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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多维观察与效用评估

2020-01-07常烨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2期

【摘  要】为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等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对提升法治人才实务能力的积极效用,结合庭审观摩类与庭审模拟类活动的不同教学价值统筹配置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采取必要的教学辅助与信息化优化,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学习需求。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要实现课程化,则需要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深度协同。

【关键词】法治人才培养;庭审类实践教学;司法实务能力

引言

何美欢教授认为,技能的培育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而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而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必须由智能知识传授及智能技能培育的课程组成。但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几乎完全由法学院校自行承担,实务能力培养短板明显。最高人民法院上线庭审直播后,很多法学院校开始推行校园庭审、庭审直播、模拟庭审等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但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寸时寸金,如何科学配置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是否有必要常规化、课程化、学分化均是有待探索的课题。

1.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单一化实践现状

早在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就已明确“模拟审判”是法科学生教育过程中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目前模拟法庭在教学效益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庭教学仅训练了开庭审理,起诉、庭前准备、执行等诉讼环节无法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训练,对二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包摄不足,且教学成本较高。为此,有学者建议充分重视模拟法庭教学的各诉讼阶段,多方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法庭教学也存在教学失范问题,在课程设置方面处于边缘化状态,缺乏完整的科学流程,低年级学生缺乏知识储备参与度低,而高年级学生又缺乏参与意愿。虽然在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有了成本更低的实现方式,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在应用中的单一化特征明显,或是缩减为模拟法庭或是由校园庭审替代,规范化庭审直播的应用屈指可数,体系化的配置经验也寥寥无几。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均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或者在理论课中设置了模拟法庭环节,但许多高校的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缺乏连续性、系统性,与课堂理论教学活动缺乏同步性。

2.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多维观察

现有技术条件下,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庭审类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可归纳为观摩类与模拟类,其中观摩类又分为庭审直播与校园庭审两种形式。本研究以某政法院校的庭审类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为对象,从运行效果评价、综合配置依据等维度观察分析其效用与优化路径。

2.1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应然层面的教学价值具有递进性而非互补性

基于泰勒的目标评价模式与人本主义学习理论,本研究面向体验过庭审直播、校园庭审与模拟庭审三种主要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以获知他们对三种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将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学价值分为7个维度进行评价,即: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写作、实体法运用、程序法运用、跨学科知识获取与运用、司法礼仪、法律职业伦理等。

有研究者认为,校园庭审是从拟态环境教育向现实环境教育转化的法律实践教育的新模式,体现了法学教育进步和完善的必然要求。但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庭审直播、校园庭审、模拟庭审在前述7个维度的教学价值具有递进性,而非互补性。换言之,教学资源有限的高校,可以集中优势资源不必将三种庭审类实践教学都应用于培养过程,若能够良好地开设模拟庭审课程,让学生广泛而充分地参与,同样可以确保学生在庭审所需技能方面的提升。

2.2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实然层面教学效益的片面性

由于条件限制,模拟庭审无法穷尽每一个类型,尤其对于刑事案件,一些重要的诉讼类型或特殊程序可能无法涉及,如涉及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等,在教学重心上往往偏重于程序法问题。

庭审观摩活动所涉及的案件分布也存在相似问题,同时庭审观摩活动占用的教学时间相对较长,单位时间内所能承载的教学内容不及可根据教学目标、案例资源进行二次设计的庭审模拟类活。目前用于观摩的庭审往往选择的是法律关系与证据运用都相对简单、一次审结的案件。

2.3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学价值与学习体验与教学组织的水平正相关

本研究发现,案例选择,证据等案卷材料,教师引导等都影响着模拟庭审的教学效果。很多学生对庭审直播与校园庭审的对其能力培养的教学效益不高的原因在于教学组织不理想。法官、代理人的方言,场地音响设备等影响了观摩的效果。模拟庭审中,教师对学生争議焦点、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问题的辩论的引导,对学生学习体验至关重要。

2.4师生对庭审观摩的认知态度趋同

调查发现,77.40%的受访学生认为,不超过8个学时的庭审直播、校园庭审等庭审观摩的设置即已足够使其对庭审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形成基本的认知,庭审录像的点播过于静态,缺乏互动,学习体验不佳,极易引起学习疲劳。虽然有受访教师表示,对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典型案例,在教学成本和教学安排可行的前提下,都应安排学生有所观摩。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已经较为饱和,设置大量的庭审观摩类的课程并不现实。

2.5模拟庭审课程化的小规模实践

面向参加相关模拟法庭赛事学生的模拟庭审实训,是目前较为模拟庭审课程化的成功经验。教师不仅会根据教学目标安排学生前往法院观摩特定案件的庭审现场,还会为学生提供模拟案例的解析,学生练习可能多达64课时。但这种课程化实践,难以大面积适用。

3.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效用评估

综上,庭审观摩类活动对提升学生司法实务能力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效用,但将其课程化的条件尚不具备。对于庭审类实践教学活动的效用发挥而言,良好的教学组织、必要的先导性训练、信息化的教学辅助、深度的校院协同等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03):110-140.

[2]郝建玲. 模拟法庭常规化教学思路的探索[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114-117.

[3]田建强.模拟法庭教学利弊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30(06):125-128.

[4]庄乾龙. 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异化与完善[J]. 中国林业教育, 2016(4): 1-5.

[5]徐莹,伍倩.模拟法庭教学利弊谈[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11):174-176.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信息技术条件下观摩、模拟等庭审类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课程化、标准化、体系化研究(课题编号2016-GX-092)

作者简介:常烨,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