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
2020-01-08周晶
周 晶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00)
价值与行为理由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哲学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斯坎伦认为,“事物是有价值的”这一判断并不能直接给行为提供理由,该命题表达的是该物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事物拥有价值,并且按照与之相关方式为行为提供解释的理由。在这种说明中,行为理由并非来源于事物的价值,而是来源于使得事物变成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斯坎伦将其称之为对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Buck-Passing Account)理论,以下简称BPA理论。
一、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起缘与论证
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即BPA理论,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对摩尔“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在关于价值的论述中,斯坎伦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该如何判断一个事物是好的或者是有价值的?斯坎伦认为,我们做出判断的依据是由于这些事物所具有的其他性质,这些性质既可以是物理性质,也可以是心理性质。例如,我们判断咖啡是有价值的,因为咖啡可以让人兴奋;由于霍金黑洞理论的提出对于现代天体物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理论就被断定为是有价值的。据此,斯坎伦提出了某种疑问,我们依据这些物理的或者心理的性质判断事物是善的或者有价值的,这些物理的或者心理的性质能不能等同于“善的”或者“有价值的”?比如快乐主义就认为如果一件事情能够引起快乐,那么它就是善的。这个疑问并非斯坎伦首次提出,早在20世纪初,该疑问就由摩尔以“开放性(open feel)问题”的形式提出:X是N,但是X是善的么[1]?这里N代表某种自然性质。自然主义认为,X与N可以等同起来,摩尔提出“开放性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自然主义。因此,摩尔认为善与自然性质不能等同起来,否则上述开放性问题就会变成一种同义反复。在摩尔看来,关于善的问题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openness)是对善或价值问题的正面回答。
斯坎伦主张,上述“开放性问题”实质上可以引申为关于自然特性、有价值的性质、和我们对于有价值事物以相关方式行动理由三者之间关系的提问:“如果X拥有自然性质P,那么X是善的”“事实上X是善的”“我们对于善X有某些理由以相关方式行动”,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斯坎伦认为这里有两种可能性[2]。关于第一种可能性,斯坎伦认为:“当某物有恰当的自然特性时,该物就进一步的具备了‘有价值的’特性,这种有价值的特性为我提供了行为的理由,或者我们依据与此相关的方式作出了反应。当摩尔说善是一种简单的、不能分析的、非自然的特性时,摩尔似乎就持有这样一种观点。”[3]97关于第二种可能性,斯坎伦指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善的或者有价值的本身,并不提供以相关方式回应某一事物的理由,倒不如说,善的或者有价值的包含其他特性,这些特性包含这种以相关方式回应某种事物的理由。这种认为某些特性构成理由的主张是一种规范性的主张,并且这种说明将善或者价值看成非自然特性,也就是纯粹形式的高级特性,这些高级特性包含某些能够提供相关理由的低级特性。”[3]97斯坎伦持有第二种可能性,他的观点与摩尔的观点是相对立的,按照斯坎伦的看法,为我们行为提供理由是善或者价值包含的其他特性,而非善或者价值本身,这种观点也被斯坎伦称之为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
科罗拉多大峡谷因其壮丽的自然景观而闻名世界,因此,有理由把它当做我们的旅行目的地。但在如何阐发行为理由方面,摩尔和斯坎伦持有不同观点。在摩尔看来,科罗拉多大峡谷壮丽的自然景观使得其作为我们的旅行目的地是有价值的,正是有价值的科罗拉多大峡谷构成了我们的行为理由。在斯坎伦看来,科罗拉多大峡谷具有的各种性质以及独特的旅游优势构成可行为发生的理由,摩尔再将其归结为事物本身的善是多余的。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二人关于如何解答开放性问题上存在很多分歧。这种差别体现在关于自然特性、有价值的性质、和我们对于有价值事物以相关方式行动的理由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在斯坎伦看来,三者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关系,有价值的性质可以是不同的,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能产生相关方式行动的理由,并且只要能产生相关行动理由,也可以反过来推论出这些事物是善的。摩尔认为善不能等同于自然性质,善也不能同以相应方式行动划等号,三者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三者虽然具有某种关系,但三者不能相互定义[4]。
斯坎伦提倡,关于“开放性问题”有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解途径,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更能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也更具有说服力。为了证明其关于价值的理论说服力,斯坎伦提供了两种证明方式。
关于第一种证明,斯坎伦提出:“首先,当我考虑具体情形时,似乎是这些自然性质提供的理由使得某物是善的或者有价值的。例如,一个度假胜地是令人愉快的,这个事实是对其进行造访或者将它推荐给朋友的理由;再比如,一项科学上的发现对癌症原因的揭示有着重要贡献,这种事实给我们提供了欢迎它,并且进一步支持这类研究的充分理由。这些自然性质为我们提供以这些方式回应善的或者有价值事物的完美解释。我们不清楚由善和价值提供的特性可以得出某些更进一步的理由。”[3]98斯坎伦从具体情况出发,认为自然性质本身就可以为我们的行为提供理由,而善与价值如何为我们行为提供进一步理由却是不清楚的,换句话说,在具体情况中,将行为理由归结为善与价值是一种多余的操作。道德哲学家罗吉尔·克里斯普(Roger Crisp)将斯坎伦这种证明方式称做“多余性论证”(redundancy argument)[5]。这种多余性论证与摩尔的观点形成鲜明对立,即善与价值并不为我们的行为提供理由。
关于第二种证明,斯坎伦认为涉及善和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还可以得到另一方面的支持,“许多不同的事物可以被称作善的或者有价值的,做出这种断定的依据是多种多样的。似乎没有一种单一的,能够使用于所有这些情形的理由提供的特性”[3]98。在第二种证明中,善或者价值虽然是一个一元的概念,但我们断定事物善的依据却是多元的,因此,克里斯普将这种证明方式称作“多元化论证”(argument from pluralism)[6]。
二、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与概念体系的重构
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一经提出,其关于善或者价值与行为理由关系的新阐述就引起了哲学家们的强烈兴趣,在道德与政治哲学界掀起了一股讨论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浪潮。斯坎伦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提出对当代伦理学中“价值”这个概念体系的重新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不仅在价值和行为理由之间建立了一种紧密联系,而且还促进了伦理学基本概念的转换。在道德哲学领域,尽管存在许多概念。但是对于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被称之为评估性概念(evaluative concept),诸如“善”(good),“恶”(bad),“价值”(value),“优秀”(excellence)等等都属于这一类概念;第二类被称之为义务的或者规范的(normative)概念,诸如“正当”(right),“不正当”(wrong),“应该”(ought),“义务”(obligation),“要求”(requirements),“责任”(duty)和“理由”(reason)等等属于第二类概念[7]。这两类概念的每个类概念都不能脱离相应的另一类概念而存在。道德理论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联系这两类概念。我们讨论的主题涉及价值与行为理由的关系,因此本文把价值(value)和理由(reason)分别作为评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的代表,并探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斯坎伦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中,价值被解释为我们对于有价值的事物应该采取的态度——对该物采取这种态度是合适的并且是有理由的,这种态度还包含对于该物以合适的方式采取的行动。珍视(to value)某物意味着理解该物所提供的理由,并按照这些理由采取行动,这就避免了将价值看成事物本身的某种独立的、不可知的、不可分析的特性。这种关于价值的理解,阐明了价值并且解释了我们为什么应该重视有价值的事物,这种价值的正当性证明方式非常简明而且直接。由此,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将评估性概念与规范性概念提供了一种简单又符合直觉的联系,我们说价值具有理由给予(reason-providing)的特性,也就意味着有价值的事物能够为我们提供理由。同样,当我们有理由做某事,这件事情肯定是有价值的。因此,在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中,价值的性质就等同于理由给予的性质,通过这种方式,斯坎伦将评估性概念“价值”归于规范性概念“理由”之中,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变成了“理由”而非“价值”。
第二,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提出,批判了当时道德哲学盛行的目的论价值形态。当代许多哲学家倾向于从目的论角度理解价值概念,斯坎伦将这种目的论的价值概念总结为,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是事态,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可能的走向[3]99。在目的论者看来,价值是可以量化的,不同事物的价值是可以量化并进行比较的,我们有理由采取的行为就是促进最大量化的价值。例如,当代盛行的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目的论哲学,福利(well-being)充当着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被看成有价值行为的目的。福利被功利主义者看成一种主要的价值,福利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体有理由最大化促进的某种价值。福利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福利的多寡也是判断事物是否有价值的标准。
尽管“有价值或者是善的就是应该得到促进的并且其发生是好的”这一目的论观点看起来是正确的。但是,在斯坎伦看来,我们不能仅仅从目的论角度来理解价值,也就是对于有价值的事物来说,重要的不是促进价值的最大化,而是对于该物持有某种肯定态度,并依照相关理由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斯坎伦看来价值是多元的,功利主义视为核心的福利概念,在斯坎伦看来,并不能充当一种道德哲学理论的中心概念。他认为一种具有说服力的道德理论所依赖的并不是某种福利概念,行为的理由也不能由福利的多寡来提供。道德理论应该从人的生命出发,人的生命本身是有价值的,人作为一种理性个体能够认识到不同的理由,能够依赖于不同的价值所提供的理由,采取不同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因此,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在于,用没有理由拒绝原则来对待彼此。这种具有多元结构的价值观与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价值观形成了对照。斯坎伦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不仅批判了当代道德哲学中盛行的目的论哲学形态,还为斯坎伦理论的主体部分,即,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理论奠定了基础。
第三,在关于价值性质判断的元伦理学难题上,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能够保持中立。
关于价值性质的说明一直是伦理学的难题,摩尔就将善或者价值看成是一种不可定义的概念。在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中,斯坎伦将“善或者价值看成非自然特性,也就是纯粹形式的高级特性,这些高级特性包含某些能够提供相关理由的低级特性”[3]98。这种定义就将价值的性质仅仅等同于理由给予的性质。通过对价值性质的限定,斯坎伦将对于有何价值的问题转化为有什么理由的问题。在关于理由问题上,我们既可以从一种认知主义的角度,将其看成是某种命题的表述,也可以从一种非认知主义角度,将其看成是某种赞成态度或者认可的表达。按照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价值既可以看成是关于理由的一种认知判断,即对某种命题的判断,也可以看成是一种非认知的判断,即对某种赞成或认可态度的判断。通过这种将价值问题向理由问题的转换,也就避开了关于价值性质判断的难题。
三、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哲学困境
如前所述,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关注既体现在对该理论多维度的解读上,亦体现在相关的批判及其反思层面。不同哲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进行了批判。概括起来,这些批判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批评者认为斯坎伦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两种证明方式并不能证明其理论本身的优越性,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对斯坎伦的“多余性论证”和“多元化论证”的批判;批判者指出,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将善或价值等同于理由会导致“错误理由”的问题。
第一,对“多余性论证”的批判。 批评者认为“多余性论证”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批评者认为斯坎伦的“多余性论证”,并不能证明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优于摩尔的理论。斯坎伦认为自然性质能够充分说明行为理由,也就是说斯坎伦所认为的低级特性具有理由给予的性质,而摩尔完全反对这一点的。因此,斯坎伦的“多余性论证”只能说明他为“开放性问题”提供了另一种解释途经,并不能证明其理论的优越性。其次,在多余性论证中,斯坎伦强调自然性质为我们行为提供理由,斯坎伦认为这些自然性质是“非规范性的”(non-normative),在其后来的论文中,斯坎伦又称这些性质是“非评估性的”(non-evaluative)[8]。他将善或价值提供理由的低级特性限制为自然性质。批评者认为这种自然性质与行为理由关系并不符合我们的哲学常识。按照某种直觉,自然性质本身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理由,这些自然性质带有某些评价性内容,自然性质和这些评价性内容共同构成了我们的行为理由。例如,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癌症产生的原因,这种事实构成了我们这项发现以及支持其进一步研究的理由,但是事实上并不仅仅是这种事实为我们提供这些行为的理由,我们对其进行欢呼的原因还包括此发现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发现,因此并不仅仅是自然性质构成我们行为的理由。
同时,还有一些批评者认为,给我们行为提供理由的有时并不是物体所包含的自然性质。例如,旧金山金门大桥因为其新颖的结构和超凡脱俗的外观被国际桥梁工程界广泛认为是美的典范,该大桥的美部分依赖于其某些自然性质,但是这座大桥作为一件人造艺术品,我们赞美它并不是由于其自然性质,而是由于它是体现人类创造力的一项伟大工程成果。
第二,对“多元化论证”的批判。除了对斯坎伦“多余性论证”的聚焦,批评者认为其“多元化论证”也不成功。斯坎伦认为其“多元化论证”与摩尔的观点形成了对照。在斯坎伦看来,摩尔在关于善和价值上持某种“一元论”的观点。因为摩尔认为有某种单一的,能够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形的理由提供的特性,这种特性是由善提供的。但是实际上摩尔的观点在“一元论”和“多元论”中间是中立的,虽然摩尔强调是单一的善为我们提供行为的理由,但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善”的或者“有价值”的理由上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摩尔也在某种程度上接受理由的多样性。因此,摩尔的理论并不是和价值 “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对立的某种一元论观点,二者并不涉及“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对立。
斯坎伦的批评者认为“多元化论证”将提供行为理由归结为自然性质过于狭隘。此外,这两种证明都不能说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如何优越于摩尔的理论。因此,斯坎伦的“多元化论证”和“多余性论证”并不能成功证明其理论优越性与不可替代性。
虽然斯坎伦的“多元性论证”和“多余化论证”无法证明其理论优越性,但是这种批判并不能驳倒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本身。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对善与行为理由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多元性论证”和“多余化论证”的失败不能否认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对当今道德哲学发展所产生的理论意义。迄今为止,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面临最严重挑战是“错误理由”问题,“错误理由”问题不仅质疑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合理性,这个问题的提出更是对任何企图将价值等同于某种理由或者态度的主张都提出了挑战,也即所有的价值“推卸责任者”都会面临这种新挑战。
第三,“错误理由”(wrong kinds of reasons)问题。虽然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将价值与理由等同起来解决了许多伦理学上的难题,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也遭到了许多诟病。因为按照常识理解,“善”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有价值的”,比如某些属性或者功能的“善”,就不能被看作是有价值的。同时,将二者等同起来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错误理由”(wrong kinds of reasons)问题。
错误理由问题首先是由拉宾诺维奇(Wlodek Rabinowicz) 和拉斯姆森(Toni Ronnow-Rasmussen)提出,他们认为用 “推诿责任说明”理论来分析价值会导致一种反对意见:“从直观上说,价值与相关的态度联系是间接的。尤其是,在一些情形中,我们对于没有价值的事物有理由持一种赞成的态度。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事物我们可能有理由持某种否定态度。义务论与价值论之间的这种贴合方式是不完美的,因此,这种分析方式会产生一定问题。”[9]这种问题被拉宾诺维奇和拉斯姆森称作“错误理由”问题。他们认为,只要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将某物的价值等同于支持该物的理由,就会面临“错误理由”的问题。可能有某种理由,这种理由对于一些没有价值的物体持一种积极的支持态度。
“错误理由”问题通常发生在一些情形中,在这些情形中对于某物的支持出于一种道义论的理由,这种支持有某种工具性的价值,但是持支持态度的物体却没有价值。这种“错误理由”问题被不同哲学家通过不同例子进行说明。克里斯普曾经举了一个著名的关于恶魔的例子,想象一下这种情况,除非我喜欢一个没有价值的茶杯托,否则一个恶魔会给我带来巨大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没有价值的茶杯托是值得喜欢的,但是因此就认为茶杯托本身的存在是有价值的,无疑是没有道理的[9]。在恶魔的例子中,“恶魔会惩罚我”这一事实给我的行为提供理由,即认为茶杯托是有价值的。因此,喜欢茶杯托具有某种工具性的价值,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茶杯托本身是有价值的。
恶魔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具有现实性,更为现实的例子可以由快乐主义的哲学家提供。现代快乐主义认为,我们有理由追求许多事情本身而不是快乐,我们有理由因为事物本身的原因去追求不同的事物,这比单纯的追求快乐本身相比,更会导致快乐总量的增加,快乐主义这种观点也符合我们的常识。比如,快乐主义者承认以某种非目的的方式珍视友谊,因此我们就有理由因为友谊的缘故来珍惜我们的朋友。但是在快乐主义看来,尽管我们应该去追求某些价值本身(如友谊、知识等),这些价值并不能等同于快乐,只有快乐本身才有价值。按照这种观点,如果进一步将快乐主义哲学贯彻到底,行为者应该追求许多不同的事物而非快乐本身,因为与单纯追求快乐本身相比,追求事物本身会产生更多的快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我们有理由因为事物本身去追求它们,这种追求使得这些事物是有价值的。这就与快乐主义哲学的初衷背道而驰,按照快乐主义哲学的观点,这些事情是没有最终价值的,它们是由于快乐总量增加的缘故才被追求,所以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给我们提供的是一种“错误理由”。
类似这种结构的例子有很多,在这些例子中,对于某一物体持一种赞成态度的理由和事物的价值(或者事物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些理由都是错误的理由。“错误理由”的问题一经提出,许多哲学家尝试从不同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帕菲特区分了两种理由,一种理由是由态度提供(state-given)的;一种理由是由事物本身提供的(object-given)。由态度提供的理由与事物是否有价值没有关系,而由事物本身提供的理由才关乎事物的价值[10]。乔纳斯·奥尔森 (Jonas Olson)将“理由”的概念用一种含有“应该”陈述的结构来表述:我们有理由做某件事情M,当且仅当我们应当做M,这里的作为行为M的正当性证明的和我们采取的态度没有关系[10]。
事实上,虽然上述辩护性观点具有合理之处,但是都不能很好应对“错误理由”问题对斯坎伦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诘难。解决“错误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区分正确理由与错误理由的恰当标准。这种正确理由不仅能为我们的态度提供某种正当性证明,而且能为这种态度的内容提供正当性证明。通过将理由限定在正确理由之上,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就能成功将价值与理由等同起来,从而为道德哲学语境中价值与行为理由的关系,提供富有启示意义和理论创新性的解决路径。
四、结 语
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理论虽然面临着不可解决的困境,但这种理论提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斯坎伦将这一理论用于对人的生命的解释上,人的生命价值在于我们有理由将每一个个体看成有理性的生命体,我们尊重人类生命的价值就是我们尊重每一个有理性生命个体的正当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斯坎伦对于人类生命价值的解读,对我国当前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方略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