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15)
2020-01-0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续第7期第11页)
103. 如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
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104. 改革时是否应该对历年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资产进行调整?
应该调整。因为会计科目运用、核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开的资产真实性问题。
105.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规定的意思非常清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的联合与合作,而且集体经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2类:一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劳动产品统一分配的传统的社区型集体经济,其组织载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类是以产权清晰为前提,通过劳动群众出资入股等方式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实行集体经营的合作经济,其组织载体为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所谓农村集体经济,即是农村若干分散的个体通过联合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形态,可以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组织方式,也可以是劳动者个人以资产入股形成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
106. 如何拓展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开辟资产租赁、企业股份、农业开发、生产服务、联合发展等多种发展路径,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丰富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加大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等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07. 如何创新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探索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发展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独立市场经济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108. 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此种情况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