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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研究

2020-01-07张彪

荆楚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放管服公安机关

张彪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部门,在营商环境优化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理论联系实践,分析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与困境已时不可待。公安机关应当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调整改革的现有策略,通过提高公安队伍业务能力、规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主动解决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对“放管服”改革的认知维度层次低、警力无法满足“放管服”改革的紧迫性需要、“放管服”改革深化程度不足、联动机制不健全、考核监督机制有缺陷等问题,以期探索具有内在逻辑自洽性的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新路径,进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营商环境;优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0)04-0060-07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至今40多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要,我国不断深化机构与行政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总体来说,“放管服”改革相关举措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部门,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对于营商环境这个概念,目前還没有形成足够精准的定义。通俗地讲,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1]。狭义地讲,营商环境是指“支配商业活动所必需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则等一种复杂的融合体”[2]。虽然营商环境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理论学说的完整性有待提升,但毫无争议的是,营商环境的优化同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等职能的履行紧密相关。而公安机关职能的切实、充分履行需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由此可见,研究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价值。

在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实践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存在对“放管服”改革的认知维度层次低、警力无法满足“放管服”改革的紧迫性需要、“放管服”改革深化程度不足、联动机制不健全、考核监督机制有缺陷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尝试从现有对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学术讨论中寻求答案。王晴博士认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结合公安机关自身特点,在“放管服”中应着力树立治理理念,推进部门、队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第三方评估[3]。王珏认为,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需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清单编制、事项授权、网上服务、自助服务、综合执法、事后监管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主动推动审批服务模式大变革、队伍作风形象大转变[4]。毫无疑问,这些理论对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推进具有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基于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是一个动态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涉及群众和企业权利的保护、商事营业自由的保障、政商关系的构建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理论联系实践,进一步深层次分析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与困境,探索具有内在逻辑自洽性的改革新路径,进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

鉴于法治是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前提与保障,我们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学理论的研究,为完善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提供学理支撑。目前,法学界对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研究的针对性、系统性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面临诸多法治困境,特撰此文进一步论说。其一,从理论基础出发,论证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内涵;其二,从逻辑上分析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契合;其三,依据实践现状,详细探讨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与困境;其四,从实际出发,阐释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深化策略的调整;其五,展望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愿景,以期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目标。

二、解构: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理论基础

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新的矛盾与挑战,改革的适当性与有效性,始终是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重点,这就需要深度探究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公安机关职能需要与时俱进

在理论上,公安机关作为科层组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依照法律行使职能。在营商环境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当下,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心需要与时俱进,做出适当的调整。其一,弱化公安机关市场干预的职能。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减少公安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其二,改革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职能。包括调整特种行业的范围、适当放宽特种行业审批政策、加强社会监管、建立寓管理于服务的治安管理体制[5]。其三,增强管理预警职能。随着公安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减少,公安机关管理的方式必然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这就需要公安机关通过加大检查与抽查力度、群众监督与举报等途径获取信息,建设预警工作机制;其四,提升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职能。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日常活动和企业办公在网络上开展,各种网络信息犯罪连续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公安人员具备应用计算机进行安全监察、反病毒等专业技能。

(二)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实质

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作为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出入境等多领域深入开展,对于完善公安机关权责体系、优化公安组织结构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具体而言,与我国政府“放管服”改革(1)相比,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重点在于平衡公安机关、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简政放权的核心在于转变公安机关角色定位,向公安机关基层、向市场、向社会放权,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放管结合的关键在于转变公安机关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的目标在于建设服务型公安系统,贵在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强化民生警务。

三、逻辑: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契合

众所周知,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大改革之举,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是促进公安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公安机关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一)商事權利需要保护

商事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商业服务活动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是商事主体最根本的权利[6]。营商行为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逻辑上分析,着重考虑营业行为的简便、快捷和对其权利的保障等问题。从近代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到立宪主义格局基本确立肇始,暴力被国家所垄断,行政权伴随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力被认可为一种“必要之恶”[7]。如若权力无边界、政策多变动,商事主体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要求持续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安机关决策事项质量,保障政策的稳定性,达到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的目标,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而妥善解决企业经营权利保障与救济等问题。

(二)商事营业自由需要保障

在商事生活中,最为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商人营业的自由;其二,国家对商事营业的干预。其问题的重心乃为商事营业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8]。商事营业自由能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助于企业自主决策,有利于释放企业活力,推动产业进步;但同时市场调节也存在盲目性、自发性和事后性等特点。因此,不能把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交给市场,有必要加快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及时矫正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一些弊端[9]。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向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所要面对的问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制定合理的审批政策,通过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构建权力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依法保障的公安机关职能体系,尊重商法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使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自由地行使权利,形成开放透明、竞争有序、平等保护的市场规则。

(三)政商关系需要“亲清”

一般地讲,政商关系就是“政”与“商”在履行职能和工作交往中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关系,具体而言则是一种将政治权力、行政资源与经济利益、市场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但其本质是双方的地位关系[10]。“政”的本质是权力,要防止掌权人员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商”的本质是资本,要防止不法商人私下与官员非法交易,谋求不正当利益。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需要洞察政商关系背后深藏的政治逻辑与市场逻辑,厘清公安机关权力与资本、公安系统官员与企业家的关系。公安机关应当从政策与商事环境方面去支持企业,管住权力之手,铲除腐败温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3)。即通过“亲清”互动,官所获得的利益应表现在对就业率的提高、对税收和经济增长的促进,而不是让某个或某些特定官员成为获利的对象。

四、现状: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与困境

当前,公安机关在“放管服”改革的实践中,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不断主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充分利用大数据和高科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注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在高度肯定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总结出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依然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

(一)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创新

第一,不断明确定位,主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眼全国,公安机关都在大力推行权力清单改革,通过简化审批方式、一窗通办等便民利企举措,有力地推进了公安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了审批效率。例如:2017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了公安机关自身职能。2018年辽宁省公安厅召开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以“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网清、一证通、一次跑、一厅结”为内容的“三办”“四个一”举措,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2018年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举措,一是对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场所,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二是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三是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四是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互动,帮助企业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五是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六是优化户政管理服务(4)。

第二,优化机构设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公安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便民利民惠民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并通过强化公安干警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向办事群众和企业一次性告知政务服务事项的执法依据、办理条件等信息。公安机关身处一线,在工作中不仅可以直接了解到群众和企业的诉求,同时还接受监督,推进了“阳光警务”建设,为持续推出更精准、更高效的便民举措积累了不少经验,提高了群众和企业对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

第三,打造智慧警务,从传统办公到现代化信息联动。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放管服”改革的实践中强化创新,着力推进办公现代化,以智能化服务致力于群众和企业办事效率的提升,落实“不见面”清单任务。在线上,“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成为常态,并不断优化线上体验,方便了群众和企业进行网上自助查询;在线下,推进警务业务无人自助办理,配备自助照相机、身份证自助办理机、港澳台自助签注机、违法自助罚缴机等设备。以公安交管部门为例,为更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安部交管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梳理群众和企业需求、总结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多项改革新举措,特别是2020年1月14日推出的6项便民利企新举措(5),通过“交管12123”APP等其他网上平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网上查询、网上学习、自助处理,解决了办事难、办事慢、多地奔波等问题,有力地提升了交通管理现代化治理格局。政策整理见表1:

第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在前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对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放得开、管得好、服得优”进行深层次探究。在強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公安机关搭建执法监管平台,通过随机选派公安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受检对象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不同领域、各种事项分析归类,建立监管数据库。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公安机关主动同企业沟通,了解企业需求,帮助解决企业困难,对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由之前的“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并积极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推进“证照联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二)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第一,公安机关对“放管服”改革的认知维度层次低。为实现“放管服”改革的目标,我国公安机关不断探索,以深化治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取代单纯的执法管理,推行由传统的静态秩序维护变成综合化动态防控,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但由于受我国政治文化、经济体制、传统公安执法理念的影响,有些公安机关工作思维依然停留在保卫、侦查、管理职能的履行,将服务停留在口号上。公安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固守“官本位”思想、不担当、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这就很容易压制社会组织与个体的能动性,与当下市场需要自由、社会需要活力相矛盾,与改革的初衷不符。有些公安部门将“谁审批谁负责”错误理解为“不审批不负责”,责任意识淡化,进行过度放权,加大了基层公安工作压力。

第二,公安机关警力无法满足“放管服”改革的紧迫性需要。首先,随着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暴露出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警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必备技能、责任意识淡薄。其次,虽然部分公安机关将出入境、交管、消防等业务集中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方便了企业与群众,很多事项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但是,对公安机关而言,为了配合改革的落实,需要将公安干警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将部分公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这就会给管理工作和业务开展带来相应挑战,造成改革的迫切性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最后,公安业务的集中统一办理,必将导致公安窗口的业务量激增,同时又要保障业务办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导致增长的服务需求与有限的警力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

第三,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程度有待深化。总体而言,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简政放权”方面,由于放权涉及向下级的纵向放权和向社会、市场的横向放权,在放权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一放就死”“权力悬空”的困境,成为改革面临的难题;在“放管结合”方面,“放”与“管”之间关系复杂,“放”追求的目标是简化企业开办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管”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6)。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根据职权法定的理论进行。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存在以政策为依据对权力进行下放与管理,出现很多改革事项找不到法律调整的依据,需要及时修改法律相关规定;在“优化服务”方面,服务精准度有待提高,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等多种服务方式有待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融合深度不足,群众排队等号、耗时长、来回跑等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公安机关同其他部门之间以及不同警种之间联动机制不健全。其一,同以往的政策性改革相比,当下“放管服”改革是政府主动进行,意在革除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之举。由于各部门之间利益的不同,当“放管服”改革涉及多个部门、触及不同部门利益时,各部门会选择维护自身的利益和优势,这就会导致部门联动实施受阻、改革进度放缓。其二,当事项涉及多个警种时,各警种之间对接难、联办机制不健全、信息数据系统建设不同步,导致群众和企业办事有时需要多次提供材料,不够便捷。

第五,警务公开与法律审查制度有待完善,缺乏有力的考核监督。首先,警务公开透明度不足,不够科学合理,形式主义严重,很多“放管服”改革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无法获知;其次,由于法律审查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执法中忽略程序正义,不重视服务型公安建设;再次,绩效考评制度流于形式,存在公安人员工作能力领导说了算,评估方式不符合中立性与客观性要求,忽略群众的满意度,缺乏与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合作,奖惩制度不完善,无法激发警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五、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策略的调整

当下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深层次探究如何才能既落实简政放权、又平衡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同时还能优化公安机关服务,真正实现“放得开、管得好、服得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遵循科学、可行的方法论,调整理念,调动警务人员力量,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多种手段落实改革举措,解决“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策略调整的原理

首先,在“放管服”改革的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赋予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下级公安部门相应自主权,达到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制,起到吸引投资、激发经济活力和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功效;通过“放管结合”,达到既保障公安机关权力的充分行使,又使公安机关权力不过度介入和干预私权利的效果,从而维护商事主体的权利;通过优化服务,达到形成良好营商氛围,增强商事主体便利性,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的目的。这就对公安机关的管理水平与治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其执法行为的为或不为以及具体应当如何为需要进行事前衡量。

其次,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深化机制,要基于相关的“决策性事实”,对“放管服”改革的实施后果进行比较、权衡,最终确立合适的方式。从全局出发,对哪些审批权下放、怎么监管、如何服务进行明确安排,系统性梳理行政职权、明确且细化分工,破解“放管服”改革实践中存在的机制不畅、服务欠优、行政资源浪费、商事权利的保障不足、商事营业的自由受限、政商关系不清等问题。在所有能够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目标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商事主体利益造成“最小损害”的路径,确立起一套相对清晰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

再次,在逻辑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即使公安机关权力是经过赋权,合法合规行使,但由于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超出原来预设范围内的新情况,导致原本考虑的相关策略不合时宜的情形,这需要通过考量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谦抑关系,对不符合实践现状的制度应当及时纠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11]

(二)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路径的具体建构

第一,公安机关要革除陈旧思想,提升对“放管服”改革的认知维度。改革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对“放管服”改革的价值认同。首先,公安机关要牢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提升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效率,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推进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其次,公安机关要依法办事,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转变职能力度,理顺公安机关、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全面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做到秉公用权,坚决扭转“管卡压”“推绕拖”等特权思想,不得无理搜查企业和扣押企业财产,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清除权力寻租空间,防止政府滥作为;再次,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事项。依据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逐一梳理论证审批服务事项的实施层级和管理权限,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权力下放,解决基层公安压力过大的难题。

第二,优化公安队伍建设,深化公安机构改革。首先,提高公安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动工作方式、作风等深层次变革,不断研究、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新政策新举措,充分彰显深化改革、转变作风的新气象新作为;其次,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与公安机关内部专职机构的对接,注重窗口与机关相互配合、整体联动,推进工作便捷化、协同性,减轻抽调人员组成的公安窗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能,保障改革的成效;再次,以公安窗口为主抓手,以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为支撑,全面梳理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编制公安机关工作规程,科学细化量化公安业务受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为公安人员提供方便、实用、易学的操作指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三,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程度。首先,在简政放权方面,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与建议,结合地域特色与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将权力下放给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下级公安部门,以群众的满意度检验改革的成效,让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其次,重点监督改革举措落实程度。坚持放管结合,理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着力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要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再次,大力加强窗口服务建设。在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一窗通办”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避免企业和群众在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来回奔波。最后,拓展服务举措,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广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审批服务措施,在工作时间常态受理的基础上,通过预约、轮休等办法,大力推行错时、延时服务。优化网络受理、值班民警受理、窗口自助受理箱受理、自助设备受理等受理方式,充分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开通“绿色通道”,方便紧急事项和特殊事项的办理。

第四,健全公安机关同其他部门之间联动机制。首先,要从全局角度思考我国的“放管服”改革,坚决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和形式主义,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互动,因为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部门,改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人民、方便企业办事。如果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各自为战,则显得目光过于狭隘,不利于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推进;其次,公安机关要梳理并优化现有与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住建、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完善审批事项跨部門分工协作,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联动机制真正高效运转,并在运转的过程中依据进展,进行适应性细微调整;再次,对涉及多个警种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警种部门联办机制,共享群众和企业办事材料,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和并联审批制度,变“群众跑”为“政府跑”。

第五,完善警务公开和法律审查制度,加强考核监督。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将“放管服”改革事项予以公布,使权利在“阳光”下行使,接受监督。并注重警务公开的时效性,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次,加强对公安人员履职能力、履职程序、履职结果的法律审查,确保公安人员履职合法、准确、及时、有效;再次,公安机关要将“放管服”改革深化程度纳入单位工作管理考核,制定完善绩效考评和正面激励等机制,通过督察督办和明察暗访的方式,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要抓典型、严追责。健全企业和群众参与的评价机制,运用现场和在线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警务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摸清工作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水平,优化公安队伍工作作风。

六、结语: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愿景展望

“放管服”改革的深层含义是有限政府、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统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监管”是“放权”的前提,只有“监管得当”,才能“敢于放权”。在“放权”的同时,公权力机关要为商事主体做好优质服务。公安机关作为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政府组成部门,研究其“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论证与分析,可知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了多层次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受发展水平和“放管服”改革经验不足的制约,仍需要持续不断地深入探究。坚持问题导向,以法治为保障,使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具有内在逻辑性。

我们期待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能够解决好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制裁侵权行为,凸显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成多元、高效、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营商主体权利;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市场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能够优化政商环境,打造服务型政府,增强商事主体经营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目的。

注释:

(1) 笔者对我国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放管服”改革可概括归纳为:“简政放权”,即中央向省市政府、省市政府向更基层的市县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放管结合”,即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坚持放权与管理结合,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服务”,即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的过多干预,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2) 参见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

(3) 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要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详细论述可参见《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6年3月5日,第三版。

(4) 参见《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EB/OL]. http://m.mps.gov.cn/n6935718/n6936584/c6312517/content.html.

(5) 参见《公安交管改革便民利企6项新措施》[EB/OL]. http://m.mps.gov.cn/n6935718/n6936579/c6863678/content.html.

(6) 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EB/OL].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9/12/content_5429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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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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