多样的考核标准对实践课程进行评估,形成学生们积极主动参与实践课程的氛围。在制定评估标准时可参考美国ABA 规定的律师十项职业技能(1.问题解决;2.法律分析和推理技能;3.法律研究技能;4.事实调查;5.交流技能;6.咨询技能;7.谈判技能;8.诉讼和非诉讼争端解决程序;9.运作和管理法律工作;10.认识和解决伦理上的两难问题。)创建评估指标和分值,由行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分别打分。打分一定要公正,根据学生的付出和真实表现、完成任务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对于明显应付甚至根本没有参与实践的学生应给与否定性评价要求其重修。

同时,在选择实践基地和行业指导教师时,应规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对于某些对学生实习实践不够负责、安排的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不一致的实践基地应明确提出改进建议,否则将不作为下一届实习基地或行业指导教师的选拔范围。

(五)增强实践教学师资力量

一方面,学校制定政策,就像鼓励教师搞科研一样鼓励法学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并积极从事司法实务,或者派法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高实践课程的教分;另一方面,加大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有偿聘请行业指导教师讲授实践课程,形成行业指导教师进课堂的长效机制。比如我校法学专业有一半教师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而且常年实施“双千计划”,选拔优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挂职锻炼,同时选拔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学校挂职任教,聘请了30 位资深实务专家作为行业指导教师,解决了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最后,要想吸引行业指导教师参与教学并实现长效机制,必须实现优势互补,司法实务部门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需要高校法学教师合作搞科研项目、法律服务等,高校教师也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努力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作的长期性,才能在合作中共同培养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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