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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的实践逻辑

2020-01-07王利清

北方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脱贫攻坚

王利清

摘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就是要凸显人民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实践主体、利益主体、创新主体、评价和检验主体地位。脱贫攻坚战略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面临实践主体意识与能力薄弱、利益主体地位重视不足、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匮乏与评价主体的作用未发挥等困境。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需要以“扶智”“扶志”促进实践能力、依据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夯实价值主体地位挖掘创新潜力与完善评价监督机制提升民主意识等实践路径。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脱贫攻坚 人民利益

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论述的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价值立场。脱贫攻坚的核心内容紧紧围绕着人民利益至上,实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与发展人民利益是实现贫困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全面小康路上不能忘记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家庭”。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遵循,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脱贫攻坚战略中消除贫困的重要法宝。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就是要凸显人民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实践主体、利益主体、创新主体、评价和检验主体地位。推进脱贫攻坚战略必须在科学分析人民群众需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导向与实践逻辑。

一、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的要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我们不仅要认识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改造世界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的内在要求。当前,我们推进脱贫攻坚战略必须确定人民群众在脱贫工作中实践主体利益主体、创新主体与评价主体的地位。

(一)确定人民实践主体的地位

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人民群众,脱贫攻坚战略的打赢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定人民群众是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实践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贫困地区的发展靠什么?千条万条,最根本的只有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群众的力量”。因此,要尊重与坚持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国的实践主体的地位,首先,引导贫困群众实践主体的意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要让贫困群众意识到,他们不仅是脱贫攻坚的接受者,更为重要的是脱贫攻坚的主体,在脱贫实践过程中坚定“我要脱贫”的积极主动的信念。其次,尊重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实践主体的地位,激发贫困群众内在创造力,给予他们更多实践机会。以贫困群众的作用为动力支撑,要发挥他们的历史创造者的根本历史作用,在脱贫攻坚战略中明确“依靠谁”的实践主体的问题。

(二)尊重人民利益主体的地位

实现与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觀点,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是脱贫攻坚战略的核心内容,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当前脱贫攻坚战略的关键点,因此,应尊重人民利益的主体地位。贫困群众是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利益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明确了把贫困群众的利益作为脱贫攻坚的价值导向,人民利益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利益是新时代脱贫攻坚的中心任务。首先要协调好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民生利益、生态利益等多方面的利益,让贫困群众获得幸福感与安全感。其次要处理好重要利益与次要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利益的关系。

(三)体现人民创新主体的地位

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具有最大的创新力,历史的长河是在最雄厚、最沉稳的人民群众力量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脱贫攻坚战略中的根本动力来源于贫困群众的创新能力,因此,脱贫攻坚战略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众的创新力与创造力,首先,要积极发挥共产党的领导者作用,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凝聚力量团结奋斗,在消除贫困的实践活动中挖掘自身的创新能力。其次,应该明确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创新动力主体的地位,发挥贫困群众自身内在的创新能力,通过自己的奋斗摆脱贫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脱贫攻坚战,关键在人,在人的观念、能力、干劲”。脱贫攻坚战略中贫困群众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者,应该发挥自身创新创造能力主动积极地改变贫困状态,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

(四)坚持人民评价主体的地位

“让人民来评判我们的工作”,脱贫攻坚战略中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是评判者和裁判员,检验脱贫攻坚战略的基本尺度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贫困群众对生活条件、对各项民主权益、对各种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满意度是评判脱贫攻坚成效的唯一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因此,实现全面脱贫,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过上好日子是脱贫攻坚战略的目标与使命。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面脱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施脱贫攻坚的重要目标,而全面脱贫工作的“成色”与“质量”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要以贫困群众是否满意为基本尺度。

二、脱贫攻坚战略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困境

(一)实践主体意识与能力薄弱

脱贫攻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贫困群众能够最大可能地获得发展能力与发展权利,从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整体过程都要充分体现贫困群众真正参与到脱贫工作中,成为脱贫攻坚战略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当前,若想未脱贫的尽快脱贫,已脱贫的不再返贫,最佳的解决方式就是让农村贫困人口发展产业,靠自身的本领“造血”,保证有可持续性收入来源。目前的产业扶贫项目可大致分为补贴式扶贫与入股分红式扶贫,在脱贫不脱策的过渡期内,贫困户尚可借助政策“余温”和扶贫资金生活,一旦过渡期结束,如果没有产业扶持措施的持续跟进,贫困户很容易出现返贫的现象。在脱贫攻坚战略实施过程中,各项战略政策都必须考虑到贫困群众脱贫能力的培养,以人的能力培养为本,以提升实践主体意识为突破口是脱贫攻坚战略实施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二)利益主体地位重视不足

发展就是实现脱真贫与真脱贫,使得贫困群众能够得到真真切切的利益和安全感、幸福感。特色产业的发展能够让贫困群众具有夯实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特色产业发展中没有真正让贫困群众具备应有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在调研四子王旗农牧业产业扶贫项目情况中看到,当前四子王旗参与到农业产业扶贫中的共有七家龙头企业和三家合作社,在农业产业扶贫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企业自身发展条件差,带动能力弱,不能充分发挥产业扶贫的主体作用。四子王旗有四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聘用贫困户为季节工或长期工,但仅带动贫困户40户。因此,龙头企业带动贫困人口总数相较于四子王旗贫困人口基数大、分布区域广的现实状况来说其产业扶贫能力还远远不足,未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扶贫主体作用。

(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匮乏

贫困群众作为脱贫攻坚战略实施中的实践主体,在脱贫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发挥应有的创新的潜在能力、创新的产出能力与创新的贡献能力,尤其在农业产业扶贫发展中,农业产业应因地制宜地多样性生产出适应当地的产业经济。但是,贫困人民创新的潜在能力、创新的产出能力与创新的贡献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科技人才的帮扶。目前,对于农业产业发展来说,科技人才数量明显不足、总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业产业发展中不仅需要单个农业技术人才,更需要复合型人才,这是当前农业产业扶贫发展所面临的“短板”。四子王旗贫困户在发展产业过程中缺乏产业技术指导,存在因农业产业技能不足而导致牲畜饲养不达标或死亡的情况。四子王旗羊养殖业已经成为当地农业的支柱型产业。由于养殖产业的技术水平有限,与区内外养殖业的竞争力薄弱,加之产业链短,作为四子王旗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主要产业的羊养殖业经常遇到产业受挫的情况。

(四)评价主体的作用未发挥

脱贫攻坚的评价标准是贫困人民的满意度,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是脱贫攻坚的真正阅卷者,而且体现了贫困人民的满意是脱贫攻坚战略的落脚点。在脱贫攻坚战略中,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评价脱贫工作的标准,但是在实际脱贫工作实施过程中,很少有扶贫工作的人员询问贫困人员对目前的扶贫方式、扶贫政策、扶贫产业等方面是否满意,因此政策制定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制定过程,而不是真正体现贫困人民利益的自下而上的政策制定。譬如在四子王旗的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制定中,政府没有真正了解贫困人民的需要,因此产业扶贫政策向羊养殖业倾斜过多,在养殖业上将补贴集中于养羊,不利于丰富四子王旗牲畜养殖种类,使得农业产业结构趋向单一。

三、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脱贫攻坚战略的实践路径

(一)以“扶智”“扶志”促进实践能力

“志”是内在动力,“智”是外在智慧,只有内在动力与外在智慧相结合才能实现脱贫。在扶贫工作中,很多地方采取的扶贫措施是先“输血”后“造血”。“造血”的政策实施能够增强贫困群众的脱贫能力,但是“造血”政策的成功需要有志向的人群,因此“扶智”先“扶志”。“扶志”政策的实施中需要摒弃贫困群众的懒惰思维,这种懒惰思维会将政府与社会的扶贫供给当做免费的福利。“扶志”政策实施中必须培育贫困人群积极主动接受扶贫的意识,增强贫困人群自身的内在变革动力。“扶智”过程中特别强调要根据扶贫对象实施“扶智”的内容,即,“扶智”的供给根据贫困群众的需求,而且供给的知识难度不能超过被供给对象的接受能力。再者,“扶智”需要结合市场需要进行贫困人群人力资本的提升,能够尽快使“扶智”对象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中。

(二)依据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

以贫困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作为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核心内容体现了脱贫攻坚的工作重心之一是精准识别贫困人群各方面的需求,使得扶贫政策的制定实现以需求为起点的自下而上的过程,提升了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能真正解决贫困人群在物质、文化、政治、民主、平等等各方面的需求。在脱贫攻坚战略实施过程中,各项扶贫政策要围绕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制定與实施,要精准识别与确定贫困人群的利益需求与供给需求。脱贫攻坚的全面推进体现以贫困人群的需要为导向,以谋求贫困人群的利益为核心,逐步实现维护贫困人群的需求,实现贫困人群的利益,发展贫困人群的生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解决贫困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需求是中国共产党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这些问题的实现都涉及到贫困群众各项需求的满足。

(三)夯实价值主体地位挖掘创新潜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贫困人口追求幸福的基本要求,这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的庄严承诺”。在脱贫攻坚战略实施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地位为中心的立场,夯实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地位,树立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价值引领与实践导向。首先,夯实价值主体的地位就是要求在脱贫攻坚战略中实现扶贫成果的公平正义,让每个贫困群众能够公平享有发展的机会,不断改善贫困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人类文明的成果。其次,要不断的挖掘价值主体的创新潜力,使得贫困群众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实现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因此,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中根据不同农户对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贫困群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规避市场风险能力、获取信息等方面的能力。在此,需要改变帮扶方式,激发贫困群众积极创新能力,让贫困群众知道他们既是脱贫攻坚的基本动力也是脱贫攻坚的价值目标。

(四)完善评价监督机制提升民主意识

脱贫攻坚战略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以人民满意为中心”,这是脱贫攻坚的基本价值标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坚持由人民来评判脱贫的成效,首先需要建立贫困群体参与政策制定的畅通渠道。脱贫攻坚的成效由贫困群体评价需要让贫困群体了解政策,并且在制定政策中需要贫困群众参与,真正了解贫困群众的需求,有利于更有效的制定政策,实现脱贫的任务。其次,夯实贫困群体评价主体的地位需要建立以贫困群体为主体的脱贫攻坚工作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中需要贫困群众对脱贫攻坚的政策、脱贫政策的执行情况、脱贫政策的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再者,建立以贫困群体为主体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然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而且可以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以贫困群体为主体的监督机制体现了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贫困群众和广大民众的监督,脱贫攻坚的成效才能让民众满意,从而提升脱贫攻坚战略实施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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