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新义解读
——基于两个《纲要》比较的研究
2020-01-08郑根成陈寿灿
郑根成,陈寿灿
(1.浙江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019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出于行文方便,文章在行文中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为《纲要》,把《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为《新纲要》,下文不再做说明。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9月20日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8年之后再次就公民道德建设问题颁布的重要文件。在有关公民道德建设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与方向、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内容与实践举措等方面,《新纲要》都与《纲要》保持了高度的一致,但是,《新纲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它必定要面临公民道德建设新的历史使命与任务,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与实践举措也因新的时代要求而有所创构。故此,《新纲要》内蕴了多重“新义”:它基于时代背景维度的“新形势”,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新目标;既在道德内容方面有新拓展,又在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方面提出了新举措。
一、 新时代:社会转型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新形势
《纲要》与《新纲要》都在公民道德建设的维度上揭示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道德失范的事实,并基于这一背景阐明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纲要》颁布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前。是时,正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临世纪之交,小康社会总体战略第三步刚刚起步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已经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并明确地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道德建设的角度看,《纲要》颁布之时,虽然我国公民道德的主流是向上的、向善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某些领域、某些地方存有较为严重的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以及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在这种态势下,如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就成了《纲要》颁布之时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极重要且极迫急问题。
《新纲要》颁布之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了一个全新时代:一方面,“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1]。另一方面,“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1]。最重要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化: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之前,关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判断一直都是以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阐述为准绳,即:“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过近40年的长期快速发展,落后的社会生产已经不再是中国社会的最主要问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
不难看出,两个《纲要》颁布之时都是当代中国社会处于特定的转型时期,前者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后者是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型时期。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看,两个《纲要》颁布之时的社会转型又是当代中国社会大转型背景下的两次小转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引领了当代中国社会大转型,即,经济模式维度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文化与价值维度的从前现代性社会向现代性社会转型,并在现代性社会尚未完成之时便即开始了向后现代性社会转型[2];从产业与技术的维度看,中国社会的转型则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且在这一社会转型尚未彻底完成之时(2)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既是社会工业化的进程,也是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他们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即在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同时,社会工业化的整体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当代中国社会的经历则是: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并没有同时实现,工业化程度远高于农业现代化程度,农业现代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技术层面的工业现代化已经处于赶超世界前列的高水平程度。又开始向信息社会、数字化社会转型,并在信息化、数字化,特别是数字化的发展中处于世界引领地位。世界文明的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其社会转型时期都必定伴随了特定的伦理文化、道德价值层面的深刻变化。在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的失范理论体系中,社会转型总伴随着原有文化、价值体系的解构以及新的文化、价值体系的生成。德国学者马克斯·舍勒则更为明确地指出,西方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了诸价值本身之间的“优先法则”的变化[3]。当代中国学者高兆明把这种变化解读为新的价值结构关系的形成[4]。这种价值优先法则的变化或价值结构关系的变化,在社会层面就表现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价值多元化,以及多元化态势下的价值对立与冲突,反映在个体道德行为层面就是普遍的道德失范。在论及这一点时,《新纲要》指出:《纲要》颁布以来,原有的相当一部分社会道德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仍有部分社会道德问题“久治不绝”,部分社会道德问题甚还更严重了: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稫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仔细分析两个《纲要》颁布的时代背景,不难发现,两个《纲要》都是针对特定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道德失范,它们都在社会道德失范的解读与解决中彰显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与迫急性。然而,根据两个《纲要》颁布之时的两个不同转型时期的具体情况来看,2001颁布的《纲要》所针对的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公民道德问题,故,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是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在2019年颁布《新纲要》之时,我国所面临的背景是一方面,市场经济中新的公民道德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中国还面临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功之后,进一步持续促进文化层面的发展并在国际上提升中华文化形象的全新使命。《新纲要》还蕴含了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基础上,寻求其创新性的现代转化,既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实现我国德治传统的当代实践进路,又在中国道路、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维度上开掘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世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新纲要》动态地诠释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文化趋向与时代使命。
二、 个人品德:公民道德建设新的着力点
在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方面,《新纲要》与《纲要》基本一致,这既体现了人民对道德及其理论建构认识的一致性,又体现了人民对公民道德建设基本方向与原则认识的一致性。《纲要》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并确立了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着力点。《新纲要》在此基础上作了拓展:明确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第四个着力点——个人品德。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加强个人品德建设。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上,人们一度把个人品德与公民道德解读为两个完全二分的概念,故而在论及公民道德建设的时候大多忽略了个人品德问题。但是,“人”是道德的唯一主体,道德则从来都是关于“人”的道德,是关于“实践的人”的道德,所有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与最终归宿都在于人,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或与人相关的现象才具有道德属性。换言之,基于善恶标准的道德评价,只适用于人的行为或与人相关的道德现象。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强调个人品德,也即是强调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在康德看来,主体性的伦理意义乃在于人自觉地运用理性进行道德判断并做出道德选择;能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其伦理学意义上既意味着个体的自主性,又意味着对道德价值、社会结构原则及其规范的自觉性与内在性。康德通过启蒙开掘人的主体性,从而使得启蒙成为可能,又通过启蒙使得主体性成为可能。同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个人品德是使得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得以可能的基础,因为,所有的公民道德建设只有落实到个体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践行才可能得以完成其现实性,由是也不难看出,《新纲要》把个人品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着力点的必要性。我国传统文化一直都尤为强调个人品德的形塑及其社会意义,儒学经典《大学》开篇中便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5]。《大学》之论德,实则已经把个人品德的养成和培育超越了个体生活的层面,而把它置于社会生活的最核心位置。此后的中国传统文化一直都强调个人品德的养成与培育。梁启超在论个人品德与公德时提出:“断无私德浊下,公德可以袭取者”[6]。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私德不讲究的人,每每就是成为妨碍公德的人,所以一个人私德更是要紧,私德更是公德的要本”[7]。可见个人品德并非与公德二分的范畴,从道德建设之实践的维度看,公民道德建设本身还成其为考察个人品德形塑的实践标准:“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性不是天生的、先验的存在,而是在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生成的本质,是后天获得的人的本质力量”[8]。而人的实践与认识活动无疑都是在特定共同体中进行的,在道德的维度上,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实践与认识活动就是在公民道德的参与中获得个人品德的认知与实践标准。
从当下的社会道德现状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极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与道德水平也都有了极大的提升,应该说,社会道德发展的主流一直都是向上的、向善的。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层面,一些个体的表现却与社会主流相悖,造成了较为恶劣的道德影响。如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制假、贩假,社会治理领域的官员腐败,学术领域的学术不端,国际交往领域的公德缺失,等等。《新纲要》还特别提出要实施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所针对的即是许多国人在国外不讲究公德,特别是不遵守当地文化风俗习惯的不文明行为。在这里,《新纲要》从国际交往的角度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向与实践进路,既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面临的全新道德问题,又从中国文化的世界意义维度阐明了《新纲要》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理解的新意。
三、 道德教育:全学科、全过程、全阵地的道德教育理念
《纲要》与《新纲要》都把教育解读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且都提出了多种形式、多层次的道德教育进路。与《纲要》相比,《新纲要》不但更为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道德教育的思路、方法,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新的道德教育举措。
1. 强调在道德教育中要把思想品德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纳入学业质量标准。《纲要》颁布之时就提出要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新纲要》则不但明确了要把立德树人贯穿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而且明确提出了要把思想品德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纳入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与之相关的是,《新纲要》还强调了提高公民道德认知的重要性,即“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遵道德、守道德的生活”[9]。所谓道德认知,是指人们“对道德现象、道德关系、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包括道德经验的积累,道德价值概念的形成,道德理论知识的学习,道德判断力的提高、道德信念的确立、道德推理能力的发展诸环节。道德认识既是对道德知识的了解或掌握,也是运用这些道德观念去分析道德情境,对人对事做出是非、善恶等道德判断和评价”[10]。孔子就认为,道德品质须在道德知识与道德规范的学习过程中才是可能的,他说:“弗学何以行”“盖有不知而作者,我无是也”(《论语·学而》)。孔子一直十分强调道德知识和道德学习的重要性,他将“学”作为做“君子”、自立的先决条件和个人得以立身社会的基础。在他看来,离开了基本的道德认识,优良的个人品德就难以形成,故曰:“笃信好学,死守善道”(《论语·泰伯》)。至于“学”的内容,孔子认为,要学“道”,学“道”而至知“道”、适“道”。子夏得其师之要,说:“君子学以致其道”(《论语·子张》),孔子及其弟子所谓学“道”,其实就是对道德知识、道德规范的学习,只有学“道”、适“道”,才能做到“知者不困”。孔子的这一思想被后来的儒家学者所传承,并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极重要文化方向。孟子也十分重视道德知识和规范的学习,他说“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孟子·滕文公上)。在西方,黑格尔也说:“一个人做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明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11]在黑格尔看来,一个真正称得上是有道德的人,是一个对道德有所认知且能将其内化为内心的自觉的人,否则,如果他仅仅是出于被迫或是无知,又抑或出于冲动行道德之事,并不能说明他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2. 提出了全学科、全过程以及全阵地的道德教育理念。一方面,《新纲要》提出要遵循不同年龄条件的道德认知规律,结合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不同特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有效地传授给学生。同时,还要注重融入贯穿,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教育之中,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之中,使传授知识的过程成为道德教育的过程。另一方面,《新纲要》提出,不仅要在学校教育中加强道德教育,还要发挥各类阵地的道德教育作用,包括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中心、民族团结、科普、国防教育等都要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
《新纲要》关于道德教育的相关阐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既指向人的全面发展,又是一种伴随生命始终的全过程教育;它既要培养具有相应道德素养的个体,又要培养合格的公民。这一阐述与教育的基本使命是完全一致的:“教育,就是要引领学生去追求客体的真善美,进而转化为主体的真善美,使学生形成必备的品格、正确的价值观和优良的关键能力。这是教育的基本目标,也是教育的基本使命。”[12]
四、 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与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社会新媒介化态势下的新举措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新媒介化的社会,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基于大数据平台、数字技术以及移动终端的新媒介不仅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最便利的实用工具,也成为深层次改变人们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知识获取方式与思维方式,乃至社会文化方式的最强利器。可以说,在当下的新媒介化的社会中,如何正确地认识新媒介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新媒介中的各类问题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针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新媒介化,《纲要》提出要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和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
1. 要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等加强网络空间的内容建设,使网络正能量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并在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的基础上,加强培养网络空间中的文明自律行为。不但要坚决打击有害信息传播行为,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成瘾。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高度媒介化的社会中,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并不意味着在人们的现实生活领域之外的道德建设,因为,社会新媒介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就在于以互联网空间为代表的媒介空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高度融合,也即线上空间的线下化及以线下空间的线上化。当下的网络空间早已不再是web1.0时代的虚拟空间,而成其为一个与现实生活空间高度趋同的公共生活平台,这意味着网络道德建设并不只针对网络空间中的道德问题——网络空间中的道德问题本质上亦即我们需要正确解读与解决的现实社会中道德问题,二者在根本上一致的。
2. 加强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在新媒介化的社会中,道德领域的热点问题大多被赋予了新媒介的属性,一方面,社会新媒介化的态势下,热点问题之所以成其为热点问题大多有一个新媒介化机制[13];另一方面,社会新媒介化的态势下,热点问题的舆论形成与引导、与之相关的现实问题的解决也同样要借助新媒介平台或渠道。更为重要的是,议程设置、沉默的螺旋、离轨放大等传播效应在新媒介空间中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发酵中仍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作用。在传播效果方面,新媒介化态势下的社会热点事件传播时常会产生“离轨放大效应”。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把夸大现实世界里真实事件的大众传播媒介解读为“离轨放大器”[14],“离轨放大”描述的是一种传播“效果”,它指媒介对社会中“离轨”行为或现象短时间内集中报道会使得人们产生对离轨行为或现象的误读:要么是觉得社会离轨行为或现象的数量明显增加了,要么是觉得社会离轨行为或现象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了,并因此进而导致普遍的道德恐慌情绪。(3)“道德恐慌”一词是由英国学者斯坦利·科恩在他的《民间魔道与道德恐慌》一书中提出来的,是指一些偶发性事件导致人们对社会道德产生担忧之时,乃至于怀疑整个社会所支持的基本道德原则、价值体系而使得社会所陷入的恐慌状态。参见Cohen, Stanley, Folk Devils and Moral Panics,London: MacGibbon and Kee 1987,P87.随离轨放大效应而产生的道德恐慌情绪极具感染性,二者都会放大社会道德失范的后果,都在放大社会道德失范的后果的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惯性,使得社会公众对普遍道德原则与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很显然,这是不利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然而,离轨放大与道德恐慌所带来的积极启示则在于:如果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作恰当的引导,社会热点事件的积极效应也同样能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放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加强道德领域热点事件的引导就是当下新媒介化态势下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重大议题。
五、 加强对公共政策的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的评估
2001年颁布的《纲要》就已经提到了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行为有着直接影响,并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做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学界与实务界早就开始关注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及其评估,特别是重大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及其评估问题。中央文明办在2011年设立了“重大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评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导向”课题,复旦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两个课题组分别就此展开深入研究。2013年5月,上海市文明办主办了“重大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评估”理论研讨会,并发布了与该课题相关的成果报告,为评估当下我国重大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引。一般来说,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各级公共权力部门在应对社会公共问题、处理公共事务等满足公共需求与实现公共管理过程中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指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社会治理活动。公共政策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它以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捍卫并促进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为总体目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及其对公共利益的捍卫维护意味着它内蕴了丰富的伦理诉求与道德价值,但是,由于公共政策实施的后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既可能源于外部条件所可能导致的政策落实与实际效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源于公共政策本身的不完善性,还有可能源于公共政策的执行者的执政能力或德行水准等因素。换言之,公共政策的制订与实施过程可能存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包括道德影响进行评估,就成为规避公共政策风险、实现公共政策预期目标的重要举措。20世纪60年代,时任美国总统约翰逊曾发起一场“伟大社会”运动,宣布要“向贫穷宣战”,积极推动社会福利政策。尽管这些政策的规划和设计非常缜密,但其实施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各级政府公共权力部门提供的原本拟帮助低收入贫困人群的社会福利被一大帮假贫民、福利商人和负责福利的公务员所侵吞;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因高福利而日渐丧失工作意志乃至于完全陷入自我放逐的空间生活[15]。西方一些国家则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关注公共政策的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的评估问题,有学者指出,政策评估最早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之后,政策评估成为政府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工具或手段。1951年,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政策科学”概念之后,政策评估在政策科学体系中被广泛关注,其内涵在学科发展与现实关照方面不断丰富并迅速发展成为政策科学中的热点议题。
在《纲要》的基础上,《新纲要》明确了公共政策的道德性与价值导向功能。一方面,《新纲要》提出要在涉及就业、就学、住房、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公共政策制订方面加强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评估,以使公共政策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执行符合人们的道德期待,并能体现道德的要求,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政策的道德性。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中往往伴随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还总是伴随着各种潜藏的道德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新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公共政策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的评估实现政策目标与道德导向的统一:在政策目标上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道德导向上要纠正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背离的问题,促进公共政策与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在其现实性上,《新纲要》实质上还提出了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国际维度的意义。一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评估制度已然相对成熟,毋庸讳言,我国在公共政策的制订、执行及道德风险与道德效果的评估中所面临的相当一部分问题都曾经是西方某些高福利国家的公共政策制订、执行中的问题,事实上,他们也已经制订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当代世界发展最具特色且最富成就的国家,其公共政策的制度及其道德风险与效果的评估所面临的形势与问题也有其独特之处,这些公共政策问题的解决也必须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并因此而被赋予了中国特色。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视阈下的公共政策制度及其道德影响与道德效果的评估也势必向世界人们贡献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