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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性侵伤害工作浅论

2020-01-07顾兴立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20年12期
关键词:学校

顾兴立

[摘 要] 近期,一名未成年人报警称14岁以来频繁遭遇养父性侵长达三年,瞬间引爆舆论,在社会上引起激烈讨论。本文从学校角度出发,探讨性侵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在应对性侵问题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分析未成年学生如果遭遇性侵,学校该如何应对以尽量保护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健康。

[关键词] 未成年;性侵;学校

近年来,未成年遭遇性侵的新闻和案件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讨论。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披露,“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報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2013年至2017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4岁以下儿童被性侵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但学界普遍认为,由于公开报道以外的案件数据采集困难,并不能认为上述调查报告调查数据为当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量,实际案件数量应远超过报告中的317起。

另据报告称,2018年的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居首位。317起案例有204起明确表述了作案场所,204起案例中,发生在学校(含培训机构、托管中心)的72起,占比35.39%,居首位。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作为熟人的同学、老师,还是作为教育场所的校园,潜藏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风险是相对较高的。而且从台湾《房思琪的秘密花园》作者林某某的自杀到14岁养父性侵新闻的爆出,社会影响极大,都在引发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保护等话题的激烈讨论,这不得不引起学校的重视。

一、性侵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

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将人的一生分为相互关联又各有特点的八个阶段(见表1):

根据2018年统计,被性侵儿童中,7~14岁占比最高,超过9成,其中7~14岁占比58.67%,12~14岁占比31.87%。结合人发展理论可见,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受害者年龄普遍处于人格发展理论的第4阶段学龄期和第5阶段青春期。尤其是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阶段,人的发展任务是培养自我同一性。自我同一性指个体组织基于动机、能力、信仰及其活动经验而形成的有关自我的一致性形象。如果未成年人不能整合这些方面和各种选择,或者他们根本无法在其中进行选择,就会导致角色混乱。如果这阶段遭遇性侵或是重大成长危机,就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1.性侵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伤害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性侵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生理造成伤害,严重的会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生育问题或永久性伤害。除性伤害外,还有可能因性侵过程中的虐待、殴打等行为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伤害。与生理伤害相比,性侵造成的未成年人心理伤害更是影响长久,康复困难更大。

性侵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错误的性观念。“在侵害过程中,‘受害者自‘加害者身上接收到错误的性知识或性观念,导致‘受害者学习不当的性倾向,由于记忆中的恐怖经验,造成未成年人出现对于性别角色的混淆或把性当作换取需求的手段。如果‘受害者长期以‘性与加害者‘交易关爱或奖赏,‘受害者可能误认为这种方式是正常的,并认为‘性及‘身体只是换取各种需求的工具而已,让‘受害者对性产生扭曲的负面看法。”另外,性侵还可能造成未成年反抗未果引发的无力感、伦理冲突引起的耻辱感和性侵以后的创伤后遗症等。

2.家庭关系和社会信任感受到不良影响

有学者曾对初中生防性侵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100位初中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发现,54%初中生家长不支持对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家长不支持的主要原因有三:未成年学生应以学习为重、接受防性侵教育为时过早和不认为孩子有防性侵教育的必要。100名家长中有82名家长没有给孩子进行过防性侵的家庭教育,82名家长中有53名家长认为话题敏感,不希望与孩子沟通这一主题,剩余29名不知如何与孩子沟通。

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由于家长长期对防性侵教育的忽视和回避,则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沟通意愿和质量,另外,熟人作案占比较高,加之传统思想的影响,也有可能会导致家长视其为“家丑”,采用不恰当的处理方式,从而降低未成年人对家长的信任。家长也可能因为未能事前做预防教育,事后未及时发现问题而陷入自责中,对家庭关系造成严重破坏。同样因为熟人作案比例较高,会改变未成年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对朋辈、亲友、师长的看法和相处模式,进而降低学生的社会信任感,使学生出现自我封闭、仇视家庭和社会的情绪。

二、学校防性侵工作的问题

2018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对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该通知宏观地为学校防性侵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指导,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在落实通知时因为多种因素影响效果不甚明显。

1.学校防性侵工作方法单一且缺少效果评估

学校开展防性侵主题教育,由于性教育受到家庭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和学校自身师资的影响,与防校园暴力等其他专题安全工作相比较,其处于相对边缘的状态。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曾经出现过家长、老师因学校选择的性教育教材尺度问题引发网络讨论,学校在性教育问题上进退维谷。更多学校的性教育流于形式,开展方式简单,多以讲座、班会、自学、张贴宣传材料形式开展,对性侵、同性恋等词更是讳莫如深。而且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监督,学生学习效果如何,课程设置和宣传方式是否得当,缺少深入了解和效果评估。

2.预防工作为主,缺少应对问题和后续完善的方法探讨

学校作为教育场所,主要功能就是教育。在针对未成年性侵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中,但凡提到学校,基本都是扮演教育者、宣传者的角色,却很少提及学校作为保护者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当了解学生遭受性侵,尤其是遭受熟人性侵,学校如何保护和帮助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当学生面临熟人如老师、实际监护人、监护人的亲朋好友的性侵时,如何第一时间帮助和引导受害者面临的价值观、伦理和思想的冲突,事情发生当下和事后如何帮助学生找回自信,重建社会信任,消除环境和朋辈因过分关注产生的二次伤害等,目前鲜有对上述具体实务工作方法和思路的探讨。

3.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制度和法律有待完善,以明确学校责任的边界

2002年6月,教育部發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就事故处理程序、赔偿及事故责任处理等问题做出说明。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上还是缺少一定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其一,性侵的隐蔽性、私密性可能会让监护人在处理时犹豫,尤其是熟人甚至是监护人本人性侵未成年学生可能更会被视为“家丑”。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学校多大程度上可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救助职责,这种界限是模糊的,缺少制度支持的。其二,除了要求学校针对未成年性侵进行预防教育和自我管理外,关于如何协同社区、执法部门、社会组织,没有具体操作指引,只能由学校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这种衔接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各部门出现你不管我也不知的情况出现。其三,我国刑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改,对于未成年人性侵的保护着重于14岁以下儿童。而15~18岁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发展的重要时期,性侵存在定罪难度大的情况。由于取证困难,量刑过轻,家庭和学校积极应对处理性侵事件的意愿会大受影响。

三、学校处理未成年性侵的思路和方法

1.坚持预防教育为主不动摇,净化教育环境

学校作为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场所,对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最为适合。预防教育可以让学生对自身身体有所了解,对性侵有所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但在对性侵的预防教育过程中,应该避免上述走形式、太枯燥、没效果的情况。除了通过宣传材料、教材自学和面授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互动式的游戏、讨论式的小组活动启发学生,让学生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来。使未成年学生从预防教育中了解生理知识、培养防性侵能力、树立正确性观念和价值取向,分别完成预防教育中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价值目标。

另外,学校需要净化校园环境,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核最主要的标准之一,牢抓教师准入门槛,对在校老师实行师德有缺一票否决制度。重视学生、家长反映的相关问题,定期对教师队伍进行警示教育,确保学生学习环境的绝对安全。

2.增强救助能力,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将伤害降到最低

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的研究和讨论,普遍只将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并提出教育的需求。学校作为学生长时间生活的环境,通过老师日常接触和观察,很有可能首先发现由于性侵导致学生产生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如果学校能够及时地发现和介入,通过一些方法,则能够为学生提供援助,遏制学生被性侵的情况,将对学生的伤害降到最低。

首先,要求老师通过日常的预防教育和接触,与学生建立坚固的信任关系,使学生愿意主动将遭遇的问题与老师进行交流。与此同时,班主任、生活老师能够敏锐地察觉学生的情绪、性格较之往常发生的变化,要求老师具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

其次,学校具有紧急干预和救助能力。当学生遭遇身边人性侵时,需要在关注和疏导学生情绪的同时及时介入,敦促家长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而不能交付家长后就不再过问,让学生持续暴露于危险之中。

最后,事件处理过程中和学生返校后,注重后续情绪和心理疏导,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避免出现忽视性侵对学生带来的持续的心理影响和师生过度关注的二次伤害的情况,必要时需要转接到专业机构进行心理康复和治疗。而上述方法均要求学校具备一定的救助能力。

3.多方联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应对未成年性侵问题

学校的属性决定了其不完全具备协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心理救助、调查执法的能力。如能协调社区、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等力量进行多方联动,共同应对,就能从更大程度上遏制未成年性侵问题。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构建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可见,教育部门十分看重多方联动的作用。学校可以联合社区以了解家庭成员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居家安全、从社区角度对家庭进行性侵普法教育宣传的工作。另外,保障儿童、未成年和妇女的社会组织可以协调社会资源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宣传以弥补学校性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对遭受性侵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经济资助等。学校可加强与公检执法部门的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学校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环节提供辅助,提高案件侦破和调查的效率,执法部门配合学校对遭受性侵的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确保学生在遭受性侵后能保证安全和实现资源对接。

综上,性侵未成年人的话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长期受教育和学习生活的场所,除了打开思路对学生进行相关的主题教育,防范性侵案件的发生外,还需要思考如何发现并应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问题,如何协调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性侵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并关注受害者后期发展,以做到更好地培养学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杨茜茜.儿童性侵害防治: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J].科学经济社会,2019(4):69.

[2]张承露.初中生防性侵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D].杭州师范大学,2018:14.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EB/OL].(2018.12.14).[2018.12.14].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1812/t20181221_364370.html.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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