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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社会学研究70年

2020-01-08宋维志

天府新论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法律

宋维志

一、引 言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是法学与社会学学科间整合形成的新兴学科。相较于法学与社会学的悠久历史,法社会学显得相当年轻。从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中首次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起算,法社会学距今只有不到130年的历史。(1)参见胡平仁:《法社会学的百年历程》,《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但法社会学的发展相当迅猛,20世纪上半叶涂尔干、韦伯、霍姆斯、庞德、埃利希等思想家的相关研究,推动法社会学成为现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领域。

法社会学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并迅速得到发展。30年代前,多部西方法社会学作品被译介出版,如1903年上海文明编译书局出版的《群学肄言》(斯宾塞著,严复译)、190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意》(孟德斯鸠著,严复译)、192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社会法理学略论》(庞德著,陆鼎揆译)等。这些作品有力地推动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30~40年代,法社会学在中国迎来繁荣发展期,(2)参见韩亚峰:《法社会学在中国早期发展史略》,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诸多中国学者发表相关论著,(3)参见胡平仁:《法社会学的百年历程》,《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形成了一股研究法社会学的热潮。其间,庞德还于1946年来华担任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法社会学的研究起起伏伏、颇多坎坷。但时

至今日,法社会学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提升学术水平的重要知识增长点,(4)参见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与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成为当代中国的显学。(5)参见原江:《序》,载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因此,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法社会学研究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学界及时总结经验、展望未来。

二、20世纪50~70年代:沉寂与蛰伏

(一)批判的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延伸至学术研究领域。诸如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被视为“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复辟”,(6)参见石啸冲:《不许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复辟》,《学术月刊》1957年第8期。曾在20世纪40年代兴盛一时的法社会学被视为“现代反动资产阶级的法的理论”(7)参见A·B·杜曼诺夫,陈中绳:《反对现代反动资产阶级的法的理论》,《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的一种,受到猛烈批判。对法社会学批判的核心论点是,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法社会学理论,以“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为借口否认了法律的阶级属性,进而否认了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产物的“客观真理”。(8)参见张宏生,王林:《艾尔力许的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反动实质》,《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批判集中于西方法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如庞德、狄骥、埃利希等,其中尤以批判庞德为盛。批评者将庞德的“社会工程论”、“社会控制论”等主要理论归纳为“实用主义法学”,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在法律问题上的反动观点”。(9)参见王林:《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政策的产物》,《北京大学学报》1964年第3期。甚至有观点将被定性为实用主义法学的法社会学与“四人帮”的活动联系在一起。(10)参见韩延龙,常兆儒:《“四人邦”的法西斯专政与资产阶级的实用主义法学》,《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一方面,这与庞德的学说在20世纪早期产生的巨大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有关;另一方面,与庞德曾出任国民政府公职也不无关系。有学者指出,法社会学在中国早期法学研究中具有重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国民政府的立法政策。(11)参见刘焕文:《在“百家争鸣”中谈旧法思想》,《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2期。论者批判法社会学,一方面是指责其学说丧失阶级性,另一方面仍是在为否定前政权、旧法统提供武器。

事实上,如果抛开“阶级性”这一视角,这些批判实质上已经较为清晰地梳理了当时的法社会学理论。如对庞德“实用主义法学”(12)参见顾维熊:《反动的庞德实用主义法学思想》,《政法研究》1963年第3期。与狄骥“客观法”(13)参见卢干东:《狄骥反动法律学说的初步批判》,《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2期。规范理论的区分,对埃利希“活的法律”研究方法的归纳,(14)参见张宏生,王林:《艾尔力许的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反动实质》,《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对法社会学派反对教条研究法条、主张关注法的社会效果的研究方法予以承认,(15)参见A·B·杜曼诺夫,陈中绳:《反对现代反动资产阶级的法的理论》,《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这些批判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如果仔细研究当时对于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批判,可以发现批评者已经较为深入、系统地研究、梳理了庞德的学说,对庞德作品的阶段性、历时性归纳时至今日仍有相当大的学术参考价值。(16)参见王林:《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政策的产物》,《北京大学学报》1964年第3期;顾维熊:《反动的庞德实用主义法学思想》,《政法研究》1963年第3期。当然,20世纪50~70年代的研究对法社会学的关注最终是落脚在对其“资产阶级法学本质”的批判上,对法社会学总体上持否定的态度,这类批判性的学术作品并没有实质性地推动法社会学进一步发展。

(二)蛰伏的30年

30年的批判是否意味着其间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毫无进展?与批判的论调不同的学术研究也是零星存在的。如上海社科院主办的《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就曾多次刊载国外学者对法社会学的研究,其中尤以介绍美国法社会学研究为主。(17)参见及川伸:《美国的法律社会学》,《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59年第12期;斯科尔尼克,陈文藻,周子亚:《美国法律社会学的概况和发展趋势》,《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6年第1期。一些对法社会学持批判观点的学者也呼吁不能够完全否定“旧法律思想”,认为“新法律思想”与诸如法社会学思想的“旧法律思想”间应当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18)参见刘焕文:《在“百家争鸣”中谈旧法思想》,《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2期。被公认为法社会学文献基础的《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也在1961年由商务印书馆分上下两册出版。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实践观为这一阶段法社会学的社会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认为诸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即为法社会学研究的司法实践,毛泽东思想可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19)参见李瑜青,李思豫:《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的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11期。另有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研究虽在当时按下暂停键,但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包含了许多法社会学的“因子”。(20)参见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科学出版社,2007年。对于前者,将领导人思想或某种政策实践视为学术研究,颇显牵强;但后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其道理——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庞大的思想体系中,蕴涵了一些法社会学的思想和原理,(21)参见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载北京大学法律系理论教研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编:《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中国学者研究一切法律与社会问题的理论基石。(22)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译介西方法社会学发展的努力,还是探寻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包含某些法社会学的原理、因素,这些做法或者规模不大,或者对于法社会学这一主题极不明确,并不能意味着法社会学的实质发展,更不意味着这是对20世纪前50年法社会学研究的延续。很明显的是,50~70 年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与前50年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断裂。在彼时以激烈批判为主流的时代背景中,与今日法社会学研究更具有相似性及渊源的法社会学研究蛰伏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严重对立的背景下,法社会学被贴上了“资产阶级法学”的标签。来源于“资本主义世界”的法社会学思想因其“资产阶级本质”注定无法成为主流研究。20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繁荣景象消逝,法社会学在阶级论的批判声中走向沉寂。

三、20世纪80~90年代:复苏与自觉

改革开放解放了人的思想,也为学术研究带来了春天。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法社会学研究迅速复苏,这既是学术系谱延续的需要,也是国家现代化发展中实践对理论的需要。这一时期大批研究成果的涌现,为法社会学的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一)理论研究的复苏

法社会学研究的恢复首先自译介西方法社会学理论起。一些学术期刊刊载专题介绍法国、(23)参见C.B.鲍鲍托夫,王兴权:《法国法律社会学》,《国外社会科学》1979年第6期。日本、(24)参见及川伸,高作宾:《日本法社会学研究动向》,《国外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苏联、(25)参见陈明华:《苏联法社会学发展评介》,《法律科学》1989年第2期。英国、(26)参见R.B.M.科特雷尔,潘汉典:《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美国(27)参见王学成:《美国法社会学与经济立法》,《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等国的法社会学发展状况,在详细梳理各国法社会学研究路径、研究内容、主流思想的基础上,国内学界对国外法社会学研究的认识从区分欧美两大法社会学派系,(28)参见吕世伦:《论社会学法学》,《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4期。发展到反思西方法社会学发展的基调、范围和方法,(29)参见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再到提出我国法学研究应当在分析实证的基础上吸收法社会学研究中重视社会经验的方法与思路。(30)参见茅红:《西方法学思潮的演进及其对我国法学发展的启示》,《山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状况的轮廓逐渐显现。

与此同时,大批学者开始专注研究西方法社会学领域代表人物的学说。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仍是首当其冲的研究对象。1984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89年,《法律史解释》 (庞德著,曹玉堂、杨知译)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为深入研究庞德的理论提供了文本。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庞德提出的“作为社会工程的法律因只关注是否实用而充满唯心色彩”(31)王林:《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政策的产物》,《北京大学学报》1964年第3期。的批判,此时的研究者虽仍然多少提及用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唯心主义本质,(32)参见孔小红:《庞德法律效果说初探》,《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但更主要的关注点已集中在研究如何通过法律调整利益关系以实现有益的社会效果与社会目的,(33)参见王常松:《社会法学的理论大纲——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6期。庞德动态论述法律“过程”的观点亦受到国内学者赞许。(34)参见倪正茂:《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5期。

1987年,法国学者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社会学为标题的专著(译著)。1989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英国学者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其他亦有关注狄骥、塞尔兹尼克、埃利希、涂尔干等学者学说的研究发表。关于国外法社会学研究的专著与学术论文接连出现,有力地推动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发展;法社会学研究对法律与社会两个面向的关注更使得法治的观念在20世纪80年代即孕育产生。(35)参见潘大松:《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在社会中研究法律——罗杰·科特瑞尔〈法律社会学导论〉评述》,《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布莱克和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为行为法学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渠道,(36)参见吕世伦,邹列强:《唐·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其区分事实与价值、社会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纯粹”学说(37)参见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当代法学》1993年第3期。及对法律集体主义、法的非社会化、社会的非法律化的概括(38)参见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续)》,《当代法学》1993年第4期。向中国学者展示了美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最新进展。韦伯学说中的价值无涉论、理想类型研究方法、法律的理性化等内容是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学者关注的重点,(39)参见傅再明:《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评介》,《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王志勇:《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初探》,《法学评论》1988年第4期;潘大松:《论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王晨光:《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哈罗德·J. 伯尔曼,刘东:《韦伯法律社会学的若干错误前提》,《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Z1期;李敏:《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探析》,《学术界》1999年第5期。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韦伯学说成为法社会学领域研究的热门。80~90年代,布莱克和韦伯的作品尚未被大规模、成体系地翻译并在大陆出版,(40)布莱克的代表作品《法律的运作行为》在1994年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唐越、苏力译)。20世纪90年代前在大陆出版的韦伯的作品只有1981年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世界经济通史》(姚曾廙译),1986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黄晓京、彭强译),1987年三联书店出版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到了90年代末期,才有1997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1998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论经济与社会忠的法律》(张乃根译)。其时中国学者对布莱克和韦伯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主要依靠英文文献,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法社会学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法社会学研究的复苏亦体现在以法社会学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及大批专著、教材的出版。1987年,首届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30个单位53位学者参加了会议,(41)参见张文显:《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北京召开》,《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参会论文以《法律社会学》为题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88年,第二届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会议提出“法社会学在我国已由初创阶段进入了较实质性的研究阶段”。(42)参见余华智:《全国第二届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综述》,《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刚刚复苏的法社会学研究意义重大,会议中讨论的法社会学学科归属、(43)参见杜万华:《第二次全国法律社会学研讨会综述》,《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1期。法社会学研究内容、(44)参见龚津航:《改革与法律社会学——我国首次举行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法学》1987年第10期。法社会学未来发展方向(45)参见林晓:《我国首次法社会学研讨会在京举行》,《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等问题对推动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凝聚共识的作用。其后,法社会学研究复苏步伐加快。1988年,上海市社会学会成立全国第一个法律社会学研究会。(46)参见余东:《上海市法律社会学研究会成立》,《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6期。复苏初期对法社会学的介绍仅作为学术作品中的某一章节,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关于法社会学的专著、 教材涌现, 短短十年间有近十部著述出版。(47)据不完全统计,1990—1999年出版的以法社会学为主题的书籍有如下8部:王子琳主编:《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陈信勇:《法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朱景文:《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正如学者指出,教科书的编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学科发展开始走向成熟。(48)参见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二)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的兴起

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的兴起是改革开放后法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亮点。改革开放初期,即有学者提出应当开展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49)参见马维亚:《应当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学季刊》1983年第4期。虽有论者仍坚持西方法社会学的哲学基础是唯心主义,(50)参见王勇飞:《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但亦认为“可以在我国建立起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51)王勇飞:《试论我国法学体系的多元性》,《法学》1986年第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内,法社会学研究虽一度沉寂,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研究中包含了若干法社会学理论,这为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兴起提供了素材。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马克思从来没有正式使用‘法社会学’这一名词,但这绝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无缘”(52)公丕祥:《马克思早期法社会学思想初探》,《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5期。,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可以说是十分相类似的”(53)俞荣根:《法社会学在中国社会变革中的兴起与发展》,《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

1983年,有学者提出,为了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需要开展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其后,有学者具体提出了将立法社会学、执法社会学、守法社会学和异常行为社会学作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54)参见高其才:《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对象试探》,《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更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应当是一个包含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等在内的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一大批学者迅速为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勾勒出了框架。

但想要建构起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必须明确地回答其与西方法社会学理论的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基石。这个问题最终落脚在对“法”的理解上。有学者指出,西方法社会学理论虽然突破了注释法学的局限,但是始终没有揭示法的阶级本质,且将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国家权力等混为一谈;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所认为的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复杂体制、是一种秩序、是一种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55)参见张文显:《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这一回答对于复苏法社会学研究具有巨大的驱动力,通过对比东西方法社会学对于法的理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不仅找到了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动力,也促使法社会学理论摆脱了阶级论的枷锁。

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在之后的发展中,学者渐渐不再特意使用“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这一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失去了对法社会学的指导意义,而毋宁是研究者更习惯于在研究中实质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阶段研究的代表理论,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兴起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法社会学研究快速走出前30年的沉寂提供了通道——通过回答“我国为什么也要建立法律社会学”(56)王琪生,朱立亚:《创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问题》,《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2期。、明确“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57)高其才:《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研究对象试探》,《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法社会学找到了其解释中国问题的切入口。(58)参见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一个初步的检讨和构想》,《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

(三)本土研究的自觉

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社会学研究开始尝试走出单纯的理论介绍与学术史梳理,主动把法社会学理论用于解释中国问题,成为中国法社会学自觉的发端。

1990年,一篇题为《文化失范与青年越轨——青年文化的法社会学思考》的论文第一次尝试把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开展研究。这篇文章是典型的社会学论文,其所谓的“法社会学”是指青年群体中形成的团体文化成了一种“活法”,从而在团体内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59)参见冯云翔:《文化失范与青年越轨——青年文化的法社会学思考》,《青年研究》1990年第6期。1993年,《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一种法社会学思考》论述了法律与经济间的作用关系,其“法社会学思考”是抽象地论述法制建设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60)参见石泰峰:《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一种法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由此起,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思考方式、解释路径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1994年,苏力发表《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通过实证地分析司法活动与社会间的互动过程,讨论司法人员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将法社会学理论所关注的法律与社会联系起来,建设性地解释了二者间的关系。(61)参见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其后,苏力连续发表《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1994)、《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1995)、《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1998)等论文,并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999)等著作,把作为方法与视角的法社会学展示得淋漓尽致,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出版更是轰动一时,书中从刑法、民法、文学、教育等多个视角研究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社会对法治的反馈,在大量社会经验事实中穿梭,成功地向学界展现了“什么是法社会学的贡献”。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使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解释问题,(62)参见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法学》1997年第9期;蒋传光:《对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政法论坛》1997年第 5期。法社会学研究出现了一股热潮。

同时期,梁治平出版《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邓正来出版《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997),通过解释民间法、习惯法为法社会学的实践运用找到空间,一时间“立足于乡土中国社会而展开的民间法或习惯法研究几乎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同义词”(63)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马长山从公民结社权利、结社活动出发,(64)参见马长山:《结社活动的深层历史底蕴及其对民主法治的结构性支撑》,《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详细讨论了公民意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驱动作用,(65)参见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市民社会理论”。(66)参见马长山:《市民社会理论:法学现代化的重要基点》,《求是学刊》1999年第1期。而以付子堂为代表的学者集中研究法律功能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末连续发表了《论法律功能与依法治国——法治秩序中的法律功能状况及其实现障碍》(1997)、《论法律的社会功能》(1999)、《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1999)等论文,通过论证法律对行为的激励及对利益的调控机制,提出“法之理在法外”,(67)参见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沿着功能论的进路将法社会学研究推向法治实践。

20世纪90年代是法社会学快速发展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法治”理念的提出等影响国家发展的重大事件的发生,使得社会急剧转型,既出现了大量经济、制度发展机遇,也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传统规范法学无法为转型社会建构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法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为分析中国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苏力、梁治平、马长山、付子堂等人从不同进路开拓了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及方法空间,使得法社会学研究从80年代的西方理论研究转向中国问题分析,法社会学显现出蓬勃的生机。

四、进入21世纪:系统化与多元化

2000年之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制度的逐渐完备、研究人员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科学技术研究迎来了繁荣时期。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既带来了受教者对理论深挖、溯源的需求,也形成了推动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生力军。法社会学研究亦是如此。2000年以后,法社会学研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一方面,对西方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进一步系统化、前沿化;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已不满足于单纯地研习西方理论,法社会学界对于构建中国本土法社会学理论的呼声越来越强。

(一)理论引进的系统化

庞德作为20世纪法社会学理论的核心人物,其功能主义法社会学学说在21世纪仍有强大的生命力。2000年以前,庞德作品的中文版仅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和《法律史解释》两部;2000年以后,《普通法的精神》(2001)、《法律与道德》(2003)、《法的新路径》(2016)、《法哲学导论》(2019)等作品已相继翻译出版,其五卷本《法理学》现已出版四卷。继庞德之后,国内学者近年开始翻译、研究朱利叶斯·斯通的作品。(68)参见薄振峰:《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朱利叶斯·斯通的实用主义正义观》,《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薄振峰:《朱利叶斯·斯通的社会法学思想》,《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帕森斯作为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的集大成者,又因为在传播韦伯作品方面的贡献,其作品备受法社会学者关注。(69)参见舒晓兵,风笑天:《结构与秩序的解构——斯宾塞、帕森斯、达伦多夫的社会变迁思想评析》,《浙江学刊》2000年第1期;刘润忠:《试析结构功能主义及其社会理论》,《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李猛:《“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2004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系列集聚了韦伯的主要著作,一经推出便引起了法学界、社会学界的热烈关注。至今,《韦伯作品集》已再版三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10年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单行本、重译本更是多如牛毛,“韦伯学”仍是当今社会科学界研究的热门,更是法社会学界的研究核心之一。以福柯为代表的解构主义学说是部分法社会学者关注的重点,对其权力理论的研究为“法社会学视角”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有学者认为苏力等人的法社会学思想即根源于福柯。(70)参见萧瀚:《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近年来逐渐兴起的系统论法社会学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其代表人物卢曼的《宗教教义与社会演化》(2003)、《信任:一个社会复杂的简化机制》(2005)、《社会的法律》(2009)、《法社会学》(2013)等作品的持续译介,在法社会学界形成了一股研究热潮。当然,其他西方思想家如哈贝马斯、布迪厄等的作品亦在国内有相当影响。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研究者所关注的西方思想家,如庞德、埃利希等,还可大致视为法学家;当今的法社会学研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当前研究者对西方社会学家的高度关注。这或许与法社会学在2000年后在实践应用方面不断寻求突破、在理论方面尝试找到更坚实的土壤密切相关。

必须注意的是,近20年的法社会学研究虽然也关注西方经典理论——尤其是诸如系统论法社会学、现象学法社会学等的前沿理论,但理论研究已不再如20世纪80年代一样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独占核心地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通过法社会学解释中国现象、依靠法社会学完善中国法治理论等研究思潮在21世纪已蔚然成风,以“法社会学为视角”的研究溢出法学理论学科,在刑法、诉讼法等法学研究中已成为一种研究模式。(71)参见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1期;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而除了将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法社会学的本土化发展及其学术贡献的思考在近20年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占据着更核心的地位,多元化是2000年后法社会学研究的主线。

(二)研究进路的多元化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成功将法社会学理论运用于解释实践问题后,苏力笔耕不辍,沿着两条路线继续提升法社会学的实践分析水平。2000年,《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再次引起学界极大轰动;其后,苏力发表《纠缠于法律与事实之中》(2000)、《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从司法个案透视》(2000)、《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2000)、《判决书的背后》(2001)等十余篇关注司法运行过程的论文。他深入司法活动一线,在发表的著述中大量展现了司法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及互动过程,把长久以来“高高在上”的法律规范“拉低”到与田间地头的人情往复同样的高度。这种以“工具箱”的方法解读法治实践的方式极大地更新了人们对法律与社会间关系的认识,这可谓是苏力研究法社会学的实践路径。而自1996年发表《〈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以来,其通过文学影视作品解读法社会学成为苏力学术的另一大特色。近20年来,苏力先后发表了《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2005)、《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2005)、《作为社会控制的文学与法律——从元杂剧切入》(2006)、《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2008)等一系列透过影视文学作品开展法社会学研究的论文,既带来了全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极大丰富了他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苏力为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集聚了一大批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号称“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72)参见强世功:《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怀念沈宗灵先生》,《读书》2019年第8期。并先后创办了《北大法律评论》 《法律和社会科学》等刊物,对法社会学近20年的发展影响颇深。

与苏力的研究进路不同,梁治平、高鸿钧等学者以法律文化论为切入点研究法社会学。自20世纪90年代出版《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992)、《清代的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以来,梁治平以法律史为研究领域,先后发表《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2002)、《“礼法”探原》(2015)等论文,试图在中国法律史中提炼出法律文化,以此促成法社会学的本土化。而其对法社会学研究影响更大之处,是他于1996年起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该系列中出版的诸如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2002)、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2003)等书籍对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高鸿钧主要从事比较法研究,对域外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中国法律文化论提供了域外对照模板。在他影响甚广的《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高鸿钧提出中国法治发展的“文化底盘”论,(73)参见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成为法律文化论的中坚理论之一。法律文化论的研究者以研究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的学者为主,其挖掘“本土资源”的路径不是实证地分析司法过程,而是试图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总结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思想根基。以梁治平为代表的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法律文化中耕耘,以高鸿钧为代表的学者则通过对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扩宽了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围,更加凸显了具有中国基因的法律文化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性。

民间法/习惯法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另一条主线,其代表人物有谢晖、田成有等。20世纪90年代末期,当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名声大噪时,谢晖将其定性为“法治保守主义”,并提出尖锐质疑。(74)参见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与苏力先生对话》,《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2000年后,谢晖转向民间法研究,先后发表了《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2004)、《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2005)、《民间法与裁判规范》(2011)等论文,吸引了大批研究者追随。2002年,谢晖主持创办了《民间法》;2005年起,分别在《山东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主持“民间法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等学术专栏;2010年起,主编丛书《民间法文丛》,出版了魏治勋《民间法思维》(2010)、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2010)、谢晖《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2011)等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民间法、习惯法、民族法研究著作。田成有在20世纪90年代专注民族习惯法研究,发表了数十篇研究民族法的论文,90年代末期开始从民族习惯法上升到思考法律文化,并逐渐转向法社会学理论研究;2002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影响颇大;2005年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他继续关注作为软法的民间法在国家法治中的作用,发表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软法问题及软法现象分析》(2007)、《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与运用》(2008)等论文。民间法的研究涵盖民族法、习惯法等内容,研究范围穿梭古今,在近20年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对乡规民约、自治规范等的深入研究在当下更是大放异彩。

值得关注的是,2000年后,一批70后、80后中青年学者逐渐崭露头角,既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也持续拓宽研究领域,已逐步成长为当代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如王启梁运用人类学研究方法对民间法的研究,陈柏峰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对乡村秩序、基层政权的研究,周尚君运用经济学理论对地方法治试验、地方法治竞争的研究,侯猛对政法委、中国政法体制的研究等。教育经历、学科背景的多样化为这一批中青年学者提供了广阔的研究视野,研究方法的丰富使得近年来法社会学研究逐步迈出法学的圈子,从社会学领域吸取营养。

(三)两次大讨论

在法社会学最近20年的发展中,必须注意到两次大规模讨论。

20世纪90年代,梁治平出版了《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1991)、《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992)、《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和《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对中国法学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学界称之为“法律文化论”。2004年,苏力的《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和《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连同他前两本影响极大的作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2000),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研究团体基本形成。“法律文化论”与“本土资源论”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自觉,对革新中国法学研究范式、推动法社会学研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梁治平、苏力也是公开宣称自己属于“法社会学派”(“社科法学派”)的学者。(75)参见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科学出版社,2007年。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论及法社会学研究,几乎人必言梁、苏。

2005年,邓正来撰写17万字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由《政法论坛》连载四期发表,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提出批判,(76)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掀开了“何处去”的宏大讨论。邓正来将“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统称为“本土法律”派,认为其研究受到“现代化范式”支配,为中国法制提供的是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非“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而是“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邓正来本人一般亦被归类为法社会学者,(77)参见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科学出版社,2007年。对当时法社会学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激烈批判,既显示出法社会学研究内部的观点分化,也反映出当时学者对理论建构本土化的迫切追寻。这场讨论持续约4年之久,在2006年、2007年达到顶峰,几乎所有的法理学者都参与其中。在“中国法学”的宏大目标下,这一讨论既反思了当时的整体法学研究,也推动了法社会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分化。

第二次大讨论起因于21世纪初,发端于2014年。2001年,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将法社会学定位为“社科法学”;其后十余年的发展中,以法社会学为主体的“社科法学”与以民法学、刑法学为主体的“教义法学”在法学的研究方法上日渐分化,形成了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分立。2014年,《法商研究》刊载“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社科法学”主题论文,连载五篇论文,(78)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拉开了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大讨论的序幕。这场讨论范围极广,几乎覆盖法学全领域。以法社会学者侯猛、陈柏峰等为代表的社科法学不仅与法理学内部以孙笑侠、雷磊等为代表的教义法学对话,还需回应来自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教义法学的追问。2016年,雷磊出版《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2017年,侯猛出版《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讨论逐渐进入白热化。2018年、2019年,讨论达到一个高峰,仅此两年学界参与讨论的论文就接近300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学研究中的一道奇观。这场讨论至今仍未结束,相较于2005年的大讨论,此次讨论时间更久、范围更广、影响更深。在此次讨论中,法社会学研究必须回应教义法学对于“实证”的追问,这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形成及学科定位的反思起到了催化作用,促进了法社会学整体发展。

五、面向未来:总结与展望

(一)总结70年:从工具主义到本土化追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法社会学研究从最初30年的遭受批判,发展到在当今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引领潮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多个具有特色的研究团体的形成使得今天的法社会学研究看上去颇显繁荣。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社会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具有如此宽阔的研究域——事实上,80年代法社会学研究的复苏,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工具主义的选择;与其说是为了恢复一种理论学说,不如说是为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1983年,王翰光、陆建承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为法律科学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上的确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从社会角度出发,研究、探讨这些问题,找到最佳解决方案,然后把它上升为法律加以实施”(79)王翰光,建承:《探讨法律社会功能的学科——法律社会学》,《社会》1983年第5期。。1985年,文正邦、高其才提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原则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在制定、颁布、实施以及遵守的整个过程中所包含的各种社会问题,为立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必需的社会信息,探寻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社会途径,揭示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机制”(80)文正邦,高其才:《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意义》,《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很明显,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的建设是为了解决传统规范法学无法有效处理社会中涌现出的大量新问题的困难局面而启动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定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法社会学只会是法学视野下的社会学研究(或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法学研究),而不会是社会学语境中的法学研究——对于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而言,从法学的进路出发寻求一些规范、规则上的改变,明显要比在社会学领域中重新架构一套社会行动理论要更有效率、更具有制度连贯性。1988年,赵震江等提出“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法社会学)与“社会法理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社会学法学)“实质上具有同一含义”。(81)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Sociology of law与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明显存在差异,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本应分别在法学与社会学中找到归宿,但事实上法社会学一直都只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82)沈宗灵:《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同样的逻辑在法社会学的译介中亦可发现。早期法社会学在西方兴起时,其思想渊源毫无疑问的是来自社会学家,如孔德、孟德斯鸠、涂尔干、韦伯等;及至传入美国,由庞德集其大成形成了功能主义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工程思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社会学学科的创立跳过了第一个阶段,在工具主义的目标下,大量翻译、研究必然是以美国学者为主的实用法社会学理论。

工具主义可以作为学科启动建设的动力,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法社会学,其持续发展显然是无法仅仅依靠工具主义能够维持下去。法社会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跳出工具主义的思路。以理论基础为例,经典社会学理论是法社会学研究无法忽略的重要一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韦伯学”研究的持续升温就是研究者的自觉“补课”。韦伯的“支配”学说突破了国家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权力的独占,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同样可以成为享有权力的支配主体,这一思路对拓宽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具有明显的启发意义。而诸如法人类学等研究进路的兴起也显然是对纯粹工具论的调整。(83)参见罗洪洋:《法人类学论纲——兼与法社会学比较》,《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迎来了一个较为繁荣的发展阶段。近30年的研究分化出了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民间规范研究、法律功能论等多个各具特色的研究团体,但必须承认的是,当前的研究仍然只是片段式、领域式的法社会学研究,至今没有学者提出较为系统的法社会学理论体系。更有学者指出,即使是在当前并不全面的法社会学理论的介绍中,“基本都是从法学视角和研究路径来梳理法社会学的历史脉络和体系,缺少社会学研究方法和研究传统的观照,迄今尚无一本由社会学背景的学者编撰的法社会学教材”(84)参见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作为法社会学另一个侧面的社会学法学依然没有成长起来。

并非没有学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早在1996年,苏力就曾提出“什么是你的贡献?”(85)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004年邓正来批判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时,同样也在向学界追问“何处去”。但迄今20余年的发展仍然只实现了法社会学“在中国”却没有实现“中国化”。(86)参见高其才:《法社会学中国化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甚至,由于缺乏理论框架支撑,法社会学的研究要么因专业研究领域中的对象化而日益僵化或教条化,从而失去了批判力;要么则因为缺乏问题自觉而无法取得理论上的突破。(87)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文化纵横》2013年第5期。某种意义上,这种苦苦寻求本土化而不得的状况或许与早期工具主义的思路有关联——过于迫切地追求解决实际问题,可能会使法社会学研究始终困在“问题—对策”的研究思路中;只追求方法的创新或许可以在实证技术层面获得些许突破,但终究会在技术瓶颈处止步不前。有学者指出,仅依靠向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借鉴实证方法,终究会因缺乏宏大集中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而使实证研究面临总体性挑战。(88)参见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当然,总体来看,前景应当是乐观的。对于还很年轻的中国法社会学而言,经历了20世纪50~70年代的沉寂和80年代的复苏,90年代至今30年的发展已产生诸多成果,法社会学的研究亦已逐渐从工具主义思路中走出。在研究多元化的当下,法社会学者已自觉开始追寻法社会学的本土化建设。

(二)展望未来:法社会学研究本土化的努力方向

近十年来,若干社会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全社会的讨论,法社会学研究更是在讨论中不断追问理论的元命题。(89)例如,近年来发生的药家鑫案、许霆案、于欢案、于海明案等多个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法学界尤其是法社会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围绕这些案件展开的反思催生了大批学术成果产生。诸如法是什么?法的作用是什么?法的实践效果是什么?围绕这些命题展开的法社会学视角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不断涌现,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必然将为法社会学的本土化、中国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围绕法社会学本土化这一目标,未来的法社会学研究至少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其一,严格恪守学术规范。早在2003年,苏力就曾指出法学研究中的不规范问题,“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90)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时至今日,学术不端行为仍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实现本土化目标,首先必须保证学术的原创与规范。

其二,研究经典社会学理论,填补法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学根基。法社会学应当具备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两个面向,当前的研究仍然只是在法学框架下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社会学角度的社会学法学研究较为薄弱。应当推动法学与社会学领域人才的交叉与互动,真正实现学科间的科际整合。

其三,丰富完善实证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研究归根结底是实证的研究,需要在经验材料中总结理论、验证理论。当前,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有一部分年轻学者开始尝试使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未来应当进一步推动法社会学研究者对多种实证研究方法的掌握、鼓励研究者走向“经验的田野”。

其四,关注中国问题,解释中国问题。过去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曾经历过言必称庞德、言必称韦伯的阶段,关注西方法社会学理论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强行套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现象,可能只能得出没有解释力的结论。中国社会中发生的问题存在内生于中国历史的事件逻辑。只有如实分析中国社会中各行为主体的行动逻辑,才可能做出真正的本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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